驸马守则妈妈网:2011注税考试 预习税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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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税考试 预习税法基本原则

 2011-2-15 11:20:00   文章来源:财考网 打印 | 复制链接 |  本文Pdf下载 |  本文Word下载   

  1、税收法律主义

  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主义、法定性原则,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①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②从现代社会来看,税收法律主义的功能则偏重于保持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③税收法律主义可以概括成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和依法稽征三个具体原则。

  2、税收公平主义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主义与经济上要求的税收公平较为接近,但是两者也有明显的不同:

  第一,经济上的税收公平往往是作为一种经济理论提出来的,可以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但是对政府与纳税人尚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力,只有当其被国家以立法形式所采纳时,才会上升为税法基本原则,在税收法律实践中得到全面的贯彻。

  第二,经济上的税收公平主要是从税收负担带来的经济后果上考虑,而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不仅要考虑税收负担的合理分配,而且要从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各个方面考虑。纳税人既可以要求实体利益上的税收公平,也可以要求程序上的税收公平。

  第三,法律上的税收公平是有具体法律制度予以保障的。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公众信任原则)

  它在很大程度上汲取了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合理思想,认为税收征纳双方的关系就其主流来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性的。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许多国家税法在适用这一原则时都作了一定的限制。第一、税务机关的合作信赖表示应是正式的,纳税人不能根据税务人员个人私下作出的表示,而认为是税务机关的决定,要求引用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少缴税。第二、对纳税人的信赖必须是值得保护的。如果税务机关的错误表示是基于纳税人方面隐瞒事实或报告虚假作出的,则对纳税人的信赖不值得保护。第三、纳税人必须信赖税务机关的错误表示并据此已作出某种纳税行为。也就是说,纳税人已经构成对税务机关表示的信赖,但没有据此作出某种纳税行为,或者这种信赖与其纳税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也不能引用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4、实质课税原则

  即指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上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纳税人借转让定价而减少计税所得,若从表面看,应按其确定的价格计税。但是,这不能反映纳税人的真实所得,因此,税务机关根据实质课税原则,有权重新估定计税价格,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

  实质课税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纳税人的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