遐想:扬州市地方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汇编(2010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4:27:39
12366热点问题汇编(2010年)

发布日期:2010-03-03 访问次数: 2445 字号:[ 大 中 小 ]

  (一)税务登记

 

  1、问:施工企业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登记需要哪些资料?

  答:需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项目登记表(领取);

  2、建设工程项目总包人、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表(领取);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及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预(概)算书;

  6、工程分包(转包)合同(协议) (如有分(转)包情况) ;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8、初次外地来扬的施工企业还需填写税务登记表(领取),携带《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征收管理

  2、问: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应由谁缴纳?

  答:凡在我市范围内提供房屋出租行为的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和港、澳、台人员)为房屋租赁业税收的纳税义务人。对产权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屋租赁业税收。对出租房屋的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扬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告知书》送达承租人,由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找到出租人并通知其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承租人不能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内找到出租方并缴纳税款的,视为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96号)规定,由承租人或房产代管人、房产使用人代扣代缴房屋租赁业税收。

  (三)申报纳税

  3、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应在何时申报?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所有工作日,纳税人均可办理纳税申报。

  4、问:哪些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发票管理

  5、问:申请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税机关代开发票工作的通知》(扬地税发[2009]122号)文件规定,申请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需提供以下资料: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2、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

  3、以下证明材料之一(申请开具金额超过2000元的提供):

  (1)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劳务服务项目(或所购物品品名)、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3)列明劳务服务项目(或所购物品品名)、单价、金额、收付款方名称等要素的其他形式的书面确认证明。

  6、问:目前通过什么方式可以查询地税发票信息?

  答:为更好地为广大纳税人服务,方便纳税人对获取发票进行真伪辨别、验证,我局已于近日开通“扬州地税网上发票验证系统”。该验证系统可对2007年7月1日以来所有在我局领购并开具的下列类型发票进行验证:1、建筑业统一发票,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3、通过我局网上开票系统开具的发票。纳税人通过登陆我局网站(http://www.jsyz-l-tax.gov.cn)-“办税服务厅-扬州地税网上发票验证系统”,根据系统提示输入相关信息,可对上述发票进行验证。如需查询其他发票信息,请直接拨打地税咨询热线12366,选择自动语音服务—发票查询。查询发票信息时需提供以下信息: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及开票单位名称。

  7、问:申请领购发票是否需缴纳保证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五)营业税

  8、问:普通住房的标准是什么?

  答:普通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9、问:个人转让住房时购房时间如何确定?

  答: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以开具发票,收入确认的当天作为销售的时间。

  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10、问:从事拆迁代理业务,如何确定计税营业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尝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尝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247号)规定,受托进行建筑业拆除的纳税人代委托方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拆迁补偿费,若被拆迁人依法不需开具发票的,应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的补偿范围和标准以及被拆迁人和开发人的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并与账目核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在营业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11、问:哪些行政事业性收费可免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凡不同时符合上述3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12、问:我单位原使用的土地被政府收回后取得的补偿款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13、问: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有何规定?

  答:根据财税[2002]191号《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14、问:私人举办的培训班提供的教育劳务,是否可以免征营业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所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因此,私人举办的培训班提供的教育劳务,不在免征营业税范围内,应当依法征收营业税。

  15、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税发[2004]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选。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16、问:扬州市区某单位在欧洲为某单位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服务在境外发生,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因此,您单位需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六)企业所得税

  17、问: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18、问:小型微利企业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19、问: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如何确定?

  答: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8]118号)文件规定:“从业人数”是指按企业每月月末从业人数平均计算的企业从业人员数,“资产总额”是指按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数。

  20、问:单位安置残疾人员,但没有给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工资能否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件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因此,没有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不能享受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的优惠。

  21、问:申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单位需报送哪些资料?

  答: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号文件规定: “第十九条 申请办理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在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决算)情况;(二)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六)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附表);(七)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已经县级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审核、备案、核准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在办理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该项目的立项书及验收文件或鉴定证书批准件。第二十二条企业申请办理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可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第二十五条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 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因此,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需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附报资料。

  (七)个人所得税

  22、问:某消费者在商场的抽奖活动中抽中奖品,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23、 问: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税[2001]1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9月10日)和国税发[1999]1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9月13日)文件规定: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以下方法计算: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4、问: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界定“退休人员再任职”?

  答: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25、问: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财税[1997]144号《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6、问: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款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文件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27、问: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其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方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先将雇员当天内取得的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规定中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也按此办法实行。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8、问:我在消费时取得发票中了奖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9、问:我是一名残疾军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有何优惠?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的通知》(苏地税函[2003]195号)文件规定:

  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1、基本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一、二、三级肢残,一、二级盲残,一级低视力,一、二、三级智力残,一、二、三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与孤老人员、烈属相同。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四级肢残,二级低视力,一、二、三、四级听力语言残,四级智力残,四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下(不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孤老人员、烈属的50%计算。

  上述残疾等级是指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五类《残疾标准》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等级的条件》中明确的残疾等级。

  注: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分为三个等级: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

  30、问:我于今年二月份转让住房一套,一年内新购住房,现需退还个人所得税,需如何办理?

  答:个人转让住房一年内换购住房需退还个人所得税的,办理时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所得税税票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注明开户行分理处)至房管局地税窗口填写《个人住房转让涉税事项申请审批表》。经审核资料后再持以上资料至地税办税服务厅(文昌西路58号一楼)综合窗口办理退税申请,如有经办人的,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1、问:个人取得防暑降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个人取得防暑降温费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2、问:公司董事取得董事费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3、问:夫妻离婚处置共有房产,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其中一人名下,该房产过户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4、问: 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全额扣除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明确,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35、问: 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的收入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文件规定: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八)房产税

  36、问: 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是否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缴纳房产税。

  (九)城镇土地使用税

  37、问:关于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土地等级划分有何规定?

  答:一、关于土地等级划分

  扬州市区计税土地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老城区为一等(古运河以西、以北,外城河以南,二道河以东);

  (二)新城区为二等(大运河以西,七里河以北,新城河以北、以东,黄金坝路、邗沟路以南,相别路以西,平山堂路以南);

  (三)其他地区为三等。

  二、关于税额标准调整

  自2007年1月1日起,扬州市区一等土地单位年税额标准调整为7.00元/ m2;二等土地单位年税额标准调整为5.00元/ m2;三等土地单位年税额标准调整为3.00元/ m2。

  38、问:我单位租用村委会的土地,是否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文件规定: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印花税

  39、问:个人与企业签定的借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所称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其中: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因此,个人与企业签定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40、问:单位签订的合同没有实际执行,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025号)中明确,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41、问: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需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十一)车船税

  42、问:今年购买轿车一辆,已缴纳车船税。上个月将轿车转让,之前缴纳的车船税可否申请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十二)土地增值税

  43、问:目前个人销售二手房印花税与土地增值税是否免征?

  答:根据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

  一、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二、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44、问: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5、问:某企业以房地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投资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46、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如何界定?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发[2004]58号)文件规定:普通标准住宅是指由政府指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建成后的商品房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由政府指定销售对象的住宅。普通标准住宅须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凭有关文件,经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确认。

  (十三)其他基金费

  47、问:职工教育经费统筹如何缴纳?

  答: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2]126号)、《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市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意见》(扬发[2003]3号)文件规定,征收范围包括:凡我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私营企业以及联营合作制等一切企业。征收标准为:按上季度职工工资总额的5‰征收。

  48、问:每年9月份需要按职工人数缴纳的综合基金有哪些?

  答:每年9月份需要按职工人数缴纳的综合基金有:防洪保安资金,地方教育基金,人防建设经费,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

  (十四)综合问题

  49、问:个人出租房屋应该如何纳税?

  答:根据苏政办发〔2006〕13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个人出租房屋按以下计征方式确定应纳税额:

  一、对租金收入申报属实,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收费依据的,以租金收入和本办法规定的综合征收率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5%。

  二、个人出租房屋地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租赁收入的当天,并于次月1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或按规定预缴税款。

  50、问:某单位已全面停产,因贷款问题暂时无法办理注销手续,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是否免征?

  答: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1999]087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全面停产(不包含季节性停产)半年以上、无力缴纳房产税却又因种种原因不能办理停办、撤销手续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暂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恢复生产后,应即按规定恢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