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群侠传x加强版mod:燃油税?燃油消费税?燃油附加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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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税 燃油消费税 燃油附加税 “3-4元/升”

(2008-12-29 12:51:34)转载 标签:

燃油消费税

燃油附加税

时寒冰

财经

分类: 精品名文

2009年1月1日份正式加征“燃油税”,这项政策看似是与国际油价接轨,然而其真正的目的是不是这样的呢?是为了老百姓的利益还是为了掩人耳目?下面是有关专家的评论。

 

下文摘自:上海证券报首席评论员时寒冰的《燃油税为何像个人妖》
    从已经披露出来的信息来看,所谓的燃油税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撤销政府还贷二级以下公路收费站点,实施燃油税费改革。我要说的是,发改委等部门闭门造车,做出来的燃油税根本不是公众期待中的燃油税,而是一个非人非妖的东西,按照唐僧的说法,就是人妖了(我可没有说有关部门也是人妖)。现在讲具体理由:

    其一,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与水运客货运附加费,是附加收费,我查询了多个国家的燃油税,没有看到哪个国家把附加类的收费纳入到燃油税中(如果谁看到了请告诉我,我请他吃甜饼,并且,想蘸白糖蘸白糖,想蘸红糖蘸红糖)。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与水运客货运附加费本来就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早就应该取消了,如今,却把它们趁燃油税出台之机,合法性、永久化,是典型的“借壳上市”。
    以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为例。计价管[1998]1104号《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是这样表述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决定在清理整顿现行地方公路客货运输环节征收并用于公路建设方面各种收费的基础上,统一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同时适当提高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以切实增加公路建设有效投入。”
    显然,“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是“各种收费(包括乱收费)”的集合体,属于非人非妖的东西(我可没有说它是人妖)。
    我们知道,我国的公路建设尤其高等级的公路建设,资金投入主要是政府财政投入、银行贷款和社会投入,而且,几乎全部的高速公路都是收费的,体现出来的是纯粹的经营性特点,而非公共产品的特点。说得再明白点,如果公路是收费的,就不应该征收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就好比开饭店,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无论租或建饭店都是必须的投资,你弄个“饭店建设费”向消费者征收,每天不被人揍得遍体鳞伤绝对是万幸。机场建设费同样如此。既然如此,客货运附加费的合理性及合法性都已经不复存在。
    并且,根据规定,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作为公路建设基金,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全额用于公路建设,并按照财政部《关于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财工字[1996]300号)规定执行。严禁征收单位坐收坐支;不准用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修建楼堂馆所;不准用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弥补征管单位经营亏损。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各项开支,精简人员,杜绝浪费,严禁挪用,确保公路建设资金的投入。
    但是,负责对公路客货运费使用监管的是“各级财政、交通主管部门”,很难起到监督作用,再说了,以现有体制,莫说预算外资金(公路客货运费属预算外部分)的管理,就是预算内资金的管理何曾让公众放心过?
    综上,如果出台燃油税,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与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必须取消,而不能纳入到燃油税中合法化和长久化。 
    其二,把“撤销政府还贷二级以下公路收费站点”作为实施燃油税费改革的前提,是有关部门在脱裤子放屁(这是只有达到人妖级别才会犯的错误),看起来是让利于民,实际上是大忽悠。
    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令第417号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明确规定:“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但是,在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的二级公路,其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的,经依法批准,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
    显然, “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是法律早已经明确了的,收费的必须取消。即使是“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的二级公路”,也必须符合“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的条件,并且“经依法批准”,才“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
    而我国的收费公路,主要就是指的一级公路,不对一级公路停止收费,而弄一个取消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收费作为出台燃油税的幌子——甚至还可能利用这一点提高燃油税税率,有关部门实在太有才了(我可没有说他们是人妖)。

    其三,我国税种的设计,经常是重叠的,存在着重复征税。比如,我们国家还没有开征物业税,但是,我们国家开征的土地增值税,课税的依据是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增值额,也就是说,在征收该税种时,不仅要计算土地自然增值额,还要计算土地使用者个人开发所得的利润。这种征税方式与国际上通行的对土地和房屋合并征税非常接近,只是,我们所认为的土地价值是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而不是土地所有权价值。说得明白点,物业税与土地增值税本身有重叠部分。另外,中国现在开征的房产税不仅跟国际上通行的以价值征物业税的做法相同,甚至连征收周期都与物业税的特征都相吻合。
    现在回归正题。我国虽然没有开征燃油税,但带有燃油税部分特征的燃油消费税早就捷足先登。根据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重新修订发布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在成品油消费税中,含铅汽油征收消费税0.28元/升,无铅汽油0.20元/升,柴油0.10元/升。看起来不多,但累加起来一年也2000多亿元。如果开征燃油税,就不能对燃油消费税装糊涂,必须取消它。

    其四,国际油价在2008年7月11日达到每桶147.27美元的最高价后,就一路下跌,已经跌去100美元!注意,是100美元的跌幅!而那些在国际油价上涨时声泪俱下、声情并茂地向有关部门诉苦,要求提价的既得利益集团,连影子也看不见了。国际油价暴跌,我国油价基本维持高位,时间每拖延一天,就是数亿元的利润,简直比抢劫来得都容易!在这个节骨眼上,传出的所谓燃油税传闻,在客观上起了烟雾弹的作用,它转移了民众的注意力,为维持高油价提供了一个天然的屏障。如此鬼魅的智慧,是人能想出来的吗?是妖能想出来的吗?那是口口口口口口口口(此处删去8字)
    拨开迷雾,现在,最要紧的是降低油价!我国的油价早在2006年,实际上就已经超过了美国同品质的包含燃油税的油价!而美国的人均GDP是中国的30多倍(以2007年两国的人均GDP对比),一个中等美国家庭,包含燃油税的用油消耗,占其收入的1.5%,而我国,不包含燃油税的用油消费,占到中等家庭收入的10%以上。在这种情况下,在拉动内需的口号喊得震耳欲聋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却继续维持高油价,是在牺牲大局而照顾既得利益集团,这显然不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八荣八耻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燃油税的目的在于促使人们节约,而非增加民众负担,更不是维护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

    其五,与美国不同,在我国道路通行成本中,过路费、过桥费占相当大的比例,这部分费用不纳入到燃油税中,等于我们的燃油税并非国际上通行的燃油税,是不彻底的燃油税。如果不纳入也可以,但必须大幅度削减收费公路,将公路的公共产品特性还给人民,而不是打着公共产品之名行掠夺之实。美国用燃油税支持的联邦公路信托基金负担了绝大多数州际高速公路的修建,全美9万公里高速公路中只有8000公里收费路段,事实上,美国的高速公路的英文名字就是Freeway(免费公路),如果燃油税与密密麻麻的收费公路共存,不仅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加大区域间的物流成本,也加大了民众的负担。而且,我国的许多收费公路收取的费用,已经数倍于建设成本,仍然坚持收费,不还路于民。以首都机场高速公路为例,国家审计署于2008年2月27日发布的2006年18省市收费公路建设运营管理审计公告提到:由北京市交通局利用财政资金和部分银行贷款建设的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总投资11.65亿元,其中银行贷款7.65亿元,从1993年开始收费。但在收费3年多后,机场高速被转为上市公司在香港上市,同时重新核定30年收费期限。至2005年底已收费32亿元,估算剩余收费期内还将收费90亿元,这一金额远远超过了当时的投资,审计署随后将其定性为“不合理,但不违法违规”。类似的这种情况的存在是典型的掠夺行为,像这类高速公路不停止违法的收费活动,人耶、妖耶、人妖耶?

    其六,燃油税牵涉到民众的切身利益,无论党中央还是相关法律,早就要求,信息公开、决策民主,而现在,几个有关部门,悄悄地聚在一起研究燃油税,就有关细节讨价还价,民众对细节一无所知,更无权参与其中,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一个如此重要的决策,有关部门竟然搞得像偷情一般,公众什么都不知道,以至于谣言四起,不明事实真相的人(满大街都是不明事实真相的人)囤积成品油,打算在燃油税出台后捞一把,出租车等群体,更是惶恐不安。燃油税在这样诡秘的背景下出台,会公正吗?会科学吗?

 

下文摘自:上海证券报首席评论员时寒冰的《燃油税:十教授被妖精骗了

    为什么说我国的燃油税连人妖都不如,而是一个妖精?
    首先,我国的燃油税是“借壳上市”——借助消费税的壳出现。或者说,是“借尸还魂”,是一个欺骗民众的弥天骗局。

燃油税为何要“借壳上市”呢?财政部科学研究所的一位专家是这样说的:“如果单独设一个燃油税,改革成本就很高,改革成本包括要重新搞一个方案,重新通过立法程序,还要很长的时间,这些都会构成改革的成本。既然燃油消费税里有这么一个税目,并到一起,改革费用就会大大降低。另外,如果单独的设置燃油税,税制会变得复杂。如果并到一起,就在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这样税制相对来说就简化了。我们一直强调税制改革方向就是简化税制,我觉得也符合简化税制的改革方向,所以就没有必要单独设立一个燃油税。 ”
    这种整天胡扯的专家漫天遍野都是,比野鸡都多,他们其实是挂着所谓正宗商标,拿着纳税人钱的骗子(欢迎该专家见文后去法院起诉我,别找我上司打小报告)。
    在燃油税讨论过程中,耗费的成本难以估算,何至于吝惜一个程序的成本?走个程序能耗费多少成本? 
    原来,奥秘在下面:
    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显然,如果要开征燃油税,就必须走立法程序,而要走立法程序,首先就必须公开征求有关燃油税开征的相关意见(这意味着,公众有权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有关部门就不能偷情一般地闭门造车,或者,闭门媾和了)。根据规定,有关部门必须公布相关细则,听取民众的意见,并召开听证会,对相关细则进行辩论和修改,最后,经过人大批准立法后实施。
    现在,经过“借壳”消费税,相关立法程序被巧妙地避开了,而由相关利益主体经过“自己人”的博弈,出台了一个征求意见稿,民众的参与权事实上被剥夺了,
因为在燃油税即将出台的消息传得沸沸扬扬的情况下,公众不仅对相关细则一无所知,甚至对于是否确有其事都无从知晓!而后来那个所谓的征求意见稿,是在一切都成定局的情况下走走过场而已,按照韩寒的话说,无非是制造一个民意罢了。
    通过打着降低成本的名号,有关部门巧妙地“节省”了一个最重要的程序,使得燃油税充分体现了强势既得利益主体的利益。而且,有关部门在避开立法程序之后,可以随意左右消费税税率!
    精明啊精明!
    因此,我国的燃油税,根本不是经济学中通常所称的燃油税,在中国,它是一种被称为消费税的东西。而且,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与水运客货运附加费,是本应取消的收费,却被纳入到燃油税中合法化和长久化;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有关部门却拿它作为出台燃油税的“交换”内容。高明啊高明,高明到了近乎无耻的地步!
    因此,中国的燃油税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妖精。十位教授据此提的建议,还能靠谱吗?
    其次,由于国际油价大跌而中国油价调整迟缓,中国目前的成品油油价已经高出美国同类油价的一倍。我在《油价虽然下调,巨大隐患犹在》一文中,已经将中国油价与美国油价进行了对比,中国油价现在比美国同类油价高出一倍多。
    十位教授在这个问题上,犯下了一个想当然的错误。
    他们在建议中说,中国的燃油税税率(其实是消费税)“低于我们周边国家和地区,唯独接近于美国。我们不能效仿美国的生活方式,我们没有那么多资源。因此也不能效仿美国的燃油税额度。”这句话显出,十位教授对燃油税并不是太熟悉。要知道:美国的燃油税是包含过路费、过桥费的,而我国的燃油税是不包括过路费、过桥费的。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燃油税税率接近,实际上对中国而言,意味着燃油税的标准是高的,因为,车主还要额外承担过路费、过桥费啊!像长途客车因此提高票价,还得由消费者承担。
   
十位教授在这份建议中犯下了一个最大的错误是,他们建议“目前国际市场石油价格猛跌。我们零售汽油原价格保持不动”,这句话逻辑混乱,不知道十位教授为何没有发现这个Bug。国际油价从7月中旬的147美元,一路滑落至不足40美元(12月18日),跌幅高达73%,相应的,美国汽油价格也几乎下调了65%,很快还会下调。而中国凭什么“零售汽油原价格保持不动”?十位教授明知道“目前国际市场石油价格猛跌”,还建议“我们零售汽油原价格保持不动”,除了帮有关部门解围,我实在看不明白还有什么意义。
   
十位教授所说的,提高燃油税税率,增强人们的节约意识是对的,问题是,这种制度设计本身应该公平合理,如果在国际油价跌幅高达73%的情况下,我们的油价不动,一旦国际油价重新回到147元,中国的油价将会涨到哪里呢?也许,十位教授忽略了这至关重要的一个问题。
   
另外,十位教授还忽略了另外一个问题:政府耗费资金巨大的公车,会因为燃油税提高而减少使用吗?不,在监督缺位的情况下,燃油税税率提高后,司机、领导、领导家属,可能变本加厉地使用公车办私事。倒是民众不得不面对车票涨价等问题。十教授写这个东西,还不如联名建议大规模裁减公车有意义,那样更能“为建设节约型社会、生态友好型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中国的事情,因为既得利益集团过于强大,而使得制度设计常常被挟持,十位教授的建议,有可能成为有关部门做小文章,维持高油价不下调,继续牟取私利的借口。如果燃油税不走正常的立法程序,继续借消费税的壳招摇于市,这类建议根本没有什么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