金叶槐:新闻话题 2011-7-5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6 18:36:36
新闻话题

【今日话题】云南“赛家鑫”改判死缓的疑问阅读原文

云南“赛家鑫”改死缓的疑问
2009年,一名叫李昌奎的云南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人,将18岁的女孩王家飞奸杀,并把家飞年仅3岁的弟弟也残忍杀害。今年3月,云南高院推翻了一审死刑的量刑,李昌奎被改判死缓。
近日,该判决结果经媒体曝光后,引发了广泛的质疑。在一个调查中,有将近98%的网友都认为李昌奎“应死刑,比药家鑫凶残”。更有法律工作者直呼“中国只要还有死刑存在,李昌奎就该享受此待遇。”
云南“赛加薪”李昌奎被改判死缓有何依据,又有何疑问呢?
本案两位被害者
2011-07-05 第 1717 期
今日话题
一、二审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基本无出入
名为“怎么看李昌奎死缓判决”的调查
都认定了哪些犯罪事实
法院到底采纳和认定了哪些犯罪事实非常重要,而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因此,两次审判都认定了一样的犯罪事实:
1.李昌奎和王家飞及其家人存在婚恋、邻里纠纷,并且李有报复的打算:
2007年,李昌奎家就曾请人说媒,但是王家没有同意。而在案发前2天,两家因为琐事发生了邻里纠纷,并且打架,李昌奎闻讯后于案发当日从外地(西昌)回家。
2.李昌奎奸杀王家飞并杀害王家飞弟弟,手段残忍:
2009年5月16日中午,李昌奎在该村村民王廷金家门口路遇王家飞及其3岁的弟弟王家红,并随之发生争吵、抓打。在此过程中,李将王家飞掐晕并且拖到王廷金家厨房门口实施强奸,而后又将弟弟王家红抱到堂屋。王家飞醒来后跑向堂屋,李便提起一把条锄击打王家飞的头部致其当场倒地,而后李又把她拖到另外一间房。之后,李提起王家飞弟弟的手脚将其头部猛撞门方,后来又找来一根绳子勒住了姐弟俩的脖子,并逃离现场。法医的鉴定结果是,家飞、家红姐弟均系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值得一提的是,媒体报道、一审以及二审的判决文书在此存在一些差异:
1.媒体报道,王家飞被李用条锄头砸死,王家红则被倒提摔死在铁门门方(更有传言王家红被撞得脑花崩裂),之后李昌奎才用绳子勒住了姐弟俩。
2.而二审判决文书写道:(李昌奎)找来一根绳子勒住已经昏了的王家红和王家飞脖子,并逃离现场。在一审判决文书中则没有说明两姐弟到底在被勒住之前是昏迷还是已经死亡,但用了“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这个法医名词。
不过,二审并无推翻一审对李昌奎“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定性。
一、二审对“自首”和“赔偿”的事实认定也没有出入
1.李昌奎在被通缉后自首
2009年5月16日14时20分,警方收到报案记录,接警后,公安民警初步认定李昌奎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次日对其网上通缉。案发4天后(2009年5月20日14时30分),李昌奎到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一审、二审都认定李昌奎有自首情节。
2.对“已经发生的部分赔偿”事实认定一样,但是定性有不同
案发后经巧家县茂租乡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调解,李昌奎家属付给被害人家属安葬费21838.50元,并提供了一块土地用于安葬二位被害人。
这是一、二审都认定的事实,不过二审认为这是“积极赔偿”,而在一审的判决文书中并无这样的字眼。
二审的改判依据及疑问
村民及家人联名抗议的请愿书
改判背景:婚恋、邻里纠纷慎用死刑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到:“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在2010年最高法《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也有相应的条款。
而这么做是因为“少杀、慎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需求(法制网语)。
因此,这也变成了一条减刑的“潜规则”,被广泛运用在了量刑中,比如去年在北京市高院的二审中,一共有18例死刑改判死缓,这些命案主要集中在邻里纠纷,家庭矛盾,感情问题、激情杀人等情况。而大部分案件也都存在“积极赔偿”。(北京市高院法官语)
改判依据一:自首情节
在一、二审中,都认定了李昌奎有自首情节。
疑问:被通缉后再去投案能算自首吗?
被害人家属认为,李昌奎自首时公安局已经发出了全国通缉令,他是在法律的权威和自己的犯罪事实面前才选择了自首,这样的被动自首根本不算自首情节。
不过,法律专家指出,尽管理论界有争论,但主流观点认为,只要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管是否被通缉,都应认定为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据此,即便李昌奎犯案后曾经逃跑并受到通缉,他也一样可以被认定为自首。
所以,有评论认为,不论是像药家鑫那样被警方问话之后自首,还是李昌奎迫于追捕压力自首,都应在法律上有所区别,这才能让普通公众觉得法律的精微、公正。但是,另一种声音是,犯罪嫌疑人被通缉时,尽管其犯罪事实已经被司法机关知晓,但是犯罪嫌疑人去向不明,其实这也是司法机关发布通缉令的原因,这个时候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自动归案,对于司法机关及时侦查、审理案件,有效地惩治犯罪是有着积极意义的,能够节省司法资源,同时自首的认定作为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也能给犯罪嫌疑人一条悔过自新的道路,有利于鼓励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这无论对于犯罪嫌疑人还是司法机关都是有利的,也符合我国《刑法》设置自首制度的初衷,因而应当认定为自首。
改判依据二:积极赔偿
在一、二审中,都认定了李昌奎的家人已经在审判前做出了部分赔偿,但是,这到底是不是积极赔偿,一审没有定性,二审说“是”。事实上,一审、二审所说的部分补偿的依据都来自一份抬头是《茂租乡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关于对王家菲(注:应为“飞”)、王家红被李昌奎杀死一案安葬事宜等调处意见书》【(茂)社调字第(2009)03号】。这份意见书落款的日期是5月18日,仅在案发后两天,此时李昌奎都还未归案自首。而根据意见书所说,在当时李家就已经支付给了王家2万多的安葬费了。如此一看,好像真是积极。而这个“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是各地陆续成立的一个新型矛盾排解机构,是为了社会和谐而设。但是这份“调处意见书”并不是“协议书”,法律效力存疑。
疑问:这些赔偿到底是不是“积极主动”的?
据报道,在乡、村两级组织出具的说明材料里都表示,在王家飞、王家红被害后,李昌奎的家属虽经乡村两级干部多次做工作,但始终以各种理由借口不拿钱对受害人予以安葬,最终由茂租乡及鹦哥村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责令公开变卖相关物品,受害者家属才得到21838安葬费。受害者家属认为李昌奎及家属处于被迫才赔偿,所以并没有做到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也没有得到受害者家属谅解。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他们很痛心。
不过这两份证明材料并未在法院的一、二审判决文书中出现。为何乡、村两级组织如此热心呢,答案在这份调处意见中就能找到——“不得擅自滋事,否则谁滋事后果由谁负责。”乡、村的调解这么做很不妥——一方面用行政手段责令公开变卖李昌奎家属的财产,有侵犯个人财产权之嫌;另一方面,这样得出的“调处意见书”又不符合被害者家属的意愿,甚至被错当作积极赔偿的依据,严重伤害了被害者家属的感情。
另外,还有一个改判依据是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不过对此争议不大。
最根本的疑问:本案究竟属不属于“罪大恶极”
很多人都认为李昌奎比药家鑫更加凶残
本案很符合“罪大恶极”的标准,改判无说服力
事实上,不管用什么理由来减刑,只要符合“罪大恶极”这四个字,那么“自首”等情节就不能帮助减刑,正如在药家鑫案中所体现的那样。
“罪大”要求客观方面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险性极大;“恶极”要求主观方面恶性极大、人身危险性大。
最高法刑三庭所作的《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一文中对此有过比较具体的解释,按此标准分析:
1.犯罪后果判定标准:犯罪后果也可以分为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几档。在实际中一般认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一人死亡的为后果严重,致二人以上死亡的为犯罪后果特别严重。
按此标准,本案犯罪后果特别严重:造成两人死亡。
2.社会危害性判定标准:如针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或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杀人、伤害,就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按此标准,本案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死者一妇女、一儿童。
此外,本案中,犯罪手段也特别残忍,犯罪情节很恶劣。
因此,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罪大”毫无疑问。
3.主观恶性的判断标准:一般来说,经过精心策划的、有长时间计划的杀人、伤害,显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深;激情犯罪,临时起意的犯罪,因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引发的犯罪,显示的主观恶性较小。
按此标准,本案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深:本案一审认定犯罪嫌疑人因为感情纠纷报复杀人,二审并未推翻此认定。“报复杀人”显然不是临时起意、激情犯罪。
4.人身危险性: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可从被告人有无前科、平时表现及悔罪情况等方面综合判断。
按此标准,本案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前科并未被提及,也未有提及犯罪嫌疑人“平时横行乡里,喜欢寻衅滋事”(平时表现),但是“认罪态度好”这点一、二审都承认,因此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并不大。
据此,在“罪大”方面,犯罪嫌疑人完全符合,在“恶极”方面符合一半条件。另外,最高法文中的说法为,“对于自首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被告人,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一般不应考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案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无疑问,所以就算认定了自首情节,又在情感、邻里纠纷的大背景下,按照目前法院认定的事实,改判死缓也没有说服力。
最重要的是:如此改判有损司法的公信力
李案二审判决一出,不少人都想到了同样被认定有“自首情节”的药家鑫。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其实李案和药案的可比性并不是那么强,并不属于“同案不同判”(这里的同案指的是同一类案件),比如李案是在情感、邻里纠纷的背景下,并且还被认定了有“积极赔偿”,案件的情节差别也很大。
但是一审、二审认定了同样的犯罪事实,却有着不同的判决结果这点实在有损司法公信力。在众多死刑改死缓又或者死缓的判决中,我们都看到“酌定减轻量刑的情节”(减刑“潜规则”)所起的作用,也看到了不同的法官对“罪大恶极”这四个字的不同理解。诚然,法官有着自由裁量权,但是这指的是根据正义、公平、正确和合理的原则,对案情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如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则有伤公义,而最终伤害到的是司法公信力。
另外,此案还暴露出来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这就是——在“积极赔偿”的问题上,事实上是有“场外因素”的干扰的。某种程度上,当地的乡政府“好心办坏事”,以行政手段强制赔偿的结果是两方不满意,而那份“调处书”不管是一审还是二审,都对法院的判决造成了干扰。尽管现在乡、村两级组织已经出了证明,证明李昌奎家属赔偿并不“积极”,但是终审都过去了。司法如何避免各种各样的“场外因素”的干扰,对于维护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毋庸置疑。
结语:目前,被害人家属已经在提起申述,希望能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审案件。而这起改判无疑已经伤害了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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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头条】肖亚洲:南阳警方才是“逆潮流而动”阅读原文

南阳警方:你(指提意见网友)的想法也好、呼吁也好,完全是逆潮流而动,是螳臂挡车。公安机关将对你听其言、观其行、观后效,密切关注你的煽动性言论是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再视情处置。
肖亚洲 评论作者
原题:一些地方官员对公众总有习惯性负面想象
“我不同意你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伏尔泰的这句名言正在网络得到再现。网络让人获得更为广泛的言论自由,也让人学会尊重不同意见。越来越多的官员度过适应期,开始习惯网上的“习惯性批评”。当然,网络舆论在某些官员那里,常常一不小心就变成“尽管我心里同意你的看法,但我坚决不给你说话的权利”。
近日,网友“热心市民”在河南南阳“书记市长网上留言板”上,反映该市交警在面对交通堵塞的问题时不是疏导交通,而是忙着罚款,期待官方能有所改进。留言中夹杂了一些不满情绪,通篇看并非灰色言论,不过负气之语,反映的问题是明摆着的。孰料寥寥几行留言捅了有关方面的马蜂窝,一下子大帽子铺天盖地,大有压倒批臭之势。
南阳市公安局在网上回复中说:“这是一种极其不文明、不道德的行为,是对抗南阳市一千多万群众为迎接农运会而齐心协力改善我市交通状况努力奋斗的大潮流,你的想法也好、呼吁也好,完全是逆潮流而动,是螳臂挡车。公安机关将对你听其言、观其行、观后效,密切关注你的煽动性言论是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再视情处置。”
我没经历过文革年代,从文艺作品中得到的印象是,那时在非黑即白的思维定式下,语言暴力无处不在,动不动以势压人、以权压人,乱扣帽子,而不是摆事实、讲道理,等而下者就搞人身攻击。使用语言暴力的人,往往气势汹汹,一副真理在手、正义在胸的架势。文革已结束三十五年,我们已经跨入一个新的世纪,民主、文明等价值观已深入人心。随着互联网的广泛运用,当今社会正进入一个“全民表达”的时代,网络问政开始制度化、常态化。南阳警方的强势回复,不是出现在某个较为随意的网络空间,而是在“书记市长网上留言板”上,从某种意义上讲,代表着市里的立场和态度。“逆潮流而动”“螳臂挡车”“密切关注你”之类的语气,使人读来有恍若隔世之感。
这位网民的留言总体上确实偏重宣泄而非写实,这或许与其本人的性情有关。但该网民并非职业新闻工作者或上访者,作为一个网民,有过激言辞亦属正常。因为网络力量在发挥有效监督同时,也明显呈现出习惯性批评、习惯性质疑、习惯性反对的新趋势。网民在论坛上的讨论,在新闻背后的跟帖,脾气都很大。这些有时切中时弊,有的不过是逞口舌之快或属意气之争。骂娘归骂娘,这位网民所反映问题的要义是:交警的执法目的是以罚款为主还是疏导交通为主?在我看来,这则留言本质上并非代表一种破坏性的力量,相反却不乏一定的建设性。在“拍砖”“灌水”“筑高楼”的网络语境下,一些街巷语言、粗俗语言、个人宣泄性语言进入网络交际,彻底打破了长期以来的平衡交际原则。我们不能要求网民的发言一本正经,人人学着去写严肃的公文。南阳警方却为此与网民掰起手腕,实在是少了一点雅量。
官方在遭到网民批评的时候,正确的做法是首先检讨自己,然后分清是非。即使对方错了,温和的态度也会感染网民。有理不在声高,公权力适当弯弯腰,与公众的矛盾没有不能解决的。就南阳这条网民留言看,交管部门或许出发点一点也不坏,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但即使不讲求温和,也应立足于说理,至少要讲明三方面意思:一是纠违和疏堵两种方式是并重的,见违必纠,见堵必疏,没有偏重某一方面。二是处罚并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对少数违法者进行处罚,就是对大多数守法者的保护。三是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改进执法方式,是今后努力的方向,值得研究、推敲和总结。如是回复,网民哪有不接受的呢?
南阳警方的强势回复,表现出公权机关在网络舆论面前的妄语。我们总是经常看到一些公权力秉持者习惯说类似的大话、狠话,面对负面消息和批评,不主动检讨问题与不足,而是一触即跳,意气用事,说一些狂妄的话,采取过激的措施,以对抗方式压制网络民意和舆论监督。“逆潮流而动”不过是吓人的大帽子;“螳臂挡车”透着权力的炫耀和威胁意味;“密切关注你”不折不扣就是一种吓唬;“煽动性言论”则纯粹是上纲上线,小题大做。通篇回复只差说“人民民主专政的铁拳”之类的话了。
我查阅到的公开报道说,作为南阳“网络问政”的标志,南阳“书记市长网上留言板”——《给书记市长说说心里话》栏目,得到了该市网民的交口称赞。市领导曾指出,“留言板”相当于市委、市政府第二个信访接待室。市委、市政府督查室作为办理网民留言回主管单位,制定了严格的办事程序和时限要求。如此说来,南阳警方冒出的这条雷人回复就不仅仅是“小概率事件”。如果南阳市有关方面对此不能做出一个合情合理的解释,就有可能成为网络问政发展历程中又一个有别于“跨省追捕”的标志性事件,尽管并不能由此全盘否定南阳网络问政的成效。
记得早些时候,著名学者秋风先生撰文说,公众对地方政府有一种习惯性的负面想象。而通过南阳的这起事件,应该说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对公众同样有一种习惯性的负面想象。我决计不相信网友“热心市民”所称“经过这个路口的摩托车要么远离路口等红灯,要么闯红灯”,背后有多么复杂和不可告人的动机,而正是这句近乎赌气的宣泄性语言,不仅被扣帽子、抓辫子,还招来了语言暴力的威胁。在“跨省追捕”事件时有发生的背景下,在有干部对上访群众要“请公安按敌对势力办”的语境下,我们不难窥见,一些地方政府面对公众诉求的“对手思维”有多么坚固。
鲁迅先生说过,辱骂和恐吓绝不是战斗。时至今日,在一些经常与老百姓打交道的基层官员心目中,仍抱定“不同即敌对”的思维模式。不是这些官员能力有问题,而是在社会转型期不同利益调整与博弈的情势下,这些基层官员对批评缺乏正确态度。看到公众提意见,就觉得是在捣乱找碴,迫不及待要追查所谓的背景和动机;他们往往对已经众声喧哗的声音掩耳不听,甚至急欲动用公检法等公器堵上说话者的嘴巴。他们内心尚未真正认同一个理念:网络时代鼎沸的民意并不是“洪水猛兽”,而是走向善治的一个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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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之忧】王琳:无舆论压力即无司法公正更可怕阅读原文

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鹦哥村19岁少女王家飞与3岁的弟弟王家红被村民李昌奎残忍杀害。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在二审中,此案风云突变。今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可了一审判决中的事实和罪名认定,但同时认为一审“量刑失重”,将李昌奎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这份有违常识的判决再次助燃了民众对司法不公的激愤。不但被害人家属及村民联合署名抗议,更有数以十万计的网民一边倒地质疑。
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本就是天壤之别的不同判罚,其差别大到“生死两重天”。可笑的是,刑法学界主流观点至今仍坚持认为死缓是“死刑的一种方式”。在一些刑法学家看来,作为中国特有的刑罚制度,死缓符合死刑适用的“少杀、慎杀”原则。但事实上,死缓犯两年期满后,只要未犯新罪都会被减为徒刑。司法实践中,死缓犯平均服刑期只有约18年,与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平均服刑期相差不大。若要真贯彻“少杀、慎杀”原则,直接判无期就好了。又或者,可增加不得减刑与假释的“终身监禁”,以与无期徒刑相区别。“死缓”基本等于生刑,却又非要贴上一张“死刑执行方式”的标签以彰显“严厉”。作为中国特色制度创新的“死缓”,据说填补了世界刑罚史空白,但一项制度创新若长时间未被效仿,恐怕还得检讨该项制度本身。
司法所依之法,只能是现行法。当今中国未废除死刑,对李昌奎的判罚也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审视。一个广为转载的对比就是:致死一人的药家鑫死了,致死两人另加一项强奸罪名的李昌奎还活着。不少网友纷纷以“药家鑫真的很冤”来表达对李昌奎案的质疑。
药家鑫当然不冤,那是典型的交通肇事转化的杀人灭口案。李昌奎案事实也很清楚,其故意杀人与强奸的犯罪事实均已获一审、二审法院确认。报道中称,李昌奎在王家厨房门口将受害人王家飞掐晕后实施强奸,尔后用锄头将王家飞敲打致死。当时在场的王家红年仅3岁,亦被李昌奎倒提摔死。而后李又用绳子将姐弟二人脖子勒紧。援引一审判决中的认定,“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
二审法院为何基于相同事实而改判李昌奎死缓?据称,是因“李昌奎犯罪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赔偿了受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因此,对李昌奎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刑法的确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非自首后的必然选项。药家鑫也被法院认定有自首情节,他并未被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制定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有两种例外情形不适用于从轻:第一种,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第二种,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的。而李昌奎身犯两项重罪,且致死两人,案发后又潜逃多日,用“罪行极其严重”形容一点不为过。
赔偿减刑更为荒唐,刑事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及家属造成了实质损失,本就应赔偿。如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法院应强制执行。不能因法院执行不力,而以减刑这种牺牲司法公正的方法诱使被告人承担赔偿义务。在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问题上,理应对消极赔偿或拒绝赔偿的被告人加重刑罚,而不是相反。
在药家鑫案中,不乏法律人士批评舆论影响司法。在多数公众看来,舆论紧逼至少保证了司法公正没有缺席。其实,真正的司法公正无惧于舆论压力。而对李昌奎案,由于之前舆论甚少关注,就出现了失之于法也有悖常理的“改判死缓”。这是否正说明了:可怕的并不是舆论压力影响司法独立,而是无舆论压力影响即无司法公正。若司法公正成为个案判罚的常态,舆论又如何能影响司法?
(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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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思辨】社论:民主社会需要抠门的纳税人阅读原文

原题:税负怎么收,可以再明白一点
美国的纳税人都很“抠门”,这种“抠门”源起于一种最基本的主体意识:我的劳动所得和财产是“我”的,任何人,包括政府,要取走它或它的一部分,必须得到我的同意。但在我国,因为税收不透明,纳税人想“抠门”都摸不着头脑
个税起征点调整尘埃落定。此次调整让众多中低收入者受益,也让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有关“税”的问题。
最近,中国青年报一篇题为《挣得比美国少,物价比美国高,为啥?》的文章受到广泛关注,这篇文章就同“税”有关。文章中提到,一位名叫孙笛的留美学生穿着一身崭新的行头回国——9.9美元的Crocs鞋,39.9美元的Levis牛仔裤,30美元的TommyHilfiger牌T恤衫,她发现,这些东西在国内的价格分别是499元、799元和799元。这样的差异,让孙笛感叹“真不知道是美国物价太便宜还是中国物价太贵了!”
依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数据计算,倘若国家征税的总量均为1000元,排除其他要素的影响不论,作为价格构成要素之一、直接嵌入各种商品售价之中的税收数额分别为:中国700元,美国168元,日本186元,欧盟15国300元。中国商品中所含的税比任何一个发达国家都高,是美国的4.17倍、日本的3.76倍、欧盟15国的2.33倍。税负如此之重,“挣得比美国少,物价比美国高”便不难解释了。
在美国,商场和超市的购物小票上都清楚地注明了该商品所含的税,一些赴美旅游的中国人对此感到很不适应,觉得美国什么东西都要收税,实在“太离谱”。但事实上,中国普通商品中所含的税要远甚于美国。比如,目前中国商场里出售的100元女性化妆品中,会有14.53元的增值税、25.64元的消费税以及4.02元的城建税。单这三项,就占整个女性化妆品零售价格的44.19%,如果再加上生产和运输环节的间接税收,保守地说,政府税收对女性化妆品的最终价格至少“贡献”了50%以上。但因为这些税并没有在消费单据上清晰注明,消费者交了钱却全然不知。
美国的纳税人都很“抠门”,这种“抠门”源起于一种最基本的主体意识:我的劳动所得和财产是“我”的,任何人,包括政府,要取走它或它的一部分,必须得到我的同意,必须有一个与我有关的理由,还必须具备一个得到我承认的征税权威。抠门的纳税人和警惕的公民都强调公民权利。但在我国,因为税收不透明,纳税人想“抠门”都摸不着头脑。
有数据表明,上海同香港2010年的GDP总量大体相当,但前者的税收总量为8000多亿元,后者仅为1200亿元。而在支付了免费基础教育、住房保障等开支后,香港还向每位纳税人退税数千元。交了多少税,钱用到哪儿去了?这是纳税人有权知道的问题。眼下,深圳已开始给纳税人寄送完税证明,国家在个税改革方面也迈出了第一步,接下来对于其他税收政策也应作出相应调整,该减的减,该免的免,使之更公开、公平、公正,更有利于社会可持续发展。
(深圳新闻网-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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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默时代】丁启阵:红歌,幽默的时代阅读原文

丁启阵 评论作者
江西电视台于2006年开始举办的大众歌手选秀赛“中国红歌会”,近两三年我陆陆续续看过一些片段的直播,阎肃、滕矢初、牟玄甫等评委的风趣点评和一票中外参赛者的激情演唱,给过我不少快乐。令我始料未及的是,江西电视台模仿央视“青歌赛”+湖南卫视“超女(想唱就唱)”的选秀比赛,犹如星星之火,如今在中华大地燃成了燎原之势,演变成了一场革命运动。从前描述一种幸运人生是“生在新社会,长在红旗下”,今天可以加上一句:活在红歌中。
我的不少朋友对此很不以为然,认为有人脑子进水了,或者遭驴踢了,总之走火入魔了;他们忧心忡忡,认为长此以往,历史将被拉向倒退,荒唐、浩劫可能重现神州大地,最后,国将不国。我的想法,跟这些朋友大不一样。我以为,事情决不会是他们想象的那么严重。唐太宗认为“悲悦在于人心,非由乐也”(《贞观政要·文史》),即唱什么歌跟民族国家的兴衰没有任何关系。跟民族国家兴衰有关系的是,人(民)心的悲喜向背。我服膺唐太宗李世民这个思想理论,虽然唐朝不曾有过“李世民思想”或“李世民理论”的说法。
事实上,大唱红歌,是不错的全民娱乐项目:年过花甲已经退休的,闲着也是闲着,新歌不会唱,唱唱老歌,打发时间不成问题;上下通气,舒筋活血,有利于身体健康;歌声中回忆回忆自己的萌嫩芳华,暂时忘却眼前的羸弱疾病;借着唱红歌的机会,结识革命老同志,来一场黄昏恋,堪慰老来寂寞。坐在宽大舒适的办公室里、雷打不动月月从国库领着薪水的各级公仆们,生活从此丰富多彩,离开日日面对、枯燥乏味的办公桌,舒腰展背,粉墨登场,隔三差五,屏幕上露露脸,收音机里出出声,到更大更炫的舞台亮亮相,人人都有的明星梦,就这样轻而易举地被实现了。凭自己的才智体力在各行各业打拼的中青年人士,倘若能够放松心情,劳作间隙,偶尔瞥一眼队列整齐、表情雷同的男女,偶尔听一耳咆哮体为主的歌声,也不失为难得的耳目享受。当今世界,拥有这种艺术样式、景观的国家没几个了,场面的宏大繁华,街头耍猴岂可同日而语?珍稀程度,不亚于海市蜃楼。敝帚自珍,是我中华美德;身在福中不知福,终会有后悔不迭的那一天。至于还在上学、乳臭未干的青少年婴幼儿们,我想倚老卖老教训几句:不要以为耳朵里塞上个MP3、iPhone4的耳机,就听尽了天下音乐,就跟国际接轨了,不要以为自己因此就很酷很潮很快乐。我华夏文明古国有自己的一套价值审美观念:造个神像崇拜最快乐,回忆历史最潮,老来疯狂最酷!
红歌之所以能娱乐全民,原因在于它是一件相当幽默的事情。构成幽默的主要方法有穿越,有错位,有夸张。时间已经进入二十一世纪,却到处响彻二十世纪的歌声,这是穿越;干了60多年的执政党,却要动员民众大唱在野时期鼓动造反闹革命的歌曲,这是错位;唱歌原本是劳动建设之余的一项娱乐活动,现在却被当成了正事主业,广泛动员民众,放下工作,登上舞台,去凑千人一面、万人一腔的场面,这是夸张。据说,一些地方的尼姑和尚,都不去念经,唱起了红歌,错位到了令人咋舌的地步。又据说,重庆有一位同志,为了参加进京唱红歌活动,夸张到亲爹死了都不管的境界!
最近网上有不少人在传播几句话,说什么这是一个荒诞的时代,让唱革命歌曲却不让革命,让看《建党伟业》却不让建党。我以为,最先说这几句话和后来热心传播这几句话的同胞们,都犯了同样的毛病:不懂幽默。革命有风险,建党须谨慎。我们所处的,不是革命、建党的时代,它只是一个幽默的时代。要多幽默有多幽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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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视角】高利民:品牌物品“中贵美贱”的身份学密码阅读原文

高利民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近日,中国青年报刊发的一则关于中国物价高过美国的报道里提到,一位中国年轻学者在离美回国时,特意穿上崭新的行头:9.9美元的Crocs鞋,39.9美元的Levis牛仔裤,30美元的Tommy HilfigerT恤衫。而这些东西在国内的价格分别是499元、799元和799元。
报道还称:“国内一套3万元左右的阿玛尼西装,在这里只要500美元就可以买到;国内标价4.6万元的劳力士手表,在美国不到4000美元;一台国内50万元左右的宝马Z4标价只有21000美元。”在美国,不仅中国制造的产品远比国内售价便宜,即使是美国制造,也出现了相同的情况,比如在加州一个机场商店买的美制风衣,价格不到北京赛特商场里同款风衣的五分之二。
这些现象,就是所谓的“中贵美贱”了。不容忽视的是,这些叙述中的物品都是品牌物品,或称“身份物品”。更贴切的表述是:对于身份物品,存在显著的“中贵美贱”现象。
那么,原因呢?
流行的解释是,“商品在出厂之前没有区别,真正的区别在于出厂之后”;“国内商品价格被推高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藏在商品里由消费者买单的额外交易成本”;“最大的交易成本就是税负”。
将“中贵美贱”归因为税负,固然直观,但恐怕过于轻易以至于轻率。税负,只能解释“中贵美贱”的一小部分,并且是不太重要的那一部分。
原因还是发展,是经济发展的“身份”后果,是经济发展引致的大规模的社会“身份”重新界定的后果。逻辑如下:“身份”的重新界定,对应的是身份物品品类组合的爆炸性需求,当身份物品品类的增长赶不上需求的增长时,市场中现存的身份物品就获得了超额的溢价。这,就是“中贵美贱”的根子所在。“中贵美贱”是大规模的社会身份重新界定所引发的经济效应的一种。
从农村进到城里,从国营转入私企,从打工族变身创业者,从雇员发达成老板,从销售外勤升职为管理经理,从朝九晚五切换成居家兼职,等等,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市化,极大地冲击了原有的“身份”体系,个人“身份”正经历巨变和剧变,一个普通个体,十年之内换三份工是常态,这个大规模的身份的重新界定,形成了对身份界定物品的巨大需求甚至是渴求。经济愈成长、人群愈分化、生活方式愈分蘖,“身份”界定的需求也会愈加速,其成长速度就会远远超出市场可供应的能力。也就是说,身份物品的供应会出现短缺,而短缺创造租值、短缺催生溢价。并非市场中现存的身份物品充分满足了身份消费者们的需求,而是身份消费者们不得已的妥协赋予了这些身份物品超额的利润。
与“身份”相关的另一个范畴是“面子”,围绕“面子”的投资和竞争所引发的关联效应是“中贵美贱”溢价中的另一部分。
“面子”是什么?从经济学角度看,“面子”是有关“身份信号”显示、维持和传递的一系列投资。在关系型社会(中国)里,“身份”的价值很高,远高于规则型社会(美国),这意思是说,在关系型社会里,会有更多的资源用于“身份”的投资,会有更高的倾向以物质资产式的投资来显示身份。也就是说,对“面子”的投资,加强了身份信号物品消费的权重,推高了该物品在关系型社会中的需求,从而推高了价格。与此同时,也会有更多的造假和僭越行为。这个大量存在的造假和僭越,是造就品牌商品在中国比美国卖出更高价格、攫取更大租值的另一重要推手。
北京三里屯、上海襄阳路,都曾是盛极一时的假货市场。假货的存在,迫使真货需要投入更大的博弈成本,于是,更优地段的店铺(租金)、更趋昂贵的装潢(固定投资)成为商家理性的选择,这个超额的博弈费用是需要用更高的价格来消化的。
“僭越”,是利用“身份信号”物品伪装成另一个群体的行为,比如女学生坐头等舱,这是攫取“身份”租值的一种手段。关系型社会中的“僭越”行为,远比规则型社会中为多,“僭越”的盛行,不仅通过放大对身份物品的需求推高市场价格,并且使得商家可以有更宽的边际、更小的风险来进一步榨取原目标群体的消费者剩余,从而双重推高了价格。
综上所述,全社会大规模的身份重新界定的需求、个体对面子的重视和投资、商家对“造假”的博弈、“僭越”效应的存在,共同推高了身份物品的中美价差。品牌物品的“中贵美贱”,并不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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