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静慧老公:连载:二十四史沉思录 /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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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二十四史沉思录共64页  作者:_天_行_健_ 提交日期:2010-11-08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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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_天_行_健_ 提交日期:2010-11-09 21:07
  3、土地的重新分配。
  根据农村公社的平均主义精神,村社农民所分到的份地,过一个时期还要重新分配。《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
  “是故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妇受田百亩。……司空谨别田之高下,善恶,分为三品。上田一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肥饶不得独乐,硗埆不得独若,故三年一换主易居,财力均平。”
  (所以圣人制定井田之法而按口分田,一对夫妻受田一百亩。……司空谨慎地辨别田地的高低,土质的好坏,把田地分为三等。上等地每年都能耕种,中等地耕种一年,休耕一年,下等地耕种一年休耕二年。为了使肥沃的田地不能只让一家占便宜,薄瘠的田地不能只让一家吃亏,所以才规定三年重分一回田地,同时要交换房屋,使各家的财力能够平均。)
  看来实际情况要比孟子所说的复杂。因为田地有好坏,有的有休耕的必要,所以分配土地时不只一家百亩,坏地要多分,以备休耕轮作。并不可能像孟子所说的一块井田只是九百亩,八家各占一百亩。尽管根据田地的好坏不同,分田有多有少,但还怕不公平,还要每三年重新分配一次土地。这与恩格斯在《马尔克》一文中所说的古代日耳曼人每隔一定时间重新分配一次土地的精神是相同的。⑾
  4、圭田与余夫
  孟子说:
  “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
  根据东汉学者赵岐和唐朝学者孔颖达的说法,圭田分给官员供祭祀用,祭祀的费用从这里出。实际上是一种俸田,相当于工资或生活补贴。每个官员分五十亩。“余夫”是官员家中其他人口,每人再分二十五亩。而按照《周礼•地官•遂人》的说法,一般农户的“余夫”也是要受田的:
  “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之。”
  廛,音缠,一处房屋。莱(音来),休耕地。这是说:把土地分成上、中、下三等。每个农户分配一处房屋,按照田地的好坏搭配休耕地。一夫(一个劳动力)分田的基数都是一百亩,上地搭配休耕地五十亩,中地一百亩,下地二百亩。每家的其他劳动力(余夫)也按这个标准分地,而住房则是每户一处(一廛)。
  这和孟子所说的“八家共井”的整齐划一的土地规划相比,就更为复杂了。
  
  
作者:_天_行_健_ 提交日期:2010-11-10 21:17
  贡、助、彻诠释
  
  孟子说: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
  贡、助、彻是夏、商、周三代的租税制度和剥削制度,也就是占有农民剩余劳动的方法。但何谓贡、助、彻?由于孟子谈得含混不清,与其它古书记载又多有抵牾之处,因而两千多年来,学者在解说时分歧甚大,至今为止,不同的说法已经超过十种。下面我们就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先说贡。孟子说:“夏后氏五十而贡。”又说:“唯助为有公田。”“其实皆什一也。”按照这种说法,贡是没有公田的,夏民耕种分到的五十亩土地,拿出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贡赋,交给公社或国家,作为公共开支之用。孟子又引龙子的话说:
  “龙子曰: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
  (龙子说:田税实行助法是再好不过了,最不好的是贡法。贡法,是把若干年的收成算出一个平均数,作为常法。丰收年成,谷物满地狼藉,多征收不算是暴虐,却要少征收;灾荒年头,农民的收成连下一年粪肥的用费也不够,却要多征收。)
  龙子是什么人,不详。赵岐注:“古贤人也。”比孟子的资格还老。按照龙子和孟子的说法,贡是一种定额的实物租税,不管年头好坏,都要按定额征收,所以是不好的。
  但求之于旁证,说夏代没有公田,只征收实物租税,是靠不住的。《夏小正》说:
  “春,正月,初服于公田。”
  (春天,正月,初次到公田上干活。)
  宋人金仁山说:
  “《夏小正》曰:‘初服于公田’。由此观之,虽夏亦助也。”⑿
  另据《尚书•汤誓》:
  “夏王率遏众力,率割夏邑。有众率怠弗协,曰:‘时日曷丧?予及汝偕亡!”
  (夏王大肆耗费民力,宰割夏国的城邑。民众相率怠工,不与他同心同德。都说:‘太阳什么时候才能灭亡呢?我们愿意同你一起灭亡!’)
  这是商汤讨伐夏桀时的誓师之辞,“率怠弗协”,就是集体怠工。夏民的咒骂和怠工,应该是在大块的公田上进行的。在小块的私田上,怎么会“率怠弗协”?
  当然《夏小正》和《汤誓》并不是夏朝的作品,是后世的追忆之文。但从农村公社发展的共同规律来看,愈是在早期,愈盛行共同耕种公有地的作法,而实物租税是其解体时期的制度。夏代施行实物租税,商周却施行劳役租税,岂非本末倒置?上引“虽夏亦助”的说法是正确的。
  
作者:_天_行_健_ 提交日期:2010-11-11 20:19
  《明书》有两种:一为明人邓元锡撰,45卷。一为明末清初人傅维麟撰,171卷。后者资料丰富,清修《明史》把它作为重要参考。
作者:_天_行_健_ 提交日期:2010-11-11 20:52
  明末清初人查继佐的《罪维录》原名《明书》,后改此名。史学价值很高。
  清人夏燮的《明通鉴》也有一定史料价值。
  总之,学明史以明人所撰为好,清朝以后对史料多有删改歪曲。
作者:_天_行_健_ 提交日期:2010-11-11 21:32
  次说助。这是孟子讲得最明白的。他说:“殷人七十而助。”“惟助为有公田”。又说:“助者,藉也。”赵岐注:“藉,借也。借民力而耕公田之谓也。”《礼记•王制》:“公田藉而不税。”郑玄注:“藉之言借也,借民力治公田,美恶取于此,不税民之所自治也。”赵、郑二家的说法都是对的。助,是劳役租税,农民在公田上白干活,公田上的劳动全是剩余劳动,私田上的劳动,收入归已,全是必要劳动,不再另交租税。
  最后说彻,这是孟子说得最不清楚,历来争议最大的问题。孟子对“彻”的解释是:“彻者,彻也。”以“彻”训“彻”,当然很难使人明白。在对“彻”的诸多诠释中,我认为惟有清人金鹗的说法比较靠谱:
  “助,彻皆从八家同井起义。借其力以助耕公田,是谓之助;通八家之力以共治公田,是谓之彻。”⒀
  这是助彻同一说。其实孟子的主张也是助彻同一的,他不是说“虽周亦助”吗?
  那么,为什么一个叫助,一个叫彻?我认为:可能是殷、周的方言不同。正如河南叫红薯,河北叫山药,北京叫白薯,山东、东北叫地瓜一样,其实是一种东西。
  金鄂相信孟子的八家同井,中间是公田的说法,这是孟子的乌托邦,不足凭信;但他认为助彻同一、彻是通力耕种公田,这说法却是正确的。
  总之,孟子绕来绕去,历代学者争来争去,看来事实并非那么复杂,说穿了,所谓贡、助、彻,不过都是在大片公田上劳动,作为劳役租税的意思。共同耕种共有地是全世界农村公社的惯例,夏、商、周也不例外。如此而已!哪有孟子所说的那么多花样?
  
  本章主要参考篇目
  1、《史记•商君列传》
  2、《孟子•滕文公上》
  3、《周礼•地官•遂人》
  4、徐喜辰:《井田制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出版。
  5、林甘泉,田人隆,李祖德合著:《中国古代史分期讨论五十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6、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资本主义以前诸社会形态》,文物出版社,197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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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胡适文存》(二)第249页。
  ②见《论资本主义以前诸社会形态》,文物出版社,1979年出版。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452页。
  ④此书在道光十七年(1837)收入清•蒋光熙辑《别下斋丛书》第八册,1923年上海涵芬楼影印。
  ⑤《史地小丛书•车里》,商务印书馆《万有文库》本,1931年出版。
  ⑥西康,地区名。中华民国设西康省,省会康定,管辖区包括今四川西部和西藏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于1955年撤销西康省,辖区分别划归四川省和西藏自治区。
  ⑦《西康图经》,亚细亚学会,1933年出版。
  ⑧贝尼埃,法国医生。
  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256页。
  ⑩马克思:《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所有制形态》、《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草稿)第三分册。
  ⑾《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355页。
  ⑿赵翼《陔余丛考》引。
  ⒀金鹗:《求古录礼说》。
  
  
作者:_天_行_健_ 提交日期:2010-11-12 21:06
  二八 三代社会性质辨析
  
  夏商井田农民的身分
  
  研究夏朝井田制和农民的身分,我们颇有文献不足的感叹。古书中提到的夏朝的事,都是后人的追记。而在对二里头文化等遗址的发掘中,也没有发现有关井田的任何信息。孔子说:
  “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论语•为政》)
  (殷代继承了夏代的礼制,所去掉、增加的地方是可以知道的;周代继承了殷代的礼制,所去掉、增加的地方也是可以知道的。)
  古代的礼制,不仅是仪式、礼节,也包括各种制度和习俗。如果说,其它的各种制度,夏、商、周之间是否都是继承和损益的关系,我们还不能完全断定;但像井田制这种从原始社会后期遗留下来的古老的农村公社制度,在其主要形式上,夏、商、周应该是一脉相承的。清代学者钱大昕(1728-1804)说:
  “周制本乎夏制矣。使周异于殷,殷异于夏,必尽更夏后氏之制。更其畎遂固易也,沟洫则难矣,川浍抑又难矣。我因周用夏制,而知殷之与周未尝各异也。”①
  (周朝的田制源于夏朝的田制。假如周朝的田制与殷朝不同,殷朝与夏朝不同,必然要完全改变夏朝对田地的规划。改变它的小水沟(畎遂)固然容易,改变它的大水沟(沟洫)就难了,改变大的水道(川浍)就更难了。我因为周朝使用夏朝的田制,就知道殷和周的田制也未必有什么不同。)
  钱氏的推论是有道理的。既然农村公社的土地制度是从原始社会后期遗留下来的,那么夏、商、周井田制的形式(仅仅是形式),应该是基本相同的。
  至于夏代井田农民的身分,由于资料不足,我们虽然难以确证,但运用逻辑思维来推论,他们的身分应该是村社农民。不过因为夏朝已经进入阶级社会的初期,他们已经不是原来那么自由的村社农民,而是要受到贵族和国家的剥削和约束,在古老的形式上打上了阶级的烙印。但他们既不是奴隶,也不是农奴,而是处于由自由的村社农民向奴隶或农奴的过渡时期。马克思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说:
  “现代家庭在萌芽时,不仅包含着奴隶制,而且也包含着农奴制,因为它从一开始就是同田间耕作的劳役有关的。它以缩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后来在社会及其国家中广泛发展起来的对立。”②
  这就是说:在阶级社会的初期,既有奴隶制,也有农奴制,二者并没有先后的顺序,村社农民可以向奴隶制发展,也可以向农奴制发展,这就要看特定的历史条件了。
  在甲骨文和《尚书》等文献中,商朝的井田农民被称为众、众人、民、畜民等等。我们上面所引的甲骨文中有王命众、众人种黍、协田,小臣命令“众”种黍等等记载,表明商朝的井田农民在公田(藉田)上从事大规模的农事劳动。他们是什么身分呢?以郭沫若为代表的持战国封建说的学者,或者其他各派学者,许多人认为他们是农业奴隶,从而商朝是奴隶社会。但这是站不住脚的。根据《尚书•盘庚篇》记载:盘庚迁殷时,“民”、“众”不愿意迁徒,盘庚就把“众”(民)召集到朝廷来,对他们训话。盘庚指出:
  “古我先王及乃祖乃父胥及逸勤,予敢动用非罚?”
  (过去我的先王和你们的祖辈父辈同甘苦、共患难,我怎敢对你们动用不当的刑罚?)
  既然国家有大事时,商王要亲自召集他们说服动员,还表示不能忘记先人之间的旧情,他们怎么可能是奴隶?奴隶不过是“会说话的工具”,像迁都这样的大事,他们有什么资格去议论?身为一国之尊的盘庚,也用不着和他们多费口舌。
  总之,商朝的众、众人、民等等,也是农村公社的农民。但因为商朝已经进入比夏朝更发达一些的阶级社会,他们的井田农民受到剥削和控制的程度自然更为加深了。不过他们既不是奴隶,也不是农奴,仍然是农村公社的农民。而他们失去的自由要比夏朝的农民更多,正处于由村社农民向农奴的过渡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