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见青春遇见你答案:泰州地税2010年度12366热点问题汇编--土地使用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6 17:56:55
泰州地税2010年度12366热点问题汇编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2日
七、土地使用税
1、问:在同一栋房产中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如何计算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四条关于纳税人确定的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第五条关于土地使用权共有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在同一栋房产中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2、问:如何确定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的起止时间?
答:(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应为土地使用权实际转移时间的次月,即开发产品实现销售的次月。在实际操作时,土地使用权实际转移时间以销售开发产品最终开具正式销售发票的时间为准。
3、问:未取得土地证,应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不论是否取得土地证,若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则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此可知,是否办理土地证并不是应否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必要前提,只要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座落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的用地,就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4、问:我公司租用政府土地用于农业,免纳土地使用税,现这块土地租给别人也是用于农业,土地使用税的应税方是我公司还是承租方,仍免纳土地使用税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此规定如果你单位出租土地是直接用于农业,则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有何不同?已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是否还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不同之处在于,耕地占用税是在全国范围内,就改变耕地用途的行为在土地取得环节一次性征收的税种,目的是保护耕地。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在土地的持有和使用环节征收的一种税,目的是引导企业集约、节约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是在不同环节征收的税种,因此,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在缴纳耕地占用税以后,在土地持有和使用过程中仍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在占用耕地的当年,考虑到纳税人已经支付了较高的补偿费、缴纳了耕地占用税,因此,《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将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设置为批准征用耕地的1年以后,从而保证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合理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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