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飞鸿 李连杰:连载:二十四史沉思录 /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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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二十四史沉思录共64页  作者:_天_行_健_ 提交日期:2010-11-17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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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_天_行_健_ 提交日期:2010-11-19 21:14
  从斯大林的定义谈起
  
  都是那些资料,都是那些制度和那些人,有人就认为他们是奴隶,有人就认为他们是农奴,这是怎么回事?归根结底,是因为学者们对奴隶和农奴的区别,存在着不同的认识。
  关于奴隶和农奴的区别,新中国建立到文革结束将近30年的时间里,学术界基本上是以斯大林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一文中的论述作为经典定义的。
  “在奴隶占有制度下,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占有生产工作者,这些生产工作者就是奴隶主可以把他们当作牲畜来买卖屠杀的奴隶。”
  “在封建制度下,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地占有生产工作者——农奴,封建主已经不能屠杀农奴,但是可以买卖农奴的。”④
  归纳起来,这个定义的要点是:
  第一,奴隶和农奴都不占有生产资料,生产资料完全由奴隶主和封建主占有。
  第二,奴隶的人身被奴隶主完全占有,农奴的人身被封建主不完全占有。
  第三,奴隶主可以屠杀奴隶,封建主不能屠杀农奴。
  第四,奴隶和农奴都可以被买卖。
  在新中国成立后,这个定义曾被奉为经典,很少有人怀疑过,甚至也很少有人敢于怀疑。上个世界60年代以后,斯大林的错误甚至罪恶已广为人知,人们开始认识到:他不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甚至也不算是学者,只是一个残暴的政客。他的理论体系在人们心目中动摇了,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人们不再把他的话作为经典来引用了。现在我们再回过头来看斯大林有关奴隶和农奴的这个定义,发现它是不周密的,不完全科学的,其中有马克思主义的一些框架,也有斯大林主观附加的成分。特别糟糕的是:他把自己附加的东西绝对化,教条化了。结合人类历史,特别是中国历史的实际,我们就再来检查一下。
  第一,斯大林说奴隶和农奴都不占有生产资料,这个提法是不周密的,因而也是不科学的。说奴隶完全不占有生产资料,当然是对的;但说农奴完全不占有生产资料便错了。在农奴制度下,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由封建主占有,但生产工具、种子、牲畜等,却为农奴所私有。
  第二,奴隶的人身被奴隶主完全占有,农奴的人身被封建主不完全占有,斯大林的这个说法是对的。
  第三,封建主不能屠杀农奴,奴隶主可以屠杀奴隶的说法,太绝对化了。和事实并不完全符合。恩格斯在《德国农民战争》中说:
  “主人一时高兴,就可以把农民投入监牢,……主人可任意把农民打死,或者把农民斩首。”⑤
  而奴隶主屠杀奴隶,有时也要受到限制,并不是想杀就杀。在讨论这个问题时,有的学者指出:雅典的法律禁止屠杀奴隶,甚至还禁止鞭打奴隶。巴比伦的汉谟比法典也没有屠杀奴隶的明文。⑥
  可见是否能屠杀,并不是区别奴隶和农奴的绝对标准。尽管由于奴隶是被奴隶主完全占有,被屠杀的情况一般会多一些。
  第四,奴隶和农奴都可以被买卖,在近代俄国,仍然有出卖农奴的情形。叶卡特琳娜二世(1762-1796在位)时代,出卖农奴的广告就和出卖骡马,狗的广告一起登在官方的报纸《莫斯科新闻》和《圣彼德堡新闻》上。
  当然,由于奴隶的人身是被奴隶主完全占有,农奴的人身是被封建主不完全占有,奴隶被出卖的情形相对多一些。像俄国那样大规模出卖农奴的情形,在历史上是一个特例。
  那么,既然斯大林的定义不那么周密严谨,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来,奴隶和农奴的区别究竟在哪里呢?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卷中指出:
  “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他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⑦
  按照马克思的理论,区分奴隶和农奴,主要应该从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来着眼。那就是说:
  奴隶:没有生产资料,包括土地在内的生产资料完全掌握在奴隶主手里,他的人身被奴隶主完全占有。
  农奴: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由封建领主占有,而其它生产资料:工具、种子、牲畜、车辆、粪肥等等,则为农奴所私有。农奴的人身,被奴隶主不完全占有。
  按照这个标准来衡量,西周的井田农民,就是被称作民,人民,氓,庶民,庶人,农夫的广大群众,应该是农奴,而不是奴隶。他们有自己的家庭经济,有除土地以外的生产资料,人身比奴隶相对自由一些,可以有条件地迁徙。至于他们也可能被买卖和屠杀,那并不是普遍现象。在大多数的、常态的情况下,他们被束缚在土地上,要为封建领主提供贡赋(以劳役代租税或实物租税)和各种封建义务(兵役、土木工程劳役等)。
  按照这个标准来衡量,郭沫若等学者认为西周农民人身不自由,生活和生产受到束缚和管制,可以随同土地封赐,西周中斯后有买卖、转让的现象,因而他们是奴隶的说法可以休矣。
  
作者:_天_行_健_ 提交日期:2010-11-21 21:35
  西周的奴隶制
  
  说西周农业生产的主力军——井田农民是农奴而不是奴隶,并不等于说西周没有奴隶。西周也有奴隶和奴隶制,不过他们并不是社会生产的主流而已。
  根据青铜器铭文和古籍记载,奴隶的名称有臣、妾、仆、僮仆等。其中的“臣”,涵义广泛,可以是君臣的臣,指官员;可以是管家,听差之类;可以是农奴,如《麦尊》之“臣二百家”,也可以是奴隶,常常是臣妾并称。
  《尚书•费誓》是西周初年周公之子伯禽被封于鲁之后,在军事行动中的誓师之辞,其中提到:
  “马牛其风,臣妾逋逃,勿敢越逐。”
  (马牛走失,臣妾逃跑,不许逾越队伍去追赶。)
  这里的“臣妾”,指的就是奴隶,男奴为臣,女奴为妾。
  《周易•旅卦》:
  “六二:旅即次,怀其资,得僮仆,贞。
  九三:旅焚其次,丧其僮仆,贞厉。”
  六二爻说:怀里揣着钱,到外地买奴隶,买到了奴隶,一切顺利。
  九三爻说:旅舍失了火,奴隶跑掉了。今后做事必须谨慎。
  《周礼•地官•质人》:
  “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
  把“人民”也列入上市买卖的种类中。
  据《曶鼎》记载:一个叫做曶的人,想用一匹马和一束丝买“五夫”,后来改用金百锊(音略,一锊合六两)买得“五夫”。又记载:曶的庄稼被匡季抢夺,获得“七田五夫”的赔偿。
  《周礼》所记能够买卖的“人民”,《曶鼎》所记用来买卖和赔偿的“夫”,郭沫若等学者都认为是奴隶,也有的学者认为是农奴。既然奴隶和农奴都可以买卖或用来赔偿,那么他们是奴隶或农奴,就与西周的社会性质没有必然联系了。总之,西周有奴隶和奴隶制度,但不是社会生产方式的主流,主流是农奴制,认识到这个程度,也就够了。
  
作者:_天_行_健_ 提交日期:2010-11-23 21:20
  直接输入图片链接即可插入图片,限5个链接西周的社会性质
  
  夏、商、周三代的社会经济,从表面来看,都以井田制——就是农村公社的生产为基础,但在这一千多年中,社会还是有缓慢的变化的,尽管缓慢,总是在发展中,并非像一潭死水那样停滞不动。井田制只是一种形式,它的内涵却是逐渐变化的。打个比方说,它好比一个瓶子,里面装的酒却逐渐地在更新。
  夏、商一千年,是早期国家,是初期阶级社会,既有原始社会生产方式的遗留,也有奴隶和农奴制生产方式的出现。马克思说:
  “假如把人本身也作为土地的有机附属物而和土地一起加以夺取,那么,这也就是把他作为生产的条件之一而一并加以夺取,这样便产生奴隶制和农奴制,而奴隶制和农奴制很快就败坏和改变一切共同体的原始形式,并使自己成为它们的基础。”⑧
  这就是说:进入阶级社会以后,贵族和国家夺取了农村公社的土地和人民,表面上仍然保留了村社的土地规划和生产秩序,实际上却对村社农民进行了剥削和奴役,在村社内部产生了奴隶制和农奴制。如果说,夏、商还是混合型的早期国家,那么西周则发展了农奴制,成为社会生产的基础。
  为什么夏、商没有使农奴制发展起来,而西周却使它发展起来了?这要从两方面来分析:
  第一,西周的生产力(主要是农业生产力)水平比夏、商时代有了进一步提高,公社农民的剩余劳动也相应地增加了,这就为农奴制的剥削提供了可能的条件。
  第二,是西周分封制的直接后果。夏商好像不盛行这种制度,即或有这种制度的雏型,也不够发达。王国维认为:分封制度形成于周初、商朝“自开国之初已无封建之事。”⑨对于这种说法,虽然有些学者并不认可,但我们至少可以说,在广大的地区内,大规模地封建诸侯,是周朝的事。周朝通过分封,建立了大大小小的许多诸侯国,诸侯又通过分割土地,建立了附庸的采邑,形成了天子与诸侯、诸侯与附庸之间的金字塔式的等级制度。天子和诸侯夺取了属下的农村公社和农民,保存了井田制的形式,而井田制的性质却发生了变化,逐渐转变为封建制度,井田实际上成为封建庄园,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等贵族成为封建领主,公社农民则成为经济上受剥削、政治上受控制的农奴。
  西周是典型的封建制度,我国史学界的不少学者称之为封建领主制社会,我认为这个名称可以继续沿用。这个封建领主制社会,从西周到春秋末,经过500多年。
  春秋,战国以来,随着土地所有制的发展,井田制逐渐瓦解,封建领主制社会逐渐发展为封建地主制社会。这个封建地主制社会,从战国直到鸦片战争,经过2000多年。
  我们的小结:
  夏、商、周(西周)三代(约公元前2070-公元前770),共约1300年左右。
  夏、商(约公元前2070-公元前1046)两代,共约1000年左右,是早期国家。原始共产主义制度,奴隶制度和农奴制度并存且互相渗透,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古代东方社会或亚细亚生产方式。
  西周(公元前1040-771)将近300年,是封建领主制社会。
  
  俱往矣!夏朝至今,四千年过去了。它昭示我们的,不仅是历史的沧桑,更重要的是:我们祖先披荆斩棘地开创文明、缔造历史的业绩,值得我们缅怀;他们的成功与失败、经验与教训,得与失,善与恶,美与丑,值得我们认识,沉思,总结,戒鉴。
  “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但没有过去的开创,哪有今天的成就?没有过去的播种,哪有今天的收获?没有过去的努力,哪有今天的辉煌?
  勿亡历史,缅怀先人。
  
  
  
  
  本章主要参考篇目
  1、林甘泉,田人隆,李祖德合著:《中国古代史分期讨论五十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2、徐喜辰,《井田制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出版。
  3、郭沫若:《奴隶制时代》,新文艺出版社,1952年出版。
  3、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资本主义以前诸社会形态》,文物出版社,197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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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钱大昕:《塘溉亭述古录》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45卷。
  ③《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67-68页。
  ④斯大林:《列宁主义问题》,650-651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
  ⑥邹玉光:《历史科学中的几个理论问题》,《文史哲》1957年第8期。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44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490-491页。
  ⑨王国维:《观堂集林》卷十,《殷周制度论》。
  
作者:_天_行_健_ 提交日期:2010-11-24 21:04
  更正笔误:“勿亡历史”应为“勿忘历史”之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