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跳蛙动画片:新闻话题 2011-5-11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22:41:39
新闻话题
【今日话题】高晓松醉驾背后的刑罚争议阅读原文

高晓松醉驾背后的刑罚争议音乐人高晓松5月9日晚上醉驾肇事被拘,根据5月1号刚刚通过的“醉驾入刑”规定,高晓松可谓是撞到了枪口上。而就在5月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却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全文↓

高晓松醉驾背后的刑罚争议
音乐人高晓松5月9日晚上醉驾肇事被拘,根据5月1号刚刚通过的“醉驾入刑”规定,高晓松可谓是撞到了枪口上。而就在5月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却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并非醉驾机动车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张军的意思是,根据刑法总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醉驾是否入刑还要看情节轻重而定。但情节轻重又是个尚无明确标准的尺度,可见将来醉驾入刑如何实施还少不了争议。
而以著名法学家贺卫方为代表的诸多法律人,根本就是反对醉驾写入刑法的,高晓松的案子,又把这些争议牵扯出来。
最高院最新发言,让醉驾入刑走了回头路
2011-05-11 第 1658 期
今日话题
支持派:醉驾入刑优点不少
高晓松目前已因醉驾被刑拘
1.醉驾入刑,提高了对醉驾的打击力
过去公安部门对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只能做拘留15天,暂扣驾照6个月,罚款2000元的处罚。而醉驾入刑之后,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这就意味着醉酒驾驶将不再是违法行为,而是一种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将以打击犯罪的态度来对待醉驾,这当然有利于解决过去对醉驾重视程度不够,打击力度不足的问题。
2.入刑也提高了惩治的威慑力
入刑之后,醉驾面临的威慑不仅仅是拘役和罚款,《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法》也规定,犯罪者,是公务员的要开除,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此外按照《律师法》规定,律师一旦犯罪也将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可见对很多人而言,醉驾变成了一件会丢饭碗的大事。
3.还能改善选择性执法的问题
现代刑罚学先驱贝卡里亚有一句名言,“法律的威慑力不在于严刑峻法,而在于有罪必罚”,选择性执法正是过去醉驾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很多醉驾者并非不怕“喝酒拘留15天”,而是觉得即使醉驾被警察捉住,找个熟人就能解决问题,并不会真的被行政拘留。醉驾入刑显然有助于在执法上一碗水端平,须知入刑之后警察再纵容放宽醉驾,就属于职务犯罪行为。
反对派:醉驾值得入刑吗?
醉驾入刑好处甚多,为何上至最高法院下至普通法律学者却对其莫衷一是?这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超限超载才是最恐怖的公路杀手
质疑1:醉驾不必单独列刑
现行交通肇事罪里面已经有对醉驾的补充规定,当罪驾已经造成悲剧,对它的惩戒是存在的,没有必要单独再去搞个醉驾罪名。醉驾之所以特别引人重视,一定程度上是因为醉驾肇事事故一般都会和贫富矛盾联系起来,比较引人关注,其危害性也被片面夸大。其实中国绝大多数交通亊故、尤其是重特大亊故,并不是醉驾造成的。相比起醉驾,大货车超载和疲劳驾驶才是更恐怖的公路杀手,是不是要把疲劳驾驶和超载也入刑?
质疑2:醉驾行为本身难以构成犯罪
大多数罪名要以犯罪后果的实现与否和严重程度作为定刑的依据,杀人和强奸未遂也构成犯罪,但必须要有犯罪的主观恶意。而那些被交警拦出的“醉驾”者,既没有造成他人的财产或生命损失,也没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意图,把这些人当成罪犯,缺少刑罚犯罪的构成条件。
质疑3:刑事处罚是否适当
归根结底,醉驾本身只是一个危险行为,不是一个危害行为,对这种铤而走险的行为,吊销驾照已经是一个足够有效的惩罚,完全能起到惩前且毖后的功效:驾照吊销期间根本连驾驶车辆的权利都已经被剥夺了。当醉驾没有造成悲剧,并且可以通过吊销驾照避免醉驾者下一次制造悲剧,再进行刑事惩罚就过于严酷而多余。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的讲话也指出,不应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不应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反对派的理论基础:刑罚不是越重越好
杰里米边沁主张立法宽仁
1,必须警惕立法崇拜
刑罚不是万能的,动不动就呼吁立法,呼吁重刑,这种依靠密织法网来治国的思路,恰恰是政治短视的表现。“法治健全”的意思并不是法律条文越来越多,而是应该构建法律的统一性,订立新的法律意味着出现旧有法律不能解决的特殊状况,这实际上是影响法律统一性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旧有法律中去挖掘解释力,让“特殊状况”越少越好。
2,刑法应该谦抑
在刑法理论中,有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刑法的谦抑性。立法者应当力求以尽量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替代措施),获取尽量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换言之,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使用较轻的制裁方法就足以达到目的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显然,治理酒驾、醉驾,行政处罚手段并未用尽,还没有到非刑法不可的地步。
3,警惕“治乱世用重典”
目前重刑主义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一遇难题,先想刑法。正因如此,才会有人建议设立“见死不救罪”、“闯红灯罪”这些荒唐的罪名,但司法机关应该对法治有理性和冷静的认识。面对酒驾,司法机关应该先检讨自己执法是否全面彻底,而不是抱怨手中的武器杀伤力度不够。须知严刑峻法,绝非法治文明的体现,更不是解决社会问题的灵丹妙药。
醉驾入刑,支持者反对者各有其理由,我们将各方观点列出来,供大家在思考这个问题的时候参考。当然按照现在刑法的规定,高晓松的行为造成连环追尾和数人受伤,很难说是“情节显著轻微”了,所以对他的醉驾入刑几乎是可以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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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小贩夏俊峰该不该被判死刑阅读原文

王杨媒体人两年前的5月,因为与前来执法的城市管理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沈阳小贩夏俊峰捅死了两名城管——申凯和张旭东。就在昨日,法院做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夏俊峰死刑。此案的焦点一直...全文↓

王杨 媒体人
两年前的5月,因为与前来执法的城市管理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沈阳小贩夏俊峰捅死了两名城管——申凯和张旭东。就在昨日,法院做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夏俊峰死刑。
此案的焦点一直都是夏俊峰是不是正当防卫。据夏俊峰家属透露,夏俊峰在庭审中称,自己先被踢了一脚,后又被打了下身,弯下腰时摸到口袋里的小刀,划拉了几下自己也不知道。辩护律师认为,该案的起因是城管申凯、张旭东等十几人进行野蛮执法,夏俊峰不属于故意杀人,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但是,夏俊峰律师的辩护意见没有被采纳。在法院的终审判决书中,认定双方有拽、夺液化气罐的肢体接触,不属于殴打。
夏俊峰的妻子张晶说,“当时我在场,还有好多人都在现场看到了夏俊峰挨打。我们找了6个证人证明夏俊峰被打了,这些证人都愿意到法庭作证,但是没有获准出庭。”更为吊诡的是,不管是一审还是二审,所有的证人都没有出庭,没有经过当庭质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必须出庭,证词必须要经过当庭质证。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这个司法解释中的“有其他原因的”貌似给了这些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借口。但是,这个案子的判决关于一个人的生命,更是一个受到瞩目的重大案件,所有证人都不出庭作证实在说不过去。经过了当庭质证,这些证人的证词才能算“经得起推敲”,对于案件的当事人才能算得上公平和正义。显然,这不符合正义的要求。
那么,即使我们尊重法庭认定的事实,夏俊峰是“故意杀人”,不属于“正当防卫”,这个判决的量刑又合理吗?恐怕值得商榷。事实上,近年来,少杀、慎杀是大势所趋。“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成为原则,要杀的都是罪大恶极的,所谓罪大,指的是客观方面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所谓恶极,指的是主观方面恶性极大、人身危险性大。在2006年的北京小贩崔英杰杀城管案中,判决书说,“其(崔英杰)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考虑崔英杰犯罪的具体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崔英杰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崔英杰最终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参考这个判罚,夏俊峰行为也许性质很恶劣、后果很严重,但是到底属不属于“罪大恶极”,就该斩立决呢?恐怕不是。
大概有11条能够影响死刑量刑的司法“潜规则”,其中有一条是“被害人一方存在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出自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17号)即使夏俊峰没有被殴打,但是在判决书中也认定,“在执法人员对液化气罐进行登记保存后,双方有拽、夺液化气罐的肢体接触”,而在双方的拉扯中,夏俊峰的身上形成了伤痕。所以,被害人一方显然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判“斩立决”量刑太重。
如今,终审判决结果已经出,好在2007年开始,死刑核准权被收归最高法,每年大概有10%的死刑核准会通不过,夏俊峰得到重判还有一丝希望。按照司法程序,最高法的三位法官会组成合议庭,分别查阅卷宗并提审被告人。在以前最高法的司法实践中,有过一些因为程序或证据出现失误而发回重审的案件,按照这个标准,夏俊峰案没有一个证人当庭作证,当然是法院程序和证据上的失误;即使不认定一审、二审程序有误,夏俊峰案的量刑情节也该得到考虑。最高法《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实,除审查法定情节外,还应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一)案件起因;(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四)被告人平时表现及有无悔罪态度;(五)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情况,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六)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
开发商雇凶杀死钉子户因为“积极赔偿”而被改判死缓《雇凶杀死钉子户 为何改判死缓》;局长手段残忍地杀死副局长,因为认定有“自首情节”而被改判死缓《“局长杀副局”为何改判死缓》。我们期待,在死刑核准这最后一道门槛,夏俊峰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而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防止错杀的关键并不是死刑复核程序,“一审是关键、二审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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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热点】10万悬赏,安庆警方确实领不得阅读原文

评论员刘洪波把婴儿从亲人身边抢走,制造成“弃婴”,并进入国际收养渠道——《新世纪》周刊对湖南邵阳市隆回县的“邵氏‘弃儿’”的报道,与其说是揭露,不如说是控诉。 < 社论警察本负有追捕逃犯的职责,没...全文↓

评论员 刘洪波
把婴儿从亲人身边抢走,制造成“弃婴”,并进入国际收养渠道——《新世纪》周刊对湖南邵阳市隆回县的“邵氏‘弃儿’”的报道,与其说是揭露,不如说是控诉。
<社论
警察本负有追捕逃犯的职责,没有悬赏也应履行抓捕义务。要是警方之间也相互赏来赏去,非但不能激发警方追逃的热忱,还会使警方的异地协作陷入“无利不起早”的困局。
据《新闻晨报》报道,通缉犯刘宏2009年11月越狱后,湖南警方曾悬赏10万元进行全国通缉。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刑警大队在去年11月成功抓获了刘宏,至今却没有拿到悬赏。前不久,安庆宜秀警方一名办案民警发表的一篇博文打破了平静。该民警在博文中直指悬赏单位“平静得像个玩过家家的孩子”。
从记者的调查情况看,悬赏单位未必有“过家家”的感觉。湖南省公安厅宣传处和湖南省监狱局给出的回应称:不是不兑现,只是还未确认由哪个部门兑现。这宗“悬赏疑案”的兑现部门大致牵连到了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以及常德德山监狱。
在正常情况下,“未确认由哪个部门兑现”其实不能成为不付悬赏的理由。既然悬赏通缉令的落款单位是湖南省公安厅,悬赏的落实自然也应找它。若湖南省公安厅对哪个部门兑现有疑义,可以在履约之后再行追索。若将此案看作是一般的悬赏合同纠纷,索赏者还可以依据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诉诸司法途径。
但该事件的特殊之处在于,想领取悬赏的是刑警大队,如网民所关心的问题:警察能不能领取警方的悬赏?
通常认为,警方的悬红对象,是知悉犯罪线索的不特定公民。而警察本负有追捕逃犯的职责,没有悬赏也应履行抓捕义务。今天是安庆警方抓获了湖南的通缉犯,明天湖南警方也可能抓获安庆的通缉犯。要是相互赏来赏去,非但不能激发警方追逃的热忱,还会使警方的异地协作陷入“无利不起早”的困局。其他未设悬赏的通缉为避免不被异地警方冷落或消极对待,也不得不效仿发出花红。
有人为此辩解称:湖南方面的悬赏通缉约定不明,也没有限制对象,因此,任何提供犯罪线索或抓获罪犯的人,都有权领取悬赏。这一辩解忽略了警察职责的公共服务性质。由国家财政负担的警察部门不应领取警察同行的通缉悬赏,应是不言而喻的。
不妨来看一个境外的例证。2007年8月7日,巴西联邦警察在圣保罗抓住了美国缉毒署悬赏500万美元捉拿的大毒贩阿巴迪亚。当时传闻巴西警方欲领取这笔巨额悬赏,但巴西联邦警察局马上回应称,打击贩毒和洗钱是宪法赋予联邦警察的职责,警察不能抱着领取赏金的期待去工作。
中国警察部门的经费由政府预算列支。异地警方在抓捕上的协作不能用我付出了多少资源、你又得了多少便宜来权衡。强调警察无权领取缉拿罪犯的悬赏,与表彰和奖励一些在抓捕行动中成绩显著的民警也并不冲突。抓捕了要犯本身就是当地警方的“政绩”,公安系统和地方政府理应将这一成绩计入民警的考评体系,并作为立功授奖的基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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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资费】香港手机月费何以只有上海的14%?阅读原文

日前,香港特区政府电讯管理局公布了香港与哥本哈根、伦敦、纽约、上海、新加坡和东京等全球7大城市在电讯服务方面的价格比较研究结果。香港的固定电话通话费只相当于其他6个城市的8%至45%,移动电话月租费只...全文↓

日前,香港特区政府电讯管理局公布了香港与哥本哈根、伦敦、纽约、上海、新加坡和东京等全球7大城市在电讯服务方面的价格比较研究结果。香港的固定电话通话费只相当于其他6个城市的8%至45%,移动电话月租费只相当于其他城市用户所缴付的10%至48%。其中,香港的手机月费只相当于上海的14%。(《新京报》5月10日)
作为亚洲繁华的大都市、地区及国际金融中心之一的香港,2010年人均G D P达到247332港元(约合206671元人民币,按1港元折合0.8356元人民币算),而整个中国2010年人均G D P总值约29748元,也就是说,香港人均G D P为整个中国的7倍左右。但就是如此高的经济水准,香港的手机月费却只相当于内地的国际化的上海的14%,人均高经济收入与如此低的手机资费,确实让人眼羡。不仅如此,无论是香港的固定电话通话费还是移动电话月租费,与包括上海在内的全球7大城市相比,相差最近的也不到其他城市的1/2,在各方面已经市场化的今天,拥有如此低廉的电讯服务费用,香港显然有不少需要其他地方学习的方面
据了解,目前香港的电信运营商达十几家之多,其中包括香港移动通讯(C SL)、电讯盈科(PC C W )等五家主要的移动运营商。长期以来,由于香港各类电信服务市场均已开放,并且没有外资拥有权的限制,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能就是在鼓励竞争的前提下,提供公平的电信市场环境,确保消费者获得最高效、最方便和最超值的服务。
为了促使电信业在激烈竞争中快速发展,香港早在1999年3月就推出了“号码可携带”政策,使得所有的移动电话资源成为公共资源,实现了与运营商的完全分离。各个运营商为了最大程度地吸引用户,经常推出一些入网优惠,吸引其他运营商的用户转投旗下。显然,正是在香港电讯管理局等监管部门这样鼓励竞争的政策环境下,才激发了各大运营商在香港使出浑身解数,拼命引入创新科技,以降低服务费用和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来吸引客户,占领市场,求得生存。
与此相比,数年来一直备受公众诟病的内地电信业就相差甚远。媒体不断爆出有关电信业的各种“吸钱”伎俩:通过分割计费的方法增加计费时长而多收费用、暗中让手机用户为并不存在的号码支付彩信费、未上网却扣了不少上网流量费、随意删改手机用户的计费数据而掩盖多扣费行为……
艾媒咨询(iim ediaresearch)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3月,中国手机用户已超过8.9亿,手机网民已超过3.1亿。但如此大规模的手机用户,却只有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三大移动运营商,而且固定电话也是这三大运营商主宰。更加不公的是,三大运营商也不是在一个层面上的公平竞争,中国移动一枝独秀的局面从来就没有改变过,以至于中国移动在整个用户中高达七成多、总利润高达八成多,在此情况下,根本不可能形成理想的有序竞争状态。
资料显示,今年第一季度,中国移动的用户总数突破6亿。但就是这个中国电信业老大,尽管移动用户是A T & T (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和T -M obile(跨国移动电话运营商,德国电信的子公司)美国公司用户数总和的4倍多,但是2010年,仅A T& T营收就高达1243亿美元(约合人民币8159亿元),是中国移动2010年营收4852亿元的1倍多。这背后的原因尽管复杂,但国内电信业差距明显,数据创新业务能力明显不足等情况却至为突出。这对于一直因为在中国当老大的中国电信运营商而享受着巨额利润,坐吃老本,并且一直沾沾自喜,缺少一定的竞争压力和动力的中国移动及相关主管部门来说,显然应该深刻反思了。至少,无论是相关监管部门还是三大电信运营商,都应该以更开放的视野和开拓的精神,在积极创新技术的同时,更加注重回馈消费者,在未来的“移动改变生活”中再上一层楼。否则,“香港的手机月费只相当于上海的14%”只能让更多的消费者对作为垄断央企的电信巨头们感到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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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叶檀:涨价治不了“电荒”病根阅读原文

叶檀财经评论员菜贱伤农,而市民并未得到低菜价的实惠,越来越多的探究真情的媒体披露出中国市场化背后的高成本。据央视《经济半小时》披露的数据,中国物流成本比发达国家高出一倍,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约18%...全文↓

叶檀 财经评论员
菜贱伤农,而市民并未得到低菜价的实惠,越来越多的探究真情的媒体披露出中国市场化背后的高成本。据央视《经济半小时》披露的数据,中国物流成本比发达国家高出一倍,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约18%。
一些成本上升是刚性成本,比如近两年劳动力成本节节上升,柴油成本节节上升,冷冻成本上升,导致终端消费品与服务提供商的经营环境日趋恶劣,如果不超载企业就会亏本,相当于赔本赚吆喝。另一些成本则是制度性的软性成本,完全是滞后的制度与分割的市场造成的结果。层出不穷的进城费与买路费,大大提升了中国的物流成本,在一段段的收费路背后是一个个利益群体。
有许多人辩解,收费公路是短期内建设高速公路网的必然结果,是投资扩张期民众支付的代价。此说貌似有理,但掩盖了破碎的真相:我国除高速公路之外依然有许多收费公路,而一些收费公路早就过了收费期限。
据《北京晚报》披露,首都机场高速公路由北京市和交通部合资修建,投资11.65亿元,其中银行贷款7.65亿元,于1993年正式通车,至今已收费18年。在建成收费3年多后,机场高速被转为上市公司在香港上市,同时重新核定30年收费期限。国家审计署公布的数据显示,至2005年底,该公路已收费32亿元,估算剩余收费期内还将收费90亿元。
首都机场高速公路已成一条吸血公路。负责管理这条公路的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从中的盈利,2010年高达8000万人民币,其中7000万用于股东分红。这就是许多收费公路的真相。
一方面是处处设槛处处收钱,另一方面是打压公益性的货车运输,城市配送遭遇到管理部门的围追堵截,导致最后一公里运输成本急速上升。
北京市物流协会专门做了一个调查,发现蔬菜从批发市场到零售市场的这最后一公里,流通成本比从山东寿光拉到北京的费用至少高出150%。比如:从批发市场到零售摊点,白菜、菠菜、小油菜、小白菜加价100%,芹菜、韭菜、茴香、黄瓜、油麦菜、冬瓜被加价50%以上。
一些大城市对轿车厚爱有加,货车待遇却如过街老鼠,小城市亦步亦趋,把大城市经验当作圭臬,如此一来,城市无比有面子,代价是伤害了公益,提高了菜价。
按照北京市交管部门规定,人货混装的车辆不被允许上路,物流公司为躲交警,只能在半夜零点30分到凌晨6点之间上路。由此,一个逆生长的生态链形成了:为了躲避惩罚,物流公司不得不用面包车“鱼目混珠”,这增加了固定资产的成本;为了运输货物,不得不起早贪黑,利用后半夜短短的几个小时时间。
物流的制度性成本上升背后,是分割市场的小农意识,是为了城市面子的逆淘汰式管理方式。这样的管理正在把中国经济逼回通胀时代,逼回小农经济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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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学术】有必要重申“有几分证据,说几分话”阅读原文

牛克媒体人士药家鑫还没有死,案子进入了二审。倒是地方版的“药家鑫”纷纷出笼,“反复碾压”成了新闻热词。重庆的“药家鑫”,撞伤女乞丐一个小时之后,开车返回事发地将其碾死。已经有人得出了结论:那是因为...全文↓

牛克 媒体人士
药家鑫还没有死,案子进入了二审。倒是地方版的“药家鑫”纷纷出笼,“反复碾压”成了新闻热词。
重庆的“药家鑫”,撞伤女乞丐一个小时之后,开车返回事发地将其碾死。已经有人得出了结论:那是因为药家鑫没有被处死,才给他人以身试法的勇气。可那个司机其实根本不上网、看报,不知道药家鑫的事……
此案似乎是目前唯一靠谱的“碾压杀人”案,其他几件案子已被证伪。
比方说,福州倒车二次碾压案。5月7日傍晚,一女孩被小轿车撞倒。有目击者言之凿凿:“我当时就站在小车的旁边,亲眼看见小车往后倒,右前车轮又从女孩的背部碾过,太恐怖了,我当时吓得都已经闭上眼睛了。”
而警方查出的真相是这样的:事发后,女童母亲立即赶过来,司机陈某也下车查看,发现女孩被车右前轮压着无法移出,当时有人想把车抬起,但抬不动。围观群众纷纷建议倒车,陈某驾车往后倒车80厘米左右,终将女童移出。女童的母亲、当时试图抬车的目击者都能证明这一点。
不知道当初言之凿凿的证人是怎么看到二次碾压杀人的!
胡适当年反复提倡的“有几分证据,说几分话”,对当下不少国人的日常表达几乎没有影响,倒是武汉少先队黄总队长那种貌似正气凛然,实则假大空的话,成了标准文体。“歌德派”如此,“批判现实主义”亦如此。
再举两则“反复碾压”案。一是“湖南新化惨案”。3月20日前后有人发帖称:他母亲被车撞之后,肇事者怕残疾赔偿过大,在众目睽睽之下,倒车反反复复对准脑袋碾压四五次。事后证明,那是死者儿子的同学协助发的帖,夸张事实是为扩大社会影响。
另一个是4月12日,湖南湘乡一条小路上发生的宝马车二次碾压男童案,湖南某电视台在第一时间做了义正辞严的报道。但据5月7日央视《今日说法》的调查,无论从证人证言还是法医鉴定来看,都没有二次碾压的证据。
我并非以几则不实的传言,证明世上绝无二次碾压的恶司机,而是说,面对此类案件,不需要“舆论激情”,围观者在义愤填膺之前,应先对真实性有起码的评估。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发达,我们的舆论空间有了巨大发展,但在之前“封闭社会”中养成的思维、表达习惯,还制约着我们权利的行使:不好好说话,不独立思考,甚至弄出“善意的谎言”。这样无非是授人以柄。而唯有不聒噪、不造谣、更不绝望,方能一点一滴地推进社会进步。
不揣冒昧,跟大家分享一下个人识别谣传的技巧。拿“江西中医学院强奸门”来说,5月9日中午,实名认证的“南昌同城会”在微博中称:“7日晚,江西中医学院有个女生在实验楼被留学生强奸,他(她)的男友当时也在场,被几个老外按住,让他看到自己的女友在自己眼前被糟蹋!学校为息事宁人,使出老办法,(让女生)公费保研……”很多人信以为真,怒发冲冠,导致这个消息在网上被疯传。最终校方出来辟谣称绝无此事,而发帖者也删帖道歉。
我一开始就不相信这个传文,原因很简单:它不好好说话,什么重口味就说什么。以个人阅读经验,有种文体叫“没事找抽体”,你甚至能透过屏幕闻到原创作者电脑前方便面、臭袜子和一地餐巾纸的味道。真相的力量若足够强大,不需要倒上“作料”,也能震撼人的心灵。所以,有出处、可验证、平衡表达、“好好说话”,是真相的必备条件,也是公民表达的起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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