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铃薯全粉生产线:2011预习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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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预习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规定

 2010-7-2 16:13:00   文章来源:财考网 打印 | 复制链接 |  本文Pdf下载 |  本文Word下载     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规定

  一、税目与税率

  销售不动产征收范围: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其他土地附着物,指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删除了“树木、庄稼、花草等等”)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处置债权重置资产,不征收营业税;处置股权重置资产,不征营业税;处置其所拥有的实物重置资产,该项资产属于不动产的,征收营业税。

  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为销售不动产。

  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新增)    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新增)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本通知自发文次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同时废止。提示:财税[2011]12号文件的发文日期是2011年1月27日,所以文件应从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个人在转让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这里包括普通住房和非普通话通住房,此处与以前的政策不一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新增)

  销售不动产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

  二、纳税人

  三、计税依据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申报与缴纳

  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五、税收优惠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