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见钢琴伴奏:泰州地税2010年度12366热点问题汇编--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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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地税2010年度12366热点问题汇编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2日
七、房产税
1、问:通过融资租赁的房产是否要交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2、问:单位将自有住房出租房屋给职工居住,象征性收取很低的租金,单位是否要交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的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因此,单位如是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自有住房给职工居住使用,暂免征收房产税。
3、问:房屋的中央空调设备是否计入房产原值?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4、问:违章建筑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已构成应税房产的违章建筑,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对产权未确定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5、问:房地产开发公司尚未销售的商品房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6、问:纳税单位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屋办公,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文件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7、问:按揭买房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计入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因此,按揭买房发生的利息支出,凡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应该计入房产原价的,需计征房产税。
8、问:房屋出租方(产权人)将房屋交由承租方进行装修后无偿使用一定时间,问无偿使用期间房产税应如何缴纳?
答:依据房产税相关规定,房屋承租方将租用的房产进行装修,在一定期限内无租使用,其实质是承租方以房屋装修费抵顶租金,属于房屋出租。因此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即出租方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9、问:通过融资租赁的房产是否要交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