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钢股份公司董秘:2011预习建筑业营业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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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预习建筑业营业税的规定

 2010-7-2 15:57:00   文章来源:财考网 打印 | 复制链接 |  本文Pdf下载 |  本文Word下载     建筑业营业税的规定

  一、税目与税率

  建筑业征收范围是: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包括: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装修装饰业、其他工程作业。

  对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建筑业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

  二、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都是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

  三、计税依据

  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四、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地点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

  (三)纳税申报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日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