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塔施工:新闻话题 2011-7-19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0:21:58
新闻话题
【今日话题】李昌奎案再审是更大的恶?阅读原文

李昌奎案再审是更大的恶?近日,备受关注的云南“赛家鑫”李昌奎案有了重大转机。7月1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李昌奎案件被害人家属送达了再审决定书,对该案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目前该案正式开始进...全文↓

李昌奎案再审是更大的恶?
近日,备受关注的云南“赛家鑫”李昌奎案有了重大转机。7月1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李昌奎案件被害人家属送达了再审决定书,对该案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目前该案正式开始进入了再审程序。
相比起数日前云南高院高层的“冤冤相报论”、“公众狂欢论”、“标杆论”,突然而来的再审决定可谓是180度的大转弯。大部分的网友为此叫好,认为再审能够纠正二审的判决,让李昌奎不能逃脱死刑。然而,再审亦引发了不少学者的担忧,认为这是“更大的恶”,这是“民意干扰判决”。到底该如何看待再审?再审真的就能让李昌奎难逃一死?
受害者父母展示《再审决定书》
2011-07-19 第 1731 期
今日话题
为什么是再审?
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
李昌奎案刚曝光不久,云南高院就传出过会考虑再审。然而,当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抛出“李昌奎案十年后肯定成为一个标杆”的说法后,大概没人想到,云南高院居然这么快自打嘴巴,发起了再审。
所谓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对于此案来讲,为什么适用的是再审?
再审是否因二审程序有违规?
点评:目前没有证据显示二审程序违规,再审是因“量刑偏轻”
在再审决定书下达之前,已有诸多包括受害人家属、律师在内的人认为,二审在程序上就违反规定,所以需要推倒重来。如被害人父亲曾称,“二审都没有通知我们家属,直到现在都没有正式给我们二审判决书。我们是去看守所打听后才知道的,找民警借来判决书复印了一份。”
不过,根据规定,二审是由被告即李昌奎一方提起的诉讼,应诉一方是公诉人。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文件中并没有规定“二审开庭法院必须通知被害人近亲属参加诉讼”。至于二审判决书未送达被害人家属,虽然不近人情,但以此为由要求再审则说不通。
按云南省高院副院长赵建生的说法,“李昌奎的二审判决是认真审慎的、按程序进行的”,确实到目前为止,从事实、证据、程序等角度来看没有确认有问题的地方,说法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也只是猜测。因此,本案再审的理由,只能是刑诉法第205条规定的,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具体的错误就是云南省检察院的建议中所说的“量刑偏轻”。
讽刺的是,本案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唯一的问题是“量刑失重”,而恰恰是这个“量刑失重”,让云南高院又不得不再审。
为什么不是由最高法院复核?
点评:死缓复核由省高院复核
有网友感到奇怪,死刑案件不是由最高法院进行复核么?为什么不可以由最高法复核,将“死缓”变“死刑”?根据20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法院复核的范围限于死刑立即执行。死缓复核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由省高院负责。据该解释,核准死缓改立即执行是不可能的。最高法院要想干预这个案件,也只能提出再审。
为什么云南省检察院不是提出抗诉?
点评:只有最高检察院才能提出抗诉
也有网友提出,既然云南省检察院不同意云南高院的判决,为何不来个有力度的抗诉,而仅仅是感觉上软绵绵的提出建议?
按刑诉法规定,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对于本案来说,只有最高检才能抗诉,同级只能建议。而既然本院院长已经自行提出再审,则无须出动最高检或者最高法。
但也有学者认为,非经检察院抗诉而来的再审会有潜在问题。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李昌奎案非由检察院抗诉(即提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诉讼请求),那么再审时会不会加重刑罚,从死缓再变回死刑立即执行,就会加个问号了。
若再审真判死刑立即执行,是否有可能违反再审不加刑原则?
点评:“再审不加刑”可以有例外
不过,既然云南高院自行决定要再审,那么自然会有改判回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但有法律学者提出,依据“再审不加刑”原则,再审是不能加重对李昌奎的刑罚的,若如此,则是“更大的恶”。
诚然,在法理上因为被告人相对于国家机器过于弱小,为保护被告人免于被法律武器多次侵害,因此各国普遍制定了“再审不加刑”的原则,然而这个原则有相对和绝对之分,在“相对再审不加刑”制度下,如果确实有不利于被告人的新情况,是可以再审加刑的。我国即如上面所引规定,检察院抗诉的再审可以加刑。
即便不是检察院抗诉,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按此规定,再审加重刑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是可以的。只不过再审到底是适用“非抗诉一般不加刑”还是“非抗诉可以判死刑立即执行”,这就要让事实给出答案了。
另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加重刑罚的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由此可以判断,若觉得有可能会判死刑立即执行,那么将会再次开庭,人们可以更深入监督这个案件。若云南高院决定不开庭审理,则有可能成为继续判死缓的信号。
再审是“更大的恶”吗?
贺卫方教授不赞成再审引发争议
贺卫方:按法理建议维护终审判决
再审的决定已经做出,但再审究竟应不应该,成为连日来网上争论的焦点。著名法学家贺卫方教授就成为反面意见的代表,他认为,“未见滇高院审判的程序缺陷或腐败因素;虽有抗诉等审监程序,仍以维持滇高院终审判决效力为宜。”在被问到再审合不合法的时候,贺卫方则称“符合现行法律,不合法理”。
贺卫方所谓的法理,大概是指“一事不再理”原则。所谓“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大陆法系的一项基本诉讼原则。此原则的出发点,是一个案件终审后国家的处罚权已经耗尽,已经形成了“既判力”。如果终审的判决轻易被改动,则会对法律的权威构成动摇,也会大大增加整个国家的司法诉讼成本。所以贺卫方认为,尽管此案判死缓是不妥,但并非“畸轻”,而且未见到云南高院审判有程序缺陷或者腐败,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维护终审(即二审)的判决效力。
贺卫方的说法本身就违反法理
“一事不再理”原则确实很重要,但在如今,人们对刑事审判的真实性不再像以前那样迷信,为了纠正司法错误,“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各国都受到了再审制度的限制。再审制度虽然确实存在滥用的可能性,但毕竟是立法时确定的已经确定的制度。岂能说绕过就绕过?
正如贺卫方学生何兵教授所说:“按依我国刑诉法最高检可以抗诉,本院可以再审,最高法可以提审或指令再审。贺教授莫非欲借此案废除死刑,然后一并废止刑诉法再审制度?再审制度确实问题大,但依贺教授法理,这是立法而非司法责任。”
按贺卫方一贯注重程序正义和法理的原则,轻易以“恶法”为“非法”殊为不妥。更何况,在如今的中国,再审制度虽有缺陷不少,是不是恶法还要两说。
是“民意干扰判决”摧毁法律公信力吗?
在贺卫方的微博中,他还对一位网友“民意太多地干扰判决,最终结果只能是更进一步地摧毁法律的公信力。”的留言表示感慨,显然他赞同这个判断。
确实,民意有干扰判决的可能,但在当今社会,首先让司法不能独立的岂会是“民意”和“舆论”?民众对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的过度关心,不是明摆着来自对司法公信力的担忧吗?司法公信力不是被民意所摧毁的——恰恰相反,民意是鉴别司法机关是否具有公信力的度量衡。因此,将民意评论司法说成是摧毁司法公信力,就完全搞错了导致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因果关系。
因此,民众的焦虑源自于对司法不公的担心,再审程序对于消解民众的焦虑是很有必要的。
李昌奎再审会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吗?
辽宁黑老大刘涌因再审被“斩立决”
改判的前景未必明朗
在2002年,曾有过一起让举国关注的再审案件,即辽宁“黑老大”刘涌的死刑案。辽宁高院终审判决刘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引起全国舆论大哗,于是最高院发起再审,认为原判决中所说的刑讯逼供等不成立,对刘涌所犯故意伤害罪的量刑予以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纠正,最终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但李昌奎的案子却有所不同,这并非由最高法提起再审,也并非最高检进行了抗诉,而是云南高院自行作出再审决定,在再审决定书中陈述的两条理由,一是被害人家属提出申诉,二是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虽然“量刑偏轻”可能就是云南高院再审的理由,但毕竟没有明确写出来——可与说,在再审决定书上,法院自己是否认为此案存在错误,是只字不提的。
而云南高院对于此案到底什么态度呢?从两位副院长的回应来看,他们始终认为此案的审理是“认真审慎的,按程序进行的,合法的”,此案也“没有什么黑幕”,“李昌奎家住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更没有什么‘背景’,还被害人的钱都很困难,更不可能来行贿法官,法官是在其裁量权范围内来审判的。”“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从这种极力维护二审判决的表现来看,不见得再审就会有所改观。毕竟,再审的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也就是原来这些人组成。该案前景如何,恐怕还很不好说。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希望再审的判决书不要那么语焉不详
不管再审的判决结果如何,我们希望,至少判决书在陈述判决理由时不要那么语焉不详。对比本案一审、二审的判决书我们就发现,两审对事实和罪刑的认定完全一样,也同样认定了自首情节,但一个判死刑立即执行、一个却判死缓,理由是什么却完全没有呈现。
须知当今世界,尽管还存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分野,但有一点却几乎是完全相同的,即十分强调法官在判决书中充分阐述判决理由。正如法国法律学者迪德所指出的:“法院不只是做判决而已,他们还必须解释其判决,解释的目的是在说明判决的正确理由如何……以证明它不是武断的看法,能使当事人心服口服于法官的权威或威信,因为法官的判决是一个合理的陈述,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而且显示出判决理由的相关的或逻辑的结构。”
反观我国,正所谓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如何运用的、刑事判决到底是基于什么理由,民众了解的非常少。这样的判决,民众如何能够信服呢?再审李昌奎案,希望能做个表率。
结语:李昌奎案再审程序的开始,也是民众对司法恢复信心的开始,希望再审能展现出法律和法律人应有的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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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头条】秋风:李昌奎杀人案该改判吗?阅读原文

秋风专栏作者原题谦卑是司法职业主义的前提李昌奎案的二审判决引起了广泛争议。面对民众的怀疑,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有权劝告人们冷静,“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全文↓

秋风 专栏作者
原题 谦卑是司法职业主义的前提
李昌奎案的二审判决引起了广泛争议。面对民众的怀疑,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有权劝告人们冷静,“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不过,显然是迫于公众压力,云南省高院决定重审该案。
这一决定在法律人中又引起了更深层次的争议。吾师贺卫方教授在微博上说:“据所知案情,我也认为此判不妥……但有一问题须注意,此为终审判决……审理程序合法,故建议维护终审判决之终局性。”这个说法遭到吾友何兵教授的批评:“对于云南李昌奎案,贺卫方教授虽然认为判决有误,但出于维护司法独立,防止司法反复无常,建议不再改判。我觉得他不是维护司法独立,是维护司法独裁。”这话当然是在开玩笑,但双方的争论确实触及了一个严肃的问题:在当代中国语境中,舆论干预是否确实损害了刚刚萌芽的司法审判独立?
不错,保持审判的独立,维护判决结果的权威性,乃是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也是司法体系正当地发挥其社会治理功能的前提。如果司法过程可被外部力量随意操纵,司法也就无法充当体制内提供最终正义的角色。
从原则上说,媒体、舆论对司法的干预,与其他外部力量对司法的干预,是同样恶劣的。不过,在某些特殊时代,舆论对司法过程的干预,却可以对司法强化其审判独立性,发挥正面作用。这个特殊时代,就是现代司法体系构建时期。在此之前,司法体系本身面临其他外部力量的强烈控制,通常是行政性权力甚至私人关系的控制和干预。需要通过一番司法制度构建工作,才能阻隔这些外部力量控制、干预司法的渠道。这是一个政治过程,诸多力量可以参与到构建现代司法体系的过程中。比如,代表机构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司法体制进行改革。在这样的时期,舆论可以发挥正面作用。这既包括影响有关司法制度的立法,也包括在个案中推动法官坚守司法良心,排除外部干预,按照法律进行判决。换言之,在构建现代司法制度的时期,舆论和民意对司法的监督可以推动法官形成法律意识,从而强化司法审判的独立性。
当下中国也许就处于这样的时期。由于制度设计不合理,司法机构和法官面临诸多外部力量的干预。如果法官足够明智,并且确实仅仅忠于法律,那他一定能够意识到,舆论的监督实际上有助于他抵御这些外部力量,完全按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作出判决。假如法官能够巧妙地利用舆论,那么,也许在个案正义的积累过程中,法官们可以逐渐地赢得民众的尊重,树立司法权威。
但当然,单靠独立的地位本身并不能保证司法赢得民众的信任。法官当然应当职业化,这就好像工程师造桥梁、医生治病救人也应当职业化一样。毕竟,这是一份专业性工作。但是,法官这个职业与工程师还是有所不同的:法官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秩序,法官所处理的对象是人与人的关系。这样,法官的工作至少有两点相当特殊:第一,法官用以处理人际关系的规则,就来自于这些人中间,并须被这些人认为是正义的。第二,当事人和旁观者可以对法官作出的判决给予评价,这样的评价决定着法官能否积累、拥有司法权威。也就是说,法官固然在判决人们,但人们也在判断法官。这是法官的工作与其他职业不同之处。
这也就决定了,职业化的法官所表达的意见或作出的判断,应该是融合了民意的专业性判断,只有这样的判断才能获得民众的认可。当然,不必每件个案都要获得民众的认可,但法官必须让民众觉得,从长期来说,法官作出的判断合乎民众的正义感。而一些标志性案件是否合乎人们的正义感,对于人们认为司法判决是否合乎自己的正义感,具有重要意义。
归根到底,法官借助司法程序在个案中发现的正义,就是民众正义感的理性化呈现。对于民众正义感,法官必须保持谦卑。这正义感就是云,法官的判决则是雨。没有云,就没有雨。从总体上顺服民众的正义感,乃是司法享有权威的终极源泉。法官是要让生活更有秩序,而不是凌驾于生活之上。
于是,让法官关注并悉心体察民众的正义感,以求二者之相合,就成为优良司法制度设计的关键环节之一。陪审团制度就可以制度化地呈现民众在具体案件中的正义感。不过我们如今的司法制度中缺乏这样的制度设计。这样,在不少案件中,法官即便没有外部力量干预,所作出的判决也可能有悖于民众的正义感。此时舆论发出声音,也就是在传达民众的正义感。
在当下中国的法政环境中,我宁愿法院顺从民众的正义感。但是,基于职业伦理,法院、法官应当汲取教训,以后在进行司法决策时,更为深入地体察民众的正义感。法官当然不必事事顺从民情,但法官也必须尽可能让自己的判决逼近民众的正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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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解读】陈杰人:公安局政委为何攻击五条禁令 ?阅读原文

陈杰人媒体人贵州毕节市女教师被强奸一案犹如一支雷管,持续引爆了更具新闻效应的多起事件。先是办理此案的阿市乡派出所副指导员钟显聪为犯罪嫌疑人王忠贵辩解,称后者与受害女教师发生性关系时戴着避孕套,所以不...全文↓

陈杰人 媒体人
贵州毕节市女教师被强奸一案犹如一支雷管,持续引爆了更具新闻效应的多起事件。先是办理此案的阿市乡派出所副指导员钟显聪为犯罪嫌疑人王忠贵辩解,称后者与受害女教师发生性关系时戴着避孕套,所以不算强奸。就在舆论为此大哗之际,毕节市公安局政委郭少全为替部下辩解又放出猛话,他称公安部的“五条禁令”是违法的。
在探究钟显聪“戴套不算强奸论”的原委时,《潇湘晨报》记者了解到,办案当天中午钟显聪和犯罪嫌疑人一起喝了酒,就此,记者和毕节市公安局政委郭少全进行对话,提及钟在工作时间喝酒是否违反了公安部“五条禁令”,郭回答说:“为什么要出台这五条禁令呢?这五条禁令从严格上来说是违法的,它们并非经过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
这是自2003年初公安部颁布“五条禁令”以来,我所见过的最明确的反对声音,也是公安系统唯一公诸媒体的反对声音。虽然每个人都有表达自由,亦有权反对或质疑某项政策,但作为一个地方公安局的政委,这样的论调实在是大错特错。
众所周知,2003年1月,为了整治当时公安民警纪律松弛、法令不畅、作风散漫,违法乱纪现象严重、经常侵害民众合法权益等积弊,在时任部长周永康的力主下,公安部颁布了系统内部“五条禁令”,其核心意思包括从严管理枪支、从严控制喝酒、从严禁绝赌博,违反者予以严惩直至开除。如第四条明确规定:“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条禁令”让人注目的地方,一是颇具针对性,可以说点中了当时警察作风问题的命门。二是内容具体且操作性强,特别是处罚措施很严格,以辞退和开除为主要处分手段。三是全国公安系统狠抓落实,对违反者严格处罚,清除了一批害群之马。正是“五条禁令”的颁行和落实,让公安机关的作风短时期内大幅度好转,以至于其他国家机关纷纷效仿出台禁令。可以说,“五条禁令”为中国政府机关的作风整肃创造了光辉典范。
从性质来看,“五条禁令”属于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的必要措施,它也是对《人民警察法》第三章和第七章有关警察行为规范及法律责任规定的落实。根据之前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之后颁布的《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制定警察的行为规范,有权依法对警察进行考核奖惩,对违反法律和纪律的警察作出相应的处分,并不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因此,毕节市公安局政委认为“五条禁令”违法的论调,是不懂法律和政策的表现。
对于上述法律常识和基本道理,作为一个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的公安局政委,郭少全不可能不懂,他之所以强词夺理,其实有着深刻的思想原因。
首先,“五条禁令”实施多年,对警察的纪律和权力构成了有效的持续约束,这也意味着警察特权得到了遏制。正是基于对特权的留恋,一些警察在内心深处反感、抵制“五条禁令”,是一种必然现象。我在平时的生活中,也不止一次听一些警察抱怨禁令太严,“没法玩”。这些人一旦遇到机会,就会发泄对“五条禁令”的不满,郭少全的言论,正是这种不满思想的集中表现。
其次,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强力部门,历来在社会管理体系中处于强势地位,这也决定了有人刻意维护系统内的特权。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各地公安机关在解释下辖看守所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时,“制造”出包括“躲猫猫”在内的各种“看守所死法”,这其实就是替自己狡辩的心态作祟。这次毕节市一个派出所指导员不小心制造出“戴套不算强奸”的谬论,同是政工工作的领导,其上级政委郭少全不但不去深刻反思,而且以更荒谬的言论来辩解,这是典型的错上加错。
尽管这位郭政委用错误言论引爆了舆论,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这或许是件好事。因为它让整个公安系统和全国民众都猛然意识到,一项好的政策虽然能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益处,得到绝大多数民众的拥护,但毕竟动了少数人的奶酪,必然会遭到他们的抵制。是选择维护特权阶层既得利益,还是维护公民的合法秩序和权益,答案尽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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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规则】徐志翔:官员游泳的动静咋这么大呢?阅读原文

徐志翔评论作者书记、市长带头参加游泳运动是件好事,可以起到示范的作用,如果动静太大了,就未免有些不妥了。我发现广州市官员横游吸引了众多市民“围观”也不是什么好事,不值得炫耀。官员游泳也有这么多人“...全文↓

徐志翔 评论作者
书记、市长带头参加游泳运动是件好事,可以起到示范的作用,如果动静太大了,就未免有些不妥了。我发现广州市官员横游吸引了众多市民“围观”也不是什么好事,不值得炫耀。
官员游泳也有这么多人“围观”,说明了什么呢?我想,首先,我们组织单位还是有一定责任的。书记、市长与普通市民一样,下水游泳再正常不过了,之所以,吸引公众关注,我们组织方有“做工作”的嫌疑。其实,不少人那有时间专门来“欣赏”书记、市长的泳姿,如果没有组织方的动员,是不可能的。据说,有些人还从几十里之外赶来,华南商业学院的谢同学和陈同学到现场“围观”了本次横渡珠江活动。他们听说市长要游珠江,特意从白云区赶了过来。如果有什么背后 “指令”的话,不但市长、书记的泳姿不优美了,反而,矮化了官员的形象,这不是帮倒忙吗?
其次,如果有市民主动专程赶赶来“欣赏”官员游泳也不是什么值得赞扬的事。一个过分崇拜官员的社会也是令人唏嘘的,一部分人也许就是为了看热闹,还有些人的确是为了“身份需要”,他们把能看书记、市长游泳当作茶余饭后的谈资,加以炫耀,显示自己的身份,这点更可怕了。
我们看到,官员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活动,不是不可,但动静不能大。时下,各地政府都开展群众性的活动,有些领导逢活动必参加;有些以搞群众活动为名,张扬自己的个性;还有借群众活动,展示自己的爱好……领导参加活动不是不能有动静,但要看其动静是否带来良性互动的效果,如果单纯为了彰显领导的个人魅力,或为领导捧场就不恰当了,就让公众感到是作秀。尤其,官员参加某个活动,让公众“围观”还有扰民嫌疑,这就更不应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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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焦点】乐天马:医改现在远远不是唱赞歌的时候阅读原文

乐天马专栏作者最近,北大教授李玲因赞扬医改成就而备受争议,微博上对李教授讲话持肯定态度的几乎看不到,批评甚至谩骂的声音倒是不小。这至少说明一个问题,李教授的讲话未被民间认可。分析李教授不被认可的原...全文↓

乐天马 专栏作者
最近,北大教授李玲因赞扬医改成就而备受争议,微博上对李教授讲话持肯定态度的几乎看不到,批评甚至谩骂的声音倒是不小。这至少说明一个问题,李教授的讲话未被民间认可。
分析李教授不被认可的原因,大致有三点,其一是把中国医改取得成就的原因归因于体制优越,并以美国制度存在缺陷作为反衬,被某些网友质疑其不公正。
抛开网民的情绪化观点,李教授的对比确实有简单化之嫌。美国医疗保险采取的是民营商业化的运作模式。这种模式固然有其不足,但也有其优点,不然美国这么多年也不会坚持这种制度。李教授没有讲出美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优点,只说它的不足,并以中国官办制度的优点去简单地贬低美国民营制度的缺点,本身就有问题。对于不了解这两种制度各自特点,同时又心存“美国月亮都要比中国圆”的某些普通网民来说,不接受这种“抬中贬美”的简单对比,发出嘘声,是很自然的事。
其二是对中国现在正在进行中的医改成就给予高调肯定,这与很多参保人员的切身感受可能存在很大距离。李教授立论的依据是来自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发布的消息。7月7日,国务院医改办公室透露,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数已达12.7亿人,覆盖人数占总人口的95%,全民医保的制度框架已经建立,并已成为全世界最大的医保网。李教授未加分析地对上述官方数据予以全盘接受,并以此为据,断定中国医改已经创造了“奇迹”。
客观地说,十几年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确实解决了相当部分城乡居民医疗费用过高的问题,医保覆盖面也在稳步扩大,受益者在增多。然而,李教授因为长期在高层从事医改研究的缘故,讲话时没有考虑参保人员的感受,带有相当大的主观性。现行的医保制度是“成就”,还是“缺陷”,这个评价不能由国务院医改办公室说了算,也不能由像李教授这样疏离了“地气”的专家说了算。这两方由于是医改制度制定与实施的参与者,其工作成就有无与好坏,与医改是成是败的评价已经绑在了一起,客观上已经是利益相关方,不中立了。以这种当事人的身份对医改大唱赞歌,在公众中引发反对被愚弄的反制声音,同样是很自然的事。医改进行到今天,取得的成就与公众对医改的预期,应该说还有相当大的一段距离。公众对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还存在许多不满,特别是相当多的地区报销比例偏低,合作医疗个人负担额度过大,公众对医改的实际感受可能还是负面占主导,远没有李教授的那么正面。
其三是李教授对体制的认识非常片面。李教授高调宣称:“(世界最大医保网)这个奇迹的诞生,归功于我国体制的优越性。这种体制的执行力非常强,真正为老百姓服务。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能有这样的成就,不得不让国际学术界为之侧目。”这段话强调的是效率,却明显忽视了公正。医改进行到今天,深层次的问题已经逐步暴露出来。这就是医改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对政府、经办机构和医院的利益照顾过多,而对参保人员的利益隐形剥夺不少。由于严重缺乏公众参与,现行医疗保险制度存在对政府和经办机构授权过大,约束过少,医院牟利手法多样,基金运作不透明等缺陷。相对于政府、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三大强势群体,参保人员明显是弱者。把这样一个对政府、经办机构和医院更为有利的制度说成“真正为老百姓服务”,听在老百姓耳中,很不是滋味!
应该说,医改,现在还远远不是唱赞歌的时候,李教授却对之大唱赞歌,这就犯了忌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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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之思】项怀诚:导致房价暴涨?分税制无此能耐 阅读原文

项怀诚财政部前部长现在,方方面面对财政改革议论不少,反映很多,有的我也听不到。我能够听到的,第一个,就是认为中央集中多了,地方的日子不好过。甚至说分税制掏空了地方财政。说现在的房地产问题楼市价格的暴...全文↓

项怀诚 财政部前部长
现在,方方面面对财政改革议论不少,反映很多,有的我也听不到。我能够听到的,第一个,就是认为中央集中多了,地方的日子不好过。甚至说分税制掏空了地方财政。说现在的房地产问题楼市价格的暴涨,深层次的问题也是分税制造成。这个分税制迫使地方政府依仗房地产,分税制阻挠了中央政策的落实。我觉得好像分税制没有那么大的能耐,担不起那么大的责任。我听一位地方领导所说,现在的财政,中央是喜气洋洋,省里是勉勉强强,地市拆东墙补西墙,县里是哭爹喊娘。听起来很生动、很形象,实际情况恐怕不完全是这样,国家80%左右的财力由地方支配,恐怕不能说中央让地方拆东墙补西墙,更不能说是哭爹喊娘。各级财政,特别是基层财政有没有困难?平心而论,问题是怎么造成的,希望能一起平心静气地做点分析。有的同志把什么土地问题都归罪于分税制,这可能是一个冤案。土地财政就是批地收入,批地收入去年搞到2.9万亿,怎么造成的?它不是分税制造成的,恐怕与土地制度和批地收入的征收分配制度关系更密切。我只知道批地指标不是财政部门确定的,批地收入也不是财政系统征收的,这部分收入也不归财政分配,不进财政预算。财政根本管不了这部分收入,有些问题何必归罪于财政,是不是有点张冠李戴了。
第二个,是说税收收得多了,税负重了,对税务部门连年超收很有意见,说税收的增长幅度连年比GDP增幅要高,不合理。其实,在宏观税负没有提高的情况下,税收连年大幅增长,只能说税务系统工作比以前好了。尽管我们不能说现在没有偷漏税了,已经应收尽收了,这方面我们还要努力。但这十几年来,税收的征管肯定比以前提高了,不当减免减少了,税务部门的工作应当给予肯定。我觉得,因为加强征管、取消乱减免、实行国民待遇、外资企业优惠到期等原因,这些年税收增幅比GDP增幅高一些是正常的,也是应当的。
至于现行的税负是否高了,这可以研究。我的理念,中国的税制应当是简税制、宽税基、严征管、重惩罚。现行税制还可以进一步精简,税负高不高要和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数量和品质联系在一起考虑。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多、数量多、品质高,你就得花钱,你就得缴税,老百姓才能满意。税负高又不提供公共服务,老百姓当然有意见。我个人认为当前的宏观税负包括收费总体上是偏高,降低一点名义税率,不至于对财政有多大的影响。这是一个大问题,应当由有关部门专门来研究。
第三个,就是“十二五”财税体制改革有什么想法,我没有什么想法,如果一定要讲,简单说这么几句。第一,就是我主张财政体制要相对稳定,体制不宜大的变动。第二,财政支出体制的改革还要更重视一些。第三,改革的方向要重视公开化、正规化、程序化。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财权和事权的问题,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1993年我们搞改革的时候曾经是一个专题,花了很长时间划不清楚,这个题目今后很长一段时间也不容易划清楚,能划清多少就划清多少,一步一步来。
(本文摘编自7月18日《第一财经日报》,原题为《财税改革:回顾与展望》,作者系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副会长、财政部前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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