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陆 地板打蜡:2011预习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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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预习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010-7-22 10:27:00   文章来源:财考网 打印 | 复制链接 |  本文Pdf下载 |  本文Word下载     一、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税额=收购的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课税数量的确定:

  1、各种应税产品,凡直接对外销售的,均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各种应税产品,凡自产自用的,均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3、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计税。

  2、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使用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销售或移送使用的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其选矿比例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3、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稀油的数量课税。

  4、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三、代扣代缴

  1、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指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2、代扣代缴资源税适用的单位税额规定如下:

  ①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相同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相同矿种应税产品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②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不同的未税矿产品,以及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收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③收购地没有相同品种矿产品的,按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