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铃木退冬:新闻话题 2011-9-16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21:45:25
新闻话题

【今日话题】收容教养李天一值得商榷阅读原文
收容教养李天一值得商榷昨晚,备受瞩目的“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打人事件”有了结果,北京警方通报李天一构成寻衅滋事犯罪,公安机关决定对李天一由政府收容教养1年,已送交执行;对另一犯罪嫌疑人苏楠依法提请逮捕,...
全文↓

【今日话题】收容教养李天一值得商榷阅读原文
分享到微博 | 写给作者 | 更多▼
收容教养李天一值得商榷
昨晚,备受瞩目的“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打人事件”有了结果,北京警方通报李天一构成寻衅滋事犯罪,公安机关决定对李天一由政府收容教养1年,已送交执行;对另一犯罪嫌疑人苏楠依法提请逮捕,其父也已经遭到刑事拘留。
对于15岁的李天一将被政府收容教养1年的结果,网友反应不一。有人感觉惩罚可能太重,有人觉得处理的太轻,有人则怀疑“收容教养”是否能真的执行,但绝大多数人还是赞赏这个结果,认为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处理到位,这样才能“拯救”李天一。然而,从法律上推敲,这个处理其实有着极大的问题。而假如“收容教养”真的执行满一年,对李天一也未必尽然是好处。
李双江与李天一父子共同登台
2011-09-16 第 1804 期
今日话题
“收容教养一年”中的“老毛病”
北京警方为该事件做笔录
法律中确实有“政府收容教养未成年人”的规定
此次公安机关对李天一“收容教养”的处理,依据是《刑法》。《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此点也有类似的表述。
李天一如果确实犯了“寻衅滋事罪”(该罪名不属于不能免除刑责的八项重罪),由于年龄未满16岁,确实“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但警方怎能认定“构成犯罪”?
在媒体的报道中,直接引述了北京市公安局通报全文,描述审查和处理结果的部分如下——“在审查中,李某、苏楠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综上,李某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李某由政府收容教养1年,已送交执行”。
由于这是直接引用《通报》,所以应不存在媒体误解和改动的可能,那么一个显然的事实是,北京警方以公安机关的身份对李天一的行为性质做出了判决,“李某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总则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就算李天一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就算通报里用了“构成”犯罪这种有意模糊的说法,都不能改变这个事实:北京市公安局公然无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越过法院擅自确定李天一有罪——虽然从媒体的描述来看,李天一确实很有可能犯了罪,但除了法院无人有权认定这点。按《刑法》第十七条,只能是由法院确认了李天一有罪后,才能因“不予刑事处罚”来对他进行收容教养。从法理角度来看,北京公安的这个认定和处理完全可以说是非法。
当然,这样的问题由来已久、非常普遍
实际上,这种违背法律基本原则的处理手法绝不是首次出现,而是已经有了几十年的历史,因为以前规定的制度就是这样的。1982年《公安部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规定:“对确有必要由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应当由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或省辖市公安局审批。”
这就明确把收容教养的“审批权”规定给了公安机关,这个规定事实上已经与79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有了抵触。而在1993年《关于对不满十四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1995年《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中,仍然沿用了82年的说法。到2006年公安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甚至进一步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办理收容教养案件,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审核、呈报收容教养案件,省、地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审批工作。
可以说,当前的收容教养制度,公安机关集办案、审查、决定、复议权力于一身,审批机关与办案机关皆为公安机关。在少年收容教养这个问题上,公安局可以说是“全部我说了算”,这岂能符合现代法律制度的精神?这几条行政法规、通知理所当然属于“恶法”,在这种涉及罪名成立与否的问题上,明明白白地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应分属不同司法机关的基本原则。
然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这种公安“一条龙”的做法多年来是屡见不鲜,在各种判例书上随处可见。不过,由法院判处执行“收容教养”的案例也有一些,这更足以说明在这个问题上执法机构的混乱认识。这种执法的随意性堪与被广为诟病的“劳动教养”制度相提并论,但相比之下,劳教按规定就是一种不需法院参与的治安处罚,而“收容教养”则是由刑法和刑诉法规定需要由法院做出判决的,公安“一条龙”违背法律精神的程度更严重。
“必要的时候”让政府收容教养,必要性如何决定?
另外,《刑法》第17条中“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个规定本身也是备受诟病的。什么叫做“必要的时候”?法条上没有任何具体规定。通常理解这是指家长因故无法履行管教责任的时候,但李双江夫妇作为有地位的人士,怎么就无法履行责任了?而如果说因为公安机关觉得李双江夫妇此前管教得不好所以剥夺他们继续管教的权利,那么“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的说法就干脆不必要了,因为几乎所有的未成年犯罪都与父母管教不当有关。这“必要的时候”,到底按什么标准认定?
事实上,依据上述提到的1995年《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28条就规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公安机关为什么不允许李双江夫妇继续负责管教,理应做出解释。
最大问题:未经法院审理不得剥夺自由
根据上述1982年公安部的《通知》,收容教养的期限一般为1至3年,而在97年公安部的一份批复中,则规定此期限最长可延至4年。这即是说,在没有经过正当司法程序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就可以做出一项可以长达4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处分。这显然是违背人权保护的,也是法治社会所不容许的。
另外,根据国际人权公约和刑事司法准则的有关规定,涉及人身自由的处罚,必须经过正当的司法程序,由合法的法庭作出,否则为非法。在《“一元钱劳教”令人发指》中,也详细论述过这个话题。
本案还让人联想到肖传国雇凶锤人案
肖传国雇凶锤人案
要知道同样罪名,肖传国只判不到半年
肖传国雇凶锤击方舟子、方玄昌案,肖传国等5名被告人被认定“寻衅滋事罪”,其中肖传国被判处拘役5个半月。
谁都能看出来,肖传国犯案的性质显然比李天一严重得多,但实际领受的刑罚还要更轻(虽然拘役和收容教养在理论上不是同性质的刑罚,但实际也有可比性。这种可比性也衬托出“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不合理)。
法律不要“和稀泥”
同样是北京的案子,同样的罪名,结果却如此相反,这是为什么?我们当然可以说,是肖传国案量刑太轻,但正如《肖传国雇凶锤人案和了稀泥?》中所分析的,这种量刑太轻其实是“和稀泥”的结果。那么,对李天一的处罚是不是另一种“和稀泥”呢?…[详细]
李天一被政府收养会怎么样
收容教养者往往与少年犯一起上课
“政府收容教养”往往享受“少年犯待遇”
自“政府收容教养”制度设立以来,对其性质如何认识,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主张,有人认为这属于治安行政处罚,有人认为是行政处罚措施,有人认为是刑事处罚,有人认为是刑事强制措施,有人认为是刑事司法保护措施。这些看法都有一定道理,但从设立该制度的初衷来看,“政府收容教养”首先是一种行政性的强制教育矫治措施,其处罚性质应该是次要的。这也是为什么很多网友认为经历“收容教养”对李天一是有好处的。
然而,在更多人眼中,“收容教养”与“少年犯”没什么区别。所谓“少年犯”,即同为14至16岁,但犯了《刑法》17条所规定的8种重罪,因而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少年。在实际执行中,直到1999年相关规定出台以前,被收容教养者与少年犯都是关押在一起的,所在地即少管所,即所谓“未成年监狱”。在一些地方,99年后两者仍然关押在一起,一些地方则是把被收养者迁去了成人劳教场,一些则是去了专门的少年教养管理所,一些则去了工读学校。可以说,各地的处置方式相当混乱,而“惩戒”往往是很重要的内容。这使得在普通民众和他们自己的眼里,与少年犯都没有什么太大区别。这无疑会违背教育矫治的初衷。
被收容教养者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
司法部2004年《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教育工作规定(试行)》曾要求劳教所对未成年收容教养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对未完成九年义务制教育的,应当为其接受相应的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但就实际执行效果来看,劳教所课程与社会正规课程设置难以接轨,教育人员的素质也得不到保证。收容教养人员出来后,还往往得重新回炉到正规学校接受小学、初中、高中相应课程的学习,而且想回学校还有不少障碍。
社会对收容教养人员有歧视
对于这些社会收容教养人员,即便真的“改过自新”,要得到社会的充分承认比较困难。不仅劳教所的学习经历无法得到承认,而且由于年龄偏大等各种问题,文化知识和学历难免偏低,在社会上谋生困难,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几率大增。
当然,对于李天一这种被称为有着“名爹”的天子骄子来说,以上问题可能都不是问题。但假如收容教养期限真的执行满了一年,对于李天一本人来说,会发生什么谁也说不准。不一定就是能够变好。
如果李双江对公安机关的决定不满,预测他会提出行政复议,认为自己有管教条件和能力,夺回自己的管教权。
应该如何处罚李天一?
应给未成年人犯罪者更多宽容
对于未成年犯罪,公众不应主张重刑主义
有调查显示,大部分民众赞赏公安的处理结果、甚至觉得处罚还得太轻,这些想法是可以预期的。民众往往主张重刑主义,因为犯罪者与己无关,多数人永远不会想到去做一个罪犯,所以只抒发自己的爱憎。但民众普遍对社会效应考虑的较少,对待罪犯的宽容心也有限,即便对方是未成年人。尤其李天一这位“名爹”之后在事件中表现得确实太过霸道,这无疑会引起民众的普遍不满。
可是,不管怎样,李天一终究是个不满16岁的少年,民众对他的不满有很大部分来自于其他因素,迁怒于他并不是什么成熟的表现。一个社会对待药家鑫、李昌奎这种丧尽天良者不宽容可以理解,但对未成年人不应该毫无宽容之心。
“拼爹”时代,理解民众的心情
然而,在这个“拼爹”的时代,民众的心情又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许多穷人家的孩子犯罪,诱因往往是家庭条件不好,或者说是没有办法的情况下自幼失教,就这样,很多孩子还是被送去了少管所、少年劳教场,家长也没有什么办法帮他们。而李天一这种“天子骄子”,有着最好的生活条件和最好的教育条件,却做出这种行为,而且,人们还相信有“手眼通天”的人能够帮他脱罪。在两家达成谅解之后,有这种想法的人更多了。
于是,当公安的处理办法出来后,大多数人自然感到满意。以致于有学者质疑,公安机关如此执法是有意迎合民意。
把李天一们“收容教养”可以,但请让法院来判决
既然《刑法》里有“收容教养”的条款,虽然有诸多不合理之处,但只要是法院来判决,其结果理当受到尊重。而现在这种公安“一条龙”的处理模式,必须摒弃。在法治先进的地区,不管是美国、德国、日本,还是香港、台湾,对未成年人犯罪者做出剥夺或限制自由的处理,都是必须经过法院判决的。
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我们需要学习的还有很多
对于“收容教养”,以及“劳教”“劳改”这些往往被认为与现代法律精神相悖的制度,许多学者认为应当废除,重建一套新的体系。但在短期内,这不是现实的目标。可行的方式是,对“收容教养”制度做出大的修改。
首先一点就是:尽快完善对收容教养的全国性立法。目前法律中此类规定实在太少,实际执行全都依赖公安机关自行设定的规章,弊病丛生。正在制定的《违法行为矫治法》应纳入相关内容。
其次:将收容教养审批权纳入少年法庭。不能再让公安机关“一条龙”处理类似案件,违背法律基本精神,目前已经运作的少年法庭应当接过收容教养的审批权。据了解,收容教养的案件数量其实不算特别多,不会明显增加少年法庭的工作量。
最后,应增加对未成年犯罪者的社会矫治措施。比如发达国家和地区常采取的司法警告、社会公益劳动、义工管教协助、限制活动地点等等。相对的,要减少监禁,不宜死板地规定收容教养多长时间。教育管理人员能够灵活地考察他们,酌情减少或增加监禁的时间。这些都有助对未成年犯罪者进行真正的“矫治”。
“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等制度,该改改了。
更多尖锐评论请关注腾讯评论频道view.news.qq.com
分享到微博 | 写给作者 | 更多▼

【评论头条】郑道:80万天价巡视费越描越黑阅读原文
郑道 媒体记者财新《新世纪》周刊披露湖北省委巡视组在秭归县巡视20多天花费80余万后,舆论反应强烈。近日,秭归县、湖北省委巡视组分别就此事作出解释,以求澄清疑问。但是,相关解释却相互抵牾,自相矛盾,...
全文↓

【评论头条】郑道:80万天价巡视费越描越黑阅读原文
分享到微博 | 写给作者 | 更多▼
郑道 媒体记者
财新《新世纪》周刊披露湖北省委巡视组在秭归县巡视20多天花费80余万后,舆论反应强烈。近日,秭归县、湖北省委巡视组分别就此事作出解释,以求澄清疑问。但是,相关解释却相互抵牾,自相矛盾,给人以越描越黑之感。
据《中国青年报》9月15日报道,湖北省委巡视办和省纪委正在联合调查此事,结果并未出来。但湖北省委巡视办一位肖姓主任则对记者指出:“据我初步了解,巡视组还是按规章制度在办事,没有违规、超标的情况发生。80多万元包括了秭归县过去办事的经费。”
他同时解释称,报道涉及高额费用“主要部分用于改善秭归县的办公条件,被误认为接待费用”。省委巡视组到各地巡视时,所有办公用品(包括电脑)和通讯费用等,都自行负担。秭归县为此购置的打印机等,巡视组都没有用,因为巡视组自带有打印机。
另据《人民日报》报道,秭归县委常委、宣传部长郑之问称:“打印机等设备实际上是县委办为办公需要所购买,并非专门买给巡视组的。而购买防水运动服是由于巡视组在秭归时下雨,巡视组成员已自付。”
对为巡视组“购买平板电脑”一事,郑之问称,实际上只买了几个类似U盘的存储设备。据《人民日报》称,湖北省纪委已派人前往秭归调查此事,“到底多少有待调查。但如果巡视组确有变相旅游的行为,省纪委将进行查处。”
上述说法,相对于此前秭归县官方对财新记者的解释,可谓翻云覆雨,大相径庭。
首先,省委巡视组和秭归县委办关于“设备费用”的说法自相矛盾。记者当初在秭归县采访时,该县县委常委、宣传部长郑之问称,之所以添置打印机等设备,是为了巡视组工作使用,“他们也不可能随身携带这些设备”。现在省委巡视办官员却说,这些设备由巡视组自带。到底带了没有,能否尽快给公众一个交代?
秭归县关于省委巡视组消费的清单显示,“设备购置”一项,有平板电脑10台,共计20060元,备注一栏显示“省巡视组用,并带走”;手机2部,共计6400元,备注“省领导购手机”;上述设备,是否被“省巡视组用,并带走”了呢?省委巡视组和秭归县委对此一直闪烁其词,缺乏正面回应。
其次,“接待费”一项,双方的说法也相互矛盾,并有意回避。秭归县委办《关于解决省委第六巡视组进驻秭归工作经费的请示》明确,经秭归县财政局账务审核,最终加盖公章确认,省委第六巡视组进驻秭归期间,“共开支各项费用80.19万元”,其中,“接待费”为370193元;住宿费56988元,烟55条3550元,酒30件112056元。
但同是秭归县委办,9月9日向财新传媒记者的解释却又变为,巡视组开支总计114490元。其中住宿费一项,也降至18180元。假定湖北省委巡视办肖主任关于“55条烟主要是县里自己占便宜”的说法成立,那么价值11万元的酒呢?这种当地“产量最低、品质最好”的浓酱兼香型白酒,到底谁喝了?肖主任和秭归县对此却语焉不详。
第三,就“外出考察”费用,有关说法前后差别甚大。秭归县委办申请报销的明细表中最早如此记录:外出考察费接近14万元。其中,支付旅行社88500元,“18人到三峡、重庆、广安等地”;支付市港航局35000元,用于“三峡至重庆旅游船租费”;外出餐费4255元;乡镇考察进餐12166元。
但此后,秭归县委办却向财新记者解释称,所谓“外出考察”,是因秭归系三峡库区,“为指导该县三峡移民后续工作规划实施,县委特邀请巡视组赴重庆库区的巫山、云阳、万州等地考察,考察组一行19人(其中巡视组8人)为期5天,花费64520元。”秭归县对同一费用的两种解释,让“外出考察费”少了一多半。这一多一少,到底真相如何,不妨等着看湖北省纪委的调查结果。
第四,更为可疑的是“防水运动服”购置费。该费用被列入“礼品”项目。果如省委巡视办肖主任所言,该费用巡视组成员已自付,秭归县委办为何还要请县财政报销?同时,秭归县此前报销清单显示,购置某品牌衬衫9件,总价8100元,供“省巡视组领导”使用。这一费用到底是否存在,省委巡视组到底用了没有,公众至今依然一头雾水,不明就里。
或许,最值得注意的是秭归县委办向财新记者的解释:此次80多万元费用,除了巡视组消费,还包括历年及今年以来县委办的其他接待开支。这倒与湖北省委巡视办肖主任的上述说法互相吻合。
但是,依政策要求和惯例,党政机关公务开销,除了要列入财政预算,经人大审议,同时还实行“一事一审核”或“一年一审核”。把自己部门的开销扣在权力更大的省委巡视组头上,秭归县委办哪来如此胆量?假如此事为真,那么“三公消费”预算岂不形同废纸?
总之,对湖北省委第六巡视组巡视账单一事,不仅秭归县委办前后说法不一,相差甚大,而且秭归县委办对媒体的解释与湖北省委巡视办官员的说法,也很不一致。到底是秭归县委办被冤枉,还是省委巡视组“被消费”?只要全面彻底调查,相信不难查清楚。(摘编自财新网)■
更多尖锐评论请关注腾讯评论频道view.news.qq.com
分享到微博 | 写给作者 | 更多▼

【法治乱象】人民网评:聂树斌案 耗掉的是正义更是民心阅读原文
李强 评论作者 “一案两凶”的聂树斌案过去多年却仍没有定论,承认自己强奸杀人的“真凶”王书金至今也没有拿到他的终审判决书,案件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审理期限。9月11日,六十多位学者和律师在石家庄召开研讨...
全文↓

【法治乱象】人民网评:聂树斌案 耗掉的是正义更是民心阅读原文
分享到微博 | 写给作者 | 更多▼
李强 评论作者
“一案两凶”的聂树斌案过去多年却仍没有定论,承认自己强奸杀人的“真凶”王书金至今也没有拿到他的终审判决书,案件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审理期限。9月11日,六十多位学者和律师在石家庄召开研讨会,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正在征求意见之际,再次就聂树斌一案进行讨论,呼吁法院尽快启动聂树斌案再审程序。(人民网9月14日)
很难想象,四年间,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面对律师、家属以及公众的追问,河北省高院对于疑点重重的聂树斌案的处理方式,居然是一拖了之。
据报道,王书金的律师多次与主审法官联系,法官没有任何解释,“只是含蓄地表示,此案不是合议庭能够决定判决结果的。”聂树斌是不是冤死,王书金是不是真凶,只要据实调查审理,搞清楚应当不是难事。
这个所谓“此案不是合议庭能够决定判决结果”的说法值得研究,究竟是应该交由相关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决定,还是揭示了此案背后的人为障碍?但是无论如何这不能成为河北院方搪塞的理由。
不仅如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如今,四年过去了,案件迟迟不予开庭再审,试问刑事诉讼法的权威何在?作为司法机构,河北省高院如此漠视法律规定,将法律的尊严置于何处?毫无疑问,这样的做法,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和政法部门的形象,让人民群众对其的负面印象俱增。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说过:如果你的家人正在诉讼过程中愁苦不堪,你是什么心情?如果你们家里的一个案子长期解决不了,你的心情又会怎样?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是穷尽其他救济手段后的最后选择。如果法官能和群众换位思考,真心体会这些酸甜苦辣,就会改变对群众的态度。然而当下,一些地方对待类似聂树斌这样的案件,仍然采用“拖”字诀,拖到舆论不再关注,拖到家属不再纠缠,拖到顺利退休……到那时,一切责任都无法追究。这样的短视作为,极大损害了司法公信力,这无疑是得不偿失的。而且,时隔四年聂树斌案依然沸沸扬扬的事实已经证明,单靠“拖”是不可能让问题趋于平息的,正义不会缺席,只是迟早问题,而民心则如生命,一旦失去便难以挽回。孰轻孰重,不言而喻。
因此,有关方面必须拿出决心,不再纠结于自身的小利益和面子,将案件调查得水落石出,让渎职者承担责任,这既是对聂树斌及其家人的交代,也是对广大民众期待的一个回应。对于自己,同样也是挽回形象的机会,并且,越早越好。
案情简介
1994年8月5日,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在鹿泉市孔寨村被强奸、杀害,1994年9月23日,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聂树斌因涉嫌此案被羁押,1995年4月25日,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决死刑并执行。2005年,网上逃犯王书金在河南被抓获,其供认曾于1994年8月在河北省鹿泉市孔寨村强奸、杀害一女性,并进行了现场指认,其交代情节及指认现场均与聂案事实相吻合。随后,被判处死刑的王书金上诉,理由之一是“检察院未诉其强奸杀人的罪行,从而导致无辜者聂树斌蒙冤。”现王书金案仍在二审期间,其涉嫌强奸、杀害康某的犯罪事实未予公诉。
(人民网-观点频道)
更多尖锐评论请关注腾讯评论频道view.news.qq.com
分享到微博 | 写给作者 | 更多▼

【阳光政治】戈海 :请揭开“副部长们”的神秘面纱阅读原文
戈海 :请揭开“副部长们”的神秘面纱申请公开各部副部长的分工职责遭拒,清华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李燕9日向市一中院递交了三份起诉书,对国土资源部、教育部及科技部提起行政诉讼,目前还在等待立案。(9月15日...
全文↓

【阳光政治】戈海 :请揭开“副部长们”的神秘面纱阅读原文
分享到微博 | 写给作者 | 更多▼
戈海 :请揭开“副部长们”的神秘面纱
申请公开各部副部长的分工职责遭拒,清华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李燕9日向市一中院递交了三份起诉书,对国土资源部、教育部及科技部提起行政诉讼,目前还在等待立案。(9月15日《新京报》)
坦率地说,不仅一些领导的职责公众不甚清楚,即便一些常常出现在新闻报道中的政府部门,公众也难以理清他们的职责所在。比如,日前有消息称对于全国大面积的“鱼精蛋白”(心脏病手术的必用药)缺货,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称,牵扯到药品断货的事情应该是国家食药监管局负责。但2008年国务院下发文件指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归卫生部管理。对此,公众和舆论又该如何理解?
当前政府信息透明制度的建立已成为社会共识,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已经明确该公开的范围,而副部长的职责明显不在保密行列。不过,受传统官场等级制度的影响,以往的意识当中认为“一把手”负责一切事物,因而许多权益受损的人通常更愿意到“一把手”跟前申诉。在实际操作中,“一把手”面面俱到显然不可能,而更具体的工作自然会落到副职领导身上。这也就是为何在一些事故处理中,往往看见被查或被免职撤职的是副职领导,而非一把手的缘故。
因此,公开副职领导的具体工作就成为信息公开制度中不可缺少的环节。而目前,突出的问题就在于公众很难了解各副职领导的职责如何。诚然有些新闻报道中有所表述,然而那种表述极为碎片化、单一化,要全面了解还需要彻底地公开。须知,这些负责具体职务的副职领导并非只是在官职名称前加了一个“副”字,而是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用比喻来说,船长就是一把手,但具体负责操作以及准确定位、负责船能顺利航行的是那些把守各个岗位的负责人。
从监督的角度来说,了解副职领导的职责所在是公众的知情权决定的,而明晰了副职领导的职责公众才能更好监督政府部门的政策执行力度,步步紧跟权力执行者的步伐,让其完全暴露在阳光底下。遗憾的是,一些部门对领导职责讳莫高深,将之作为国家秘密来对待,致使公众的监督想要找个负责人都找不到,进而更加关注“一把手”,如此一来,又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一把手的权威,造成权力集中而破坏了法制规则。因为根据现代政治规则,各部门都应该各司其职,公众表达利益诉求必然有专门的接收渠道。问题是掩盖在“一把手”光辉下、成为部门秘密的副职领导的职责,可以轻而易举避过公众视线,而“一把手”又不可能时时去接受民意,结果便是民意不可上达,或者呈间歇性井喷之状。
所以,各个部门必须撤去神秘面纱,领导应该把最真实的职责展现出来。但需要明确的是,透明不能是那种表面上公开,实际上让公众看得云山雾绕的透明。因此,公开还要少一些套话、无用的话,少一些文字游戏,应该用最简洁明晰的语言把自己有什么职责说清楚。
王志顺:副部长分工是国家机密吗?
申请公开各部副部长的分工职责遭拒,清华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李燕9日向北京市一中院递交了三份起诉书,对国土资源部、教育部及科技部提起行政诉讼,目前还在等待立案。(9月15日《新京报》)
新闻甫出,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从网上大量的跟贴留言来看,鼓掌的、调侃的、讽刺的、漫骂的等等,真是应有尽有。比如这则网友的留言就很耐人寻味并颇受网友好评。便是:副职一般负责以下几项工作:学习、传达文件;领掌;落实正职指示;陪同视察;挡酒;顶罪;等待正职犯事。
但说实话,大量的网友跟贴留言,除了留下“一地鸡毛”,除了博得网友一笑,除了表明一下围观者的态度,对解决类似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问题基本上没有任何帮助。在笔者看来,国土资源部、教育部和科技部之所以拒绝向李燕透露各部副部长的分工职责情况,并非这些国家部委相关人员不清楚有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拒绝向公民公开政府官员相关信息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而是如果权力运作一旦彻底公开化、阳光化,那么,诸如暗箱操作、潜规则等等立马就褪除了漂亮的糖衣和失去了生存的根基。因此,为权力自身利益计,为有利于维护权力的权威计,有时即便是冒着极大的政治风险,一些权力机关也在所不惜,甚至“躲进小楼成一统,管它冬夏与春秋”。
而如果我们只要稍具政治学和历史学常识的话,就会发现,这种过度保密与权力运作神秘化模式,早在解放前后就形成了。惜乎,官本位仍根深蒂固以及政治改革滞后,因此,虽然现在改革开放已30多年了,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实施经年,但过度保密与权力运作神秘化仍像臭豆腐一样于民间“闻起来臭”,但于某些官方“吃起来香”。实际上,仅《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岂止是李燕申请公开各部副部长的分工职责遭拒,在此之前,类似的情形不是偶有所闻么?典型的有,河南南阳小伙王清,于2008年12月30日向南阳市181个行政部门提交了7项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申请,其中共性问题为“三公”消费问题。据王清介绍,一些单位收到申请后将其当成了间谍,自己家门口也时常有些陌生人打探他的消息。随后,面对政府的回复,王清称很不爽,因为回复内容无实质性可言。(2009年8月3日《四川在线》),相比之下,李燕的遭遇显然比王清好多了,至少还没有听说有那个国家部委将其当作“间谍”。况且就级别而论,国家有关部委的级别显然比南阳市相关政府行政部门的要高得多。
但话又不得不说回来,无论是国家部委也好,还是地方政府也罢,都没有向公民过度保密政府信息的权力,只有向公民公开一切信息的义务。除非涉及到国家机密。这既是打造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的要求,也是改革开放的题中应有之意,更是一种大势所趋。而具体到公开各部副部长的职能分工问题,显然不属于国家机密,而属于向公民公开的内容。更重要的是,正如学行政法的李燕所言:“副部长这么重要的官员,他们的职权分工是最基本的信息,如果连这都不知道,如何行使公民的监督权?”
频发的官员贪腐案件,使人们更加深刻的认识到政府信息透明(包括官员分工职责和官员财产公开透明等)、政务公开,以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的极端重要性。但现在需要问的一个问题是,所有的这一切需要在什么样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显然是建立起一种科学、规范的信息透明和权力监督的常规性机制。而在这个理想没有实现之前,显然是寄希望于类似李燕这般不惧权威、坚持真理并具有强烈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公民多一点再多一点。只有大家都充分意识到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宪法赋于自己的权利与义务,那么,希望权力运作神秘化这个怪胎不再一而再再而三出来祸害党、国和人民才有可能。仅从这点来看,李燕向北京市一中院递交了三份起诉书,对国土资源部、教育部及科技部提起行政诉讼,无疑是好样的,其具有的强烈的公民意识和法制意识,亦无疑值得所有国人学习。
更多尖锐评论请关注腾讯评论频道view.news.qq.com
分享到微博 | 写给作者 | 更多▼

【社会割裂】汤嘉琛:专访郭美美的伪问题与真问题阅读原文
汤嘉琛 媒体人有郭美美的地方从不缺少话题。在几家媒体重磅推出郭美美专访之后,一场口水仗成为近期微博的热点话题。一种观点认为,媒体集中专访有给郭美美“洗白”的嫌疑,有失职业道德;另一方则认为,媒体关注...
全文↓

【社会割裂】汤嘉琛:专访郭美美的伪问题与真问题阅读原文
分享到微博 | 写给作者 | 更多▼
汤嘉琛 媒体人
有郭美美的地方从不缺少话题。在几家媒体重磅推出郭美美专访之后,一场口水仗成为近期微博的热点话题。一种观点认为,媒体集中专访有给郭美美“洗白”的嫌疑,有失职业道德;另一方则认为,媒体关注作为新闻人物的郭美美无可厚非,客观上能起到平衡当前舆论的效果。 在我看来,“该不该采访郭美美”的争论基本是一个伪问题。作为近期备受关注的新闻人物,就算郭美美的形象很负面,在红十字会疑云未散的大背景下,她仍有被报道和被讨论的新闻价值。媒体作为一种公共话语平台,有自由选择采访对象的权利;而郭美美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也有自由接受媒体采访和自由言说的权利。从这一点来讲,那些粗暴地将郭美美斥为“全民公敌”的人,迁怒于采访郭美美的媒体,甚至扬言要抵制和封杀的行为,有失理性。
不过,“自由”和“责任”是一个有良知的媒体应该并重的追求,二者不可偏废。一个自由而负责的媒体,必然会谨慎地选择适合自己定位的采访对象,并有对这种选择所产生的后果负全责的担当。以我之见,从道德批判的角度去苛责那些采访郭美美的媒体并不恰当,顶多可以从“媒介责任”的角度对这种采访进行理性的业务探讨。
既然“该不该专访郭美美”是一个伪问题,那什么是真问题?我的答案是:该如何采访郭美美。也就是说,这场争议真正应该引发的思考是,媒体应该从何种视角来呈现这个充满争议的人物,应该如何克制利用郭美美赚取关注度的冲动,以及如何规避被郭美美和她背后的炒作团队利用的风险。
一些媒体试图将郭美美还原为一个生动的“90后”女孩的尝试,在目前这种舆论格局下,我个人认为并不十分可取。读者显然并不关心郭美美是否打过瘦脸针,是否开过眼角,也对她自称的“曾遭导演潜规则”的悲情故事不感兴趣。她成为新闻人物的全部价值,在于她可能成为揭开相关腐败黑幕的重要线索。舍此,将她当作一个娱乐明星来大肆报道,对公众最感兴趣的核心关切避而不谈,多少有些不合时宜。
其实明眼人都能看得出,媒体专访郭美美,实质上是一种相互利用的利益交换关系。媒体以为自己抢到了独家专访(事实证明并非如此),郭美美则继续通过专访获取曝光量,进而勾画自己进军娱乐圈的路线图。在专访郭美美这件事上,明知主动约访可能另有所图,个别媒体却放弃基本的警觉,即便最终触犯众怒,让自己无形中成为炒作大合唱中的一个分唱部,也应该自己为自己的选择埋单。
冷静想想,几家媒体如今面临的争议,可能正在于没能克制利用郭美美的冲动。在这一点上,我很赞同《智族GQ》杂志报道总监蔡崇达的观点:“有卖点、有商业点的信息都很容易成为我们冲动的缘由,让我们容易片面化,甚至编制逻辑安慰自己。”往往都是这样,很多媒体争相报道的“独家”,最终可能都被时间证明是一个抹不掉的污点。
没有谁规定媒体只能报道真善美,郭美美也未必就是“假恶丑”。郭美美作为这个社会真实存在的一部分,至少在近期有被媒体关注的价值。如果理性平衡的关注能够激发公众对红十字会真相的追问,更会有助于我们形成对真实社会认知的完整经验。当然,还是那句话,媒体有报道的自由,但必须为自己的报道负责。
更多尖锐评论请关注腾讯评论频道view.news.qq.com
分享到微博 | 写给作者 | 更多▼

【吏治反思】正义网:49天落马市长怎全票当选的阅读原文
王威 媒体人刚于7月9日当选为漯河市人民政府市长的吕清海的简介已经悄然从漯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撤下。来自河南省纪委、漯河市纪委的多位工作人员证实了吕清海被双规的消息。一位来自漯河市政府部门的官员透...
全文↓

【吏治反思】正义网:49天落马市长怎全票当选的阅读原文
分享到微博 | 写给作者 | 更多▼
王威 媒体人
刚于7月9日当选为漯河市人民政府市长的吕清海的简介已经悄然从漯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撤下。来自河南省纪委、漯河市纪委的多位工作人员证实了吕清海被双规的消息。一位来自漯河市政府部门的官员透露,吕清海是8月25日在漯河市国际会展中心出席一个活动时,被来自河南省纪委的有关人员当场带走的。(9月14日《第一财经日报》)
该报道标题为《漯河市长上任不到100天被双规》,这其实已是在给吕清海撑“面子”了,吕清海从“全票”当选市长到被双规,历时仅仅49天而已。漯河官场为之震动也在情理之中。据多位来自漯河官场的官员透露,吕清海被双规应该与其在漯河的任期并无很大关系,而可能与其多年担任河南省工业骨干企业、中国神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有关。
虽然目前官方仍未对外公布吕清海被双规的真实原因,但有消息称任职神马集团期间,吕清海主导了下属上市公司神马股份的股权分置改革,并先后投资数百亿元,上马了让人眼花缭乱的新项目。但“这些项目中,多个项目效益并不佳”,截止到2009年3月吕清海被调任前夕,神马股份的负债总额已经达到42亿元,其中流动负债高达32亿元——撇开可能存在的腐败问题不谈,吕清海身为国有企业掌门人,经营业绩可谓乏善可陈,甚至已显现“败家子”的德性——令人奇怪的是,这样的人又是如何完成“弃商从政”之“华丽转身”的呢?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人民政府的市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法也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而吕清海据称是“全票”当选为市长的,这只能说明,漯河市的人大代表对来自“神马集团”的吕清海并不了解,所谓的“介绍”也没有满足代表知情权的需要,再加上本来就是“等额选举”,故完全是副“生面孔”的吕清海就有了“全票当选”的可能。
类似的事情并非绝无仅有,甚至早就是司空见惯了。江苏省徐州市原市长陈耀南是在2001年2月底召开的该市人民代表大会上当选的,但上任5个多月后就翻身落马。据说陈耀南当选前的“介绍”也是一片溢美之辞:该同志到本地工作一段时间以来(其实他被任命为代市长也就是20来天),表现出了较强的政策能力和工作水平…….甚至有的人竟口口声声肉麻地把他称为“老师”。具有讽刺意味的是,陈耀南就是因为此前在镇江任职期间的经济问题暴露才东窗事发的。
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选举必须保障选举人的自由意志,而这种“自由意志”必然要建立在对候选人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在选举之前一定要让选民、人大代表充分了解候选人到底是个“神马人”,这才是对选民和人大代表的民主权利的尊重,也才能避免“全票”当选市长数十天后就落马的尴尬。
(正义网)
更多尖锐评论请关注腾讯评论频道view.news.qq.com
分享到微博 | 写给作者 |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