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蛋馅包子视频: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制度探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01:06:34

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制度探析

中共临沂市纪委派驻一组书记  孟新生

 

    党的十七大要求“健全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探索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方式方法,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如何适应新体制,使其更好地履行职责,仍需要不断总结、思考和完善。下面,试就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制度的发展,作一探讨。

 

    一、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提出与发展

 

    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是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自上而下试点、探索并循序渐进推开的。十五大召开不久,中央纪委就着手开展对纪检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直接领导的试点。2001年,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作出了“纪律检查机关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决定,这是首次对“双重领导体制”的重大创新和变革。2002年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按照“调整职能、理顺关系、总结经验、有序推进”的要求,先后在卫生部等8个部门进行了派驻机构统一管理试点。2003年,吴官正同志在中央纪委全会报告中指出:“积极稳妥地开展对派出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试点工作。”这是试点以来,首次比较具体地向社会公开这个问题。2004年,中央召开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会议,提出全面实行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此后,各省、市、自治区相继开展了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试点工作。2005年,山东省对省直单位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实行了统一管理;2008年,在潍坊、滨州开展了市级派驻机构统一管理试点工作。临沂市对市直部门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于2009年8月21日完成;所辖县区的统一管理工作,将于2010年上半年全部完成。

 

    从这些年实践看,实施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对驻在单位权力运行重点环节与部位实施了有效监督,在党内和行政方面,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监督作用, 既完善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促进了派驻机构职能作用的发挥,又对抓好反腐倡廉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起到了重要的保证和促进作用。

 

    二、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在我国反腐倡廉建设建设中,纪检监察派驻工作推行了二十多年,统一管理工作也探索了十余年,这是一个随着反腐败斗争实践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建立和趋于完善的过程。在这一制度深入落实中,一些操作层面问题不断显现。表现为:在思想上,存在着“搞完改革,就完成任务”的思想误区。在任务部署上,纪检监察机关只是宏观提要求,派驻机构则满足于照搬、照转。在检查考核上,缺乏科学具体的评价标准。在协调配合上,派驻机构与机关室和其他派驻机构间的沟通较少。政治待遇上,归口派驻机构了解上级政策和信息少。在后勤保障上,派驻机构经费难以保证有效运转。在作用发挥上,派驻机构集中办公,与驻在单位业务、人员接触少,存在监督难、监督不细的现象。

 

    分析上述问题,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责任意识不够强。有些领导认为统一管理是上级安排的“硬任务”,必须完成。但思想上有顾虑,担心其大胆开展工作会带来负面影响。有的认为,推动派驻机构工作比较难,外地有成功经验后,学学即可,不愿承担风险。

 

    二是履行职责不到位,创新意识不够强。派驻机构都被赋予了监督、查处等职能。但执行却不到位。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支持不够,另一方面,派驻机构人员以前大都在其他单位工作,业务不熟,更谈不上开拓创新。

 

    三是工作指导不到位,考核评比不够严。纪检监察机关各室负责对派驻机构的业务指导。但由于派驻机构规格高于各室,有的不能靠上指导。派驻机构成立时间短,各级大都没有出台考评工作办法和细则,评价工作缺标准。

 

    四是掌握信息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够实。驻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参加上级党委政府召开的综合性会议,传阅文件,把握党和政府的大政方针,了解各类信息。但有的却不能,严重影响了工作质量。

 

    五是各类配合不到位,沟通交流不及时。派驻机构在与纪检监察机关及各室的纵向交流不够顺畅;而派驻机构间的横向交流因驻在单位性质不同,很少有交流机会,影响了工作成效。

 

    三、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的发展趋势

 

    根据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的发展和实践,笔者认为,要深入推进这一制度,必须建立健全五项机制。

 

    (一)加强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定期教育机制。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认识到,派驻机构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支持其履行职能。要通培训教育,使派驻机构人员具备敏锐的政治洞察力、深入实际的调查研究能力、娴熟的独立办案能力、能参善谋的组织协调能力、言简意赅的语言文字能力。

 

    (二)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如何加强对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规范,是新形势下的新课题。至少要建立四项制度。一是述职述廉制度。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在适当时间内述职述廉,汇报一年来的工作和廉洁自律情况,吸收驻在单位人员参加,进行民主评议,做出客观评价。二是督促检查制度。纪检监察机关要经常性地督促调度,及时指导,促进工作开展。三是谈话诫勉制度。对派驻机构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群众举报有不廉洁的问题,进行谈话诫勉,督促其纠正。四是考核评价制度。设定派驻机构工作评价办法,定期考核,做到与干部评先树优、任免挂钩。

 

    (三)给予恰当待遇,建立健全鞭策激励机制。归口派驻机构应与驻在单位负责一样,参加上级党委政府召开的综合性会议和领导骨干会议,相应地参加人大、政协组织的会议和对驻在单位的视察活动,阅读相关文件和内部刊物,了解工作动态。为便于监督,派驻机构副职应兼任驻在单位的党组(党委)成员,平时在驻在单位上班,参与日常工作,享受驻在单位人员的福利待遇。在最后一个驻在单位离职,由驻在单位按规定保障其离职后的生活待遇。

 

    (四)优化人员结构,建立健全轮岗交流机制。贺国强同志在十七届中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要深化纪检监察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作用机制,继续加大轮岗、挂职、交流力度,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纪检监察专业化水平。”要建立健全轮岗交流机制,应涵盖三个层面,在交流范围上,纪检监察机关与派驻组之间、各派驻机构之间应进行轮岗交流;在交流对象上,在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或按规定需要回避等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要进行轮岗;科级及以下干部可根据需要随时交流,县处级领导干部可定期交流;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接触时间过长,易形成利益共同体,每三年应交流一次。

 

    (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应持续抓好中央对统一管理要求的落实。派驻机构要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目前,客观因素决定了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难以监督到位。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的工作运行机制,才能有效地开展工作。重点是建立“九项制度”,一是参加党政领导班子例会制度。按规定参加驻在单位党组会、民主生活会和行政办公会。二是联席会议制度。由派驻机构人员和驻在单位领导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研究反腐倡廉工作,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三是监督检查制度。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承担的反腐败任务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四是情况通报制度。适时向驻在单位通报协助驻在单位抓反腐倡廉建设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提出的建议等。五是信访受理制度。在驻在单位及所属系统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开设举报网站,建立起群众举报与专职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六是巡视制度。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巡视,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巡视情况。七是个别谈话制度。重点是信访约谈、廉政谈话、函询谈话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的个别谈话。八是独立办案制度。派驻机构实施监督和查办案件工作直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对驻在单位中层以下干部的违纪问题可以决定立案,对涉及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问题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后,初步调查核实或参与办案。九是请示报告制度。派驻机构应做到“三个必须”,即自身年度工作计划必须及时报告;半年监督检查工作必须专题报告;重大紧急情况必须及时报告,使请示报告工作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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