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直部门纪检组、监察室的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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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廊坊市纪委
中共廊坊市委组织部
廊坊市人事局
廊坊市监察局
关于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直部门
纪检组、监察室的工作暂行办法

(1996年5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直部门纪检组、监察室的工作,适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更好地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以及省纪委96年2号文件规定,结合市直部门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驻纪检组、监察室是市纪委、市监察局派出的负责指导(领导)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受市纪委、市监察局和所在部门党组(党委)双重领导,业务工作以市纪委、市监察局领导为主,并对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
    第三条  派驻纪检组、监察室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监督检查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协助所在部门党组(党委)抓好党风和廉政建设工作,指导(领导)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
    第四条  派驻纪检组、监察室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全面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坚持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违纪必究,执纪必严;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充分发挥党员、国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保护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民主权力不受侵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工作职责
    1、监督检查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所在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
    2、检查所在部门科级(含科级)以下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及所属系统的违纪案件,调查所在部门及其科级(含科级)以下工作人员、所在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犯党纪政纪的行为。
    3、协助所在部门党组(党委)抓好本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助搞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纠正待业不正之风工作,开展党风党纪、政风政纪教育,抓好有关制度建设。
    4、受理对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揭发、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5、指导(领导)所在部门机关及所属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
    6、完成市纪委、市监察局和所在党组(党委)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六条  工作权限
    1、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应按照自身所负职责、权限对所在部门党组(党委)及其他成员、党员领导干部和监察对象实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监督,并及时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报告情况。派驻机构负责人应通过参加党组(党委)会、行政领导办公会、民主生活会及其它重要会议和重大业务活动履行监督职能。
    2、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对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科级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在征求所在部门党组(党委)或市纪委、监察局意见后,有权作出立案检查的决定;对确认犯有严重错误的科级党员干部或监察对象在征求所在部门党组(党委)或市纪委、市监察局意见后有权作出停职检查的决定;对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科级以下党员丧事和监察对象有权作出立案检查的决定,对确认犯有严重错误的党员干部有权作出停职检查的决定;对反映市委管理干部的违纪问题,有权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报告并提出调查了解或立案检查的建议。
    3、派驻纪检组、监察室有权对直接立案检查的自办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有权对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处理不当的违纪案件提出改变处理的建议,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提交移送有关方面处理。
    4、所在部门党组(党委)对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干部提拔和奖惩时,应提前征求纪检组、监察室意见,纪检组、监察室有权对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干部的提拔和奖惩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有权对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生的问题提出纠正的建议。
    5、对所属系统实行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部门派驻纪检组、监察室、领导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
    第三章  工作关系
    第七条  派驻纪检组、监察室的业务工作,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有关室按业务分工负责联系协调。市纪委、市监察局各书记、常委、局长负责自己所在分管室所联系的派驻纪检组、监察室的业务工作。
    第八条
    1、派驻纪检组、监察室要主动向所在部门党组(党委)汇报工作,接受领导,认真听取所在部门党组(党委)的意见。
    2、所在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工作的领导,为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实施《党章》和《行政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监督创造条件,支持派驻纪检组、监察室正确履行职权,研究解决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所在部门党组(党委),对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负责,切实做好组织领导工作。
    4、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在工作中与部门党组(党委)发生重大分歧,应及时报请市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
    第九条
    1、派驻纪检组与市直纪工委同属市纪委派出(驻)机构。市直纪工委指导市直各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派驻纪检组领导所在单位及其直属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市直纪工委和派驻纪检组工作上要协调配合,互相支持。
    2、市直企业纪工委属市纪委派出机构,按照市委廊发[1991]50号文件规定的职责范围,领导或指导其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十条  派驻纪检组、监察室要与其他执法、执纪部门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密切配合,形成反腐败的坚强合力。
    第十一条  派驻纪检组、监察室自办案件调查结束后的处理:
    1、涉及科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有关规定处理。
    2、涉及科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按行政处分权限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机构设置和干部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廊编[1995]4号、纪字[1995]11号文件要求,在市直部门设置派出(驻)纪检组(纪委)、监察室机构,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构名称,同时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其编制在核定的市直部门总编制内统筹安排,一般按三人以内配备,个别不超过四人。
    第十三条  派驻纪检组(监察室)人员编制3人以上的核定正副组长(监察室正副主任)2名。纪检组组长(副处级)1人,为所在部门党组成员。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为正科级。且这些领导职数在"三定"方案核定的领导职数外单列。按有关规定配备纪检监察员。
    第十四条  干部调配任免
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干部的调配任免,由市纪委和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纪检组长职务的任免由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提出人选,共同考察了解,提出任免意见,由市委组织部上报市委审批;副组长、监察室主任、正科级纪检监察员的任免,由市纪委或所在部门党组(党委)提出人选,市纪委考察任免;监察室副主任、副科级纪检监察员的任免,由所在部门党组(党委)向市纪委呈报征求意见报告,经市纪委研究同意后,再由所在部门任免,并报市纪委备案。
    第十五条  干部责任制
    1、纪检组长应对派驻纪检组的工作全面负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其工作情况每年按照市考核办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成绩突出的,市纪委进行表彰,经过考核,确认不履行职责,不发挥作用的,市纪委提出建议,报市委批准予以免职。
    2、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应协助纪检组长履行好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工作职责,年度考核工作由所在部门统一进行,市纪委有关室重点参与,工作成绩突出的,市纪委进行表彰,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或工作失职的,由所在部门党组(党委)提出报市纪委给予免职。
    第十六条  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干部的工资、奖金、住房、福利待遇及离退休生活照顾等由所在部门负责。
    第五章  工作保证
    第十七条  中纪委有关文件明确规定,派驻纪检组组长不是虚职而是实职,更不是只享受同级领导班子待遇,是单位领导班子的重要成员,其办公用房、住房、电话安装、车辆配备及生活福利待遇等由所在部门负责,并享受所在部门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同等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纪委、监察局所有派出(驻)机构。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党委的中省直驻廊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及监察处室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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