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少珍:山西关于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的分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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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的分解意见 晋纪发(2006)15号  

    为了保证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的落实,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提出如下分解意见。
    一、要针对农村实际,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培训内容,科学制定培训计划,认真组织教育培训工作。培训的重点对象是乡(镇)、村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2008年之前,农村基层主要领导干部要全部接受培训教育。 (省纪委、监委牵头,省委组织部配合)
    二、突出抓好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政策法规和党纪教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把学习《江泽民文选》作为重要任务。(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广电局配合)
    三、结合农村基层特点,编写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手册、简易教程等读本,制作廉政专题片、幻灯片等教育课件。(省纪委、监委牵头,省委宣传部配合)
    四、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现代远程教育的作用,通过主题教育、集中教育、形势报告会、讲党课等形式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开展廉政教育。(省委宣传部牵头,省纪委、监委,省广电局配合)
    五、大力宣传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弘扬勤政为民、廉洁奉公的良好风尚。同时,利用近年来查处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省纪委、监委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配合)
    六、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完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大宣教格局。组织和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农村廉政文化建设。通过创办文化室、图书室、文化大院、文化大讲堂、民间剧团等,鼓励乡村文化工作者创造适合农村特点的廉政文化产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宣传教育活动,树立良好的乡风民风,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氛围。(省文化厅牵头,省纪委、监委配合)
    七、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包括基层站所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规范。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要深入农村调查研究,认真解决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乡(镇)要坚持包村联户制度,对领导干部进村入户的任务、时间等作出明确规定,切实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省委组织部牵头,省纪委、监委配合)
    八、健全乡(镇)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省委组织部牵头,省民政厅配合)
    九、完善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制度。(省民政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厅配合)
    十、落实农村基层党组织生活会制度。(省委组织部牵头,省纪委配合)
    十一、健全农村基层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制度。(省纪委牵头,省委组织部配合)
    十二、完善乡镇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省审计厅牵头,省监委配合)
    十三、逐步建立和完善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省农业厅牵头,省审计厅、省监委、省民政厅配合)
    十四、推行村干部勤廉双述、村民询问质询和民主评议制度。(省民政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监委配合)
    十五、完善乡(镇)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银行账户、银行存款、现金、债权债务、票据使用和会计档案的管理,健全财务预决算、开支、审计监督制度。对财务管理混乱的乡(镇) 进行集中清理整顿。进一步完善乡(镇)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制度。(省财政厅牵头,省审计厅,省纪委、监委配合) 
    十六、完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银行账户、银行存款、现金、债权债务、票据使用和会计档案的管理,健全财务预决算、开支审批、审计监督和村民理财等制度。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的基础上,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引入社会中介机构为村级财务管理服务。对财务管理混乱的村进行集中清理整顿。进一步完善村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制度。(省农业厅牵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纪委、监委配合)
    十七、制定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等管理制度。(省农业厅牵头)
    十八、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煤炭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投标制度。(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十九、规范滩涂、水面等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投标制度。(省水利厅牵头)
    二十、规范湿地的开发利用,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投标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草权制度改革。(省林业厅牵头)
    二十一、积极推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省农业厅牵头)
    二十二、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和农村基层站所管理体制改革。(省编办牵头,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配合)
    二十三、完善农村基层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认真总结一些地方公开推选的经验,扩大候选人提名中的民主。积极推行村党支部选举的“两推一选”办法。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健全农村基层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省委组织部牵头,省民政厅配合)
    二十四、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依法开展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重点解决选举中宗族势力干扰等侵犯农民群众民主权利的问题。(省民政厅牵头,省委组织部配合)
    二十五、县(市、区)要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制定规范农村基层公务接待活动的管理办法。村、组不准招待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驻村或包村干部需在当地用餐的,一律按实际用餐费用交纳伙食费。(省财政厅牵头,省纪委、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农业厅配合)
    二十六、逐步推进农村基层干部职务消费制度改革。(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农业厅配合)
    二十七、乡(镇)政权机关和基层站所要按照公正、便民、勤政、廉政要求,利用方便快捷的形式,重点公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工作政策,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等情况以及其他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全省要统一编制乡镇政务公开目录。县(市、区)要制定配套制度,加强对乡镇政务公开的检查。积极建立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探索推行农民群众办事全程代理制等方便农民群众办事的有效途径。学校、医院、供水、供电等与农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公用事业单位要大力推行办事公开制度。要把办事公开纳入政风行风评议的范围,定期开展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向有关部门反馈。(省纪委、监委牵头,省纠风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八、以财务公开为核心,把各级政府支农惠农政策、社会各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项目、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资金及其使用情况、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情况以及对村干部的民主评议、考核和审计结果等事项,及时纳入公开内容。县(市、区)负责编制村务公开目录,对年度公开、季公开、月公开以及及时公开的事项要分别作出明确规定。对群众关心的问题,实行点题、点名、限期向群众公开。制定对不公开、假公开、不及时公开的责任追究办法。乡(镇)要把贯彻落实村务公开制度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省民政厅牵头,省农业厅、省纪委、省委组织部配合)
    二十九、制定党务公开的具体办法,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进行公开。(省委组织部牵头,省纪委配合)
    三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各项措施,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坚决反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坚决反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严禁没有实质内容的升级达标和评比活动。坚决防止和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的错误行为,力戒新农村建设中的形式主义。(省委办公厅牵头,省纪委配合)
    三十一、检查对农业和农民直接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省财政厅牵头,省纪委、监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配合)
    三十二、检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政策、农村社会事业支持政策等落实情况。(省发改委牵头,省财政厅,省纪委、监委配合)
    三十三、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支农资金使用的管理规定,按照透明、规范的要求安排支农资金,通过招投标方式实施支农项目。(省财政厅牵头,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配合)
    三十四、积极运用“一卡通”等简便、直接的形式,确保补贴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农民手中。(省财政厅牵头,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纪委、监委配合)
    三十五、加强审计和稽查,纠正支农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保证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省审计厅牵头,省纪委、监委配合)
    三十六、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坚决纠正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健全土地流转制度。(省农业厅牵头,省纪委、监委配合)
    三十七、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占用规模,防止违法批地、乱占滥用耕地。加大对农村土地征收征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征地程序和补偿标准。(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纪委、监委配合)
    三十八、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
    三十九、全面落实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项审计和公开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土地征收征用问题较多的地区进行重点检查,切实纠正和查处拖欠、克扣、挪用、侵占、贪污征地补偿费的行为。(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纪委、监委配合)
    四十、严肃机构编制纪律,防止和纠正乡镇机构改革中违反规定设置机构、超职数、超编制配备人员以及弄虚作假 “吃空饷”等问题。(省编办牵头,省委组织部配合)
    四十一、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投入足额到位和合理使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的行为。(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四十二、督促有关部门规范转移支付和乡(镇)开支范围,及时发现和解决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县乡有更多的财力投入新农村建设。(省财政厅牵头)
    四十三、认真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坚决制止在农民建房、用电用水和务工经商等方面存在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制止违反涉农税收、价格及收费“公示制”和乡(镇)、村级组织、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规定的行为。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管,坚决纠正农村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认真解决在扶贫、救灾、救助、移民等款物管理和使用中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农资和哄抬农资价格等坑农害农行为。深入治理违法排污、乱砍滥伐林木、过度开采矿产等破坏农村生态环境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农民上学难、上学贵,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省纠风办、省农业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劳动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局、省物价局、省扶贫办配合)
    四十四、严肃查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重点查处截留、挪用、侵占、贪污支农资金和征地补偿费案件,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案件,特别是涉及土地、林地、湿地、煤炭及其他矿产资源和环境污染等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案件,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案件,选举中拉票、贿选等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案件,参与赌博、借婚丧喜庆收钱敛财等案件。(省纪委、监委牵头,省政法委配合)
    四十五、畅通信访渠道,倾听民声民意,认真解决农民群众来信来访问题。实行领导干部包案制,真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省信访局牵头,省政法委、省纪委、监委配合) 
    四十六、要建立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各级也要建立相应制度。(省纪委牵头)
    四十七、认真总结和推广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先进典型和创新性经验。(省纪委牵头,省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配合)
    四十八、建立健全县乡两级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县乡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班子成员要根据分工,切实负起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乡(镇)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向村级延伸,制定相关配套规定,严格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注重对考核成果的运用。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每年年底要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省纪委牵头)
    四十九、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协助党委和政府研究制定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实施方案,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省、市、县(市、区)纪委要建立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常委联系点制度。改革和完善农村基层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整合工作力量,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主要任务,加大工作力度,狠抓落实。充分发挥党员议事会、村民代表议事会和村民理财小组的监督作用。村党支部要设立纪检委员,在此基础上,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建立村纪检监督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等形式的村级监督组织,聘请党风廉政监督员、联络员,逐步完善村级监督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要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抽查。(省纪委、监委牵头)
    五十、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有关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任务分工,研究制定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计划,并把其纳入本部门业务工作、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要紧密结合农业和农村工作实际,立足于本部门本系统的业务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针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省直垂直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与地方党委、政府共同抓好基层站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办法。(省纪委、监委牵头,省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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