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鞭的功效:2011年注税考试营业税的基本规定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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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税考试营业税的基本规定内容概述

 2010-12-23 16:47:00   文章来源:财考网 打印 | 复制链接 |  本文Pdf下载 |  本文Word下载   

  一、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一)“境内”的含义

  1、提供或接受税法规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二)“应税行为”的含义

  应税行为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个人;(2)单位或人具自己新建建筑物所发生的自建建筑物销售行为;(3)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三)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1、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分

  (1)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律视为销售货物,不征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2、兼营行为的划分

  (1)纳税人的兼营行为,应当将不同税种征税范围的经营项目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

  (2)纳税人有兼营行为但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营业额。

  二、营业税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或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或挂靠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或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租人、承包人或挂靠人为纳税人。

  单位和个体户的员工、雇工在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时,不是营业税纳税人。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 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三、税目、税率的基本规定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四、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基本规定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额,或者按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按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的税额=价款÷(1+17%)×17%

  五、申报与缴纳的基本规定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收取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营业税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不能按期纳税的,可按次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