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珠之晴空万里:安徽省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意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2:57:36
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 省编办 省监察厅
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
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促进省直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总体要求:
(一)改革领导体制,将派驻机构由省纪委监察厅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由省纪委监察厅直接领导。
(二)强化监督职能,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三)确保工作成效,实行统一管理后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得到加强。
按照以上要求,省纪委监察厅在对省直派驻机构设置作适当调整后,首先对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业务工作和干部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派驻机构的后勤保障仍由驻在部门负责。对单派驻纪检或监察机构的统一管理工作将作进一步调研,按照中央纪委要求适时作出部署。
二、工作职责和工作关系
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务院决定、命令和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及部署等情况。
(二)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三)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驻在部门处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四)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五)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六)承办省纪委监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工作关系是:
派驻机构实施监督和查办案件工作直接受省纪委监察厅领导,重要情况、重要问题直接向省纪委监察厅请示、报告。涉及到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问题,应及时向省纪委监察厅报告。
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派驻机构按照规定职责予以协助、配合,有关情况及时与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沟通。
为便于派驻机构履行职责,派驻纪检组组长继续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并参加驻在部门有关行政领导会议,可分管与纪检监察业务相关的工作;派驻监察室主任列席驻在部门有关行政领导会议。
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按照分工分管派驻机构的工作。省直纪工委受省纪委监察厅委托负责和协调对派驻机构的工作联系、情况综合、调查研究、督促检查等项工作。
三、干部管理和后勤保障
(一)干部任免。派驻(出)机构的省管干部,其任免、考核、交流和管理等执行中央、省委的有关规定。
派驻(出)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由省纪委商省委组织部提名并考察,由省纪委报省委任免。派驻(出)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一般不从驻在部门产生。新提任的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人选从优秀干部中提名,交流使用。
派驻(出)纪检组副组长(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人选由省纪委监察厅提名、考察、任免,并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派驻(出)机构其他干部的考察、任免由省纪委监察厅负责。
(二)招考录用。派驻(出)机构人员的招考录用,由省纪委监察厅按照《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教育培训。派驻(出)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等工作由省纪委监察厅和驻在部门共同负责。驻在部门继续安排派驻(出)机构的干部参加有关培训和出国(境)考察活动。
(四)考核奖惩。派驻(出)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向省纪委监察厅述职述廉。派驻(出)机构中省管干部的年度考核由省委组织部负责,其他干部的年度考核由省纪委监察厅负责。奖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五)干部交流。派驻(出)机构干部因工作需要或在同一派驻(出)机构工作时间较长的,应当有计划的在系统内外进行交流。厅级纪检监察干部的交流,由省纪委商省委组织部提出,报省委任免;监察室主任和其他干部的交流,由省纪委、省监察厅商有关部门实施。
(六)档案管理。派驻(出)机构干部(不含省管干部)人事档案由省纪委监察厅管理,驻在部门建立干部人事档案副本。
(七)组织关系和后勤保障。派驻(出)机构干部的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群团关系由驻在部门负责管理。派驻(出)机构干部享受驻在部门同职级干部待遇,日常工作经费和保障以及工资、生活福利、住房、医疗、退休等事宜仍由驻在部门负责。
四、派驻(出)机构设置的调整和编制职数的核定
根据中央纪委的要求,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通过采取增设和整合的办法,在省直纪检监察单列编制范围内,调整派驻机构设置形式,充实力量,扩大覆盖面,加强对重要部门和系统的监督。
(一)双派驻机构
现双派驻机构21个,分别设在1、省政府组成部门14个,即: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农业委员会、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2、省政府直属机构7个,即:省地税局、省广电局、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粮食局。
调整现有的17个双内设机构为双派驻机构,分别设在1、省政府办事机构及组成部门6个,即:省政府办公厅、省科技厅、省民委、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人口与计生委。2、省政府直属机构及议事协调办事机构11个,即:省环保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旅游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防科工办、省外办、省法制办、省中小企业发展局、省人防办。
调整后的双派驻机构由目前的21个增加到38个。
(二)派出机构
省直纪工委和省教育纪工委的调整,立足于体现纪检监察两项职能,更好地履行组织协调的职责,以适应反腐倡廉工作的需要。
在省直纪工委增设省直机关监察专员办公室(系省监察厅派出机构),与省直纪工委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省直纪工委和监察专员办公室受省纪委监察厅委托,负责协调指导省直各单位纪检监察工作和联系派驻机构的日常工作,更好地发挥两个“协助”的作用。
派驻教育厅监察室更名为派驻教育厅监察专员办公室,与省教育纪工委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省教育纪工委和监察专员办公室受省纪委监察厅委托,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负责协调指导全省教育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
(三)编制职数
1、派驻(出)机构人员编制实行单列,统一管理后全部用于派驻(出)机构。人员编制的调配和使用,由省纪委监察厅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意见,并商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2、派驻(出)机构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核定视同省纪委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统一掌握在派驻(出)机构中使用。
3、调整后的派驻(出)机构,纪检监察干部人数在原有基础上不得减少。
五、组织领导
(一)省纪委省监察厅要加强对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的领导。省纪委监察厅成立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省纪委常委会和监察厅厅长办公会领导下负责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省纪委监察厅机关有关职能部门要适应统一管理新体制、新任务的要求,健全工作制度,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对派驻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二)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继续关心支持派驻机构的工作,为实施统一管理提供有力保障,并自觉主动地接受监督。
(三)派驻机构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探索在新体制下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理顺各方面的工作关系,自觉接受省纪委监察厅的领导和驻在部门的监督,积极稳妥地做好统一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全面履行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