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直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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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5208    更新时间:2008-7-18
市纪委 市委组织部 市监察局
关于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为做好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后的干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职能作用,根据《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关于对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漯办〔2007〕90号)和干部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察任免
(一)派驻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县处级纪律检查员)人选,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提名并进行考察,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后,由市委组织部呈报市委任免。
(二)派驻监察室主任、正副科级纪检监察员人选由市纪委监察局商驻在部门提名并考察,由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由市纪委监察局任免,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三)派驻机构干部可参加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和驻在部门组织的竞争上岗;派驻监察室主任职位空缺时,可面向该派驻机构及其驻在部门、市纪委监察局机关以及其他派驻机构进行竞争上岗。必要时,可面向社会公开进行选拔。
二、交流录用
(一)派驻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一般不从本部门产生,新提任的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人选一般从优秀的纪检监察干部或其他后备干部中提名,原则上交流到其他部门任职。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县处级纪律检查员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满5年的,一般应进行交流,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纪检监察系统外交流。
(二)派驻监察室主任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满5年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交流;需要在驻在部门交流的,由市纪委监察局商驻在部门实施。
(三)派驻机构干部(不含市管干部)可在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其他派驻机构等范围内进行交流。干部交流工作由市纪委监察局商驻在部门实施,驻在部门应予以支持。
(四)派驻机构干部的挂职锻炼由市纪委监察局商市委组织部统一安排,驻在部门也可以征得市纪委监察局同意后予以安排。
(五)派驻机构干部的招录由派驻机构在编制内提出用人需求计划,由市纪委监察局商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教育培训
(一)派驻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由市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共同负责。培训经费由驻在部门负责。
(二)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县处级纪律检查员)参加省市委党校、行政学院进修培训,由市纪委监察局商驻在部门制定干部培训计划,纳入市管干部统一调训;派驻机构干部参加纪检监察业务培训,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安排。
(三)派驻机构干部参加驻在部门的业务培训、党员教育等,由驻在部门负责。驻在部门继续安排派驻机构干部参加有关培训和外出考察活动。
(四)派驻机构干部参加驻在部门业务培训、党员教育、出国(境)培训、考察等活动,时间超过1个月的,报市纪委干部室备案;超过2个月的,须经市纪委干部室批准。
四、年度考核和奖惩
(一)派驻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县处级纪律检查员)向市纪委监察局述职述廉,其履行职责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由市纪委监察局会同市委组织部考核,或由市纪委监察局考核,将考核结果送市委组织部备案。
(二)派驻机构其他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市纪委监察局机关统一部署进行,其年度考核结果由市纪委干部室向派驻机构及驻在部门通报。
(三)派驻机构干部列入市纪委监察局年度考核的人数基数和优秀比例名额。
(四)派驻机构及其干部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市纪委监察局给予表彰奖励或由市纪委监察局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推荐表彰奖励。其他方面的表彰、奖励,由驻在部门负责。
(五)派驻机构及其干部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由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六)派驻机构干部受到表彰、奖励,应将有关材料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存入本人档案。
五、其它事项
(一)派驻机构的干部按照规定范围参加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和驻在部门的副县级后备干部推荐;符合被推荐条件和资格的,列入被推荐范围;符合副县级后备干部条件和资格的,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和驻在部门均可列为副县级后备干部人选。
(二)派驻机构干部的党组织关系、群团关系、工资关系由驻在部门管理。派驻机构干部享受驻在部门同职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福利、住房、医疗、退休等事宜由驻在部门负责。
(三)派驻机构市管干部档案由市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市纪委监察局建立干部档案副本;派驻机构其他干部档案,由市纪委监察局管理,驻在部门建立干部档案副本。每年第一季度,驻在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要将上一年度产生的应存入派驻机构干部档案的材料原件(工资变动表、奖惩材料、培训材料等)送交市委组织部和市纪委干部室存档。派驻机构干部(不含市管干部)退休后档案转驻在部门。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未涉及的其他干部管理事项,参照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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