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中三元明朝:新闻话题 2011-5-26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10:40:36
新闻话题
【今日话题】最高法为何“偏爱”死缓阅读原文

最高法为何“偏爱”死缓导语: 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该报告表示,最高法在死刑审核中“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报告中同时写到——...全文↓

最高法为何“偏爱”死缓
导语:
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该报告表示,最高法在死刑审核中“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报告中同时写到——“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报告一出台,立即引发了广泛的猜想,人们纷纷将其与药家鑫案联系起来,认为是为药家鑫减罪的准备之一,实际上,这基本是完全的误读。
最高法的报告遭到了极为普遍的误读
2011-05-26 第 1674 期
今日话题
一,被误读的工作报告
人们将年度报告和药家鑫案联系起来看待
1,减轻不等于不死
引发人们对药家鑫案猜想的段落首先是“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实,引起争议的这一整段话都来自年度报告的第一部分:“审判执行篇”,其实质是对过去一年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总结,并非下发给各级法院的指导思想;其次,认为药家鑫仅凭自首情节就可以免除死刑,那么等于无论连环杀人,或者杀人情节多么恶劣,只要有自首情节都可以免死,这是十分荒谬的误读。
2,被争议点已是明确条文
此外,工作报告中最受争议,并被认为有替药家鑫免死做准备之嫌的两句话包括:“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以及“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实际上,这并非工作报告新提出的指导思想,而是来自法律中早已有之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报告只不过把“可以判处”变成“均判处”这个事实陈述,体现过去一年当中最高院在死刑复核上的慎杀态度而已。
3,什么是“必须立即执行”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一适用死缓的实质条件,确实容易造成误解。从危害性来说,罪犯已经在监狱里,即便不立即处死,也不再造成危害性后果,因此很难说有谁是“必须立即执行”的。1997年刑法修订过程中,不少学者建议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具体化,以便于实践统一适用,防止各地执法不一。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提出“必须立即执行”的标准不明确,对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死刑必须立即执行应当作具体规定,以减少执法的随意性,但是,立法机关基于“注意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指导思想,最后还是未作细化修改。
二,“偏爱”死缓是为了慎杀
“镇反”中,死缓挽救了很多人的生命
1,死缓是死刑的一种
最高法年度报告中提到“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人们认为是减轻处罚,实际上从严格的法律角度来说,这种看法有待商榷。死缓并不是独立的刑种,刑法总则“刑罚”一章共有8节,死缓被规定于第五节“死刑”中,死缓仅仅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这是理论界早已达成的共识。
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日起收回了死刑核准权,并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结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26年的历史。同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工作会议上表示,当年判处死缓的人数,多年来第一次超过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数,进一步体现了慎用死刑的政策——这就是死缓的积极意义,既执行了死刑,又减少了杀人。
2,设立死缓的本意,就是为了少杀
死缓是中国独有刑罚,设立于新中国建立之初。当时中国大陆展开第一次大规模镇压反革命运动,在捕人杀人问题上,毛泽东提出了可以有“死缓”刑名的设想。他写道:“杀人不能太多,太多则丧失社会同情,也损失劳动力……凡无血债或其他引起民愤的重大罪行,但有应杀之罪者……可判死刑,但缓期一年或二年执行,强迫他们劳动,以观后效,如他们在劳动中能改造,则第二步可改判无期徒刑,第三步可改判有期徒刑。”其后,毛泽东代中央起草了《中央关于对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应大部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政策的决定》。中央这个决定下达不久,全国公安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上确定了“死缓”刑名,并形成《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
3,“偏爱”死缓是因为死刑太多
我国现行刑法制定于1979年、大修于1997年,分别当值“十年浩劫”和“严打运动”收尾之后,不论在政治、经济还是行政管理等方面,都带有那个时代的明显烙印。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章犯罪中,除第九章渎职罪以外,每一章都“挂”有死刑罪名。
刑法第八次大修之前,我国刑法死刑罪名总数达68项(大修后降为55项),其中久有争议的,便是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挂死刑”的问题。事实上,如各类利用增值税发票进行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并没有达到必须判处死刑的严重程度,而且其治本之策不在于刑罚严厉而在于市场健全。最高法之所以偏爱使用死缓,其实也是对死刑过多的一种折衷。
三,真正的问题在死缓和死刑之间
死缓仍存在威慑力不足的问题
无论从当初设立死缓,还是现在“偏爱”死缓,都是为了慎杀,但镇反时代的慎杀手段,与60年后的国情还适应吗?刑法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事实上,人都被抓到监狱里了,再“故意犯罪”的机会还有多大?所以实际上死缓相当于“22年有期徒刑”。把“22年有期徒刑”放到死刑里,这在逻辑上说不通,也无怪大多数人以为死缓就是“晚2年再杀”。
死缓因为其“缓而不死”的现状成了一些罪该处死的犯罪分子的救命稻草。据一位权威的法学专家透露:司法实践中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实际执行的刑期时间平均不到14.5年就可以假释,或减刑出狱;而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期间平均在12年左右,比数罪并罚近20年的罪犯实际执行期间还要短,这造成了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界限和区别不大,对严重暴力刑事犯罪处以相关刑罚的惩戒目标没有发挥出更为积极的作用,也影响到老百姓的安全感受和社会的稳定有序。例如大连黑社会老大邹显卫被判死缓后,通过各种手段弄了个保外就医,最后又造成血案,类似的案件也引起人们对刑罚制度的反思。
结语:
在死缓和死刑之间,在失去生命和12年徒刑之间存在巨大的鸿沟,这是我们有待完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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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鄢烈山:人民城管不为人民需规范阅读原文

鄢烈山时评家原题“城管”的规范再议这里说的“城管”是狭义的,老百姓望文生义条件反射般想到的,是专门对付街头巷尾地摊或流动小贩(广州话“走鬼”)的那种“大盖帽”。广义的“城管”即“城市管理”,行政机...全文↓

鄢烈山 时评家
原题 “城管”的规范再议
这里说的“城管”是狭义的,老百姓望文生义条件反射般想到的,是专门对付街头巷尾地摊或流动小贩(广州话“走鬼”)的那种“大盖帽”。广义的“城管”即“城市管理”,行政机构全名是“城市管理执法局”。我这两天读新闻,广州番禺区城管局负责人称会江村居民“5000人联名意见书只能算一张反对票”,被网民“拍砖”,始知垃圾焚烧厂选址这种事也归“城管”管,我还想当然以为这是市政规划或环保部门管的事呢。
据《中国青年报》5月18日述评《谁给脱缰城管套上笼头》一文介绍:1997年为了节约执法成本,根据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第16条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成立一个“综合执法部门”,集中执行各个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从那时起,全国先后有100多个城市成立了城管执法机构;例如北京,城管部门拥有14项职能,300多项执法权;但是,“城管”代表其他部门行使职能执法,却缺少具体的授权法条,也缺乏相应的权力制约和监督。
广义的“城管”无疑是必需的。像《中国青年报》文章提到的北京城管人员那些事,在马路上堵截漏污水的泔水车、到居民区里劝说居民把放在公共绿地上的大白菜搬回家、劝说服装厂修理快塌下来的广告牌、处罚在路上违法散发小广告的人,诸如此类,总是要人管的。管的人不叫“城管”,叫“巡警”或别的什么名称,还不是一样?
狭义的专门对付流动摊贩的“城管”,并非1997年后才有。上世纪80年代初,我在武汉市青山区政府工作时,区市政建设科(后来区直机构都升格叫局)就下设有城管队,主要任务就是在街头扫荡无证摆摊的,掀摊撵人、没收秤、筐就是常用办法。
“城管”发展到今天,与“强拆”并列为两大热点新闻源,隔三差五就有搅动舆论沸沸扬扬的事件发生。
这些事件若以戏剧为喻,大体有三类。一是悲剧:沈阳下岗工人、街头摆摊卖烧烤的夏俊峰刺死两名城管队员案二审,正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当事双方的家庭都由此陷入困境。
二是悲喜剧或正剧:如这些天被传为佳话的,成都街头,一个卖杨梅的老大爷,杆秤被城管折断,杨梅也撒了一地,一群美女路见不平,挺身上前挡住执法车,坚持要城管协管员向老大爷道歉。谁说中国人冷漠呢?
三是喜剧:城管与摊贩的猫与老鼠游戏,每天都在上演。通常城管人员奉行“穷寇勿追”的原则,吓跑就收手;“走鬼”互相关照“打游击”;路人也有帮他们通风报信的。这两天网上在热炒“法国小贩卖烧饼遇到城管照样跑(有图)”,说的是“上海同济大学几个法国留学生在学校门口推着三轮车摆了个小摊卖法式薄饼,在遇上城管后落荒而逃,围观的同学把此事写成帖子发到了网上,没想到这个法国薄饼摊一夜之间在网上暴红,很多网友都表示要去尝一尝“大战城管的法国烧饼”。
何以“人民城管为人民”,“人民”却不领情,这帮大学生还跟着起哄?
由法国留学生小贩,想起我在几年前的巴黎所见。埃菲尔铁塔是世界著名的旅游景点,那里既有端冲锋枪的反恐特警三人一组在巡逻,也有供人观赏的帅哥骑警,同时也有摆地摊的小贩。塞纳河两岸更有小商品工艺品摊。没有见到“城管”模样的出现过,这种自发秩序是怎么形成的呢?
去年在印度首都新德里,正是英联邦运动会开幕前夕,街上流动小贩神情极其轻松,一对老友一样的人相遇,聊得很开心。今年3月28日,在尼泊尔首都加德满都,参观“世遗”景点斯瓦扬布拉佛寺,见到一个挑鸟笼的男子在景区跟随我们,也不见景区的工作人员撵他。他们似乎觉得这是天经地义的,祖祖辈辈就是这样过日子的。
这样的场景,使我想到城市的“市”,本来就是集市,水陆码头给人们做交易谋生形成的。至于“城”,除了皇上住的紫禁城,也应该是有市坊的;集市固然没有“城管”,那么《清明上河图》所描绘的首都开封城里,有“城管”吗?好像也没有呀。如果用成龙大哥“关于中国人就是要人管”的话为“城管”的存在辩护,是没有说服力的,因为我们的老祖宗并没有“城管”。
是不是,因为我们从单位制、人民公社和计划经济时代过来,已经没有了对社会自治的信仰?是不是因为我们被文化批评家朱大可所说的“权力美学”浸染得太久,太过看重整齐划一和表面秩序,而将“看上去很美”看得高于底层人的生存权?
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如果社会自治的思路(并不排斥政府作用,黑帮占“码头”收“保护费”之类就要靠政府强力取缔)被否定了,那就尽快出台《行政强制法》,规范“城管”的执法行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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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民生】沈洪溥:联合利华想涨就涨很正常 阅读原文

沈洪溥经济学博士联合利华在被约谈、被罚款后,仍然选择涨价了。这在我们这个强调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的国度里当然算是重大新闻。毫不奇怪,制造这类新闻的写手甚至用上了“顶风作案”这样的刺激字眼,让人觉得这家...全文↓

沈洪溥 经济学博士
联合利华在被约谈、被罚款后,仍然选择涨价了。这在我们这个强调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的国度里当然算是重大新闻。毫不奇怪,制造这类新闻的写手甚至用上了“顶风作案”这样的刺激字眼,让人觉得这家外国企业竟然胆敢违抗我国政府部门的命令,实在不仅是贪心逐利,简直是毫无眼力地逆天行事。
可是,在政府约谈、行政处罚之外,有谁为企业的盈亏考虑过呢?
尽管中外企业家们每逢在正式场合说漂亮话儿的时候,都要言必称“企业的成长源于国家、股东、客户、员工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之类的话,但是,正儿八经的职业经理人在出镜扯淡之余,大多数时间是必须为股东们创造价值的,否则一般难免被开掉。一言以蔽之,就算不涨价具备所谓社会责任,也必须保证企业的正常生存。若非如此,坚持以民意为口实,让一个纯粹市场化运作的企业光干些割肉献血做奉献的买卖,不仅不合基本的人情世故,只出不进的日子也难得长久。
所以,我们认为,联合利华此举无须被视作敌我矛盾,乃至被大加挞伐。我们要做的,是以正常心态来检视当前的通胀形势——政府部门不宜一味干预消费品领域的微观价格,民众也不宜一味期盼物价在行政干预下越低越好。只要楼价没有回归合理水平,水电油气等生产资料价格形成机制没有实现充分市场化,仅靠政府对下游环节价格实施硬性管控,注定劳而无功。
一者,干预微观价格,有别于防范行业垄断,并非政府本职,不宜将越位视作本分。从猪肉价格飞涨到路人皆知那天起,平抑物价渐成各级政府政令惠及民生的主要着力点,监管、备案、处罚和控制等多种手段并用,明里暗里就一个要求——不许涨价。但政府行政力介入微观领域的动机看似以民为本,逻辑上却很难站得住脚。某些地区的水电油气价格早以“小步快进”的方式暗地涨了若干轮,就是不见行政强力干预。
以消费品限价论,受益者诚然可能众多,但利益受损者为数却也不少,他们可能是有关企业员工,还可能是企业股东。当这些企业遭受成本挤压、利润缩水时,其实是以实现一种公平,制造另一种不公平。从此出发,价格干预政策旌麾所指,本质已有别于计划经济时代,并非政府让渡自身利益于普罗大众,而是在以某种非市场力量对利益进行重新分配,这是借助公平之名损害效率,并不值得赞赏并提倡。
二者,物价涨幅有其客观规律,民众也需要以正常心态来审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该是个随行就市的指标。卖家诚然希望价格越高越好,而买者则认为再低也不够低。在完全竞争的理想状态下,价格齐刷刷定在边际成本上,当然是完美境界,但现实中,不完全的竞争局面、林林总总的交易成本,乃至品牌、技术、质量等差异性因素都会影响市场接近完全竞争。因此,理性的消费者当以价格是否与质量匹配、消费是否满意为衡量标准,而不宜单纯以高低作为判断定价合理与否的依据。
价格高涨固然源于近来千夫所指的通胀,但价格低迷的通缩滋味也不好受。只要是公平竞争,厂家得到合理利润,消费者得到优质产品和服务,便是次优且现实的理想。物价基本不动、收入连续增加当然是市井小民的理想,不过更靠谱的愿景,还是让真实的居民收入增速快于物价涨速。最需要警惕的是,一切都仰仗行政干预。要知道,今天,我们向那个无所不能的非市场力量求告,期冀得到一点点好处;明天,这个无所不能的非市场力量同样可以轻易地拿走我们的一切。
再说句题外话,政府部门操作政策即便是针对价格,也不应厚此薄彼。都是体制内衙门,不能有些部委对近年来房价翻数倍只是劝诫、警告,有些部委却对方便面、洗发水价格涨几个百分点就开出百万罚单,这是“只打苍蝇、不打老虎”的做法,注定是一场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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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说法】茅于轼:高利贷不是剥削 是利国利民大好事阅读原文

茅于轼著名经济学家 "您累不累?" "不累。"略带微笑的茅于轼肯定地答道。这位82岁高龄的著名经济学家,近年来受邀演讲,长年奔波于国内外各个城市,每次话题总离不开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教育、房子、土地、民...全文↓

茅于轼 著名经济学家
"您累不累?"
"不累。"略带微笑的茅于轼肯定地答道。这位82岁高龄的著名经济学家,近年来受邀演讲,长年奔波于国内外各个城市,每次话题总离不开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教育、房子、土地、民间借贷等问题。但也由于质疑18亿亩耕地红线、建议"廉租房无厕论"、反对福利国家、提出个税起征点应提高到8000元等观点引来无数鲜花,还有板砖。
5月中旬,浙江宁波。新金融记者见到了这位被评为"当代中国最有道德修养和良知的经济学家"茅于轼。由于年龄的原因,他不得不戴起了助听器,最近据说心脏也时有不适。访谈间,茅于轼的妻子赵燕玲非常默契地安坐一旁,静静地聆听。
谈及近年来备受争议的民间借贷,茅于轼认为,导致民间借贷利率这么高的推手是国家对金融的垄断。他直言,不放开民间借贷也不是办法,要让大家先做起来,在实践中总结经验。而针对每当政策紧缩之年,不少中小企业生存困窘、"叫苦连天",茅于轼也给出了解答。
高利贷不是剥削
新金融:近年来,民间借贷颇受争议,其利率绝大部分高于银行基准利率的四倍(四倍约合年利率25.24%),甚至被称为高利贷,您怎么看待?
茅于轼:我觉得高利贷很好,这是资金优化配置的结果。资金应该配置到效率最高的项目上,也就是能够支付最高利息的项目上。这和拍卖一样,商品应该卖给出价最高的人,谁也没有说商品应该卖给出价低的人。
新金融:目前,高利贷超过了很多中小企业1%~10%的年投资回报率,导致很多企业负担不起,有人说高利贷利滚利,像吸血鬼一般会把中小企业的血吸干,您怎么看这种观点?
茅于轼:这个道理很简单,现在有个东西,比如房子,现在要100万元,我出不起价但我还想买,你怎么评论这件事情?或者一本书30元,我很想买,但是我没有这么多钱。现在民间借贷这个利息,你不愿意借,别人就借去了,你没有理由说他出的利息高,不许借给他,必须借给你。市场经济就是通过价格来配置资源,任何一个东西都是有价格的,你付不起价格你只好不买。
新金融:您是说,如果企业付不起这种利息就不应该去借?
茅于轼:对,还有一点,为什么利息这么高,就是因为政府不鼓励大家做,造成供给严重不足。如果做的人多了,利息自然就下来了。
新金融:在企业资金不足的背景下,部分中小企业铤而走险借钱,被视作企业最后一根救命稻草的民间借贷利率高企也引发争议。
茅于轼:这个没道理,你企业的原材料是不是也贵,土地是不是也贵,你的劳动力是不是也贵?不能埋怨(民间借贷)市场利息价格太贵,你没法偿还就不要去借;或者说这个老板走错路了,你不该干这个。很多人抱怨现在经营越来越困难,简直是活不下去,道理就是这个企业该关门该转行了,你老守在那里,当然是越来越难了。老板要去想办法发现新的投资机会,企业家的本事就是不断去发现新的市场需要,能够灵活地改变你的行业。
新金融:民间借贷的主要问题在哪儿?
茅于轼:现在民间借贷主要还是无法可依,政府不太支持这种业务;另外就是垄断,国企能干好的不许民企和个人去干,国企干不好的也不许民企和个人去干。同时,现在的主要障碍是人们认为放高利贷是剥削。他不懂得放高利贷是为社会创造财富,是利人利己、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对繁荣经济有非常大的作用。
谁是民间借贷的推手
新金融:在浙江,不少人不做实业而转做资金生意,带来"产业空心化"之说。
茅于轼:(笑)我们有个错误的认识,认为银行业赚的钱是假的,不是创造财富;种地赚的钱是真的,这是创造财富。这个观点是完全错误的。钱是一样的,都能买东西,通过各种方式赚的钱购买力都是一样的。其实,只要你不损害人家的利益,你赚了钱就是创造财富,你亏了钱就是消灭财富。
新金融:有人说,现在有些政府工作人员和银行工作人员也在充当一个金融掮客的作用,间接参与到民间借贷,您对这种行为怎么看?
茅于轼:这个对金融是有好处的,你记住一条,只要是双方同意并且不损害任何第三方利益的活动是一定能创造新财富的。有些掮客,你相信我的话把钱给我,我帮你赚点钱,他也同意了,这就是双方同意。当然不能有欺骗了,欺骗的同意等于不同意。
新金融:您如何理解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三者的关系呢?
茅于轼:非法集资是源于国家垄断资金,我们的银行都是国家办的,银行的生命线就是大家的存款,大家不存款,银行马上就死了。它为了垄断金融,不许别人搞金融,只许国家搞金融,这正好是我们国家的大毛病。
因而,应该开放民间借贷,我们就可以选择不一定把钱存到国有银行,如果更多的人搞民间借贷去了,全社会的效率就大大提高了,资金运用的效率也就大大提高了。
新金融:您是说,导致民间借贷利率这么高的推手是国家垄断金融?
茅于轼:非常对。政府一方面不许大家搞民间借贷,搞得民间利率这么高,然后又说民间借贷有多么坏。借同样的钱,数量是一方面,质量也有不一样,好质量的钱价格就是可以贵点的。什么叫钱的质量不一样?借同样一笔资金,到银行不一定借不到钱,但是你可能得花三个月的时间,包括无数的申请,还有请吃饭等,这个贷款就是低质量的钱。而民间借贷,你今天要,可能明天后天就给你了,不要担保也不要抵押,这个利率肯定是高的。
应开放民间银行
新金融:在目前监管体系和市场诚信环境不完善的情况下,放开民间借贷会不会引发新的担忧?
茅于轼:这当然是有点问题,但是说老实话,现在民间借贷出的问题没有大银行出的大,一个贪污犯可以贪污几千万,连行长都贪污。小的民间借贷也会出问题,但是据我所知,出问题不太多的,有总归有,但没有形成金融市场的大问题。
新金融:也有观点认为,放开民间借贷这个市场需要诚信的市场环境为前提,也许正因为如此,国家不敢放开民间借贷市场。
茅于轼:这个是没有办法的,中国这个社会信用程度很差的,赖账的事、有纠纷的事比较多。但不放开民间借贷也不是办法,应该让老百姓逐渐在实践中去懂得怎么做对人对己都有利,以调整自己的行为。最好是让大家先做起来,在实践中不断去总结经验。
新金融:如何去合理地发展民间借贷?
茅于轼:我觉得应该出台一个法律,肯定民间借贷的合法性。用自己的钱去做民间借贷是不需要监管的,但你用别人的钱去赚钱需要监管,民间集资可能会有点问题。
新金融:您所说的民间集资怎么界定?
茅于轼:就是你把钱给我,我来用你的钱赚钱。这与民间借贷不同,民间借贷就是私人借贷,主要是用自己的钱。民间集资用别人的钱赚钱很有风险。但这个界限很难划分清楚。
新金融:针对包含民间借贷在内的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您有哪些建议?
茅于轼:首先应开放民间银行,现在开了个小口,小额贷款公司,但是那个不是金融业,那是用自己的钱赚钱,金融业就是用别人的钱赚钱,你要允许其吸收存款,大笔转贷资金。
新金融:您对于今后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前景乐观吗?
茅于轼:不乐观,现在政府对于很多垄断行业不肯退出,金融业是最明显的一个例子,还有石油、通信都不轻易让民间资本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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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羽戈:“社会抚养费”是个什么东西 阅读原文

羽戈青年学者 “社会抚养费”之名,孕育于2000年,诞生于2002年,此年9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它有两个前身,其一曰“超生罚款”,其二曰“计划外生育费”。这么一说,你就该明白社会抚...全文↓

羽戈 青年学者
“社会抚养费”之名,孕育于2000年,诞生于2002年,此年9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它有两个前身,其一曰“超生罚款”,其二曰“计划外生育费”。这么一说,你就该明白社会抚养费之所指。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为什么还美其名曰“社会抚养费”呢,听起来好像学院派的冬烘先生为蛊惑受众而制造的晦涩而宏大的概念。据法规,这项费用的用途,乃是“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和“社会”勉强挂上了钩,与“抚养”有何关系?
对照现实,便可知社会抚养费的真面目。正如鲁迅文学奖的某些奖项构成了对鲁迅的严重侮辱,所谓社会抚养费,与“社会”、“抚养”并无任何关系。
据《法治周末》报道,在河北威县枣园乡枣园村,征收社会抚养费已经是一项强行摊派的政治任务,乡政府下达到村里,村委会再下达到各小组。不管该村是否存在计划外生育,都得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完不成任务,村干部就得交公章(免职)。为此,村委会只能“放水养鱼”,即“动员村民去超生”。左手执法,右手违法。
当然,在许多农村,不用村委会放水,鱼会自我繁殖。计划外生育户几乎每年都不缺,这就引发了另一种悲剧。在河北沙河市南汪村,刘士岭于六年前计划外生育二胎,因交不起2万元社会抚养费,村委会坚持不给孩子上户口,无户口便无法入学。屡遭挫败,刘士岭服毒自杀。
最吊诡的问题在于,社会抚养费收了上去,所作甚用。《法治周末》记者在采访期间,听到了“市县靠土地,乡村靠生育”的说法。乡村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先上缴国库,然后县政府再返还乡政府,返还比例不一,一般是70%或80%,最高可达90%。这模式,有些像返利网。可我通过返利网买了好几次东西,最多才返利5%。
如此即可明了,所谓社会抚养费,在很多地方,乃是种植于计划生育国策土壤之上的一株合法的摇钱树,每年摇两次,对基层政府来讲,钱财滚滚而来。一些地方的乡政府干部正借此“致富”,像上面说到的枣园乡政府,此项收入每年最低150万元。
2009年,有网友公布了一个镇计生服务站的社会抚养费支出分配:总计191万元,11.5%上缴镇政府,21%用于职工工资,0.42%用于独生子女奖励,0.25%用于手术服务费(这本应是大宗,却不足5000元),余下那些钱,则列为“其他支出”。不便明示,则一笔带过,所谓黑账是也。
这便成就了一笔生意,以计划生育政策为媒介,以官位为利器,以超生儿为商品。在农民超生前,或不动声色;超生后,则设置重重关卡,社会抚养费多收一笔是一笔,有时连发票都不开,毫无职业道德。取之于民,用之于己。对超生者及其家庭而言,“社会”从未尽到抚养的义务,这笔费用相当于他们向权力者缴纳的人头税。然而,基层政府沦为生意人,并非最大的悲剧;在某些地方,基层政府则直接扮演了人贩子的角色。
也许,对农民而言,还是“超生罚款”和“计划外生育费”听来更加敞亮;叫什么“社会抚养费”呢,犹如一辆奥拓,偏要扮成奥迪的样子。这一打扮,其性质也变了,变成了所谓的行政性收费,而非行政处罚,尽管它实实在在是一项罚款。为什么要整容呢?因为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假如社会抚养费被归之为行政处罚之一种,那么,超生者挨过了两年,便不用再交这笔费用。如此,乡村干部的生意还怎么做?正如你不让某些地方政府卖地,它们的个别官员还怎么致富与腐败?
现在看看,社会抚养费是个什么东西呢?它高举“社会抚养”的正大名目,实际上与此毫无关系。它是有法(哪怕是恶法)可依的行政收费,在一些地方却更像基层政府与民争利的生意。它与行政处罚血脉相连,却不归《行政处罚法》管辖。它植根于计划生育,却一步一步将这项国策推向了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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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废】陈杰人:慎用死刑,最高法可以走得更远 阅读原文

陈杰人媒体人最高人民法院5月24日发布的2010年年度工作报告提到,今后,将在全国范围内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宽严相济政策,对不是必须判处死刑...全文↓

陈杰人 媒体人
最高人民法院5月24日发布的2010年年度工作报告提到,今后,将在全国范围内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宽严相济政策,对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报告还要求,今后的死刑二审案件要全部开庭审理。
我赞同和支持最高法的这个态度,因为它是基于刑事司法的理性和对生命的敬畏,就死刑问题所规定的迄今最严格的政策。这样的政策,不仅是法治的进步,也是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的进步,还是文明的进步。
从历史来看,死刑最早起源于氏族社会的战争,那时候,氏族之间战争结束后,通常会将俘虏杀掉以报仇恨。可见,死刑从一开始就充满了血腥的报复色彩。至今天,人们通常所说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依然显露出浓厚的报复心理。
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理性的张扬,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一方面,死刑是对“天赋人权”原则的悖反,因为生命是上天所赐,任何人不应该基于任何理由杀害另一个人;另一方面,死刑并不能如人们所想象的那样具有当然的制止犯罪的效果。一个最有力的反问是:如果认为死刑是有效的,那么为什么一直有那么多人犯死罪呢?
自从200多年前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写下了著名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以来,有关死刑的废除问题,就成了法学家、思想家、哲学家、公共管理者和社会各界热烈争议的话题。从当初死刑应不应该废除之争开始,人们慢慢达成共识,即死刑最终应该被废除,但鉴于历史、文化和司法传统等复杂因素,在没有彻底废除之前,首先应当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同时应该尽量减少死刑的适用。截至2009年,全世界已有117个国家和地区从法律上彻底废除了死刑或者事实上废除了死刑,保留死刑的国家只有78个。
但在中国,民众对死刑的迷信程度依旧较高,中国社科院和国家统计局曾于1995年进行民意调查,结果表明95%的人反对废除死刑。这些年尽管这个比例有所降低,但民间崇尚死刑报复的人还不是少数。
如果说国外对死刑的废除,是从政治家开始的,即由政治家通过议会等立法机构,推动废除死刑的步伐,那么在中国,推动人们摒弃报复思想的,主要还是司法的带动。这一点,尤以最高法院自2007年起收回死刑核准权并严格死刑适用标准后的行动为闪亮点。
很多人注意到,2007年后,中国各地实际执行的死刑人数大幅度减少,因为一些地方的中院和高院在一二审宣判的死刑,相当一部分到了最高法院没有被核准,并最终改判死缓或者无期。此后两三年,各地法院慢慢熟悉了最高法的“尺寸”,开始慎用死刑判决,一、二审判处死刑的人数大幅度减少,尤其是对于那些激情犯罪的被告人,通常不会判死刑。
司法实践中贯彻少杀、慎杀的原则,并没有导致之前一些人想象的“减少死刑会刺激犯罪的增多”,相反,这个社会保持了平稳的发展。实践证明,死刑执行得宽与严,与犯罪的多寡,并无必然联系。这些实践,甚至也成了刑法修正案(八)最强有力的实证基础。这次修正案,一次性减少了13个非暴力的经济犯罪的死刑,实乃多年来中国刑事立法的重大进步。
现在,当多数人已经就限制死刑和慎用死刑达成了共识之时,基于中国传统文化和民众心理,依然有必要对死刑的适用保持更加严谨的规范。这里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法律没有废除死刑之前,不能以慎用死刑为名,放纵那些本该判死刑的犯罪;二是对慎用死刑应该有更加明确的操作标准。我认为,对于后者,至少有三个规则需要明确:
第一,适用死刑的必须是证据确凿、排除了一切合理怀疑的恶性犯罪案件。对于那些虽然民愤极大、情节恶劣的犯罪案件,如果案件存在疑点,就应该一律不判处死刑。
第二,对于事出有因的案件,如被害人有过错,犯罪人有错误认识、为生计所迫,犯罪人为了其他善意目的等案件,只要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并且取得了被害人或家属谅解的,也一律不判死刑。
第三,虽然法律尚未全部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但在这个问题上,最高法院可以再往前跨进一步,即对那些非暴力犯罪,除非极个别案情特别重大、社会危害极大的案件,规定基本不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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