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汉良快乐大本营:新闻话题 2011-7-14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20:20:35
新闻话题

【今日话题】“戴套不算强奸”逻辑的背后阅读原文

“戴套不算强奸”逻辑的背后
近日,发生在贵州毕节的一起“强奸案”引发了广泛关注。案件用一句话概括起来为,女教师被校领导安排陪酒,醉酒后被乡土管所所长强奸。警方办案人员一句“戴避孕套不算强奸”惹来诸多非议。
7月12日,此案经媒体曝光。7月13日晚,当地传来消息,“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补充证据后,于7月13日提请毕节市人民检察院逮捕,同日,市检察院已批准逮捕。”
“戴避孕套不算强奸”当然雷人。但是,回到说话的语境,这句话的逻辑基础可不古怪,还很普遍。本案也折射出许多职业女性面临的共同困境。
受害者讲起当时情形,涕不成声
2011-07-14 第 1726 期
今日话题
“戴避孕套不算强奸”的逻辑何来
事发现场的这道门是坏的
“戴避孕套不算强奸”反映了具有普遍性的老旧思维
告诉受害人周琴“戴避孕套不算强奸”的是为她做笔录的当地派出所教导员钟显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钟显聪解释说,给周琴录完口供后,发现她所反映的强奸案“暴力特征不明显”,而且还提到有避孕套,在强奸罪方面,很难认定。所以才问周琴,是否能接受和解。
事实上,钟显聪这句话不是凭空想象的,它反映了一种思维定式,即“典型的强奸应该伴随着暴力”(结合钟显聪的语境,在他的思维中,用避孕套很大程度上被当做“非暴力、乃自愿”的佐证。)这在轰动一时的“宋山木强奸案”中表现得最为明显。该案的受害者罗云是宋山木曾经的下属,而宋山木在案发过程中未采取直接暴力手段,并无衣裤拉破及撕扯证据。宋山木在庭审中承认与罗云发生了性关系,但是一直强调这是罗云“自愿的”,表示这不是“强奸”,是“性交易”。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郭自力曾说我国一直以来认定的强奸罪都有暴力的形式。而法律工作者沈彬将“宋山木强奸案”这样的案件归类为“职务性强奸”,他也指出,从刑法上说,强奸是指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女性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这里的“胁迫”往往被司法机关理解成“以暴力相威胁”,比如说“你不从就杀了你”。这种狭隘的理解给老板、官员利用职权奸淫女下属敞开了方便之门。
由此可见,“戴避孕套不算强奸”这句话表面上看起来标新立异、惊世骇俗,但实质上,它反映的不过是一种狭隘而老旧的办案思维,并且有这种思维的人还不少。
这种老旧的办案思维早就应该抛弃
事实上,表面上并没有使用暴力手段的性侵害案件大量存在。公益诉讼律师郭建梅表示,15年来,他们的团队办理了很多性侵害案件,其实绝大部分都是属于“软暴力”控制关系,且利用权力来实施性侵害的个案有增多趋势。有法律研究人员查阅了2006-2008年间的某地区强奸案件材料后也发现,从手段上看,多以身体压制等微暴力手段和其他非暴力手段为主,严重暴力手段并不常见。
时代在进步,曾经参与起草《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法学家、人民大学教授杨大文就表示,“不能像古人要求烈妇、烈女那样去要求当代的女性以死相拼甚至宁死不从;这样是不符合妇女的人身权利保障的要求的。复杂的权力(关系)发生作用的时候,即使是温柔的强奸也仍然是强奸。”因此,钟显聪这句话里反映的老旧思维正在也必须被摒弃。否则,许多妇女的权益可能就得不到保障。
本案不仅颠倒了司法常识,在程序上也存在漏洞
宋山木强奸一案引发过巨大的反响
司法常识一:“戴没戴避孕套”不决定发没发生性行为
此案经媒体曝光后,有人戏谑道,“戴上了避孕套,男方被套了起来,双方的性器官便无从接触,何来性行为之说呢?”虽然,钟显聪的这句话很大程度上是想佐证“非暴力、乃自愿”,绝大部分人也都很清楚“用了避孕套也是发生性行为”,但也确实不排除有人会受到这句话的误导,相信所谓的“我国法律规定,要性器官直接接触才算发生了性关系”,做出一些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需要澄清。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尽管对诸如“同性间的强奸”、“以一些非常规的性方式进行的强奸”等情形没有特殊的规定,但是,毫无疑问的是,法律上明确不存在“戴了避孕套就不算性行为”的说法。媒体也报道过不少已经判处了的用了或者准备用避孕套的和强奸有关的案件,比如,“男子带着避孕套预备实施强奸”,“男宾客拿了4个避孕套强奸伴娘”,“丈夫当着妻子面强奸小姨子 妻子还为其拿避孕套”……
当然,我国强奸案的办案在认定“发生性行为”方面也的确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强奸案件中,约有90%可发现生物学证据的遗留,因此采用DNA鉴定是一种帮助认定犯罪事实的有效手段,也能避免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冤枉的情况。然而,在我国强奸案件中,只有不足10%的用到了DNA鉴定的手段,在这些用了DNA鉴定的案子中,还存在大量不规范的情况。不过,在本案中,毕节市公安局的警官对记者说,用过的避孕套、卫生纸、床单的化验结果都可以表明二者之间发生了性关系。
司法常识二:判断强奸的关键在于有没有违背妇女的意愿,而非用没用暴力手段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984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强奸罪做了细化和规范。其中提到,“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而“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没有用暴力手段或者没有反抗迹象,并不能认定妇女就是自愿的。当然,这也增加了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检察院提出公诉和法院审理案件的难度。因此,需要对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有数据表明,在强奸案件中,被告人主动认罪的情形不超过50%,因此更需要一条完整的证据链。综上,在本案中,检方以证据不足为由让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是合乎常理的,倒无须诟病。
本案在侦查程序上涉嫌违法
1.钟显聪应该回避办理本案。阿市乡派出所教导员钟显聪是本案的办案人员之一,但是他在前一天中午和犯罪嫌疑人一起出席了周琴学校的午宴,周琴还敬了他酒,因此,他和本案当事人很可能“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原则,这位钟教导员应该自行回避,周琴也有权要求他回避。当然,这位警官也涉嫌在工作时间喝酒,这也是违纪行为,不过这和本案的侦查程序无关。
2.在办理此案时,钟显聪又涉嫌威胁、引诱受害人。周琴说,钟显聪“劝”她,“这个事全都是你自己弄的。现在不要声张闹大,为了名誉着想,我会替你保密。”而钟显聪也“劝”她私了,这涉嫌带有引诱、威胁的性质。根据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使用威胁、引诱和其他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究竟钟显聪的行为有没有犯罪不好界定,但是无疑,这涉嫌违法了。
3.补充侦查时间涉嫌超过了法定期限。
6月3日,毕节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7月13日,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补充证据后,提请毕节市人民检察院逮捕,同日,检察院批准逮捕,这距离检察院退回侦查相差40天。同样根据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如此一看,毕节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事件涉嫌超标10天,这也不得不让人揣测,如果不是被媒体曝光,这个案子会补充侦查到什么时候去。
悲剧根源:许多职场女性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好在周琴家人非常理解、支持她
职场女性“被陪酒”具有普遍性
“邮电局女职工陪酒后暴毙”、“女教师拒绝陪酒并扇领导耳光,而后被停职”……这样的新闻很多。杂文家刘洪波说,女职工被上司在一定程度上占有,已不是新鲜事。这里说的占有,是宽泛的说法,包括但不单指身体的实际占有,还有对个人自由支配时间的占有、包括性骚扰在内的弱身体侵犯和精神侵犯等等。这相当于把女下属当做“权力的消费品”,毫无尊重可言。不管是公权力也好,还是企业的“权力”都存在这样的问题。另外在一项调查中,职场女性中有43%的受访者遭受过性侵害,发生过性关系的有4%。
而本案的受害人周琴经常被校长叫去敬酒,强奸案发生前更是被要求敬了十五、六杯的50多度的白酒,远远超过了她能够承受的范围。总之,被强迫敬酒的是整个事情的根源。
改善这样的环境,当下最重要的是推进相关的司法建设
女性是需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但这不完全奏效
在网上流传着很多《拒绝陪酒十大绝招》之类的“宝典”,但是用一次可以奏效,次次都用未免要求这位女性不但“智勇双全”还得有一定的运气。又有人说,这些女性为何不勇敢地说“不”?这又是理想化的想法,也许有效,但是要冒着“丢饭碗”的风险,不可能要求人人都当“烈女”。而在强奸案件中,激烈的反抗还可能会让女性受到严重的身体伤害——当然,贞操重要还是生命重要也引起过很多争论。
改善一些传统的观念很关键,但是没法一蹴而就
另外,许多女性受到了性侵害后不敢站出来,很大程度是因为“舆论杀人”——女性被性侵害后被歧视,甚至被男友、丈夫抛弃的例子都存在。在周琴的案子中,也存在着这样的压力,据她母亲说,有人散布谣言,说周琴是为了“出风头、调工作、住大房子”。而另一种观念来自女性自身,被性侵害后的有的女性会自我感觉“抬不起头来”。不过,一时想要改变一些人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也很难,虽然改变社会观念被认为是关键。
当务之急是完善相关的司法体系
目前最为重要的还是完善相关的司法建设。这表现在两个方面:1.完备对职业女性保护的立法。用立法的方式来保护职业女性不受强制陪酒这样违背意愿的骚扰和性骚扰很重要。而目前我国连性骚扰的法律都不全,《妇女权益保护法》里也没有规定单位应该要建立怎样的法律机制,单位需要负什么样的连带责任或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从这个情况来看,要向单位索赔还是挺难的,在国内还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本案中,周琴要想追究学校的责任非常困难。2.完善对受害者的补偿机制。在宋山木案件的一审判决中,受害人获得赔偿4000多元,这是因为根据目前的法律,刑事案件被害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非常困难。因此,在本案中,周琴也很难得到精神损害赔偿。而在国外,强奸案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额度非常高,有的甚至高达几亿美元。这从另外一个侧面也鼓励了女性勇敢站出来。
结语:如果周琴被强奸的事实被法院认定,在当前的法律下,她也几乎注定得不到精神赔偿,向学校追责成功的可能性也很小。但是,她勇敢地站出来为自己讨一个公道令人称道,这当然也能促进相关的司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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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头条】何亚福:放开二胎已经太迟了阅读原文

何亚福 评论作者
3月7日《京华时报》报道:全国政协委员、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王玉庆透露,目前计生部门正在考虑放开二胎政策。他个人认为,二胎政策到“十二五”末期可能会放开。
王玉庆透露的消息以及最近几天媒体报道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放开二胎的提案和建议,使“放开二胎”成为各大网站的热点话题。百度两会新闻热搜词榜显示,“放开二胎政策”一词在3月7日位居榜首。
3月8日《南方都市报》报道:昨日,据广东省计生部门一知情人士透露,广东正在争取成为国家试点放开二胎政策的试点省份。第一步将为“单独子女”放开二胎;第二步才是全面放开二胎,城乡一致。
《南方都市报》的报道印证了《财经》杂志在去年3月的报道《独生子女政策谋变》:“十二五期间,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家庭可生育二胎的政策,有望以省为单位、分批次进行试点,进而在全国逐步展开。”我估计,到今年4月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公布后,将会根据这些数据确定哪些省份作为第一批“单独二胎”的试点省份。
我认为,即使是现在全面放开二胎,也已经太迟了,何况是到“十二五”末期才放开二胎,何况还要实行“单独二胎”的试点!显然,计生部门是企图用“单独二胎”试点来拖延人口政策改革的步伐。现在还需要什么试点?1970年代的“晚、稀、少”就是二胎政策,山西翼城早已试点二胎政策,世界上99%的国家早已“试点”自主生育。
我想起2007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研究员叶廷芳等29名委员联名提交提案,要求我国尽快停止独生子女条例的执行,恢复原先的“一个不少(但必须是自愿),两个正好”的方针,也就是“放开二胎”。叶廷芳提案是近年来影响最大的二胎提案。
转眼4年过去了,人口政策仍然没有改变。全国政协委员王名和刘大钧在今年两会上联名提交《关于尽快调整我国人口政策的建议案》,提案特别强调,多年来许多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多次发出呼吁放开二胎,但相关部门反应迟缓。
如果是在“十一五”期间放开二胎,还是有积极意义的,因为这样可以让70后的育龄妇女生二胎。然而,现在已是2011年,即使现在放开二胎,很多70后妇女也几乎生不了二胎。70后妇女对于中国人口结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很多70后妇女仍然愿意生二胎,而80后妇女的生育意愿普遍低于70后。如果70后妇女不能生二胎,那么,当70后妇女彻底失去生育能力之后,中国人口将难逃雪崩之结局。每推迟一年,至少有几百万育龄妇女过了生育期。
近几天很多媒体都在热议是否应该放开二胎,然而,却很少有媒体讨论是否应该取消计划生育。一些网站(例如南方报业网)发起的投票,也是只有两个选项:一是支持放开二胎,二是反对放开二胎;却没有支持取消计生与反对取消计生这两个选项。
我认为,现在讨论是否应该“放开二胎”已经过时了,现在需要的是取消计划生育而不是放开二胎。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何况,放开二胎并非完全的正义,自主生育才是完全的正义。当然,今年两会代表、委员们提出放开二胎的提案和建议,也有一定的意义,可以引起更多媒体和社会各界人士关注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通过争论和辩论,使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应该取消计划生育,而不是仅仅放开二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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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南方网:要李昌奎死并非“公众狂欢”阅读原文

社论
2009年,云南男子李昌奎强奸同村少女,并将受害人及其3岁弟弟杀死。该案一审李昌奎获死刑,二审改判为死缓,引发社会热议。对此,云南高院一方面表示正在对此案复查,另一方面辩称改判程序合法,不存在徇私舞弊,而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则呼吁社会“更理智一些”,因为“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
因为牵涉到司法公正、死刑量刑标准等一系列问题,继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因交通肇事又杀人灭口被执行死刑之后,李昌奎一案再度引起舆论和公众的强烈关注几乎是一种必然。由于两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手段及其他法定情节的相似性,人们在药家鑫一案业已形成的经验的基础之上,自动对两案进行比较并展开讨论乃至发出质疑,也堪称顺理成章。
和药家鑫一案一样,李昌奎案可能再度点燃“死刑存废”之争的口水战。把这样的争论称为“口水”的理由在于,我们目前讨论的是具体的案例,案例如何严格遵照法律判决是一个司法问题,而死刑该不该从现行刑法中废除则是一个立法问题,即使所有的人都在为药家鑫、李昌奎们被剥夺生命而痛惜,那也只能转而从立法环节上去寻求改变。在死刑明载于刑法,被告人又具有判处死刑的法定情节的语境中,一旦改判死缓,司法者必须指示一条足够清晰的法律逻辑,给出足够明确的法律理由。如果不以此图之,却转而回避具体的语境,哪怕持论再高,也终究是言不及义。
从这个角度,拿着药家鑫的判例来质疑云南高院判决的民众并没有失却“理智”,因为不仅前有成例、刑法条款俱在,而且这种“理智”在司法者内部也并不缺乏支持,否则为什么昭通中院一审会以“李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而判处被告人死刑呢?相反倒是云南高院的种种表态里充斥着情绪化语言。当他们指责民众关于改判的质疑是一种“公众狂欢”时似乎忘了,此案的一审判决是在舆论完全没有关注的情况下下达的,他们更似乎忽略了,其实正是因为他们改判的理由一点儿也不充分,这才引发了舆论的哗然。
综观云南高院轻判的依据,被告人自首、积极赔偿均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质疑,即使自首情节被两级法院所认定,但自首仍然不是“必须从轻”的法定理由;云南高院又引述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规定,称“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最高法的这个规定契合“少杀”、“慎杀”的原则,其目的也是为了化解积怨,使遭受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尽快修复。而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一望即知必须坚持一个前提,即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原被告双方能够达成谅解。李昌奎一案明显与这一前提相悖,云南高院人士声称他们的改判是为了让民众不再“冤冤相报”,让社会更加和谐,可惜被害人家属的愤怒乃至要求复查证明这不过是奢谈而已。
从药家鑫案到现在的李昌奎案,再一次将死刑量刑标准的不统一暴露在了公众面前。这种不统一可能产生司法腐败,也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正。公众不适应这种司法现状,司法者不反躬自省,却轻蔑地称之为“公众狂欢”,显然是比“公众狂欢”更大的情绪化。司法者究竟是迎合还是对抗公众意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无论迎合还是对抗,请给出法律的正当理由。当云南高院副院长高调宣布“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时,我们有义务提醒他,我们所在的并不是一个判例法国家,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绝对没有“造法”的权力,而且这种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应该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10年后中国社会如何变迁谁也无法预料,那时候需要什么样的“典型”判例不是今天的当务之急,活在当下的人们最关心的则是法律会不会成为司法者手里畸轻畸重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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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乱象】黎明:为什么不相信张海忠是自杀?阅读原文

黎明 知名网友
7月12日,河北邯郸市公安局通报邯山区区长张海忠身亡案情,称张海忠系重度抑郁症自杀,排除他杀可能。专案组摆出7项依据认定其自杀,推测张海忠先触电未遂后,实施割颈自杀。据资料显示,张海忠生前主抓拆迁工作,曾有传闻怀疑其身亡与拆迁项目有关。
受众对此信息如何反馈呢?一个字:呸!两个字:不信!三个字:鬼才信!浏览网上留言,可知绝大多数的网民就是这样的态度。这让我觉得,此时出来和主流网民唱反调,需要担待挨骂和自毁形象的风险。
不过我还是得说出来,张海忠是自杀,我信。仔细看过专家组的“7项证据”,认为它证据链完整,逻辑上严丝合缝,较准确地再现了现场情节。其实,无需7项证据,只要其中一两项也能确认此案为自杀而非他杀。
我联系了和此案全无关系的一位经验丰富的专家朋友,交流了一下看法,他的看法和我相同。我请他指点一个我感觉有点含混的细节,即张海忠的“死亡姿势”。张海忠儿子进屋后发现,“其父跪在床边,双肘压在床上,右手握一把菜刀”。问题是:自行割颈后的剧痛是否会让自杀者翻滚在地,像张海忠这样的跪姿是否存在疑点?朋友回答说此时自杀者会被强烈的恐怖所笼罩,恐怖在此时是第一位的,疼痛反倒退居其后,至于下刀后死者怎么活动过,要看血迹分布。
不错,在专业人士眼前,血迹会说话。依现有刑侦经验,在血迹形态和血迹分布上造假,尚未见成功的伪造现场个案,可以说这方面还造不了假。专家组发布案件信息时不会做太多的专业描述或图解,但他们的证据链由许多相互印证的痕迹证据组合而成,这是没问题的。
之所以说此案的“技术因素”,原因在于张海忠的他杀与自杀之辩,完全属于“纯技术问题”。对此案所有的“阅读延伸”与意义发掘,均取决于技术判断,所有的伦理、政治、社会心理等这样那样的理由,在未有技术结论之前,统统都应靠边站;而在技术结论出来之后,所有的说法也不能脱离或无视站得住的技术鉴定。
讲道理该是这样,讲情绪就说不上该怎样了。“技术派”网友提出问题质疑并试图颠覆专业结论,这样的“就事论事”是好事,但多数网友提不出任何技术上的问题,只是“感觉不对”,“无论如何都不信”,并由其集体心态形成了强大的“谁信谁傻×”的舆论气场。
一语道破吧:与其说众多围观网友“不相信张海忠自杀”,不如说“大家希望他被杀”。
观察网上发言,有个现象应该让有的人“触目惊心”,而实际上几乎没人有感觉:无论对死因怎样理解,对张海忠之死几乎没人表示同情;被杀也好,自杀也罢,只因他是一名官员,是一个负责拆迁的官员,作为拆迁先进分子的官员——— 于是,被杀成了最应该、最合理的“公众想象”,而自杀,就有点“败大伙的兴”。
近期,网民对证据确凿的残暴凶手都有怜悯话语,而地方各级涉事官员之死总是引来各地“贺电”,可见矛盾之尖锐,更可见以强拆和反强拆为代表的利益冲突之激烈。
当然,民间其实也依常理“平心而论”。这些涉事官员日子过得太好了,没有自己找死的任何理由;暴力拆迁行动中,他们做过的坏事太多了,有人进行反抗很正常,而没有反抗行为才不正常;他们官场乌黑乌黑地相互倾轧手段无所不用其极,需要谁被杀就他杀,需要谁自杀谁就被自杀……如此等等,虽则“宏观有理”,也是合理的“假想线索”,但不可“按图索骥”,用于指导对每个具体案例的分析。
具体到涉事官员个人,他是什么就该认作什么。或许贪腐分子,或许歹徒与无赖,或许天真无知者、半吊子,或许是个一时糊涂者——— 即便他是个病人,是个无法理解的人,这也不奇怪。
对涉事的权力代表者,众网民不必仅以道德评判,而将其视为无逻辑、无章法、无理智的疯子,因为他们多半不是。他们是利益的积极谋划者,理性的经济人,计算风险与成本的理性政治人,理性的民事、刑事当事人——— 倘能这样看,当有更高的“民智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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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考】不应用“未来的正义”给民意画饼充饥阅读原文

单士兵 评论作者
李昌奎案激起的舆论风潮仍未消停。现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被推到风口浪尖上。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日前在应对民意时,摆出了两个“亮点”,值得注意。一是“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二是“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据7月13日新华社)
云南高院最近遭遇民意强烈炮轰,原因是,李昌奎被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死刑,但到了云南高院,却被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时间,民意汹汹,认为给李昌奎这样“罪大恶极”、“灭绝人性”的凶残杀人者“免死牌”,有损于正义,是司法不公。
李昌奎该不该杀,不能由公众来决定,而是要法律说了算。但是,法律如果连起码的民意都不尊重,恐怕也要警惕掉入“迷信法律”的泥潭。无数公众觉得李昌奎应该被判死刑,是基于一种常识判断与情感伦理。只要仔细关注过李昌奎作案过程的人,都会震惊于人性凶残到如此极致地步。对这样的人还不判处死刑,法院自然要给出有公信力的说法。
遗憾的是,云南高院对民意回应,只是在敷衍与愚弄。田成有副院长那句“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更是雷倒很多人。过去人们常常会感慨于那种“迟来的正义”,甚至为之激动得热泪盈眶。但是,谁也不能否认,经过长久时间等来的所谓正义本身包裹着太多的不正义。与迟来的正义相比,恐怕这位副院长所说“未来的正义”,只会让人们觉得有更多的不正义。“10年后成为标杆典型”,这多么像是一个正义的空头支票呀。恐怕很多人,甚至包括有的受害人亲友,都会想到当初“含泪劝告灾民”的余秋雨后来发出的那声呐喊———“我等不到了”,来表示不满。当正义成为未来预期,法律又如何为现实负责?
法律只有做到对当前问题的充分负责,才能更加有效地成为社会各种利益矛盾的调节器。成熟的法治绝不应该对民意进行排斥与抵制,也不应该对民意进行敷衍与忽悠,更不应该给民意画一根10年后的标杆来满足公众当下的正义饥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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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热议】开发商任志强可千万别当“八卦开发商”阅读原文

曹林 编辑
这两天,女演员李念与房产商任志强在微博上的嘴仗引人关注,这个因《蜗居》中“海藻”角色出名的演员,微博上投诉物业,称被公寓漏水等问题困扰。没想到这房产是任志强的华远公司参股开发的,任志强接腔称“李某居住的房屋户主姓林,非大陆人。不知此演员以何方式,何关系入住此房,待查”,业主因欠费被物业起诉了。
这一次,开发商任志强变成八卦开发商了,不是调查业主反映的问题,而是调查并公开投诉者的隐私。一句暧昧的“不知此演员以何方式、何关系入住此房,待查”,充满了狗仔式的联想与暗示。果然,受他的引导,狗仔们开始曝李念的隐私。
开发商任志强说这些,无非是想转移焦点,利用网民对明星隐私的窥视欲混淆视线。正如李念所言,即使她不是业主,也可以投诉问题;即使业主因欠费被起诉了,跟投诉问题没关系,一码归一码。
虽然身兼多种身份,任志强毕竟还是开发商,看来没有摆脱开发商面对业主时的蛮横:面对投诉霸气十足,回避问题,转移视线,不把业主权利当回事儿。李念的遭遇,将现实版的“蜗居”演绎得淋漓尽致。作为业主,无法与开发商和物业博弈,只能以演员的影响力在微博上维权,寄希望于舆论影响力捍卫权利。
但,她还是斗不过任志强这样的“娱乐老手”。这个女演员不得不向任大炮示弱:不知道这楼盘是您的,从来也没想和您对着干。如果得罪您了,真对不起!不过,笔者要说:任志强,还是收了你的霸气,做本分的房产开发商,而不是去做八卦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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