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注税冲刺复习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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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税冲刺复习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2011-5-17 13:47:00   文章来源:财考网 打印 | 复制链接 |  本文Pdf下载 |  本文Word下载   

  营业税征税范围: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一) “境内”的含义

  (1)提供或者接受税法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二)应税行为的含义:

  1.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单位和个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个人;(2)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所发生的自建建筑物销售行为;(3)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其他:

  (1)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目前未纳入营业税范围,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2)对房地产主营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3)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三)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比较营业税混合销售与兼营非应税劳务:

行为

判定

税务处理

混合销售

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二者有从属关系

依纳税人经营主业,只征一种税

兼营非应税劳务

强调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二者无直接从属关系

依纳税人核算水平
1.分别核算:征两税
2.未分别核算:由税务机关核定

特殊情况

(1)建筑业自设工厂
(2)生产企业销售并安装自产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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