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阻隔膜:洛阳市2011年全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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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全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意见

 



    2011年,全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工作规划》和中央、省、市纪委全会精神,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统领,突出重点,树立典型,整体推进,注重创新,继续规范完善“四议两公开两代理一监督”工作机制,不断强化农村基层反腐倡廉教育培训,健全完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制度建设,继续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监督检查强农惠农资金及政策的落实情况,严肃查处涉农违纪违法案件,为全市农村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2011年全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重创新、抓特色、出亮点、上水平。     一、不断强化农村基层反腐倡廉教育培训     1.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各有关职能单位党组(党委)要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相关文件和要求作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通过集中学习等方式,重点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河南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办〔2007〕8号),洛阳市《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意见》(洛办〔2007〕18号),《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央、省、市纪委全会精神和我市2011年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等内容,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责任感。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市有关涉农单位党组(党委)     2.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和创新经验总结。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农廉办     3.抓好县级纪委领导班子成员、新进纪检系统人员、乡(镇)纪委书记、办事处纪工委书记的培训,分期分批安排在市委党校进行。     责任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     4.抓好行政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班子成员的培训。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     5.抓好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农廉办     6.抓好“三资”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和村报账员的业务培训。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局     二、健全完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制度建设    (一)认真执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7.认真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意见》(豫办〔2008〕3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意见》(洛办〔2009〕11号),坚持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落实责任分解、严格督查考核、重视结果运用、严肃责任追究。按照“县委是关键,乡镇是基础”的工作要求,县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具有可操作性的办法。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主要任务,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协调指导。 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主要领导,要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以责任分解、责任追究、责任考核为工作重点,切实履行责任,做到一岗双责。纪检监察机关要明确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分管领导,搞好组织协调,配齐配强农村党风室人员力量,搞好工作规划。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纪委     8.各县(市)区农廉办要全面掌握各乡(镇、办事处)的工作情况,建立责任制工作台账,加大平时考核力度,严格责任追究,组织实施考核工作,提出最终考核等次意见,报县(市)区委审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农廉办     9.各县(市)区要以“双述双评”活动为载体,加强对乡镇、基层站所和村干部的民主评议、民主监督,把组织检查考核与群众的民主评议相结合,并将考核评议结果作为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创新工作方法,注重培养示范单位,通过典型引路,以点带面,梯次推进的方法,促进我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深入开展。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纪委、组织部     (二)坚持落实农村基层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制度     10.按照村民自治的要求,不断健全完善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为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为村务管理和决策执行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为村务监督机构的村民自治机制,落实“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和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凡与农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村级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四议两公开” (即党支部提议、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结果公示)程序研究决定。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     11.深入开展乡镇党务、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工作,深化乡镇机关、基层站所办事公开工作,制定年度村务公开工作意见,统一规定村务公开的时间、内容、形式等。 公开时间:将每月的6日定为全市统一的村务公开日。 公开内容:制定统一的全市村务公开目录,重点公开各项涉农收费依据、标准以及强农惠农、救灾扶贫等资金使用落实情况,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对村干部的民主评议、考核和经济审计结果等村民要求公开的事项。     公开形式:全市所有行政村至少要建立村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大台历这两个固定的公开阵地,并增设意见箱、建议栏、回音壁等互动版块,此外还可采取公开信、明白卡、乡村大喇叭广播、手机短信、民情日记、电子显示屏公开或网络公开等形式。各县(市)区要对所辖行政村村务公开阵地的规格和模式等进行统一规范。     要建立村务公开预警机制和反馈机制,坚持村务公开与“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紧密结合,与“三资”管理工作紧密结合,与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紧密结合。将监督检查贯彻始终,将责任追究贯彻始终。民政部门负责村务公开工作的落实和深化。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督促检查,对公开不到位的予以问责和追究。 责任单位:市县两级纪委、民政局     (三)继续深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机制     12.建立健全村干部值班制度。在村委会显著位置公示值班干部姓名及联系电话,方便群众办事。     责任单位:市县两级组织部门     13.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巩固清理规范乡村财务工作成果,进一步澄清农村集体(包括村民小组)“三资”底数,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乡村两级新增债务,逐步化解已有乡村债务,为农村经济发展减轻负担。加强乡镇“三资”监督管理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逐步推广“三资”电算化管理,减少制度执行的弹性和人情因素干扰,提升制度刚性。继续加强对“三资”中心工作人员、村组干部和村报账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提升“三资”管理水平。     责任单位:市县两级财政局、农业局、农廉办     14.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动态监管,严格按照《关于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洛农廉办〔2009〕4号)要求,严格执行报账审批程序。行政村各项支出必须注明用途由经手人签字,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签字)并签署意见,再经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联签,或按支出金额审批权限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会议纪要,一并报乡镇“三资”监督管理中心审定入账。坚决杜绝“三资”管理中心人员“吃拿卡要”现象,严格禁止未经村组同意,由“三资”代理中心直接代扣、划转、挪用农村集体资金等现象,类似问题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农廉办     15.进一步开展村级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利用“三资”管理中心平台,对全市村级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和乡村两级债权债务进行专项审计,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与审计有机结合、相互促进。主要审计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理、决策程序是否正确、签批手续是否完备等。     责任单位:市县两级审计局     配合单位:市县两级组织、监察、财政、农业等部门     (四)继续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16.通过举办培训班、进行监督业务讲评、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提升教育培训水平,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县乡两级纪委要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村务监督工作的督查指导和检查。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做到有人员、有牌子、有印章、有办公场地、有工作制度、有会议记录。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纪委     配合单位:各乡(镇)党委、纪委,各县(市)区民政局、农业局、财政局     17.切实落实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工作补贴的经费保障。各县(市)区要按照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关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工作补贴保障制度的通知》(洛纪文〔2011〕1号)要求,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工作补贴列入财政预算,按月发放到位。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8.做好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在2011年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同时,对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要明确乡镇纪委对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的提名权;要明确乡镇党委对主任及成员候选人的审核权;要制定程序严密的选举办法;要做好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备案工作等。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纪委     (五)推行农村基层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度     19.按照省推行农村基层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度的有关部署,在乡镇建立便民服务中心、在村设立便民服务站,逐步将适合本辖区、本单位的审批和服务项目纳入为民服务全程代理中心,方便群众办事。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审批和服务项目需要纳入为民服务代理中心的各单位     20.加大对农村基层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审批和服务项目需要纳入为民服务代理中心,却迟迟不将其纳入中心的单位进行调查和处理;对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村便民服务站代办员不按规定办理群众合理申办事项,推诿扯皮、吃拿卡要、未按规定时限办结,甚至违规违纪损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等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纪委     21.深化乡镇机关、基层站所办事公开工作,健全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联系服务群众制度,加强对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村便民服务站代办员的培训管理,提升中心人员服务意识和整体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2.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考核评价、激励惩处、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提高农村基层为民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纪委    (六)创建党风廉政建设示范村(社区)     23.按照“廉政文化全面覆盖,廉政制度全面落实,阳光工程全面推行,群众诉求全面解决,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标准和要求,在各县(市)区创建100个党风廉政建设示范村,其中,9县(市)各创建10个,洛龙区创建7个,吉利区创建3个。同时,进一步深化各城市区党风廉政建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示范村要做到“五个全面”,示范社区要做到前“四个全面”,以点带面抓好工作,创造好的经验做法。     责任单位:市县两级纪委、农工委(农办)     三、加强对强农惠农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4.加大对强农惠农政策和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涉农资金监管,严格决策程序,规范审批,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利益。     责任单位:市委农工委、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25.把解决盲目乱占耕地、纠正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征收征用过程中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重点纠正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承包地、以租代征侵占截留农民流转收益等突出问题。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     26.加强对农民直接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对补贴对象的评议、审核程序,完善“一卡通”等发放形式,确保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直补等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农民手中。对资金投入多的项目、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进行重点监督。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委农工委、市农业局、市农机局 27.加强对扶贫救灾、救济等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和基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退耕还林资金和移民补助资金等,发挥强农惠农投入的最大效益。 责任单位:市扶贫办、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林业局、市移民局     四、加大对涉农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28.坚决查处截留、挪用、贪污国家对农民直接补贴资金、发展现代农业和农村公共事业资金、扶贫和救灾资金物资等行为,重点查办农村基层干部虚报浮夸、与民争利案件,贪污挪用、骗取套取、截留抵扣强农惠农资金案件。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 配合单位:市委农工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     29.坚决纠正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截留扣缴流转收益,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不及时足额到位、社会保障不落实等问题,严肃查处在土地承包、流转和土地征收征用过程中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案件。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 配合单位: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审计局    30.坚决制止在农民建房、计划生育、殡葬、用电用水和务工经商等方面存在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和哄抬农资价格等坑农害农行为。坚决反对和制止宗教、宗族势力插手农村经济社会事务管理行为。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    31.严肃查处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在村委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利用家族势力搞不正当选举等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案件,参与赌博、借婚丧喜庆收钱敛财等案件。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信访局、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法院、市司法局     32.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等涉农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督促、指导或直接查处涉农重大违纪违法案件。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     配合单位:市信访局、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司法局     五、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33.各级党委、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县委是关键,乡镇是基础”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     34.各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要明确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分管领导,建立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明确具体工作任务、措施和要求,制定工作考评办法和奖惩措施,搞好组织协调,抓好工作落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组织部     35.市县两级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之间要相互加强联系沟通,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成员单位和有关涉农部门要及时向联席会议汇报工作进展,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切实发挥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责任单位:市县两级农廉办     36.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推行暗访工作机制,用暗访的方式促进各项工作高效、保质、保量落实到位。暗访后对有关单位进行情况反馈,指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加以指导,明确整改期限。对落实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或责任追究。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     37.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在推进工作中,要注意把握重点,培养典型,创造经验,提升水平。要善于搜集、发现、基层工作的特色亮点,总结其做法和经验,为此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县(市)区纪委每月向市农廉办报2篇以上信息,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月向市农廉办报1篇以上信息。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纪委、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发布日期: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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