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蝶云之家 怎么样:深圳市实施行政问责制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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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实施行政问责制的实践与思考

来源:国家预防腐败局 时间:2009-08-20 09:33

  □ 杨 洪

       

  近几年来,深圳市委市政府积极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不断探索政府管理创新的新路子,在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大力推行行政问责制方面作了一些积极的探索,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从全国来看,推行行政问责制仍处于探索阶段,建立健全这一制度仍有许多工作要做。本文拟不揣浅陋,对完善行政问责制提出一些探索性的路径,以与各位同仁商榷。

       

  一、深圳市建立和推行行政问责制的背景

       

  深圳市行政问责制是在深圳经济社会加速转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向纵深发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推行和发展起来的,经历了初步探索和系统推行两个阶段:2001年12月,市政府颁布了《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在国内率先开展了行政问责制的探索和实践,行政问责开始成为一项专门的工作;2005年10月,市委市政府在全市开展“问责治庸”,全面加强执行力建设,行政问责制开始在全市系统、全面推行。目前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系统化和长效化。

  (一)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深圳市对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落实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发展,行政责任问题在国内越来越受到重视。温家宝总理多次强调:“权力就是责任,有权必须尽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违法和不当行使权力,或者行政不作为,都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要“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按照权责一致、依法有序、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加快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全国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2008年2月,党中央印发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下,行政问责从中央到地方逐步开展,在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方面失职渎职或负有重要责任的一批政府官员受到了问责。如非典事件、四川“12•23”井喷特大事故、阜阳劣质婴儿奶粉事件、松花江水环境污染事件、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山西“9•8”尾矿溃坝特别重大责任事故、河南省登封市新丰二矿“9•21”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发事故、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富华煤矿“9•20”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深圳“9•20”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等等。深圳市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既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强化内部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和部署的具体行动。

  (二)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深圳市政府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深圳作为全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区,市场经济发育较早,经济社会发展较快,随之而来的各种问题和矛盾,与全国其他地方相比,也出现得更早、更明显。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深圳跨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社会形态由传统社会向公民社会转变,体制改革由经济领域向社会管理领域转变,政府管理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改革处在攻坚期,社会转型处在深化期,经济发展处在关键期,社会矛盾处在凸显期,这对政府管理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面对新的形势和挑战,深圳市政府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比,还存在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体现在:政府职责体系还不够健全、一些公务员的责任意识还不够强、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还不够高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行政执行力和政府公信力,阻碍了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要解决政府管理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就必须建立健全政府的责任机制,通过行政问责这一手段,强化对行政责任履行的控制和监督。

  (三)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深圳市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深圳市民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生活方式等发生明显的变化,社会形态日渐由传统社会向公民社会转变,市民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对公共产品和政府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对政府履行职责的情况尤为关注,要求政府对其行为和后果向公众承担责任。现代政府不仅要求政府是有限政府、高效政府、服务型政府,而且必须是负责任的政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从根本上确立了人民政府必须对人民负责的原则。要建设对人民负责任的政府,就必须有相应的制度安排。深圳市委市政府顺应公民社会和民主政治的发展要求,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的目标,实施行政问责制,则是实现“五个政府”特别是责任政府目标的重要制度保障。       

  (四)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深圳市反腐倡廉形势发展的必然结果

  近年来,深圳市不断加大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力度,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多发趋势得到了遏制,但此消彼涨,目前人民群众更为关注行政责任缺失的问题。重大责任事故和事件以及过去一些看似小事的行政过错问题,现在已经越来越成为影响民心、影响党和政府形象的大问题。2005年以来,深圳市民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等问题的举报投诉不断上升,与贪污贿赂、挥霍浪费问题一起成为信访举报的三大热点。2004年,市监察局受理的失职渎职类的举报只有80件,占信访总量的4.8%;2005年上升到233件,占19%;2006年达到445件,占21%,与2005年相比上升90.9%,首次超过贪污贿赂类的举报(330件),成为市民举报投诉的第一大热点;2007年,失职渎职类的举报继续上升,占信访总量的30.6%。在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的案件中,属于行政责任问题的占四分之三。信访举报是社会的“传感器”,显示了反腐败的形势变化和趋势。

       

  二、深圳市推行行政问责制的主要做法和体会

       

  深圳市建立和推行行政问责制的基本思路是:明确问责依据、建立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措施、严格责任追究。这四个方面的工作,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只有明确问责依据,才能做到问责有据;只有建立工作机制,问责制度才能有效运行;只有完善配套措施,问责制度才能系统构建;只有严格责任追究,问责工作才能取得实效。深圳市的主要做法是:

  (一)建立比较完备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为行政问责提供依据

  1、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2001年深圳市出台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详细列出了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方面的63种过错情形,提出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等6种追究方式,首次明确对行政过错问题必须进行问责。2005年和2008年,我们两次对该《办法》进行修订,将适用范围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扩大至行政机关,将过错情形由原来的63种增加至108种,并引入了训诫、降职、辞退等多种组织手段,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成为深圳市行政问责制度体系中的基础性规定。

  2、建立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度

  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对于政府部门存在执行不力、违规决策、疏于管理等6类35种情形之一的,将采取诫勉谈话、责令整改、书面检查、公开道歉,直至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方式,对部门行政首长予以问责。同时,还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暂行办法》,专门就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题作出规定,明确市政府所属各部门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财经职责7种情形之一的,追究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责任。

  3、建立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制度

  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凡是发生社会管理、社会治安、安全生产、食品卫生、医疗卫生、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重大项目、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故或重大责任事件的,负有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必须在一个月内就管理制度是否缺失、行政措施是否适当、责任机制是否健全等,向本级人民政府作出说明;政府部门失职,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向公众或权益受害人道歉,并规定了道歉的有关程序及监督保障措施。

  4、建立针对特定行政行为的专项问责制度

  制定了《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53种表现形式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方式,强化对特定行政行为即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问责。还制定了《深圳市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违反招标投标规定行政处分办法》、《深圳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法》、《深圳市行政处分批准权限办法》等规定,使行政问责的依据更加完备。

  (二)强化行政问责工作机制,建立覆盖全市的工作网络

  1、市委市政府实施坚强领导,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2005年10月,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在全市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加强执行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强化全市干部的责任意识,建立责任体系,加强责任监督,严格责任追究,推进责任主体明确化、部门责任法定化、岗位责任具体化、责任层级清晰化、责任链接无缝化,严格执行有责必究的“买单制”,对推行行政问责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方向。市政府随后出台了《关于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及《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十条禁令》、《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的意见》等配套文件(简称“1+6”文件),确立了推行行政问责制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措施。市人大常委会专题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推行行政问责制的工作报告,向市政府提出了强化行政问责的一系列意见和建议。市纪委也及时制定了相关意见,严格党纪责任追究,推动行政问责制落实。

  2、监察机关统筹主导,当好“排头兵、主力军和督战队”

  深圳市监察局是目前全国唯一保持独立运作的监察机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一直保持市监察局单独设置、独立运作,在全国率先设立了“效能监察室”和“电子监察室”,不断突出和强化监察机关在政府内部监督体系中的统筹和主导作用,要求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支持和服从监察部门的行政监察和协调。在这种有利的机制下,市监察局积极发挥统筹主导作用,在行政问责工作中当好“排头兵、主力军和督战队”,有力推动了行政问责制的落实。一是建立行政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制定了《深圳市行政监督联席会议规则》,建立了由市监察局牵头,人事、财政、审计、法制及政务督查部门参加的行政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二是建立行政监督工作情况抄告和行政违法违规问题移送制度。制定了《行政监督工作情况抄告和行政违法违规问题移送办法》,明确规定监督部门的监督报告和处理决定在上报政府或发给监督对象的同时,应抄送同级监察机关;监察、财政、人事、审计、法制部门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的问题,除依规定职权作出处理外,还要及时移送有权作出其他处理的行政监督部门作进一步处理;公务员被追究责任的情况要抄送人事部门。制定了《关于审计和财政检查发现问题处理办法》,规范审计和财政检查发现问题的移送处理程序及处理方式。三是建立行政复议纠错和行政诉讼败诉责任审查制度。凡是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法制部门报告;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的,应当进行责任审查,存在行政过错的,移送监察机关或主管行政机关处理。四是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报备制度和统计分析制度。市监察局每季度汇总各区和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过错处理情况并报告市政府。这些做法完善了责任追究链条,营造了监督合力,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时刻受到监督,不敢懈怠。

  3、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责,发挥行政问责的主体作用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积极健全行政过错投诉处理机制, 43家市政府直属单位全部明确了投诉电话和网址,42家单位成立了责任追究机构,32家单位制定了投诉受理和责任追究制度,构建了覆盖全市的、全方位的问责工作网络,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