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号公寓 电影:新闻话题 2011-8-26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0:52:48
新闻话题
【今日话题】婚姻法新解释催生“妻税”?阅读原文

婚姻法新解释催生“妻税”?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南京市地税部门顺势对婚前房产加名字征收契税,此举被称为“趁火打劫”。作为回应,南京地税部门强调征税是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执行的。的确,除南京外,成都、武汉...全文↓

婚姻法新解释催生“妻税”?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南京市地税部门顺势对婚前房产加名字征收契税,此举被称为“趁火打劫”。作为回应,南京地税部门强调征税是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执行的。的确,除南京外,成都、武汉、苏州、无锡等城市都已对婚前房产加名字征收契税。
“丈母娘需求”刚刚解决,婚姻法新解释又让已婚男同胞给房产证加名字成为必须。因此,最近契税被戏称为“妻税”,但这个税究竟该不该收?而夫妻又是不是非得交?
契税增加是婚姻法新解释的另类后果
2011-08-26 第 1778 期
今日话题
什么是“契税”
契税之契,是田契,房契和地契
契税就是“政府抽头”
契税起源于我国东晋时期的“估税”,至今已有1600多年的历史。
当时规定,凡买卖田宅、奴婢、牛马,立有契据者,每一万钱交易额官府征收四百钱即税率为4%,其中卖方缴纳3%,买方缴纳1%。北宋开宝二年(公元969年),开始征收印契钱(性质上是税,只是名称为钱)。
现代契税是一种房地产税
契税的“契”就是指契约,但其实把它说成田契、地契的“契”更准确一些——它是专门针对房屋、土地的产权变更进行征收的一种税。
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发布《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和交换征收契税,契税由此成为专门针对房屋和土地产权变更进行征收的税种。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企业和个人,都应当依法缴纳土地、房屋价格3%-5%的契税。
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从1990年全国契税恢复征收后,契税收入连年大幅度增加,从1990年的1.34亿元增加到1997年的36亿元,随着房地产成为中国经济的一大支柱,契税也成为地方税收中最具增长潜力的税种。今年上半年共征收契税1544.92亿元,超过关税和土地增值税,位列第七大税种。
加名收税确实于法有据
婚前和婚后房产区别对待
收契税的理由是“房产赠与”
房产证加名,只要符合“房产赠与”这个条件,其实一直都要收税的,不是从现在才开始。只不过婚姻法新解释出台前,不管房子是谁买的,只要你俩结婚了,就默认为共同财产,加名字也就不是赠与而是补足登记手续,不需要交税;而婚姻法新解释出台后,房子如果是婚前一方买的,那么即便结婚后,仍视为一方财产,所以加名就是赠与,要交税了。
具体执行中,对婚后买房房产证加名的,不征收契税;对婚前买房加名的,按加名方取得房产份额征收3%的契税(一般加名就是分走一半产权,那么100万的房子,就要交1.5万元的契税)。
常见错误:共还按揭等于共享产权
在房价高企的今天,大多数加名字的其实都是婚前按揭的房产:一个人婚前买房,只是付了首付,要还完房贷还得几年甚至十几年,这意味着,大部分房贷需要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有人认为,依据婚姻法,婚后夫妻两人的收入和积累均为夫妻共同拥有,因此房产在婚后本来就有配偶的一部分,加名字并不构成产权转移,因此不应该交契税。但“谁首付,房子产权归谁”这一条在婚姻法新解释中非常明确,共同交纳按揭等于借钱给对方买房子,并不能构成产权转移,房产证上没有名字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根据房屋的市场现价进行补偿,但对房屋本身没有产权。
这个“法”其实执行的很乱
收取契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属于法规,这个条例已经暂行了14年。而具体到契税的适用税率、计税基础、征收范围、免减优惠等,很多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的部门规章规定,乃至是省以下地方的国税、地税部门自己订出的“土政策”,而不是由全国人大立法统一确定。所以,哪些税要征,征多少,往往是朝令夕改,不相统一的。比如北京就不征收这个“加名税”:若全款购房或者贷款还完,可以直接进行房屋所有权人更名,不需要额外缴纳交易税费。(《北京日报》8月24日)所以,南京地方税务局的官员只能说成都、青岛、石家庄等城市都这么操作的,以壮声势,明显底气不足;而最新又改口说,可能还有“缓冲期”。
长期以来,许多税种如何征收无具体的法律条文可依,使得税务部门对如何征税、征多少有了事实上的决定权,这明显也与现代社会的“依法纳税”原则相违。“婚前房产加名税”背后的真问题,是征税(包括计税依据、减免规定)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撑,往往由各地“土政策”规定,缺乏公信力。从本质上,这与现代国家的税收法定的原则相悖,随着纳税人意识的日益提高,包括丈母娘在内的人民群众越来越不买账。
妻子想分房产,加名交税是唯一选择吗?
政府禁止房产低价交易
用“交易”避税不太现实
3%的契税确实不是一笔小数目,尤其在房价动辄每平米2、3万元的大城市更是如此。因此有人支招:直接以每平米1元钱的价格,把房屋一半的产权卖给配偶就行了,即使200平米的房子,足额缴纳契税也才3元钱——虽然你情我愿绝无欺诈,这个买卖却注定做不成,因为各地都有一个“二手房交易指导价”。尽管这个指导价并无法律效力,但在实际操作中,房屋交易价格不能低于这个“指导价”,是业内共知的“潜规则”。
归根结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给所有房地产交易戴上了紧箍咒,该法规第七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简而言之,你的成交价格低,税费交得少,我可以不允许你交易。
不如选择财产公证的方式
很多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的夫妻其实并不确定要离婚,只是因为承诺“万一”离婚的情况下给对方一个保障,那么,更好的办法是一起到公证处去,约定将来发生纠纷或离婚时,获得房产的一半作为赔偿,并对此进行公证,此举一样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只要花几百块钱就够了;将房屋的一半“抵押”给对方也有同样的效果,只要房屋的产权没有转移,就不用缴纳契税。
这些方式之所以不用缴纳高额的契税,是因为产权转移并未在当下发生,将来如果真的因为离婚而发生房屋产权转移,那个时候还需要再交一次契税或赠与税,但至少也算没有白花钱。
结语:从1997年到现在,政府契税收入增长了80多倍,所以我们对税务部门征收契税的热情不必太惊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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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头条】时言平:法院“跨省追捕”羞辱了司法正义阅读原文

时言平 媒体人又见“跨省追捕”。近日,在上海工作的江苏睢宁人高国龙因在网上发帖批评睢宁法院的执行工作,两个法官带队将他从上海抓回睢宁,睢宁法院以诽谤他人对其处以拘留15日并罚款1万元。(8月25日《...全文↓

时言平 媒体人
又见“跨省追捕”。近日,在上海工作的江苏睢宁人高国龙因在网上发帖批评睢宁法院的执行工作,两个法官带队将他从上海抓回睢宁,睢宁法院以诽谤他人对其处以拘留15日并罚款1万元。(8月25日《南方都市报》)
对于“跨省追捕”,当地官方的回应是为了引导民众在“网络问政”中说实话。何为实话,难道就是说好话和说正确的话吗?如果这就是实话,那么如此“网络问政”不要也罢,因为这并不是民意,归根到底还是官意。而对于民众而言,真正的实话其实就是他们的合理诉求。高国龙因为表亲的官司,对当地法院判决不满,这就是大实话,即便是有误解,当地权力部门有解释澄清的义务,何必“跨省追捕”大动干戈。
更为诡诞的是,带队执行的竟然是睢宁法院的法官。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即便是高国龙确实存在着违法行为,法院的权力也只是发拘捕令,具体的执行者理应是公安机关。睢宁法院违反程序“跨省追捕”,免不了司法职权僭越的嫌疑。从此也看得出,这次“跨省追捕”倒不像是维护公共秩序,反倒像是“公报私仇”———高国龙批评法院的执法方式,伤了法院的颜面,法院便穿着司法的虎皮“教训”监督者。或者用当地官方的话而言,这是在“引导”发帖者。如此引导,显然是违背法律意志的。
自从河南灵宝人王帅因在网上发帖,遭家乡警方以诽谤“跨省追捕”引发舆论聚焦以来,各种“跨省追捕”的现象未曾间断,而关于“跨省追捕”的讨论也持续发酵。对此,民间的共识是:对于监督权力和官员的民众,应当免于被“跨省追捕”的恐惧;在程序正义上,诽谤罪理应按照“不告不管”的原则,即便是政府机构遭遇诽谤,也理应走司法程序,不得滥用职权。否则的话,民主监督势必因“跨省追捕”陷入困境沦为鸡肋,发挥不了实际的效果。相反,在“跨省追捕”的恐惧阴霾下,由此引发的人人自危势必“引导”民众成为“沉默的大多数”。
网络问政正成常态,要引导民众敢说话、说实话,权力就必须摒弃专横的痼疾,要有更为广阔的心胸。如此,逆耳忠言和合理诉求才不至于成为诽谤,批评和监督才不会被权力视为冒犯,才不会遭遇“跨省追捕”的无理“引导”。作为民众,我们无需权力教育我们如何说话,公共的话语边界不在权力的想象和意志里,而在法律规章里。睢宁企图以“跨省追捕”来“引导”民众说实话,无非是想听民众说符合他们意志的“实话”,并非民意诉求。这,不是引导,而是“杀鸡儆猴”,是滥用司法权力恫吓民众。
睢宁法院“跨省追捕”,不但暴露了浓烈的“权力意志主导民众监督”的色彩,更是暴露了基层司法乱象。当维护正义的公器沦为权力部门挟私报复的工具,当独立的司法机构成为左右民意、恐吓民众的武器,那么民主监督的路上难免布满坎坷荆棘。而要防止“跨省追捕”的丑剧重演,从根本上而言,还是应该消除权力意志凌驾民意的惯性,并以司法独立保证司法机器沦陷为权力的工具。唯有这样,民主监督的道路才会越走越宽,民众表达诉求的恐惧心理才能够得以消弭。
每一次“跨省追捕”,都是司法正义和民主监督难以承受之重。睢宁法院的“跨省追捕”,无疑又为言路的畅通堵了一枚塞子。公然滥用司法职权跨省拘捕表达诉求和实施民主监督的民众,杀鸡儆猴式的引导,恰恰证明了其“网络问政”的民主实为伪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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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热点】徐明轩:医护弃全麻病人逃生,涉嫌犯罪阅读原文

徐明轩 法律工作者法律不要求人人是冲进火场的英雄,但法律要求医生去救助被全身麻醉、没有一丝自救能力的手术台上的病人。刑法的标准,是维护社会运作的底线,不能再退了。据新民网报道,8月24日晚10时,...全文↓

徐明轩 法律工作者
法律不要求人人是冲进火场的英雄,但法律要求医生去救助被全身麻醉、没有一丝自救能力的手术台上的病人。刑法的标准,是维护社会运作的底线,不能再退了。
据新民网报道,8月24日晚10时,上海第三人民医院(宝钢医院)手术室突发火灾,起火时手术室内正在进行截肢手术,病人全身麻醉。手术室里至少有6名医护人员,他们发现隔壁房间起火后相继撤离,但没有移走手术台上的病人,最终病人身亡,死因可能是窒息。目前,涉案医护人员已在接受警方调查。
此事件引发了公愤。这并不是医德欠缺的问题,和一些新闻里路人不能见义勇为也有着本质不同。医护遗弃病人致死,已经涉嫌犯罪———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一般的犯罪都是“做了什么”,但有些犯罪是“没做什么”:刑法要求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没履行,是谓“不作为的犯罪”。
这个“必须作为的义务”分为三种:一是未履行法定义务。第二,是先行行为致他人于危险之中,就产生了补救的义务。医护将病人全身麻醉,病人遇到火灾连爬走、喊救命的能力都没有,医护当然有义务善始善终把他带离火场。第三,是基于职务上的要求,教科书所举的典型例子正是:当班医护拒绝抢救病人,因为医护的职务就是救人,反过来说,送到医院的病人的安全,也正是系于他们的职务行为上。他们有义务救而不救,那就是“不作为”,刑法将之推定为:放任别人死亡的结果发生,这就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这不是危言耸听,各地都有案例。以浙江首例“不作为故意杀人案”来说:一对同居男女有矛盾,女的当着男方李某的面喝农药自杀,男方非但不救,反而一走了之。最终女的死了。法院认定:李某负有特定的救助义务,但未救助,造成女方死亡,其不作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李某自首,才从轻判刑5年。
医护跟患者是什么关系?是以生命相托。同居男女之间的救助义务,比手术中医护救助患者的义务低得多,但李某还是因为不救人获刑5年,那么医生该承担何等责任呢?
法谚云:“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不要求人人是冲进火场的英雄,但法律要求医生去救助被全身麻醉、没有一丝自救能力的手术台上的病人。刑法的标准,是维护社会运作的底线,不能再退了。
况且当时的情况,并非危急得没时间救人。目击者称火并不大,但浓雾弥漫。火场上一层楼的病人也能安全疏散。为什么手术室中6个医护人员都安全撤离,却单单把手术台上的病人留在火场中?
医院方面辩解称:当时病人并不适合移动,找出停电造成手术台上的电子锁定装置难以解除;贸然解除止血带、拔掉呼吸机可能会危及生命等理由。且不说,医院是否该配备用电源解决停电的问题,是否该有人工气囊等应对呼吸机可能的失灵,当事医生的逻辑就匪夷所思:专业医护人员都觉得自己不能解决止血、维持呼吸的问题,于是离开现场找“消防人员来救人”,消防人员有救人的相关医学知识吗?
这些理由显然无法掩盖“不作为”的事实,涉嫌犯罪。应由警方介入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确定医护是否有渎职,是否构成犯罪。
我们不期待医护个个是“天使”,但若医护违背法定义务成为见死不救的“魔鬼”,就该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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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义辨析】付志宇:谁才是中国的纳税人?阅读原文

付志宇 绵阳市财政局副局长《中国财经报》最近登了中国社科院教授高培勇的《谁是中国的纳税人》一文。文章开宗明义就说“在当前的中国,能够充当纳税人、具有纳税人身份的,主要不是自然人居民,而是企业法人”,...全文↓

付志宇 绵阳市财政局副局长
《中国财经报》最近登了中国社科院教授高培勇的《谁是中国的纳税人》一文。文章开宗明义就说“在当前的中国,能够充当纳税人、具有纳税人身份的,主要不是自然人居民,而是企业法人”,大有民智未开,自然人不足以言纳税人身份之感。接着给读者提供了三条启示,强调培养纳税人意识与培养纳税意识同样重要,似乎作为个体存在的人还不具有纳税人的资格,只有企业才配享有纳税人的权利。如果只是学术探讨倒也无可厚非,但以税收学界权威人士身份而论,高教授此言实有惊世骇俗的效果。尽管多年前本人曾得蒙高教授指导,但对此文之观点实不敢苟同。亚里士多德曾说过“吾爱吾师,吾尤爱真理”,在此甘冒忤逆师长之大不韪,就文中模棱混淆之处加以辨析。真理愈辩愈明,欢迎有识之士批评指正。
如高老师所言,“只有既负有纳税义务,又直接缴纳税收给税务机关的人,才是完全意义上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尽管名义上以自然人居民为纳税人,但由于它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且采用间接的征管办法——— 代扣代缴制,故而,它实际上也是通过企业法人之手缴纳给税务部门的。”也即只要不是自己到办税大厅去申报纳税,即便税法规定其负有纳税义务,就不能算是纳税人。这话分明就与他的另一句话“税收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所谓纳税人,指的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人”相悖。在他看来,直接缴纳这样一个技术处理环节,在此完全替代了法律规范,由此陷入了技术决定论的泥沼。
高老师严格区分纳税人与负税人的差别,看起来是富于专业精神,却暴露出学者的有限理性。在普罗大众眼中,凡是自己对国家的税收收入做出贡献,便应被视为纳税人,便有权伸张纳税人的各项法定权益。这也正是近年来两会代表委员要求国家预决算报告通俗易懂,公务部门晒“三公”,政府财政支出透明化的呼声日高之因由。可是专家学者的工具理性高过价值理性,往往运用一些专业术语陷大众于云山雾罩之中,进而掩盖了社会的主要矛盾。
最后,再来看看全文最重要的三点启示。第一,“在一个自然人居民纳税人相对稀缺的社会,无论是提升纳税意识,还是提升纳税人意识,都往往很难谈起”。我不大明白纳税意识和纳税人意识有何区别,如果依照上面的技术逻辑,我们自然人不算纳税人,那需要做的就是先成为纳税人,才谈得上提升纳税人意识,进而谈提升纳税意识。这就与民国时期先要国民党训政,待党化教育思想深入人心,方能谈立宪有异曲同工之妙;第二,“无论是税收负担的稍许变化,还是税收收入增速的稍许提升,都会带来商品价格水平的极大波动”。这又把税收与价格的因果关系颠倒了。有点经济学常识的人都知道,商品的价格取决于价值和供求关系,却从来没有听说过税收决定价格。刚好相反,近年来中国的财政实践证明了,税收收入的增长受到物价指数变化的影响,个税起征点的提高和税率的简化,也正好是要避免因通货膨胀带来的档次爬升;第三,“在税收征管机制建立在对企业法人征税而未拓展至对自然人居民征税的格局下,税务部门所能调动的主要资源,当然要投向于间接税而非直接税”。这又是以果为因替中国现有税收征管水平低下开脱。现在的间接税收入比重高,不是导致税务部门无法与自然人对接的原因,刚好是因为我们对收入监管的各项配套措施跟不上,才只能停留在所得税发展畸形的这样一个初级阶段。
中国传统文化既有“惠民”的精华,也有“牧民”的糟粕。无论是孔子的“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还是老子的“强其骨,实其腹,弱其志,虚其心”;无论是商鞅的“有道之国务在弱民”,还是庄子的“绝圣弃知而天下大治”,都把民众的无知无能作为维护统治的有效手段。高老师认为中国的自然人尚未取得纳税人的资格,剥夺了纳税人的话语权,恐怕也是中了这种愚民思想的余毒,以其昭昭,使人昏昏。不过我们身处的时代已经变了,纳税人意识早已形成,如高老师自己所说:“不仅有企业家、公务员、教师,也有工人、农民和学生。换言之,几乎没有人不把自己视作纳税人。”在我看来,这正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如果大家都听了高老师的教诲,放弃自己的纳税人身份,进而放弃纳税人权利,恐怕这才是社会的悲哀。因此,我想说,只要对国家的富强付出劳动,只要为国家的税收做出贡献的人,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是中国的纳税人!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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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领袖】肉唐僧:男女平等与婚姻法释法阅读原文

肉唐僧 知名网友最近,高法对婚姻法进行的第三次释法引发轩然大波。以前呢,财产的分割基本以结婚的时间为节点:之前的算婚前财产,各归各;之后的算共同财产,各一半。但是这次的释法专门挑出了两个重要的东西做...全文↓

肉唐僧 知名网友
最近,高法对婚姻法进行的第三次释法引发轩然大波。以前呢,财产的分割基本以结婚的时间为节点:之前的算婚前财产,各归各;之后的算共同财产,各一半。但是这次的释法专门挑出了两个重要的东西做了规定。一个是房子,一个是投资收入。投资性收入,比如丈夫拿自己的钱炒股买债券,虽然是婚姻存续期间的所得,但也算个人收入。房子也是这样:如果是婚前买或按揭的房子,哪怕婚后夫妻双方一起还贷,离婚了这房子也得算个人的,只需把对方参与还贷部分的还给人家,并“适当补贴”即可。
更过分的是,此次释法还专门规定了:就算已经结婚了,公婆如果以儿子的名义买房子,那么这套房子也仍然属于丈夫的个人财产,媳妇没份儿。这就造成了一个怪现象:一套房子在公婆名下,如果公婆死了,儿媳倒有一半;可是如果这套房子登记在自己丈夫名下,公婆死了,这媳妇反而没份了。这个规定,其实就是剥夺了妻子在夫家的继承权。
以上是以公婆和儿媳举例,岳父岳母和女婿也是一样。也就是说,婚姻法的解释三,其本质一言以蔽之,曰支持将最主要财产形式——— 投资性收入和不动产——— 的各归各视为默认选项。夫妻共同拥有的,不过是一套家具和几个家用电器,共同承担的不过是水电煤气有线电视上网费而已,手机费甚至都可以各归各,与异性合租无异。
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假如是异性合租,女房客说屋子太乱了,我今儿个不上班了,在家里大扫除,因而损失了一天的工资收入。男房客有强制性义务给她补贴吗?答案是没有,因为女房客乃是出于自愿。同理,一个婚姻,尤其是有未成年子女的婚姻中,女方已经付出的成本和将要继续承担的义务和责任,都远高过男方。女方承担怀孕、哺乳的责任之外,与孩子天然的联系也必然比男方要深厚、所耗时间和精力也多得多。也正因为此,女方必将付出额外的代价。这个代价包括职业发展、社会地位升迁与社交机会、再次进入婚姻市场的贬值等等。那么婚姻破裂后,女方是否能获得额外的补偿呢?依现在这个释法看,也没有!
很多人说,男女平等呀,对男的适用的条款,对女的也适用,怎么不对呢?但是要知道,婚姻这个东西,本质乃是父权制专偶制的最高形态。其目的是男子赖以获得血缘亲生子。这个制度是男人强加给女人的,伴随着如影随形的社会角色分工。正因为婚姻存在的前提条件是父权制,所以男女的社会地位必然就是不平等的。在婚姻制度下谈男女责任义务的完全平等,要么是耍赖要么是无知。当然,我同意林赛博士的观点:没有孩子的婚姻,社会属性很小,将其视为同居即可,关系破裂后无须对女方进行额外补偿。但是如果有未成年的孩子,而且孩子抚养权归女方的话,谈平等就是明着欺负女人了。
但是现在,男女平等成了政治正确的东西,不容挑战。这个字面上的平等,便需要额外的东西来支撑。比如像法国,它首先是赋予了所有婚姻以外形式的成年男女甚至同性之间交往关系——— 单身、同居、同性恋等等——— 以与婚姻等价的法律地位。这样,虽然形式上保留了婚姻,实质上却是消解了婚姻的特权;其次,政府以“公共父亲”的角色自居,承担起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抚养的义务。——— 在法国,政府为每一个未成年子女发放抚养费,标准是男性平均工资的1/9。只有在这两个条件都存在的前提下,才可以谈男女平等,才可以谈离婚时双方财产各归各。
而在我们国家,这两个前提条件显然并不具备。一个婚姻法是好还是坏,我们只看一点即可:它是否能保障孩子的利益。以这个标准来看,高法对《新婚姻法》的第三次释法,实在是对一部恶法变本加厉的解读。因为它拒绝了男方向女方的转移支付。
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任何一个妻子在家庭和孩子身上牺牲得越多,她必将输得越多。试想,一个全职太太相比于一个保姆,前者有做爱的义务,做家务却没有报酬,后者却正相反。谁的地位更高不是一目了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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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社论:打工子弟学校乱象责在政府阅读原文

北京近期强行关停20余所打工子弟学校,引发了舆论的轩然大波。在最初这些被关闭的学校赢得了几乎最广泛的同情之后,最新一期《南方周末》披露:多数打工子弟学校不仅办学条件达不到起码的标准,而且涉嫌利用公众的...全文↓

北京近期强行关停20余所打工子弟学校,引发了舆论的轩然大波。在最初这些被关闭的学校赢得了几乎最广泛的同情之后,最新一期《南方周末》披露:多数打工子弟学校不仅办学条件达不到起码的标准,而且涉嫌利用公众的同情心敛财,在盈利冲动驱使下,很多时候社会的慈善救助被学校截留,学生无法真正获益。
因为有了这篇深入的报道,原本单一的打工子弟学校印象变得丰满而生动。是的,对打工子弟来说,有书可读肯定不是最差的选项,但在投资者眼里,这些孩子们乃至学校本身都只是盈利的工具。受教育者被物化的结果就是恶性循环:越是办学条件恶劣,越是能博得同情,可以获得更多的社会捐助,于是越不想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当公众把打工子弟及其投资人想象成弱势群体和被打压者的时候,殊不知其中已诞生了创富的奇迹,比如一位办学者讲述办学的辛酸可以催人泪下,而事实是他回老家办贵族幼儿园,一次性投资就超过了3000万元。
一边是依赖道义资源寻求支持,另一边是问题缠身,北京关闭打工子弟学校的行动在这里找到了一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不论是什么学校,教育都不能交给如报道中所指“完全不把教育当回事的人”去办。在办学者与政府部门的舆论战中,尽管因为政府过于强势的地位及其使用的霹雳手段,公众选择站在前者一边并非没有道理,但经过媒体报道的全方位呈现,我们当能发现,在政府政策、投资办学者、教师和学生这三个群体的博弈中,教师和学生才是真正需要得到权利救济的弱势群体。
也许在此之后,打工子弟学校的投资人习惯挥舞的悲情牌不会那么好使了。但是,我们仍然需要追问:如此不尽如人意的打工子弟学校,它们为何能够获得这样一种近乎畸形的发展空间?
这应该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当政府部门不再对那些打工子弟履行教育产品提供者职责的时候,打工子弟学校就应运而生了,其发展空间实为政府所让渡。而这种让渡于政府部门而言无疑是一种职能缺位。尤有进者,政府部门把教育部分打工子弟的职责交付到民间办学投资人手上,却又不按照教育的规律和要求进行监管,从而导致投资人逐利冲动完全不受遏制,这岂不是意味着双重的职责缺位吗?
打工子弟学校乱象丛生,治理之道无非两个,要么在做好学生安置工作的前提下进行关闭,要么引入竞争,使具备条件者都可以来投资办学。由于不肯放弃严控办学许可证的既定政策,那么只有前面一种选择了。然而,从媒体的报道看,北京市教委在作出这一选择的时候并未打好前提,因为其“不让任何一名随迁子女因学校拆迁而失学”的承诺没有严格得到兑现。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仅仅指责暴露了众多弊病的打工子弟学校,显然无法让得不到权利救济的学生获得足够安慰。
鉴于北京市教委的直线型风格,学者们都喜欢提及打工子弟学校问题上的“上海模式”。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上海已经100%实现了免费义务教育,教师工资也基本都由市教委统一制定标准和发放。其通过政府补贴和监管,使原先的民营打工子弟学校转变为非营利性学校,没有强行取缔过一所学校,经过三年时间至今已实现平稳过渡。
可惜上海模式虽好,恐怕非北京所能接受,因为北京市教委主任早就表示,无度接收打工子弟会形成“洼地”效应,教育办得越好,越是免费,来的人员就越多。其言外之意是,一个城市可以把教育办得很好和免费,但是否能够享受这样的教育却有着先天的资格门槛。如果隐藏着借助关闭打工子弟学校,使打工子弟无书可读,从而达到限制城市人口的深层动机,在这个时候,人们却去与其大谈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100%实现免费义务教育的“上海模式”,岂非缘木求鱼?
城市的容载量当然是有限的,但真要让每一个城市和其中的所有居民达成和谐,首先应该使资源尤其是教育资源均衡化,舍此而利用行政力量限制人口甚至变相采取驱离手段终究会滋生更多的负面效应。这一点不能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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