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txt全集下载食堂包子:常州市国税局2010年度12366热点问题汇编(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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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国税局12366热点问题汇编(第一期)浏览次数:555发布日期: 2011-01-31 来源: 字体: 【 大 中 小 】 问题: 回复:

常州市国税局12366热点问题汇编(第一期)

  一、出口退税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如何办理?

  出口企业应在向外经贸部门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1)已加盖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银行基本账户,退税账户的开户银行证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出口退税申报期时间?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90天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退税。对有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和确有特殊原因的,可在90天内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三个月内申报。凡超过90天和经批准延期后逾期申报的,外贸企业应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生产企业应视同内销补税。

  二、非居民税收

  1、外国企业为中国企业提供劳务,是否要为支付的劳务费代扣代缴所得税?

  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所得,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应缴纳所得税。但对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地区),其企业可以执行税收协定相应条款的规定,如提供劳务未在我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可免予缴纳所得税;如构成常设机构的,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所得税。

  2、将税后利润分给外国投资方是否要交税,税率多少?

  根据财税【2008】第1号文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外国企业如属协定低税率国家(地区)的企业,可提出申请并经省辖市国税局审批后,可享受协定(安排)中股息条款的优惠。

  三、认定管理

  1、一般纳税人认定要求是什么,有注册资本要求吗?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能财务核算健全的企业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商贸企业连续12个月销售额达到80万元以上,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

  四、企业所得税

  1、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如何计算?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企业支付的各类保险费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作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3、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条件是什么?核定征收企业能否享受该优惠政策?能够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核定征收企业与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核定征收企业申请改为查账征收,要符合哪些条件?核定征收企业如何申请转为查账征收?查账征收企业如何申请转为核定征收?

  财务核算健全,账簿设置规范,未发生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查账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新办企业在其首个纳税年度结束前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年度结束后,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完成核定征收鉴定工作。

  对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前述“新办纳税人”除外),年度内不得改变该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年度结束以后三个月内对以后年度确需核定征收的,应有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基层税务机关实地调查并提出鉴定意见后报县级税务机关复核合议。

  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结合汇缴风险项目审核工作,完成对纳税人的重新鉴定;鉴定工作结束后,年度内对征收方式不再调整。

  五、增值税

  1、企业食堂使用的液化气,购买的微波炉、冰箱等厨房食堂用品,空调、数码相机等一系列用品能否抵扣?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1)至(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中央空调,变压器,照明线路设备等固定资产能否抵扣问题?

  根据财税【2009】113号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4、购进各类汽车能否抵扣进项税金?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发票管理

  1、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购货方申请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蓝字发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由销货方申请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蓝字发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销售方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了,如何处理?

  如果只遗失发票联或抵扣联中的一份,则可以凭留存的一联发票认证抵扣并入账;如果遗失发票联和抵扣联,则需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抵扣方凭《证明单》和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在抵扣期限内认证抵扣并入账。

  3、超市、商场购买会员现金卡,现金卡购物开票,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

  购买会员现金卡,预收款的同时,暂时可开具普通发票,但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开具时必须按规定填写发票的相关栏目,如开票日期、购物单位(不得简化)、纳税人识别号等,货物品名一律开具“礼品”。

  对通过会员卡付款的部分不允许换开大额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有两种以上支付方式的,换开时应剔除卡付部分的金额。换开发票开具的内容应与收银小票的商品一致,不允许开具“商品”、“礼品”、“工作服”或“办公用品”等模糊品名的发票,不得开具商业零售单位没有出售的商品。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4、加油站购买加油卡,用加油卡加油开票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第002号,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