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阳:2011预习税法一资源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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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预习税法一资源税征税范围

 2010-7-22 10:25:00   文章来源:财考网 打印 | 复制链接 |  本文Pdf下载 |  本文Word下载     征税范围

  一、矿产品

  1、原油:指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原油。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

  二、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

  三、对伴生矿、伴采矿、伴选矿和岩金矿的征税规定

  1、对伴生矿,以主产品的矿石名称作为应税品目;

  2、对伴采矿,伴采矿量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对其核定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伴采矿量小的,在销售时,按照国家对收购单位规定的相应品目的单位税额标准缴纳资源税;

  3、对于以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不征收资源税。

  4、岩金矿原矿已经缴纳过资源税,选冶后形成的尾矿形成的尾矿进行再利用的,只要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的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开,不再计征资源税。尾矿与原矿如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原矿计征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