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钢最新消息:2011营业税预习: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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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营业税预习: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2010-7-2 15:19:00   文章来源:财考网 打印 | 复制链接 |  本文Pdf下载 |  本文Word下载     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一)“境内”的含义

  1、提供或接受税法规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二)“应税行为”的含义

  应税行为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个人;(2)单位或人具自己新建建筑物所发生的自建建筑物销售行为;(3)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三)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1、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分

  (1)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律视为销售货物,不征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2、兼营行为的划分

  (1)纳税人的兼营行为,应当将不同税种征税范围的经营项目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

  (2)纳税人有兼营行为但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