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钢设计院:2011预习文化体育业营业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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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预习文化体育业营业税的规定

 2010-7-2 16:06:00   文章来源:财考网 打印 | 复制链接 |  本文Pdf下载 |  本文Word下载   

  文化体育业营业税的规定

  一、税目与税率

  文化业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

  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建筑业征税范围;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广告业”征税范围。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播映”子目征收营业税。

  出租文化场所属于“服务业-租赁业”征税范围。

  文化体育业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

  二、计税依据

  营业额是指纳税人经营文化体育业取得的全部收入。

  但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税收优惠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 化活动的售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服务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