驹广州音怎么读:2011注税考试 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基本规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2:16:34

2011注税考试 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基本规定

 2011-2-16 12:06:00   文章来源:财考网 打印 | 复制链接 |  本文Pdf下载 |  本文Word下载   

  (一)计税依据

  1、全额计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业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2、差额计税

  3、核定计税。

  当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时,或者无营业额(如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自建自售房屋建筑物),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二)通用税收政策

  1、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营业税业务,发生退款的,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2、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营业税业务,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3、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营业税业务,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4、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