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物必修一蛋白质:许昌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干部档案接收及管理工作意见 - 许昌廉政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9 04:07:32

许昌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干部档案接收及管理工作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根据《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关于对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接转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现就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档案接收及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档案的管理

    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派驻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县(处)级纪律检查员的档案由市委组织部按照市管干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市纪委监察局建立干部档案副本;派驻机构其他人员的档案由市纪委监察局管理,驻在部门建立干部档案副本。

     二、任务分工

    派驻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县(处)级纪律检查员的档案由市委组织部按照规定进行管理,驻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协助配合市纪委监察局建立干部档案副本,经审验合格后上交市纪委干部室。

    派驻机构监察室主任的档案由驻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对档案进行整理,并按照档案管理移交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经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验合格后,由市纪委监察局接收。驻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建立干部档案副本。

    三、档案内容及分类

    干部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干部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内容及其分类有:

    第一类 履历材料;

    第二类 自传材料;

    第三类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 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第五类 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 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 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第八类 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第九类 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干部档案副本是干部档案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干部档案副本的具体内容,由正本中以下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或重复件)构成:

    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

    第三类的主要鉴定、干部考核材料;

    第四类的学历、学位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第五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七类的奖励材料;

    第八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九类的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出国审批材料;

    其他类别如有重复的材料,也可归入副本。

    四、档案移交及传递

    派驻纪检监察干部驻在单位干部人事部门负责协助配合市纪委监察局完成对派驻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县(处)级纪律检查员建立干部档案副本的工作;负责对派驻机构监察室主任的档案正本按档案内容进行分类完善,并将以上干部档案正、副本及时向市纪委监察局进行移交,经审查合格后,正式办理移交手续。

    档案传递应遵守下列规定:干部档案应由驻在部门干部人事部门派专人送市纪委干部室,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市纪委监察局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寄(送)移交档案的干部人事部门。

    为了使干部档案能够适应干部工作的需要,派驻纪检监察干部驻在单位干部人事部门要建立主动送交干部档案材料归档的工作制度和必要的联系制度。及时地将新形成的干部档案材料送交市纪委干部室归档,充实档案内容。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干部档案。

    五、档案借阅及使用

    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所在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驻在单位纪检监察干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干部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档案管理单位,要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三)凡查阅干部档案,查阅单位应派两名中共党员干部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四)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六)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七)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干部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

    六、纪律要求

    干部档案整理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干部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不得私自涂改、抽取或伪造档案材料;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档案材料,对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加强对档案材料的管理,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泄露干部档案。

    七、组织领导

    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档案接收及管理工作在许昌市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领导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并负责具体实施。办公室联系电话:2966296、8316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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