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铃薯切丝怎么做好吃:2011预习印花税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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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预习印花税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2010-7-5 11:10:00   文章来源:财考网 打印 | 复制链接 |  本文Pdf下载 |  本文Word下载     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一、征税范围

  1、经济合同。

  包括10大类合同:

  ①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还包括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刊、音像征订凭证。(不包括订阅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征订凭证)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但是,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印花税。

  ②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④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⑤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包括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但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⑥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⑦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

  ⑧借款合同。银行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⑨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⑩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其中: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这两个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在技术咨询合同中,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不贴印花。

  2、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3、营业账簿。

  它可以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简称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其中资金账簿,是指反映生产经营单位“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增减变化的账簿。

  有关“营业账簿”征免范围应明确的几个问题:

  (1)其他营业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2)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单位,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贴花;

  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部门的账簿应贴花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亦应按规定贴花。

  (3)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4)对会计核算采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账的,在未形成账簿(账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

  (5)

  



  (6)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

  (7)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8)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9)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10)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11)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4、权利、许可证照。

  其中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5、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特殊事项:

  (1)各类凭证不论以何种形式或名称书立,只要其性质属于条例中列举征税范围内的凭证,均应照章征税。

  (2)应税凭证均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3)适用于中国境内并在中国境内具备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印花税的规定贴花。

  二、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属于征税范围内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按照征税项目划分的纳税人具体有:(1)立合同人。(2)立账簿人。(3)立据人。(4)领受人。(5)使用人。

  对于同一凭证,如果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各方均为纳税人,应当由各方就所执凭证的各自金额贴花。

  所谓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如果应税凭证是由当事人的代理人代为书立的,则由代理人代为承担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