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怎么查开户行:新闻话题 2011-7-2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6 14: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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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27刀杀人案该不该判死刑阅读原文

云南27刀杀人案该不该判死刑近日,继李昌奎案受到全国广泛关注后,云南又一起类似的案件成为举国焦点:三年前男子赛锐连捅27刀将女孩吴倩刺死,云南高院却在二审将其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与李昌奎相比...全文↓

云南27刀杀人案该不该判死刑
近日,继李昌奎案受到全国广泛关注后,云南又一起类似的案件成为举国焦点:三年前男子赛锐连捅27刀将女孩吴倩刺死,云南高院却在二审将其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
与李昌奎相比,赛锐据说是一位富家子弟,这迅速转移了部分民众的怒火,也再次使云南高院陷入舆论漩涡。昨日,受害者家属在昆明表示希望法院再审,改判为死刑。对于该案是否会再次启动重审程序,云南省高院官员21日回应表示暂不接受媒体采访。赛锐案够不够得上判死刑?此案是否能与李昌奎案一样,也进入重审程序?
三年前凶手赛锐被逮捕时
2011-07-22 第 1734 期
今日话题
赛锐毫无疑问够得上“罪大恶极”
被赛锐杀死的女孩吴倩
27刀杀人犯,与李昌奎案惊人相似
与近期被广泛关注的另一案相比,这位连捅27刀的凶犯与李昌奎实在是太相似了。同样是在云南昭通犯案,同样地凶残,同样地在追捕中自首,同样地被昭通市中院判处死刑,也同样是因自首情节、婚恋纠葛等原因被云南高院改判成死缓,也同样地在近日被舆论所关注,也同样是引发了猛烈的讨伐,除了指向他们,矛头还指向了云南高院。
27刀残杀女生,这个过于惊悚的表述也使人瞬间联想到药家鑫,药家鑫也才8刀啊,27刀是否有媒体夸张渲染成分?在赛锐案二审判决书中,引述尸检报告证实,吴倩死亡原因为单刃锐器刺击颈、胸、腹、背部致气管、食道、左右颈动静脉断裂、双肺破裂、胃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虽然未提一共多少处伤口,但如此惨烈的死法,已说明27刀就算不中也差不远。赛锐绝对算的上一代“凶人”了。
赛锐案有蹊跷之处,但与李昌奎案应无“内幕”关系
对于赛锐案,其凶残的27刀和据说富有的身家背景,让民众的怒气迅速从李昌奎身上转移了一部分到赛锐身上,对比起李昌奎的穷人身份。很快就有人想象出“阴谋论”,认为判李昌奎死缓是为了给赛锐打掩护,“云南高院的真实目的其实就是保住赛锐云云”。
但从时间上看,李昌奎二审判死缓已是在赛锐案判死缓的一年半以后,而若非最近药家鑫案火爆,李昌奎案也不容易被捅出,不会有多少人关心。因此要说李昌奎案是为了赛锐案打掩护未免过于匪夷所思,从实际效果来看也是完全失败。
按知名法学专家王琳的说法,没有证据,我们应该对云南高院的法官作没有贪腐的“无罪推定”。讨论案件存在哪些问题,不需要借助“阴谋论”。
此外,媒体报道中,还有赛锐家“扬言要用钱摆平”等说法,这种说法无疑会点燃民众怒火,不过这种说法未经证实,没有必要刻意放大。
然而,除去对两案有关系的联想之外,判决书里关于赛锐和被害人吴倩关系的描述确实让人怀疑,判决书称“赛锐因发现女友吴倩与别的男子有不正常交往,双方因此争执”、“被害人吴倩不能正确处理感情问题确是本案的诱因,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本案已经注意。”然而,判决书中并未提到相关证据。而据吴倩母亲称,吴倩是有一个男友,但却是姓王,并不是赛锐。
判决书所说是否就是真相,看来是要存疑。不过毕竟一审二审在事实方面的认定是一样的,不必轻易否认。那假如判决书所描述的事实没有问题,赛锐够不够上改判为死缓呢?
赛锐自首并不必然从宽
在判词里,赛锐案“依法从轻处罚”的理由有两条,第一条是自首。对于自首这点,本案与李昌奎案完全相同,都是在公安追捕过程中投案自首,可以说是“被动自首”。有人会觉得这种算不上自首,但在法律上考虑到这有助于节省司法资源,还是认定这种行为属于自首。在《李昌奎杀人案分析》中,已经讨论过这一点。
然而,自首并不必然从宽。按2010年最高法《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的说法——“对于自首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被告人,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一般不应考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再看看本案的判词——“上诉人赛锐故意杀人的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本应严惩。鉴于赛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赛锐属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对比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这是不是意思完全颠倒了呢?
因“恋爱纠纷”改判死缓同样说服力不足
除去自首情节外,赛锐案判决书里还提到“本案系感情纠纷、矛盾激化而引发,对赛锐可酌情从轻处罚”,确实,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有“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这一条。
且不提上一段讲的恋爱纠纷有没有疑问,就算是恋爱纠纷,甚至是婚姻纠纷,酌情从宽处罚也不是必然的——2007年北京就有过一个例子,吴某因猜忌妻子有外遇,勒死妻子后焚尸灭迹。一审法院以此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为由,以及坦白认罪、部分赔偿等情节,对吴某判处死缓。但检察机关认为,对于发生在家庭内部针对亲人的犯罪,仅仅因为是婚姻家庭中引发的案件就从轻处罚,不但与法律精神不符,对被害人也是极大的不公平。检察院抗诉得到了北京高院和最高法院的支持,二审改判为死刑,也通过了死刑复核,最终被执行死刑。
而赛锐对“女友”狂刺27刀被判死缓,符不符合法律精神,对被害人公不公平呢?
比一比就知道,赛锐案不比李昌奎案危害轻多少
按《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我们不妨以依据量刑指导意见,结合判决书和新闻报道对比一下李昌奎案和赛锐案的量刑细则。
李昌奎案与赛锐案的量刑细则
李昌奎 赛锐
加刑情节
杀人数量 两人 一人
其他犯罪 强奸 无
残忍行为 杀幼儿 连刺27刀
是否在公开场合 否 是,多人在咖啡厅目睹杀人一幕
减刑情节
是否积极赔偿 积极赔偿(但有争议) 没有
是否自首 被动自首 被动自首
婚恋纠纷 属于 属于
是否取得家属谅解 没有 没有
比起李昌奎,赛锐在杀人人数上要少,也没有犯下强奸。但残忍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而且公共场合施以暴行,在社会危害性上更胜一筹。而在减刑情节,赛锐还有所不如。总而言之,赛锐的恶行并不比李昌奎逊色多少,两者非常相似。而对于李昌奎案,包括主张废除死刑的贺卫方教授在内的诸多法律学者,都认为李昌奎罪大恶极,理应判处死刑,与李昌奎相比不遑多让的赛锐,算不算得上是罪大恶极呢?
当然,云南高院的法官们是专业人士,他们有自由裁量权,对法条和司法解释也可以有自己的理解。采纳减刑情节,本案判死缓,也绝对说不上是错案。但在今天(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死缓据称“平均实际只坐18年牢”,死缓与死刑一字之差,司法公正的天平将会剧烈摇摆。死者家属为何苦苦讨说法,也就不难理解了。
再审的希望有多大?
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
按规定,赛锐案同样可以再审
李昌奎案受到广泛关注,且云南高院决定对李昌奎案进行再审,这让吴倩的家属燃起了再审赛锐杀人案的希望。
与李昌奎案一样,赛锐案同样是二审(即终审)结束,法院判决已生效,两位犯罪者已经进入死缓的两年观察期。由于是死缓,无需最高法院复核,因此受害人家属想推翻判决,只能走“审判监督程序”,即通过申诉发起再审。
申诉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向法院申诉,既可向省高院申诉,也可向最高法院申诉。李昌奎案就是死者家属向云南高院申诉,云南高院院长审查后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这种申诉期限是判决发生效力后2年以内,赛锐案二审判决是在2009年11月,如今还仍在申诉受理期。
另一种是向检察院申诉。李昌奎案死者家属也曾向云南省检察院申诉,也得到了帮助,但省级检察院只能向省高院“建议”,而不能“抗诉”。若要抗诉,则只能由最高检察院提起,让最高法院再审。这种抗诉不受时间限制,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一旦再审受理,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最多延长到六个月。
启动再审难度不小
对于法院系统,想让类似赛锐案的申诉获得受理并不容易。由于是终审判决,法院往往会优先考虑判决的“既判力”。所谓终审的“既判力”,就是要保障判决的稳定、权威,绝不轻易更改,这将有力降低诉讼成本,也避免诉讼变得旷日持久。“再审”作为一种寻求改变已审结果的司法救济,与终审“既判力”无疑是矛盾的。统计数据显示,刑事申诉最终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比例一般不超过申诉案件总数的2%,经过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不足进入程序案件的40%。另外,法理上有“再审不加刑”原则,若想让赛锐、李昌奎加刑,尽管从现行规定来看是有可能的,但法院系统的绝不会对此感冒。
而对于检察院系统来说,抗诉的动力同样不足。因为往往条文本身比较模糊,而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权力过大,抗诉人员没有把握,而对于抗诉本身检察人员也不怎么关心。甚至因顾虑到检法关系而拒绝抗诉。
近几年接连发生的诸如佘祥林案、刘涌案、许霆案等等社会反响巨大的案件,尽管民众主要是对法院的部分刑事审判不公表示不满,但这些案件检察院也没有及时提出抗诉,许多人连抗诉是什么都不清楚。这既弱化了法院的审判权威,也让民众对检察机关不信任。
不过,在李昌奎案获许再审的激励下,性质相像的赛锐案能同样获得再审的机会也未可知。但接连的再审要求,或许会引起连锁反应,掀起“翻案风”,这是司法系统绝对不愿看到的,所以赛锐案究竟能否再审,变数甚多。
而且即便再审被受理,与李昌奎案一样,再审的结果会是如何也仍然是未知数。
如何看待可能的“翻案风”?
法律学者在案件讨论会上提出卓见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再给吴倩的家人一个机会又何妨?
李昌奎案的重审,或许会导致很多旧案尤其是涉及死刑的案件开始寻求翻案的机会,这也是药家鑫案之后舆论对死刑案件关注度提高的延续现象。如果真的“翻案”成风?会对我国的司法系统形成大冲击吗?
确实,“翻案风”会对现有判决的“既判力”形成巨大的影响,事实上,由于审理层级少,司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以及种种其他因素,我国的再审制度虽然很多人觉得没起到作用,但实际上我国的再审案件是远远多于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既判力”本来就够缺乏的。而且,再审制度包括“再审不加刑”等原则从设计时,主要就不是为受害人服务,而是为赵作海、佘祥林等冤案、错案服务的。为把“死缓”变为“死刑”而破坏司法“既判力”,在很多法律学者眼里,这是属于违反原则的“胡闹”。
然而,既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再审制度,既然能以“量刑不当”为由再审李昌奎案,给王家飞家属实现正义的机会,那么给吴倩的家人一个机会又何妨?只要在法律上再审制度存在一天, 判决的“既判力”就等于是附有条件的,是可以被再审解除其效力的。
何况,我国现有案例的“既判力”在民众心目中威信有多少,恐怕不会有多少人对此有信心。既然如此,如果能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洗涤掉不好的“既判力”,将错案再审成有说服力的案子,也未尝不是好事。
当然,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行事,这是需要强调的前提,废死与否也一样。
“翻案”不仅促进单体正义,也促进整体正义
对于李昌奎案、赛锐案等案件的受害者家属来说,如果能根据现行规定“翻案”重审,则不仅是符合程序正义,更是促进了实体正义。
对于广大民众来说,对个体案件的集中关注,也会促进整体法制的进步。从药案到李昌奎案到赛锐案,除去废死与否的争论外,公众也普遍把目光投向了司法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尤其是腐败因素,这种监督无疑将促进法制进步。还有一个很好的例子是醉驾入刑:正是公众对醉驾问题的普遍关注,才大大加速了醉驾入刑的步伐,而公众对醉驾入刑实施的监督——例如对高晓松醉驾的关心,也有利促进了这一法律的严格执行。
这种由个例而引发的普遍关注,引起了公众对某些法律问题的普遍思考和关切,这也是值得高兴的。在此舆论背景下,法律界专业人士推动认识变革、制度变革也将容易得多。例如最近发起的关于李昌奎、夏俊峰案的讨论会上,就出现了很多卓见。
再谈“舆论杀人”:民众不理性的情况是有,但不应苛责
从药家鑫案到李昌奎案、再到现在的赛锐案,通过互联网,民众对死刑案件的“围观”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热度。而由于围观民众人数太多,难免会有不少人发出一些比较偏激的声音,极个别人甚至会造谣,但这绝不是把民众称为“民众大狂欢”、“群体无意识”的理由。民众在围观事件中的“监督作用”是在第一位的,比如李昌奎二审改判一事,那个“积极赔偿”的依据是什么?在舆论的关注和追问之下,很多单靠专业人士容易忽略掉的内容才会现形。
而至于被广泛担忧的“舆论杀人”、“舆论影响司法”,至少在目前的中国,恐怕还不会是影响司法独立的主因。而且,司法要独立,法官要独立,这本来就是一种职业要求。如果说哪位法官因民众舆论而改变了判断,那么负主要责任的,肯定是这位法官。
另外,自由的言论是有活力、有很强的自我纠错功能的。如今中国的舆论做不到这点,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也会在慢慢进步,真理只会越辨越明。为什么美国能成为最具权威的司法体系,这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其宪法第一修正案(权利法案)对言论自由的保障和强调民众参与的陪审制。这使得民众对司法的监督充满活力,这也是中国人应该学习的榜样。
结语:连续两起死刑案改判死缓,云南高院的作为只能让民众对于“司法不公”更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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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头条】再审李昌奎案,夹缝中云南高院何去何从阅读原文

李妍评论作者 7月1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启动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案的再审程序。此前的3月4日,李昌奎在二审中获判死缓,从而推翻了去年7月15日由法院作出的一审死刑的判决。云南省高院对李的改判...全文↓

李妍 评论作者
7月1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启动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案的再审程序。此前的3月4日,李昌奎在二审中获判死缓,从而推翻了去年7月15日由法院作出的一审死刑的判决。云南省高院对李的改判引起了媒体与公众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在“药家鑫案”逐渐平息之后,人们对于“李昌奎案”的聚焦与日俱增。值得一提的是,其间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抛出“李昌奎案十年后肯定成为一个标杆”的说法,成为进一步激化网民不满的催化剂。
依据媒体对该案的报道,李昌奎的作案手法极为残忍,除了对一名女子实施奸杀之外,还摔死了被害人年仅3岁的弟弟。这使得民众在对比了“药家鑫案”之后,很快给出了“赛家鑫案”的称号。然而,令人颇感意外的是,在田成有副院长面对媒体极力维护李昌奎案的二审判决不久,云南省高院又宣布将对该案进行再审。一时间,绝大部分民众为之叫好,但也不乏以法律业界人士为代表的人群给出了担忧。
支持者的理由很简单,云南省高院既然判错了,就应该知错就改,这样才能维护司法的正义。异议者则表示,尽管李昌奎二审获得的判决有量刑偏轻之嫌,但此案在审理程序方面,并无明显瑕疵。在目前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最高检的抗诉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责令重审,轻易启动再审,对于司法权威的冲击和对于司法成本的加重都将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双方的说法,概而言之,支持再审的人群大抵更注重实质正义,而持保留意见的人则侧重程序正义。
一般而言,获取实质正义的途径必须要借助程序正义,即只有在每一个程序都符合正义原则的基础上,最后得到的结果才可以称为实质正义;一旦获取正义的程序不当,就意味着获得实质正义的不可能。照此说法,以网民为主要代表的再审支持者似乎陷于完败,但问题远非这么简单。这里涉及到一个中国式的特殊背景,即由于中国的司法权很容易被认为是行政权的分支。尽管我们必须要看到司法系统本身具备的自主性,但在当前的情形下,司法权受到行政权干涉的事件时有发生,行政权的独大乃为既定事实。因此,普通民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始终较为薄弱,远远无法达到经典现代社会中民众信仰法律的地步。这里造成的局面就是,民众一旦面对与自身观点不符的法院判决时,很容易对司法系统产生不信任。
对于民众的这一姿态,大部分法学业内人士都认为,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长久稳定的基石,理想状态的司法权既不能受到行政权的直接干涉,同时也需要避免舆论的干扰。前者原因不必赘言,后者主要是基于舆论本身的可塑性较强:较之法官对案情的掌握程度,舆论相对不够完整,较之法官专业、严谨的判断,舆论更加容易情绪化。因此,在不少法学家看来,尽管行政权力干涉司法的情况短时期内不能消除,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用舆论力量实施反制,因为无论何种情况的干涉,损伤的都必将是确保司法公正的程序正义。
不少法学精英与大量网民之间的分裂,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两种对峙观点,恰恰将云南省高院推向了目前所处的尴尬境况。对于云南省高院而言,坚持二审,面临的将是网民们的愤怒和不满,引发的将是公众对现行司法系统愈发的不信任;启动再审,感受到的将是法学精英们的质疑,对于终审结果的轻易更改,造成的也将是司法权威的流失。
因此,无论云南省高院作出何种决定,都将受到在分量上不容忽视的质疑。而究其根因,或许还在于司法审判独立性的不足,使得普罗大众始终无法真正信服法院。不过,同样需要指出的是,大量民众基于对法院不信任而引发的种种“毫无根据”的猜疑、愤懑,以及由此所形成的舆论风潮,也存在影响法院独立判决的可能性。但更为吊诡的是,在目前中国的权力架构中,舆论对司法可能产生的影响往往也通过行政权力进行传递。正是这样一幅复杂的权力博弈图景,使得我们得以更为深刻地理解夹缝中的云南省高院所面临的处境,甚至,我们也得以从中管窥中国司法建设的重重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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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焦点】刘洪波:待拆迁民宅的毒蝎子从何而来阅读原文

刘洪波杂文家深圳待改造民宅深夜上万毒蝎子来袭,居民惊恐万分。这一情况持续两日,并有居民被咬伤。开发商表示“这种行为太卑劣”,而且自己与居民一样,“都是受害者”。居民被人家中放蝎子,受害无疑。被放蝎...全文↓

刘洪波 杂文家
深圳待改造民宅深夜上万毒蝎子来袭,居民惊恐万分。这一情况持续两日,并有居民被咬伤。开发商表示“这种行为太卑劣”,而且自己与居民一样,“都是受害者”。
居民被人家中放蝎子,受害无疑。被放蝎子的有上百家,都没有跟开发商签订补偿协议,因为价格很不合理。有目击者表示,放蝎子的人是 “从开发商在附近设立的拆迁办公室走过来”。
开发商为何也是受害者呢?据称,因为与居民谈判取得了突破,完全没有必要做这种激化矛盾的事情。开发商还指示了破案的方向,表示可能有三:其他开发商搅局抢项目、居民为高赔偿自导自演、报私仇。
官方当然要兼听,但主要还应看证据,可是据说出事地带没有安装监控,暂时无法确定谁放了蝎子。这样,案子就难办了。
我们当然不能说深圳待改造民宅的毒蝎子来袭,就是开发商所为;也不能说那些毒蝎子就绝对不是居民自导自演。具体的事情,说话必须有十足的根据。但人们很容易发现,居民与开发商发生纠纷,不明身份的人朝居民使出明手暗招,是经常会发生的。作为个案,我们不能说毒蝎子是谁放的,但作为现象,这类事情总是使居民震恐而开发商获益。不明身份的人到底是谁,你要问与居民发生纠纷的那些人,答案一定是“不知道”,而且多半也会告诉你,他们也在找,他们也受了害。
这些同类事件,似乎是说,在这个社会,如果你是强者那就真是神帮鬼助,如果你是弱者那就连“不明身份的人”都要给你颜色。 “路见不平有人踩”,在今天已经成了“路见弱者有人欺”。 “不明身份的人”拔刀相助,但出手的方向已经逆转。
不过,也有一些案子被侦破了,一些“不明身份的人”被拿获了,结果几乎无例外地表明,所谓“不明身份的人”,原本是被强人们雇佣的流氓或打手,而且将雇佣而来的流氓或打手包装成“不明身份”,也正是强人威慑力的体现。
又有报道说,事发地区的拆迁,补偿低于周边数倍,拆迁无许可证,开发商已使用过断水断电手段,居民多次投诉政府部门无果。开发商称,地块在1998年就购买,并给政府补了地价(价钱属于商业机密),居民的房子无房产证,属于违建,按评估公司的认定,补偿“已属优待”。居民不解拥有土地使用证,政府为何卖了他们的房子,而且10多年都未予告知。政府部门承认是历史遗留问题,证实了居民对土地买卖不知情以及开发商无拆迁许可。
这些情况,表明一块土地,经由政府而产生了多个 “合法拥有者”,原有居民合法使用的土地,被政府出售给开发商,而且不须经过原居民。这就可以理解为何居民多次投诉开发商强拆而未果。地块的“一女两嫁”之所以可能,是政府与开发商各求其利;而居民之所以被蒙在鼓里,则是因为居民的权利弱势已到了别人不屑一顾的地步。
开发商只为利益,但政府之所以如此,未必全是“卖钱”这一个考虑。应当相信,发展也是政府行为的重要动机。效率与公平之间,当立法、执法和行政都视公平为并不重要的时候,强者对弱者的通吃就顺利起来。而从基尼系数示警,到包括强拆纠纷、讨薪血案、维权抗争、籍贯对峙在内的社会冲突频发,显示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不可回避。
深圳拆迁中的毒蝎子从何而来?表面来说,是拆迁补偿谈判问题、政府卖地规范问题、社会冲突中的危险控制问题,但深层地说,这是在一个发展的公平性仍未确立的社会中,强者与弱者无所不在的收益和权利不对等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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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论坛】沈彬:准院士有无包二奶并非关键阅读原文

段振豪作为科研人员,无论有无包养二奶,冒领差旅费本身,就是在侵吞科研经费,这可被认为是广义上的“学术腐败”。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无疑为打击学术腐败、公权腐败,开启了一个新阶段,法律就该这样发力。沈彬...全文↓

段振豪作为科研人员,无论有无包养二奶,冒领差旅费本身,就是在侵吞科研经费,这可被认为是广义上的“学术腐败”。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无疑为打击学术腐败、公权腐败,开启了一个新阶段,法律就该这样发力。
沈彬 ,媒体评论员
原题:准院士被追刑责法律就该这样发力
前些天,网上有帖子称:中科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中科院院士候选人段振豪挪用科研经费,包养二奶、养育私生女。之后,段信誓旦旦辩称:是妻子造谣,他没私生女,只是直接“捐精”。
正当人们以为此事会像其他闹剧、学术腐败案一样无果而终时,中科院地质地球所在网站发公告称:段振豪虚报冒领差旅费,涉嫌贪污。中科院监察审计部门核实后,已将其移送司法机关,目前段已被刑事拘留。
中科院是学术机构,国家拨付的经费,本应全部直接、间接用于科研。段振豪作为科研人员,无论有无包养二奶,冒领差旅费本身,就是在侵吞科研经费,这可被认为是广义上的“学术腐败”。
但“准院士”被追究贪污犯罪,却大大出乎公众意料。因为之前有太多的科研人员学术造假、骗取科研经费,却全身而退。
今年年初,科技部正式撤销西安交通大学原教授李连生等2005年获得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这是我国“第一例”因学术造假被撤销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这个“第一例”也仅止于撤销职务、收回奖励证书、追回奖金。
一方面是学术腐败花样翻新、愈演愈烈,有人总结出了“七宗罪”:不正当申请科研经费、科研产出与投入的严重失衡、不正确的业绩观、挪用科研经费、抄袭、数据造假、一稿多投。另一方面,学术腐败造成国家资金严重损失,而法律却无能为力。3月16日《人民日报》发表文章,也提出追问——《惩治学术造假 法律如何发力》。
仅仅追回骗取的经费、荣誉,在行政上撤职,是奈何不了象牙塔里的蛀虫的。民间发出一声声追问:为什么不追究造假者的“诈骗罪”?为什么不追究挪用、侵吞科研经费者的“贪污罪”、“职务侵占罪”?
终于,段“准院士”受到司法追究了。段未必是中国首个因侵吞科研经费而被追究刑责的科研人员。但贵为“准院士”、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段振豪却被所在单位果断移交司法机关,而没有藏着掖着。这让公众看到中科院反学术腐败的决心。由此,本案可能有着划时代的意义——国家公权强力打击学术腐败。
诚然,学术腐败和刑事犯罪是两个范畴,前者一般应由学术共同体处理。但不是说,对学术腐败,法律(特别是刑法)就不能追究。如果个别人以为在象牙塔里侵占国家、骗取国家经费,只算“学术不端”,那就太傻太天真了。
段振豪被追究刑责,本身有一定特殊性——他属国家工作人员,手中掌握一定公权,其冒领差旅费本身,既涉嫌学术腐败,又涉嫌公权腐败。所以,他被追究“贪污罪”。但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角度看,所有骗取、挪用、侵吞科研经费的行为,都可以也应该受到法律追究,并不受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限制。
这里有必要提一下一直被国人拿来“对比”的韩国黄禹锡学术造假案。法院最终判决黄的两项罪名成立:非法贩卖人体卵子以及用做假账等手段侵吞近800万美元科研经费。这个判决本身,并不针对黄的学术造假——学术问题本身应由学术共同体处理,但科研人员违法,就必须受到法律惩处。
让学术的归学术,法律的归法律。科研造假,属学术不端;侵吞经费,为国法难容。段振豪被追究刑事责任,无疑为打击学术腐败、公权腐败,开启了一个新阶段,法律就该这样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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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学术】肖亚洲:农作物为何总是按官员意志生长阅读原文

肖亚洲评论作者翻看有关“大跃进”的史料,每每让人错愕。“只要我们需要,要生产多少就可以生产多少粮食出来”,这些带有极端唯意志论色彩的口号,俯拾皆是。当时的《人民日报》说,“人有多大胆,地有多高产;不...全文↓

肖亚洲 评论作者
翻看有关“大跃进”的史料,每每让人错愕。“只要我们需要,要生产多少就可以生产多少粮食出来”,这些带有极端唯意志论色彩的口号,俯拾皆是。当时的《人民日报》说,“人有多大胆,地有多高产;不怕做不到,只怕想不到”;“破除迷信,解放思想,让农作物按照人们的意志来生长”。
“让农作物按照人们的意志来生长”,以当今的科学技术水平,在计算机的控制下其可能性大大提高,但产量也是有限的,哪怕集约化水平再高,至少亩产万斤粮在眼下还不现实。那时候没有电脑程序帮忙,想亩产多少地里就长出多少,那是梦呓式的吹牛,也让很多人吃了苦头。几十年过去了,正是因为折腾怕了,我们对主观主义的东西总是保持着警惕。
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官员盲目自信的做派似乎尾大不掉。在强悍、偏狭的意志力下,让农作物按照个人意志来生长,不仅行得通,收成也很不错。如今已不再是短缺经济时代,按照官员意志生长出来的农作物,不在乎产量,而在于其体现出的某种“智慧”和特殊功用。这些农作物毫无经济价值,却是政治利益考量下长出的东西,在某些官员的眼中是比金子还要珍贵的。
对于“让农作物按照人们的意志来生长”这句名言所包含的新的时代内涵的认识,似乎源于广东。2008年10月,为应付土地卫星检查,广东部分地方大片被违法征用的水稻田填上了砂土,赶种上黑麦草,没想到水土不服,不到一周草就枯死了。于是当地政府又火速购买了菠萝、番薯苗和其他植物,调动大量人马加班加点栽种,千赶万赶在卫星检查来临之前种好。等卫星检查的风头一过,菠萝和番薯苗就完成了其历史使命,被连根铲除。
广东这些地方官员的意志很明确,也很简单:水稻田里新栽的菠萝、番薯苗,生长期只需从当年的11月5号撑到25号,不能短也不需要长,因为这个时期是卫星拍摄期,挺过了这二十天,卫星拍到的是绿色,便大功告成。我不知道这是否广东的首创,也没见媒体对此曝光后国家相关部门和广东方面有过制止和处罚措施。大抵在那次卫星检查中,让“短命菠萝”按照官员的意志生长是一次成功的实践。既是成功经验,就会有人仿效。
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之后,河北当地媒体报道说,香河县政府五次召开全县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违法用地整改工作调度会,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整改查处,全县拆除违法占地2761亩,没收违法用地151宗2875亩。县整改办确定专人对每宗违法用地现状、拆除和平整复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拍照,逐宗建立完整档案。报道言之凿凿,不容置疑。
前不久,河北香河县被曝违法圈地上万亩,舆论哗然,县长等九名责任人被查处。新华社的报道说,香河县此前“针对县内严重的土地违规、违法圈占问题,县里看到风声紧,就赶快应付,搞‘假复耕’,一些土地把玉米种子播下去,也不深耕,用土一埋了事,玉米以后是只出苗,不长粒,应付上面检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前可以种“短命菠萝”逃过“天眼”,检查后可以种“无粒玉米”应付核查。如果不是媒体“添乱”,谁能说香河县“无粒玉米”按照官员意志生长不是一种成功经验呢?
农作物按官员意志生长,被复制着,也被创新着。近日新华社的报道说,在湖北襄阳市襄州区的双沟工业园,新修的几条公路一夜之间消失了,被镇里派人填上土,铺上薄膜,撒下种子用来种菜;一个月以后,镇里又组织人员、机械,重新将公路的填土刨开、再搬走。这短暂的种菜决不是菜篮子创新工程,也是为了逃避国土部门的检查。
卫星图片只负责提供地貌变化的客观情况,还需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认定这种变化是否违法违规。现场调查结果有三:一是土地审批手续完备;二是用途没有改变或农业结构调整使用。三是土地用途改变,但无履行任何报批手续,属于违法用地。对第一、二种情况经过实地核查,做出说明即可,对于第三种则需要国土部门立案调查,做出处理。襄阳的水泥地上种出“无根蔬菜”,倘若不是媒体介入,同样可轻而易举在“天眼”底下玩“隐身”。
作为国家层面行政执法的卫星遥感图片执法检查,已经覆盖到全国2859个县。从广东的“短命芭蕉”到香河的“无粒玉米”,再到襄阳的“无根蔬菜”,在农作物总是可以按照按官员意志生长的逻辑下,有多少违法用地问题被掩盖,“天眼”之威力在多大程度上被消解,还真是需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一些地方已然“找到”了应付国家检查的漏洞。这些洞开始时可能很小,但随着官员意志愈来愈强,“农作物”愈种愈多,小规模的“钻洞”变成大规模地“挖洞”。这样的一个漏洞,不论对于政策设计者、执行中的监管者,还是广大公众,都具有思考意义。
地方官员某些强悍、偏狭的意志力,可以决定农作物的品种、长势和生长期,这实在是一种超越自然规律的力量。在这种强大的力量下,长出的即便不是农作物,也会是其他一些稀奇古怪的“果实”,既不好看也不好吃。比如拆迁,上面的政策是先安置后拆迁,但落实下来是想方设法把房屋拆掉,管你有无地方住;矿难频频,上面干脆下令要领导也下井,结果就有煤矿一天之内突击提拔多名矿长助理下井带班;节能减排目的是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一些地方采取的措施竟然是“限电”;国家频频亮出的调控房价政策,地方政府为了土地财政而给予房地产商和购房者各种优惠政策。
中国传统文化中一向有消解制度的特征,在现实中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农作物之所以可以按照官员意志生长,说到底是官员违规成本太低。2010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后的首次土地问责,问责对象局限在少数地区的市县政府负责人层面,73名地方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受到纪律处分,仅一人降级,无一人撤职,且有一些官员早已升迁。按个人意志种庄稼收获的是不菲政绩且几无风险,“短命芭蕉”“无粒玉米”“无根蔬菜”之后,必然还会有别出心裁的其他怪异的“农作物”茁壮生长。其前提只有一个:只要官员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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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视角】对钓鱼岛问题的历史联想不宜太宽泛阅读原文

徐静波国际关系学者顷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战略问题研究中心张文木研究员的文章《在钓鱼岛赢得尊严,才能在南海赢得尊重》(以下简称“张文”),觉得其观点作为学者之论,不免有些情绪化,对于钓鱼岛问题而产生的历...全文↓

徐静波 国际关系学者
顷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战略问题研究中心张文木研究员的文章《在钓鱼岛赢得尊严,才能在南海赢得尊重》(以下简称“张文”),觉得其观点作为学者之论,不免有些情绪化,对于钓鱼岛问题而产生的历史联想,也有点过于海阔天空。在此略述浅见一二。
首先作者将钓鱼岛问题与当年的东三省问题相提并论,这样的前提是不成立的。东三省的主要疆域,唐时已归中国管辖,元时更是明确归入中国的版图,清代时设奉天吉林黑龙江将军,1907年改为省制,虽然沙俄和日本屡屡觊觎这块肥土,但在国际法上属于中国领土的事实,则是毋庸置疑的。此后无论是日本试图强行将辽东半岛占为己有的野心还是日后以“满洲国”之名实行实际的统治,都是帝国主义的侵略行径,在国际上始终未获得正式的认可,二战结束之后,东三省重新回到中国的怀抱,这是天经地义的结果。
但是钓鱼岛问题则不同。钓鱼岛及周边附属群岛是位于中国的台湾岛与琉球群岛之间的无人岛,在明代人出使琉球时所纂的《顺风相送》(1403年)和《使琉球录》(1534年)中已分别出现了“钓鱼台”和“钓鱼屿”的描述。1879年(而非张文所说的1872年),日本用软硬兼施的手段,强行吞并琉球王国,并将其领土悉数归入日本版图(清政府对此一直未予正式认可)。但即便如此,钓鱼岛及周边岛屿仍不在其范围。1895年1月,在中日甲午战争日方已取得了决定性胜利的情形下,日本内阁通过决议,将钓鱼岛等划入日本的版图,但并未对外宣布。不久签署的《马关条约》,将台湾及澎湖列岛也强行割让给了日本,钓鱼岛的领土归属自然也就无人关注。1940年之前,一度曾有日本渔民在此进行渔业加工,后又复归荒岛。1945年台湾等岛归还给了中国后,琉球群岛或冲绳群岛却为美国所占领,钓鱼岛等也列在其中。尽管如此,仍经常有台湾渔民在此海域进行渔业活动。1968年11月,联合国相关组织在东海海域进行资源勘查,得出的结论是东海大陆架有可能埋藏大量石油资源。1971年6月,台湾当局宣布对钓鱼岛等拥有领土主权,当年12月,中国外交部发表声明,宣布钓鱼岛等属于中国的领土。1972年5月,美国将冲绳群岛归还给日本。钓鱼岛等的领土争议由此开始。
综观上述历史,我们可知东三省属于中国的领土在国际上是一个无可辩驳没有任何歧义的事实,当年的国民政府始终不肯承认伪满洲国,捍卫了中国的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今天的钓鱼岛等,则是一个在国际上有争议且实际上为日本所控制的岛屿。但二战前日本从未明确对外宣示它的主权,至今仍然是一些无人居住的荒岛,中国出于历史和地理上的理由,宣布对它的领土主权,也自然是正当合理的立场。但张文认为钓鱼岛乃是“强盗抢走的中国人自己的家产”,我们理应“针锋相对、寸土必争”,用武力来夺回,从而在南海问题上赢得他人对中国的尊重。作为一个一般的中国血性男子,发此豪言,自可理解,但作为一个学者,应该给予公众更多基于历史事实和国际关系准则的理性分析和中肯的结论,而不是相反。
至于张文中所说的“今天日本在钓鱼岛的‘项庄舞剑’,意在台岛。……日本下一个目标就是台湾,……由此看来,中日之间的钓鱼岛之争本质就是台湾之争”,就更有些离谱,甚至有耸人听闻之嫌。
不错,近代的日本确实走上了一条不断向外扩张的帝国主义歧路,它的领土野心,不仅是中国的台湾,此后还有整个朝鲜半岛和千岛群岛乃至库页岛,并进而将侵略的铁蹄伸向了整个中国大陆和东南亚,由此挑起了与美国的战争并饱尝了自己种植的苦果。但二战以后大部分日本人对此已有反省,一般日本人已无意重蹈历史的覆辙,战后的和平宪法和由美国制定的战后格局以及“日美安保条约”等,也使得日本难以对外武力扩张。
不错,至今仍有一部分日本人对台湾怀有所谓的“殖民地情结”,对日本人当年在台湾的殖民“业绩”沾沾自喜。但二战以后台湾无论在法理还是在事实上都已完全脱离日本,按照如今的国际秩序和国际关系逻辑,日本想要再获得台湾,无异于痴人说梦,日本即使有个别这样的狂人,也绝对无法获得有良知社会的认同。台湾在1683年正式归于清政府,翌年设置府县,从此正式成为中国的领土,并在1885年建立台湾省,这在国际上已是常识。
当然,出于对海洋资源的渴求,日本对于东海的相关权益,必然会有强烈的诉求。我们也应当根据相关的事实和国际法,以各种手段来捍卫中国的主权和利益。但张文举出的诺门坎战役和夏威夷之争,可谓毫无历史的可比性。张文的一些观点和结论,是建立在对历史和现实的误读上,缺乏学者应有的冷静和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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