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下载txt 食堂包子:常州市国税局2010年度12366热点问题汇编(第三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12:30:33

常州市国税局12366热点问题汇编(第三期)

  一、出口退税:

  1、为一般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免税销售在增值税申报时如何填列?

  外贸企业(如为一般纳税人)免税销售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八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及附表(一)的第三栏“开具普通发票”填列。

  二、车辆购置税

  1、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此类免税手续如何办理?

  留学人员在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免税申报时,须提供如下资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第一联原件及复印件2份;(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户口簿》车主及户主页原件及复印件2份);(三)个人《护照》相片页及最近一次出入境时间页原件及复印件2份;(四)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原件及复印件2份;(五)《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六)《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七)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税务登记

  1、公司更换了法人代表和增加了注册资本金,现在需要变更税务登记,如何办理?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变更税务登记表》,1份(联合办证2份);2.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4.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5.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涉及变动的提供);6.《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企业涉税账号发生变更,如何办理手续?

  企业应与新涉税账号的银行签订税款划解委托协议,银行将该账号在人民银行同城交换系统中维护好,同时企业将协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用于变更缴税账号信息。

  四、认定管理

  1、商贸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没有在12个月内实现80万元的销售,是否会被取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五、发票管理

  1、发票给购货方,但因发票开错,须退回重开,在回寄过程中却丢失了此份发票,这要如何办理手续?

  发票遗失,由销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通知单》;购货方凭此《已报税通知单》和记帐联复印件认证抵扣。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后依据《通知单》内容开具。出现上述情况,建议先取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通知单》给购货方;购货方凭此《已报税通知单》认证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凭此《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再按正确内容重新开具蓝字发票。

  2、购货方已认证的发票,销货方因操作不当给予了作废,应该如何处理?

  1)对于已经作废的发票,销货方不需开具红字发票,购方也不能对该张发票提交红字发票通知单申请。

  2)购货方已认证未申报,已认证发票交由销货方进行重新开具,购货方申报时不记该笔作废发票的进项税额;

  3)购货方已认证并申报抵扣,购货方于当月补税或于次月作进项转出。

  4)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核查有关要求进行相应处罚。

  六、增值税

  1、总公司(一般纳税人)所在地为常州,在异地开立分公司销售商品,但所售商品都是由总公司统一进货配送,请问增值税可以在总公司合并计算再与分公司分比例交纳吗?

  分公司的增值税应当在机构所在地就地缴纳。

  2、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的话,能享受哪些增值税税收优惠?享受到这些税收优惠需要有哪些条件?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的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3、公司是销售制冷设备的一般纳税人企业 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和一家客户签订了一份100多万元的销售合同 另外又和这家客户签订了一份50多万元的安装合同我想请问一下我公司这50多万元的安装费能不能开具建筑安装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因此,您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全额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

  4、《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没有发票监制章,能否抵扣?

  根据国税函【2003】970号规定,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简称中铁快运)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七、企业所得税

  1、单位购买的超市现金卡,开具发票品名为“礼品”,现该卡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应该以哪个科目入账?

  如该超市卡确属发放给职工的,可凭发放清单、职工签收表等材料,将该笔支出计入职工工资薪金,交纳个人所得税。

  2、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的话,具体能享受哪些所得税税收优惠?享受到这些税收优惠需要有哪些条件?

  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3、购电器以旧换新获政府补贴,购汽车也获政府补贴。请问核算所得税时企业收入中是否包括政府补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第087号)的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单位免费为员工提供工作午餐,去农贸市场买柴米油盐是没有发票的,请问应该如何入账,可以做福利费吗?可以税前扣除吗?

  职工食堂支出应当计入福利费,但未依法取得购菜发票的,相关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