魅惑帝国首领免费下载:大连国税局:热点问题(2011年第1-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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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2011年第1期)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1/04字体:【大】 【中】 【小】  消费税
  1.生产企业生产的料理酒是否需要交消费税?料理酒就是做菜用的调味料,消费税税目有个其他酒类,酒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类是否包括料理酒?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文件规定:“现将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您企业自产的料理酒属于调味料酒,就可以免征消费税。
  
  流转税
  2.企业代供暖公司收取暖费需要向国税缴纳增值税吗,税率是13%吗?代开增值税发票都需要带哪些资料,在所里能开吗?
  答:对非增值税纳税人以集中收取、集中缴纳形式收取的水电气费,其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集中收取、集中缴纳水电气费业务,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包含在租金中已征收营业税的水电气费,其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集中收取、集中缴纳水电气费业务,按适用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根据上述规定:(1)贵公司如果是非增值税纳税人发生的集中收取采暖费业务,其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不允许开具增值税发票(代开增值税发票也不行)。
  (2)贵公司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集中收取采暖费业务,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不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可自行开具发票:如果下家企业也是一般纳税人,可以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下家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给对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
  
  3.一般纳税人企业从台湾进口一批茶叶,进口增值税13%,茶叶的包装物增值税17%,咨询一下:企业在国内再销售茶叶时应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农业产品
  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4)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进口茶叶在国内销售,需要分两种情况:如果销售的是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则增值税税率为13%;如果销售的是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则增值税税率为17%。
  
  4.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在缴纳增值税时,存不存在一个起征点,若月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若存在,大连市的起征点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从事货物销售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不达5000元不缴纳增值税。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需要按销售额×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存在不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
  
  5.一般纳税人企业有六个月的辅导期吗?辅导期期间当月进项税额下月抵扣当月不能抵扣吗?是当月认证下月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的规定:
  第五条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第七条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五条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属于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则有3个月的辅导期。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辅导期内当月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般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需要一个月左右才能取得,因此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当月认证的发票,一般情况下个月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6.税务局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开具有什么具体规定吗?企业只要需要使用该发票还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吗?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收购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收购业务时使用“辽宁省大连市农业产品收购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的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自行开具。
   “收购发票”使用范围是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林、牧、水产等未经加工的初级农产品时使用,“收购发票”不得虚开、代开。 “收购发票”仅限于省内使用,不得跨省携带空白发票填开。
  
  7.企业购进工业生产用变压器及配电设施,请问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企业购进的生产用变压器及配电设施如果属于上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
  
  企业所得税
  8.公司最近买了2台分别是2007年和2003年出厂的旧轿车使用,请问如何计提折旧?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如果您单位有确凿证据证明购买的二手汽车的使用时间及尚可使用年限,可在法律规定下,按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摊销。否则,应按购置新车处理。
  
  9.企业无法支付的其他应付款,是否需要转入营业外收入,税务法对这块有没有年限的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属于企业所得税称“其他收入”。我们认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企业根据财务制度规定,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中规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据此,我们认为债权人如果按照上述规定对应收款项认定损失处理的,债务人应将应付款项并入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0.房屋开发企业,未按时交房,支付给客户的违约金,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如果企业支付的违约金与取得收入有关且合理以及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要求,允许税前扣除。
  
  11.您好,想咨询一下,如果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这里的20%具体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答:(本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上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上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100%。
  
  12.本单位是一家集团公司,下属有3家生产企业,有1家商贸公司。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由商贸公司承担销售。对于生产企业货物发出后按视同销售处理,但是其产品价格是没有任何利润的,市场的价格由商贸公司来确认。请问:对于生产企业这样的做法税法是否允许?有何具体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根据上述规定:贵单位所述的情况,如果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并且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如企业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虚假、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3.最近科技局给本公司拨了16万元的科技三项经费,是专款专用的。请问,这笔钱是否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企业所获取的科技三项经费符合文件规定,并且相关支出按文件要求进行财务处理,属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则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出口退税
  1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时,如果连同货物一起出口,那么包装物的退税率与此货物的退税率相同。但如果企业单独出口包装物:比如塑料袋、编织袋、纸袋等相关包装物,它的退税率应该是多少?
  答:对于包装物单独出口,在报关单上注明出口包装物的商品代码的,应按包装物对应的商品代码退税。具体退税率是多少您可以根据出口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index.html)——12366服务热线的右侧——出口退税率查询中进行具体查询。
  
  征管
  15. 公司的执照到期,更换了营业执照并通过年检,最近专管员通知企业税务登记证也要更换,请问办理此项业务需要携带什么材料?营业执照是在年检时直接更换的,由于换证都快1年的时间当时的工商局发的核准通知书已经找不到了,现在办理手续时怎么办?
  答:公司的执照到期,更换营业执照,不涉及税务登记变更。但公司执照到期的同时,营业期限也随之发生变化的,则需要根据征管法及其相关规定,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填报《变更税务登记表》,提供如下证件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或相应联合登记机构申报办理生产经营期限的税务登记变更: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丢失的,可到工商行政管理管理部门开具变更证明或工商变更信息查询卡即可。)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上述纳税人所需提供的证件资料复印件(A4)一式两份,纳税人须在复印件上逐页签字加盖公章,并签属 “与原件相符”字样(同一证件资料如页数较多,可仅在复印件首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章,同时骑缝加盖公章)。
  
  16.企业的法人变更完事了,税务登记证也变完了。企业还需要到国税大厅去办落户吗?
  答:纳税人应自核发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5日内,持《纳税人变更登记通知书》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综合业务窗口办理有关税收征管手续。
  
  17.企业注销以后将来再申请开业可以吗?
  答:根据征管流程规定:对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但工商营业执照尚未注销,由于恢复生产经营,应于其恢复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填报《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综合业务窗口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涉外
  18. 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文件)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
  (3)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车辆购置税
  19.现规定,购置1.6升的汽车可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这个优惠政策是执行到2010年底吗?那如果企业是今年12月末买车还没来得及在年底前交车辆购置税怎么办?
  答:车辆购置税享受7.5%税率的优惠政策,执行到2010年年底,以购车发票上的日期为准,不以交税日期为准。
  因此,您企业如果是今年年底购买的小排量汽车(1.6升及其以下),即使在今年年底没有交车辆购置税,明年缴纳的话,车辆购置税仍然按7.5%的税率计算征收。 热点问题(2011年第2期)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2/09字体:【大】 【中】 【小】   企业所得税
  1.建筑行业在外地施工,开了外出活动经营证明,也让总部开具了二级机构证明,还要在当地国税缴纳千分之二的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另外,根据《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外地施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也让总部开具了二级机构证明,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报表营业收入包括哪些?营业成本包括哪些?营业成本包括期间费用吗?
  答: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的填报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文件执行: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
  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不包括期间费用,所得税申报表中的营业成本填列的就是企业按照相关会计准则或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的内容,即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
  
  3.企业清算期间,固定资产处置前的这段期间可否继续计提折旧?
  答:企业清算状态起始日期为“生产经营终止日期”的次日,所以清算期的固定资产已属于停止使用状态,故不能计提折旧。
  
  4.目前对于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否税前列支,政策有何规定?
  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中如包括业务招待费应按照税法规定执行,即此项费用税前扣除的前提必须有销售(营业)收入。
  
  5.企业以前年度计提的应付福利费尚未使用完毕,在贷方有余额。那么,该余额可否继续挂账?还是一次性转入利润分配?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6.企业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也享受定期减免税过渡性优惠政策,应该适用什么样的税率?税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文件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7.公司持有某公司的股权并将其转让,转让价格中包含被投资公司的未分配利润。请问,计算转让所得时,能否扣除应归属于我公司的未分配利润?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计算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应归属于上述公司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
  
  8.总机构在北京,分支机构在大连,请问,分支机构发生的财产损失由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审批还是汇总到总机构,由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您企业分支机构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涉外
  9.本公司以前年度支付给香港股东借款利息,代扣代缴了10%的企业所得税,请问一下,现在大陆和香港之间有没有税收协定:对于这部分款项的对外支付时,企业所得税税率还是10%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外支付利息应扣缴10%预提税。
  根据中央与香港政府签订的税收安排,利息部分可享受7%的优惠税率。
  若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协定待遇申请并通过审批,可以退还超出优惠税率部分的税款。
  
  10.请问:关联企业准备同期资料的截止时间税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六条规定:除第七章—成本分摊协议管理另有规定外,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流转税
  11.建筑业企业购入苗木,种植后出售,增值税是否可以享受免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贵公司所述的情况,外购的苗木种植后再对外销售,不属于自产农产品的范围,因此增值税不能享受免税,应按照税法的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
  
  12.企业将外购的礼品,无偿赠送给客户或其他个人(非职工),该礼品取得的是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那增值税还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外购的物品无偿赠送给客户或者其他个人,应当视同销售处理。
  
  13.企业取得的公路(内河)运输发票现在已认证了,还需要填“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才能抵扣吗?若不需要,现在网上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哪些情况需要填写?
  答:(1)已认证的公路内河运输发票不需要填“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只需要填写附表二第8栏,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网上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除了企业取得的公路内河运输发票之外,其他的运输发票都需要填报此表(包括:铁路运输发票、管道运输发票、联运发票、海洋运输发票、航空运输发票)。
  
  1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废业时还有存货,是否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5.一般纳税人企业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取得剪贴发票进项税额可否抵扣?按照多少税率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根据上述规定,您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取得剪贴发票可以按照票面金额的13%进行抵扣。
  
  退税
  16.现在大连的出口企业纳入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请问这样的企业是否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应具备什么条件?从出口到结算的整个流程中,须注意哪些问题?
  答:(1)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涉税公告中已经公布试点企业名单,试点企业名单是由大连市政府筛选,经税务局、海关等部门确认,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核通过的名单。由于不需要企业申请,所以企业无需办理任何手续。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10]303号)文件规定:
  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a)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且未发生欠税的;
  (b)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2年以上,且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规范,能按税务机关要求保管出口退税档案资料;
  (c)近二年未发现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业务;
  (d)近二年未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e)近二年未发现虚开发票(含农产品收购发票)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等问题;
  (f)评审期间未涉及有关税务违法案件检查。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7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需提供收款凭证但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应在申报表中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
  
  17.请问一个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后,企业备案留存以备检查的资料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二)出口货物明细单;(三)出口货物装货单;(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票证
  18.企业将对方开具的普通发票丢失,应该凭什么报销入账?
  答: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1999]2号)第五条规定:普通发票开具后丢失的,在取得丢失发票存根联影印件并加盖开具单位发票或专用章和丢失发票开具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后,允许报销入账。
  
  19.企业从税务局购买的五工万剪发票,将发票上的条形章盖成红色的了,可以继续使用吗?
  答: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推行使用剪贴式普通发票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国税发[2001]79号)第七条规定:剪贴发票均在各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窗口统一办理购领。购领时,需自行加盖有本单位名称、地址的条形章方可使用(自用剪贴发票除外)。条形章加盖发票联右下角、剪贴券右上方空白处;印泥颜色为蓝色。
  贵公司将剪贴发票上的条形章的印泥颜色盖为红色的了,不符合税法的规定,应将盖错印泥颜色的剪贴发票全联次作废处理。不能再继续使用了。
  
  20.出口发票可以只打印外文吗?需要加盖印章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三条规定: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二十二条规定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出口发票不可以只打印外文,发票上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热点问题(2011年第3期)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3/01字体:【大】 【中】 【小】  计统
  1.什么样的企业是重点税源企业?每户企业都必须填报重点税源企业报表吗?如果需要填报,是不是专管员就会通知企业的?
  答:(1)重点税源企业是指实现或者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上级主管税务机关制定的监控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为应纳入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企业。
  (2)不是所有企业都必须填报。
  (3)如果企业属于重点税源企业,专管员会通知企业的。
  
  出口退税
  2.生产企业出口硅粉,硅粉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准予退税的商品,征收了关税和增值税。请问:出口不准予退税视同内销征税的商品时,计提增值税的依据是FOB/1.17还是(FOB+关税)/1.17?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计提增值税的依据是FOB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17%)。
  
  3.生产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但出口的是不准予退税商品,应该如何计算应征税款,征税的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从2009年1月1日起,征收率为3%。
  
  
  4.外贸企业,有一笔出口货物逾期核销需要视同内销征税的,请问企业需要办理什么证明吗?具体的文件依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文件第二条及第五条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外贸企业取得《证明》后,应将《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税额"中,并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逾期核销需要视同内销征税的,纳税人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并在取得该证明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
  
  5.新的出口商品编码在申报系统中找不到。企业1月份出口的商品,报关单打印的编码为8466939000  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找不到怎么办?
  答:经了解,在线申报系统中新增加的商品编码由国家税务总局定期下发后由龙图公司添加到申报系统中以便纳税人申报。企业申报系统等待码库升级,目前正在等待总局下发新的编码库,请企业耐心等待。企业也可以选择类似的退税率相同的编码替代申报。
  
  票证
  6.本单位的一本发票上都已经盖上财务专用章了,还需要把发票全部缴销吗? 还是再盖上发票专用章也可以继续使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结合大连市的实际情况,考虑到纳税人利益,已加盖财务印章的发票可以使用到二零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其间不必另行加盖发票专用章。
  自二零一一年七月一日起,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提供的式样刻制、使用发票专用章。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将于近期下发联合公告明确相关事宜。
  
  7.如果企业需要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那么刻制发票专用章的时候,有什么特殊要求吗?
  答:根据《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8.最近国家规定,从2月1日开始,单位所开具的发票上一律加盖发票专用章。但是企业在国家税务局的网站上没有找到相关的文件,想咨询一下,文件的原文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自2011年2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流转税
  9.请问企业发生了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听说政策中有规定:收到了对方退回的相应联次,符合条件即可作废处理,请问“符合条件”具体指什么条件?
  答:根据《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了销货退回,如果购货方企业当月既将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给销货方企业,企业当月可以将发票作废处理。
  
  10.药品销售企业,向内部会员收取的会员费还征收增值税吗?
  答:不征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三条规定: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药品销售企业向内部会员收取的会员费不征收增值税。
     
  11. 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2010年对店面进行重新装修,会计账务上计入待摊费用,请问企业取得装修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贵单位店面装修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
  
  12.请问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大米和面粉,再销售时的增值税税率各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大米和面粉的增值税税率为13%。
  
  企业所得税
  13.企业现在按比例向地税局缴纳的工会经费,取得地税局开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可否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大连市工会经费由地税局代征,按规定向地税局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的企业,在没有新规定前,可凭《税收通用缴款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4.企业参加的财产保险,缴纳的保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15.请问金融企业给农户的贷款(贷款总额为2万元)取得的利息收入在税收上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二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
      
  16.新成立的工业企业,请问现在企业聘用下岗职工,在企业所得税上有没什么优惠政策?
  答:有。根据《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文件的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另外,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0]1135号)文件规定:对于《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定额扣减有关税费的政策,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17.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报表时,发现季度企业所得税多预缴了,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季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汇算清缴期内可以到主管局申请办理退税或者抵顶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的税款。
  
  18.软件生产企业取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现在还需要计征企业所得税吗?文件依据?
  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19.请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征收的方式有哪几种?都必须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核定征收的方式有两种: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表;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不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表。
  
  20.外资金融企业,在货币交易过程中通常用美元结算。那么美元换算成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税法的规定,企业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热点问题(2011年第4期)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4/01字体:【大】 【中】 【小】  企业所得税
  1.企业为职工免费提供午餐,由于食堂采购的食品大部分是从农民手中购进的,因此无法取得发票。那么企业需要取得什么样的凭证才可以将这部分费用计入成本?还是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呢?
  答: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另外,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该企业的职工食堂必须取得正式发票,其相关费用才允许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列为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

  2.企业2010年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已取得相关部分的批准证书。那么:(1)2010年汇算清缴时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什么资料进行审批?(2)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审批通过,汇算清缴时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那季度按25%税率多缴的税款是返款还是抵顶2011年的企业所得税款?
  答:(1)高新技术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综合业务窗口报送《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式一份,综合业务窗口一份):
  A.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B.     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书面说明材料(应详细说明当年收入情况,其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比例);
  C.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3.新办的企业,有大连市林业局发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现需要从个人手中购进农产品,个人没有发票,本企业如何计算成本?企业取得白条可以税前列支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真实、合法和合理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在判断纳税人申报扣除支出的真实性时,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有效凭据,包括发票、进口报关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个人销售产品可以到国税部门代开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您企业可以凭此发票入账并税前列支相应的成本。否则,企业从个人手中外购的农业产品没有取得购货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白条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4.请问企业的员工中有残疾人,每月给其支付的工资想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所得税方面还有什么要求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的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如果企业符合上述情况,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5.请问新办的商贸企业,什么时间算是筹建期?筹建期结束是以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日期吗?工业企业筹建期结束也是一样吗?
  答:(1)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2)一般情况下商业企业应以取得第一笔收入为生产、经营开始之日起算筹建期的结束。(3)工业企业应以开始投料为生产、经营开始之日起算筹建期的结束。
  
  6.本公司2010年盈利,想弥补2009年度的亏损,请问:找会计师事务所是税务局指定的吗?请问在哪能找到指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名单呢?
  答:经大连市注册税务师协会认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均可按规定出具《亏损年度经济鉴证证明》。贵公司可以到大连注册税务师网(www.dlcta.gov.cn)网站首页的“事务所资质查询”模块中查询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在名单中列明的税务师事务所均有资质出具《亏损年度经济鉴证证明》。

   7.本公司想于2011年7月份开始办理注销,现有以下几个问题想咨询:
  (1)清算之前,是否应就2011年1~6月的正常经营期的企业所得税做所得税汇算申报?
  (2)清算期结束后,是否应做清算期的所得税申报?
  (3)清算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答:(1)清算之前,应当以2011年1~6月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以前纳税年度按税收规定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8.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每一期的收入总额核实起来比较困难,可以选择按照季度平均值或以前年度的收入平均值计算缴纳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如果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流转税
  9.本公司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请问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当月直接抵扣还是隔月才能抵扣?
  答: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当月取得当月就可以抵扣。

  10. 购货方企业收到销货方企业开具的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是否需要认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文件的规定,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11.想咨询一下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有何区别?最好能详细说明一下
  答: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投资退税一并属于退税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
  先征后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税或返还已纳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属退税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定方式的免税或减免规定。与即征即退相比,先征后退具有严格的退税程序和管理规定。

  12.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且对方取得发票后已认证,现在对方要部分退货,本单位需要给对方开具红字发票具体如何操作?.
  答:购货方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已认证,又发生退货,需要购货方企业先在开票系统中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然后购货方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发票窗口提出申请,凭《申请单》、《认证结果通知书》、《认证发票明细》,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然后将通知单转给销货方企业,销货方企业凭通知单,给购货方企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3.本公司购买了一套管理用的软件,对方开具给本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其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如果贵公司购入的软件属于具有合法复制品权利的软件产品,用途不属于不得抵扣的范围,又取得了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车辆购置税
  14.本公司最近从个人手中购入一辆二手车,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后,是否还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文件的规定,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如果贵单位购入的二手车已经缴纳过车辆购置税,则贵单位就不需要再次缴纳车辆购置税。

  票证
  15.企业如果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税法规定有何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6.(1)企业刻制的新版发票专用章字体如果和规定的标准不一致,是否可以?
     (2)本公司发票专用章刻了两枚,可否不用编号,因为现在都已经刻完了?
  答:(1)根据《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的规定:发票专用章字体已做明确的要求,必须按规定的字体标准刻制。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2)根据《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的规定:对于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所以,您单位应按公告的要求刻制。

  17.请问企业购买农产品收购发票都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答:对于具备农产品收购资格的纳税人,纳税人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应填写《发票领购及变更信息申请表》(1份)并提供下列资料向发票窗口提出申请:
  (1)《发票领购簿》;
  (2)发票专用章(可加盖在《发票领购及变更信息申请表》上)
  (3)购票员身份证明(购票员发生变化,应同时提供购票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证明;对无单位公章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由法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办理)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退税
  18.生产型出口企业,位于出口加工区内,现在准备出口一批货物,请问:(1)出口发票需要什么时候开具?(2)由于是第一次开具出口发票,想知道开具出口发票有专门的开票软件吗,还是自己做好excel表格直接打印就行?
      答:(1)一般情况下,出口发票上的开票日期早于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即出口前开具,开票日期按照企业实际开票的日期填写。
      (2)开具出口发票没有专门的开票软件,企业只要根据发票上的格式设置打印即可。

  19. 企业的出口日期为2011年1月2日,但却将该笔出口收入申报在2010年的收入中可以吗?如果有误该如何调整?
  答:出口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应在货物实际报关出口,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时,确认出口销售收入。企业2011年1月份出口的商品,应于2011年1月份确认出口销售收入。您将该笔出口收入申报在2010年的收入中,不符合税法的规定,如果已提交报表,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窗口修改报表。

  20. 生产企业2010年3月份出口一批家具到英国,但是在2011年有一套家具被退回了,现在这张报关单中这一套被退回的家具,需要企业将这套家具当时退的部分税款补交回去,还需要出具证明,这套家具才能入港,请问现在企业需要给税务局提供什么资料?
  答:生产企业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需要补税,按免、抵、退税额计算补税,到主管局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根据征管流程规定,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已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需持下列资料向退税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一式三份);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补缴税款企业提供);
  (6)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热点问题(2011年第5期)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5/06字体:【大】 【中】 【小】  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企业通过铁路运输货物,取得的铁路运输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可以,发票上都有哪些项目可以抵扣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

  2.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由于业务需要,到国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根据征管流程的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提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可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窗口提出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提供《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3.我们是一家供暖企业,今年3月份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账务上还需要做调整吗?税务上有规定说供暖企业对居民供暖免征增值税,对非居民供暖征收增值税。那么我们企业平时购进供暖用的煤,取得的发票企业能抵扣吗?如果能抵扣的话,抵扣的税率是多少?全额都能抵扣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转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后,账务处理不用调整,转为一般纳税人后按一般纳税人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贵单位购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应按票面金额的17%抵扣进项税额,但为居民供暖免征增值税的部分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企业应按税法公式准确划分给居民供暖免征增值税部分对应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已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 因生产经营需要,企业租赁了货运公司的车辆,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方企业负担油费,那么承租方企业取得的油费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答:企业租赁车辆取得租赁发票的,车辆发生的油费取得的进项发票可以抵扣。
  
  5. 企业安置残疾人后,在税收上是否有优惠政策?我记得08年的时候国家下发过一个文件,是关于安置残疾人并交纳保险后,可以按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额进行返还,现在还有这个政策吗?
  答:企业安置残疾人后,在税收上有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件的规定,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6.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现在取得了农产品收购发票,还需要取得稽核比对结果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七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除以上所列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外,其他抵扣凭证如:农产品收购发票不需要待交叉稽核比对通过才能抵扣进项。

  7.企业装修厂房,购买了一批电缆和一台中央空调。同时取得购入电缆及空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电缆和中央空调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该贵公司购进的电缆和中央空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
  8.两家企业共用一块电表,电业局只开给其中一家企业电费发票,那另一家企业税务上应该怎么处理?
  答:增值税方面:因为另一家企业发生的电费支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另一家企业能够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比如是租赁的房屋,需要凭租赁协议、租赁发票、收款收据、原电费发票复印件、电量记录等凭据),证实确属于其企业发生的电费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9.企业员工拿电信局开给其个人的电话费发票来报销,可以计入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允许税前扣除。个人名头的电话费支出属个人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10.企业 2010年计提的工资,有一部分因当年因资金周转困难,2011年才发放,那么在做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还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另外,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对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按实际发放数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企业已经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工资并在汇算清缴期内发放的,则发放的工资在所属年度可税前扣除。若该部分工资超过汇算清缴期发放,则在所属年度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并入发放年度扣除。如果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11. 企业2008年二季度至2010年向银行贷款,因为资金紧张一直没有支付利息,在会计上按照贷款利率计提财务费用,2011年2月份一次性付清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企业在申报2008年、200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时做了纳税调增处理。请问:
  (1)因企业支付2010年的利息时企业所得税还没有做汇算,2010年计提的这部分财务费用可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扣除吗?
  (2)2008年-2009年计提的这部分财务费用,企业应该在2010年还是2011年所得税汇算时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我们认为:(1)如果企业在借款合同规定的应付利息日期计提利息,那么在2010年汇算清缴期内支付的上述利息支出,允许在2010年税前扣除。即2010年的企业所得税年报可以扣除2010年计提但在2011年2月份支付的利息。
  (2)但是企业在2008年和2009年汇算清缴期内没有支付的利息支出,当年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时企业应该已经做了纳税调增处理, 2011年2月份才支付,企业应该先到主管税务机关窗口对2008年和2009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做补充申报,分别在所属年度扣除对应的利息支出。

  12.企业购入生产用的模具,价值都在万元以上,但使用期限不定,在税务方面应该如何处理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六十条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如果贵公司的模具符合上述固定资产的标准,则应将模具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其折旧年限应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
  
  13.企业购车时交的保险费和提车加油费可以并入固定资产原值,一并计提折旧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外购的车辆交的保险费和提车加油费属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发生的费用,不应并入固定资产原值中作为计提折旧的计税基础。

  14.超市以买一赠一的促销方式销售商品,赠品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还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吗?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的方式销售商品赠品不属于捐赠,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征管
  15.企业自查发现,2009年有一笔少缴的企业所得税,现在应该如何进行补缴?
  答:根据征管流程规定:纳税人可以对以前申报属期进行补充申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企业自查发现,2009年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纳税人已申报完成200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现在需要做补充申报,全额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附表》(一式二份)及《财务年度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窗口进行补充申报,补缴税款,并按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16.新办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每个月抄税截止日期一般到15号对吗?如遇节假日是否顺延?
  答: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抄税应在法定申报期结束之前。您可以登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dl-n-tax.gov.cn)右上角的征期提示,查看具体申报及缴税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  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车辆置税
  17.我单位购买了一辆机动车,因质量问题退回厂家,请问车辆购置税是否可以退回,退税金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已缴车购税的车辆,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申请退税时,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18. 我在2011年买的1.5升排气量的小轿车,在缴纳车辆购置税时还有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关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通知》(财税[2010]127号)经国务院批准,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统一按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根据上述规定,您在2011年买的1.5升排气量的小轿车,在缴纳车辆购置税时没有优惠政策,需要统一按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出口退税
  19.企业出口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还能享受退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的旧固定资产,并且购入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享受免税并退税。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外购的旧固定资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旧固定资产,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用或外购的旧固定资产,都只免税不退税。

  票证
  20.2月初新成立的企业,请问现在开具发票时,发票上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吗?
  答:是的。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发票专用章的公告》(2011年第3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新办纳税人在使用发票时必须加盖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热点问题(2011年第6期)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6/01字体:【大】 【中】 【小】  消费税
  1.一家生产成品油的炼油厂,将自产的成品油用于本单位的客运汽车(接送员工上下班),是否可以免交消费税?
  答:根据《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98号)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二、从2009年1月1日到本通知下发前,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因此,该单位将自产成品油用于汽车(接送员工上下班)不符合上述规定,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2.2010年7月,某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按客户要求制造一艘机动游艇,工期18个月,次月收到预收款500万元。请问,收到的该笔预收款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项对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因此,上述公司采取的是预收货款方式,应于完成机动游艇的建造、发出应税消费品时确认消费税纳税义务。

  增值税
  3.本公司对外销售一台机器,购货方企业分6个月付清货款,每个月付货款的1/6,但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那么本公司什么时候确认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三十八条(三)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企业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应当以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收入。
  
  4.木材加工企业,从农户手中收购木皮,没有发票,该怎么处理?如果没取得发票可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辽宁省大连市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范围是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林、牧、水产等未经加工的初级农产品时使用。如果贵单位有农产品收购业务,可以提供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辽宁省大连市农产品收购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农产品收购发票。
  另外,企业向农户收购农产品也可以让农户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您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能够购买“辽宁省大连市农产品收购发票”,那么从农户手中收购的木皮,可以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票面金额的13%抵扣进项税额(或取得农户从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按票面金额的13%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您企业收购木皮,没有取得上述发票,则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5.请问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中的:“当期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累计”是填当月的累计数还是前几个月的累计数?如果当月没有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是否还
  要在“当期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累计”填上前几个月进项税额的累计数?
  答: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的第一列“当期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应该填写本月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合计数;第二列“当期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累计”应该填写本月的加上当年度以前月份的,整年累计数。
  注:如果当年前期和本期都没有购进固定资产,此表就不需要填写和保存。
  
  6.我所在的企业发生资产重组,被另一企业吸收合并。在企业资产转移时,涉及部分存货的转移。请问,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发生的货物转移,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7.因市场需求萎缩,我公司对部分库存商品的销售价格进行调整,决定以低于进货价销售。请问,请种情况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市场价格波动的贬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情形,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关根据《税收征管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
  8.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适用国税发(2009)81号文件的规定——即按照剩余年限提取折旧?如果可以是否需要备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外购的旧固定资产,如果有合理合法的证据证明其已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折余年限或确定尚可使用年限。否则,应按新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不需要单独备案。

  9.公司车肇事当时赔给第三者20万元,可保险公司最后只承担16万元,余下的4万公司可以税前列支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企业有证据证明企业支付的赔偿款与取得收入有关,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还用报税务局审批吗?季度多缴的税款怎么处理?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不需要报税务机关审批,只需要准备以下资料备查:
  ①企业当年度每月从业人数的证明文件,如职工花名册,工资表等;
  ②当年度每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③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文件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请贵单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11. 请问企业在填写年度财务报表的时候是按照汇算调整后的报,还是调整前的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
  前款所称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财政部制定颁发的各项会计制度。
  根据上述规定,年度财务报表是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与汇算清缴时的税务调整无关。
  
  12. 你好,本公司是2006年成立的房地产企业,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开发项目,所以前期所发生的费用一直记入长期待摊费用,请问,本公司可以将发生的费用一直列入长期待摊费用吗,等到有项目收入时一次性摊销吗?还是现在必须进行摊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对于“筹办期间”的界定,新税法实施后没有相关文件明确,我们认为,筹办期间应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在一般情况下商业企业应以取得第一笔收入为生产、经营开始之日,工业企业应以开始投料为生产、经营开始之日。但是,对于已达到生产、经营状态,尚未取得收入或投料的企业,就不应以是否取得收入或投料为生产、经营开始之日。所以,对于您企业何时为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需要在会计上进行判断和税收上进行确认,如果您企业某一年度实际已经达到生产、经营状态,那么就应该将筹建期的费用在当年一次性扣除,或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
   
  13.本公司准备将一部分股份转让给其它公司,请问这种情况需要缴税吗?如果缴税,税率多少?何时确认收入?
  答:如果转让股份的股东为企业,应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票证
  14. 本公司是收购加工海参的企业,每张收购发票开完之后,本公司是否需要保存该农户的资料:比如身份证复印件,海域证,收购合同等等?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收购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收购业务时使用“辽宁省大连市农业产品收购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的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自行开具。
  根据上述规定,您公司到税务机关领购“辽宁省大连市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时,对提供的收购农户的资料:比如身份证复印件,海域证,收购合同等等,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应当保存10年。

  征管
    15.施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这个月销售额可能会超过核定的销售额,那么超过部分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根据上述规定,施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如果超过核定的销售额,那么超过核定销售额的部分,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6. 企业现在准备从中山区迁移到甘井子区,具体如何办理跨区迁移的相关手续?
  答:(1)时限: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除外)因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需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应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须办理跨区迁移变更登记。
  (2)纳税人申请
  该纳税人注册和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更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填报《变更税务登记表》(国地税各一份,纳税人如需要可增加一份),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向市联合登记机构提出变更税务登记申请。
  ①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③ 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④ 变更后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表》原件(国地税各一联),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⑤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⑥ 待其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完毕后,纳税人还应提供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原件。
  上述纳税人所需提供的证件资料复印件(A4)一式两份,国、地税各留存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字加盖公章,并签属 “与原件相符”字样(同一证件资料如页数较多,可仅在复印件首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章,同时骑缝加盖公章)。
  (3)联合登记机构受理审核、实地调查审核
  市联合登记机构受理纳税人申请,按照要求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对于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于对提供资料完整、《变更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联合登记机构即时受理并进行实地调查。
  (4)主管税务机关作迁出处理
  对于联合登记机构实地调查确认后的纳税人,迁出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分别为其办理迁出手续,同时向其开具《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5)核准、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凭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到市联合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市联合登记机构为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6)纳税人落户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纳税人变更登记通知书》中所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到迁入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17.您好,我想问一下,本公司的开户银行变更了,我除了要重新签订《联网电子缴税三方协议书》外,是否还需办理其他手续?还需要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吗?
     答:(1)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开户行变更不需要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
          (2)纳税人开户行变更办理流程如下:
  a、纳税人报告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账户发生变化15日内,持《税务登记证》(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填报《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本表一式一份,税务机关留存,纳税人如需要可增加一份)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窗口报告。
  b、综合业务窗口受理、办结
  综合业务窗口受理纳税人申报。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纳税人应当场补正或重新填报;逾期办理银行账号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则进行违法违章处理;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3)重新签订《联网电子缴税三方协议书》办理流程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户银行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税务登记证》(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并重新签订《联网电子缴税三方协议书》,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a)纳税人持新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其他缴税账户开户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所领取纸质《联网电子缴税三方协议书》(一式三份)。
     (b)纳税人持《联网电子缴税三方协议书》到开户银行,在银行工作人员的辅导下,将开户银行名称及行号,缴税账号、缴税账号名称、清算行行号等填写清楚,并确保三份协议内容一致,确保汉字无误。
    (c)纳税人开户银行审核后,在银行端计算机系统中进行三方协议维护,并在三份《联网电子缴税三方协议书》上分别加盖银行及负责人印鉴,留存第三联,其他两份退还纳税人。
     (d)纳税人将两份纸质协议送主管税务机关。
    (e)税务人员在税收征管系统中录入《联网电子缴税三方协议书》内容,并发送验证请求,验证通过后,在两份协议上签章,税务机关、纳税人各留存一份协议。
   请贵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涉外
  18.我们是一家境外企业,为中国境内的一家汽车集团提供设备安装劳务。由于该汽车集团其中一个分厂位于境外,因此我们所提供的安装劳务只有部分发生的中国境内。请问,我们应该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七条 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19.我单位是一家商业银行,属于居民企业银行。我们在境外设立了非法人分支机构,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收入。请问,我们取得境内的利息收入能否享受中国与该分支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66)的规定,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样是中国的居民,该分支机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的利息,不论是由中国居民还是外国居民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支付,均不适用我国与该分支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应适用我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文件办理。即我国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我国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与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0.本企业是开发区的一家外资企业,去年向境外一家公司贷款,合同约定利息及相关税费由本企业负担。现要对外支付利息100万,请问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需要,那么如何计算?
  答:(1)需要缴纳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第八条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热点问题(2011年第7期)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7/05字体:【大】 【中】 【小】  增值税
  1.我公司计划投产利用煤渣等废渣生产砖等建筑材料,请问增值税方面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企业自产销售的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废渣是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废渣掺兑比例和利用原材料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计算。

  2.请问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要认证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文件的规定,为实现对通知单的监控管理,税务总局正在开发通知单开具和管理系统。在系统推广应用之前,通知单暂由一般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不进行核销。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
  
   3. 企业最近收到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认证时发现密码区有问题,现在应该怎么办呀?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七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二)密文有误
  本规定所称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释。
  
  4.我是工业生产企业,自己生产的一台设备转为固定资产自用了。请问:像这样的情况还需要将制造设备使用的材料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吗?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工业企业将自产的设备当固定资产自己使用了,该固定资产只要不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范围,那么企业就不需要将外购的材料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使用的自制材料也不用作视同销售处理。
  
   5.大连市的一般纳税人商业批发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是多少?企业所得税的税负率?
  答:税负与企业经营情况有关,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具体税负情况也不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增值税税负率=应交增值税÷销售收入×100﹪
  所得税实际税收负担率=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00﹪
  
  涉外
  6.企业需要延期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可以在对外支付款项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规定:“一、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 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7.我和我爱人都是下岗失业人员,刚成立了一家贸易企业,想咨询一下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文件的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0]1135号文件规定,对于《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定额扣减有关税费的政策,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请贵单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8.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零售的金银首饰,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应该按照实际收取的金额计算销售收入,还是按同类产品的售价计算收入?
  答:根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9.企业聘用了一位退休人员,请问支付给他的工资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另外,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我们认为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区别于企业在职职工,其工资属于劳务费支出,应该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后才能税前扣除。
  
  10.财税[2000]25号文件中,第一条第六款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请问现在还可以按照这个文件执行吗?是否有新文件规定?
  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中规定: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现行企业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11.外贸出口企业,可以享受出口退税。因业务需要为国外客户提供样品进行确认,有时是在商场买的衣服,有时是买原材料找专业人员定做的样品,然后快递给国外客户,请问:发给国外客户的样品,还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吗?
  答: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用于将外购或自制的商品作为样品寄给客户,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时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税款。
  
  12.由于业务需要,企业为员工每人买了一部手机,但发票上写的是员工个人名字,请问这个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员工个人购买的手机,取得的是员工名头的发票,属于个人消费,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直接相关,不能列入企业资产,其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3.外资企业的员工是外地人,企业为他租了酒店让他住,请问这笔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员工租房支出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票证
  14.请问一下新版的发票专用章何时开始启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启用发票专用章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启用时间
  1.自2011年2月1日起,新办纳税人在使用发票时必须加盖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
  2.对于已经营纳税人原用的发票专用章可延期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自2012年1月1日起,必须启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
  3.对于已经营的部分纳税人原用的财务印章可延期使用至2011年6月30日。自2011年7月1日起,必须启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
  您可以登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218.25.162.102/n1057/index.html)首页→征期提示→通知公告→税务通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发票专用章的公告》—2011-2-23中查看公告的具体内容。
  
  15.最近企业收到一张厂商开过来的增值税发票,但上面盖的新版发票专用章的字体却不符合总局的文件规定,可否认为这张发票不符合规定,拒收呢?
   答:根据《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的规定:“一、发票专用章式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上述规定,您企业取得的发票上盖的发票专用章未按总局文件规定刻制,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企业有权拒收。
  
  16.企业将之前开具又作废的增值税发票全联次遗失了,现在无法进行发票的校验,那么企业需要提供什么材料才可以顺利购买新发票?
  答:根据征管流程规定: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事件的,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
  纳税人办理完挂失声明及接受税务机关处罚后,需要向《大连日报》、《大连晚报》等市级以上发行的非娱乐性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持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及领购新发票。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陈述事实经过的书面报告
  (2)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根据上述规定,贵单位将作废的发票丢失,应该先按上述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挂失手续,然后凭《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挂失/损毁发票清单》等证明购买新发票。
  
  17.最近国税的发票查询系统又改版了,能了解一下改版的原因吗?新的发票查询系统与以前老的系统不一样,请问新的发票查询系统如果能查询到的发票系统有什么提示?
  答:(1)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发票流向查询”模块所提供的信息制售假发票,从而损害纳税人的合法利益,在听取纳税人意见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近日将“发票流向查询”界面做了进一步的完善。在原界面的基础上,增加了“开票方纳税人识别号”录入项。
  发票流向查询的信息不能作为辨别发票真伪的依据。
  (2)发票查询系统改版后,企业需要输入该发票的发票号码、发票代码和开票方纳税人识别号以及校验码,点击查找。
  如果该发票上的信息与税务机关系统内的信息相符,系统会提示纳税人:“您所提供的发票信息在我局发票系统中能查询到相匹配的信息”;如果录入的发票信息在我局发票系统中查询不到相匹配的信息,请先确认录入的发票信息是否正确,如果确认无误且希望进一步查询发票信息,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操作方面如还有不明之处,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具体咨询。
  
  退税
  18.外贸企业如何办理代理出口证明?需要向税务局提交什么资料?申请表到哪里下载?
  答:具体的办理流程:建议您登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218.25.162.102/n1057/index.html)——场景服务——出口退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单证管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中查看具体的工作流程、办理地点、政策规定等。
  代理出口业务在网上不需要提交申请。
  所需要的资料:外贸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自报关出口之日起6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主管退税管理部门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
  (一)从申报系统生成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一份);
  (三)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
  (五)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
  (六)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七)主管退税管理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八)出口企业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报关出口或收汇核销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您可以登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218.25.162.102/n1057/index.html)——下载中心——文书式样及范本——出口退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第2页第8项。

  19. 请问外贸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多长时间内去认证?好像现在规定都是180天,但是又有人说按照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的规定必须要在30天内认证,到底哪个期限是准确的?
  答: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请贵单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20.企业最近出口了一笔不收汇的货样广告品,听说可以享受免税,是否需要单独办理免税证明?如果可以享受免税的话,还需要提供报关单的黄联(退税联)吗?如果海关不给出具怎么办?
  答:出口企业出口样品,报关单上注明“广告货样品”,不收汇可凭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以及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黄联)等相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税申报,不需要办理免税证明。
       请企业与海关说明用途,要求签发黄联,进行免税申报。热点问题(2011年第8期)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8/11字体:【大】 【中】 【小】  增值税
  1.今年3月份成立的小型商贸企业,现在处于辅导期,什么时候可以申请转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还需要提前到主管局办理手续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五条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第十五条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有3个月的辅导期,如果企业在3个月的辅导期内没有出现税收违法行为,辅导期结束后,就可直接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到期后企业不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转正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的专管员会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并通知纳税人。
  
  2.因开票有误购货方拒收发票,销货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需要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规定:(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另外,根据征管流程的规定——所需资料:纳税人向发票窗口提出申请,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提供《认证结果通知书》、《认证发票明细》。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3.生产企业销售厂内的废料是否需要交增值税?如果需要交,那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厂内的废料也需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废料,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销售废料,征收率为3%。
  
  4.一般纳税人企业如果本月没开增值税发票,是否还需要抄税?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不管当月是否开过发票,次月初都需要先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抄税,然后征期内在网络申报系统中申报增值税报表,再拿税控IC卡到主管税务机关窗口去抄税。
  
  5.生产企业买了一台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出口免税项目用的设备,请问企业购买该设备取得的增值专用发票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属于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则允许抵扣。如果后期改变用途专用于免税项目,则不允许抵扣。


  6.生产企业购进的工作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进的工作服如果属于劳动防护用品,其取得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如果属于集体福利,则其进项无论是否取得专用发票,都不允许抵扣。
  
  消费税
   7.生产企业将自产的白酒与外购的礼品搭配成套对外销售,这部分收入如何计算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五条有关“组成套装销售的计税依据”规定,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应按照不含增值税的全部收入额缴纳消费税。
  
  企业所得税
  8.企业在填报季度所得税报表申报时:第三行“营业成本”还包括期间费用吗?
  答: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的填报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文件执行: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
  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不包括期间费用,所得税申报表中的营业成本填列的就是企业按照相关会计准则或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的内容,即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

  9.某制造业公司向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其获得的收益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向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获得的收益在国税不涉及流转税,涉及企业所得税,其取得的收入(收益)应并入本年应纳税所得额,同其他收入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10.公司老板的车为公司经营使用,那么发生的燃料费,过路费,修理费等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司老板私车费用支出,无法准确划分用途,因此,这部分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果公司因办公需要租赁车辆,则租入车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包括燃油费、过路费、修理费等变动费用。租赁车辆,需与个人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并到地税局开具发票后,方可列入相关费用。

  11.查账征收企业填写二季度所得税报表时,如果本期金额是盈利的,但本年累计金额是亏损的?还用预交二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规定,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4、第5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5、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6、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第7行≤第6行。7、第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8、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时,填0, “本期金额”列不填。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填报季度所得税报表时,应按累计金额交税。如果一二季度累计金额为负数,二季度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12. 总公司是一家海参加工企业,最近在市内又新设了2家专卖店,专卖店已经进行工商注册,请问:(1)专卖店是需要单独进行财务核算,还是需要在总公司一起核算?(2)专卖店需要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吗?
   答:(1)是否独立核算属于财务核算问题,请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总公司在外地就应当按照《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执行;如果总公司也在大连就应该按照《关于印发<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函[2010]21号)的规定执行。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新注册的专卖店需要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3.企业支付给困难职工的困难补助费3000元,职工写了收条,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答: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根据上述规定,困难补助应该在福利费中列支。税收上困难补助无具体规定。但是困难补助在福利费中扣除也要符合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原则。
  
  
  14.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对外销售商品,但是发票上没有开具赠品,两个产品的成本不一样,请问这样的情况,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分别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企业为促销,将外购纪念品与本企业自产产品或者本企业两种以上商品捆绑销售,或者销售大件商品送一件小商品,所赠送商品的价值通过主产品的销售得以实现。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赠品不按视同销售交税,且所赠商品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15.企业购买了一批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请问(1)应该以什么价值作为这批固定资产入账的依据,在此基础上计提折旧?(2)是否可以用这批固定资产剩余的折旧年限在企业的账上计提折旧?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如果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资产而且没有改造过,并有充足的证据表明已经使用的年限,可以按照剩余年限摊销;否则,按照新资产管理并确定折旧年限。
  
  16.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请问这部分利息收入还需要并入收入总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银行存款利息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规定: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银行的存款利息收入,应当并入收入总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17.企业为员工购进的工作服,发生的费用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关于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票证
  18.企业最近按税务局的要求,新刻的新版发票专用章还用到税务局备案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实际操作时,纳税人在领购发票时,加盖在发票领购单上的新版发票专用章即视为留存备查。但各主管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纳税人提供新版发票专用章印模备查。
  
  退税
  19.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想找外贸企业将自己生产的设备代理出口销售到国外,退税是退给代理出口企业,还是退给生产企业?合同应该如何签订?
  答:代理出口是指外贸企业受委托企业的委托,代办出口货物销售的一种出口经营活动。委托代理出口业务,自1995年7月1日起,一律改由委托方办理退税,受托代理出口企业在代理出口货物已实际结汇后,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交给委托方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退税。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理(试行)》(国税发[2005]51号)文件规定:没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出口自产或视同自产货物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走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流程,建议您登录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dl-n-tax.gov.cn)——场景服务——出口退税——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中查看所需资料、办理地点等事项。
  如果生产单位直接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由生产单位将货物销售给外商,而外贸企业仅为代理业务,则由生产单位办理出口退税,外贸企业应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转交生产单位用于办理出口退税,即增值税是退给生产单位的而不是外贸企业。

  20.生产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的具体流程是怎么样的?
  答:根据征管流程的规定:
  从事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其所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实行免税政策。其工作时限同免、抵、退工作时限,其免税申报的流程如下:
  (一)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1、纳税人申请
  申报时间: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申报资料:
  (1)收汇核销单(自动核销除外);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出口发票
  (4)《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明细表(来料加工)》(简称《明细表》,一式两份)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报部门: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窗口
  注意事项:若申报免税时收汇核销单(自动核销除外)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尚未收齐,则需要在《明细表》中的“单证不齐标志”中填写相应标志,缺少核销单的填“H”,缺少报关单的填“B”,两单都缺少的填“BH”。
  (二)来料加工的核销
  纳税人在货物出口后须在规定时间内收齐相关单证,并到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1、纳税人申请
  申报时间: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申报资料:
  (1)收汇核销单(自动核销除外);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出口发票
  (4)经税务机关签字的《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明细表(来料加工)》(一式两份)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报部门: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窗口。
  具体流程,企业也可以登录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dl-n-tax.gov.cn)——场景服务——出口退税——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单证——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中具体查看。
热点问题(2011年第9期)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9/05字体:【大】 【中】 【小】  申报系统
   1.企业现在想查询2006年到2009年的申报表,具体如何操作?
  答:网上申报系统只能查询、打印2008年度及其以后年度已经申报的申报表。查询打印申报表只能通过该网上申报系统。
  企业进入网络申报系统后——点击申报查询——所属日期起:2008-01-01;所属日期止:系统默认的日期,征收项目:点击▼ 选中您要查询的申报表的种类,最后点确认,即可查询到这段期间您企业申报过的该税种所有的申报表。
  
  增值税
  2.我们企业是只从事出口业务,没有内销业务的外贸企业,取得的公路内河运费发票认证后,可否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不可以,增值税申报表应该如何填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纯外贸企业,没有内销,取得的进项全用于出口免税不允许抵扣。该发票当月认证后,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企业在填写报表时:应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1栏,主表不需要体现。
  
  3.外贸纯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用的增值税进项发票,除了在增值税附表二中的24、25、26栏中填写,还要在什么表的哪一栏中填写?是在附表二的第23栏填吗?如果填,应该填上个月用于出口的进项发票,还是全年的用于出口的进项发票?或是开业至今的进项发票?
  答:外贸企业,在填写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时,出口用的增值税进项发票,除了需要填写24、25、26栏,还需要填写附表二第23栏。该栏次填写的是外贸企业自开业至申报所属期的上一个月为止认证过用于外销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的累计数。
  
  4.经营调味品和食用油批发的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花椒油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花椒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3号)的规定:现将花椒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花椒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开始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单位销售花椒油按照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5.一般纳税人企业2010年购入的固定资产,因为当时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抵扣进项,现在再对外销售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应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6. 企业在职工退休后一次性发放给职工的2000元独生子女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贵公司发放的独生子女费,若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且在规定标准内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7. 企业将员工个人的汽车用于生产经营发生的汽油费和过路费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私车费用支出,无法准确划分用途,因此,这部分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果公司因办公需要租赁车辆,则租入车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包括燃油费、过路费、修理费等变动费用。公司租赁车辆,应签订相关合同,并在地税申报备案并开具发票,租赁相关信息请咨询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8.乙公司租赁甲公司的厂房用于生产经营,支付的租金中不含水电费,乙公司发生的水电费,由甲公司负责代缴,但只给乙公司开具收款收据,乙公司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乙公司向甲公司租赁厂房为生产经营使用,如果企业按公允价值同资产所有者签订租赁合同的,凭租金发票和其它合法凭证可以税前扣除租金及合同约定的水电费用等变动费用,其他金额固定的费用只能凭租金发票在税前扣除;此外,所有权不在本企业的资产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9. 大连高新园区对软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有详细的文件说明吗?
  答:新成立软件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10.企业现在购买一台轿车最低的折旧年限是多少?预计残值怎样计算?另外,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不可以抵扣?
  答: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请贵单位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增值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通常情况下轿车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1.企业收到一笔货物搬迁的补偿,搬迁后,扣除搬运的成本等费用尚有2万元搬迁余款,请问这2万元可否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还是按搬迁所得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九)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货物搬迁补偿,应并入企业当年度的收入总额中,允许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注: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必须为查账征收)
  
  12.公司的车辆违章罚款了,交罚款取得的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性罚款不允许税前列支。
  
  13.企业前几年购买了一批国债,现在还没有到期,但想转让给其他企业应该如何确认国债利息的收入?
  答:根据《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14.企业聘请境外母公司的人员担任企业的高管,合同中明确其社会保险费是由境外母公司在境外为其缴纳,但实际由本企业承担,此部分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在合同中明确的外籍高管的社会保险费,包含在其工资薪金中,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出口退税
   15.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月确认收入,那么确认收入的汇率是按什么来确定的?还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吗?
   答:确认收入的汇率:可以按照交易当日的牌价中间价折合成美元,也可以按照每月1号的牌价中间价折合成美元。一经确定,报税务机关备案,一个出口年度内不得随意改变。
  
  16.现在使用的是升级后的出口退税系统,申报出口退税的时间一定是每个月的15号之前吗?
  答:根据《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文件的规定,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  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根据上述规定,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申报期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生产企业自做第一笔出口退税申报之后,不管当月是否有出口业务,每个月都需要做出口退税的申报。申报期一般是1—15日。这个与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是一样的。如果遇到节假日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17.现在哪些出口企业可以享受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出口退(免)税试点的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第二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货便函[2010]208号)文件规定:附件二中列名企业均可享受该试点政策,该名单在大连市国税局网站上可详细查询(网站首页—税务报道—通知公告—税务通知2011-12-22)。
  
  18.做软件设计的企业,最近与日本签订了一笔出口合同,是由我企业在中国境内采购一批硬件设备,然后由我企业研发设计一款软件安装到硬件设备上,一并出口到日本,那该项目还能享受免抵退税的政策吗?
  答:根据《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文件规定: 一、工商登记时间两年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除外)从事以下业务的,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一)自主研发、设计由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进行收购或委托国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收回的货物出口;
  (二)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后进口再使用本企业品牌的货物出口;
  (三)自主研发、设计软件,加载到外购的硬件设备中的货物出口;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税收处理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单位仍然可以享受免抵退税政策。
  
  票证
  19.养殖海参的企业,在投入海参苗期间 ,需要往海底投放,所以就从当地渔民手里收购了一批废旧的网吊投入海底,由于这些废旧网吊都是从渔民个人手中收购的,所以没有发票,像这样的情况,渔民个人是否可以到当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如果可以代开的话,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答: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由销货方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由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
  所以,对于此笔业务,应由销售网吊的渔民申请办理代开具发票。
  渔民申请代开时,应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1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
  税务机关对要求代开普通发票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代开数额较大的应到现场查验。
  
  20.企业购买的车辆取得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中一联次为报税联,该联发票应该给谁?具体有什么用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家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机动车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即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
  根据上述规定,第三联报税联由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用于办理车辆购置税。热点问题(2011年第10期)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10/09字体:【大】 【中】 【小】  企业所得税
  1.企业收到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具体的文件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请贵公司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2.企业招收了几名下岗失业人员,请问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文件的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0]1135号文件规定,对于《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定额扣减有关税费的政策,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3.公司为员工免费供餐,但没有食堂。企业仅提供就餐的场所和桌椅,由外部的配餐公司每日按照标准进行供餐服务。月底结算时配餐公司提供的《辽宁省大连市服务业剪切发票》,项目填写的是“食堂管理费”。请问该费用是否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您企业的上述情况,如果业务为真实的,且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4.您好,我是兽医专业毕业的学生,现在针对开宠物诊所的,在国税方面有没有优惠政策?如果有如何办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第(一)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农、林、牧、渔服务业”是指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但不包括各种科学技术和专业技术服务活动。具体的免税范围包括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林业服务业不在农、林、牧、渔服务业免税范围内。
  另外,根据征管流程的规定:
  企业有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不包括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应在次年3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税收优惠备案表》,并报送当年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不包括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情况的说明(一式两份,综合窗口、税源管理部门各一份),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式一份,综合窗口一份):
  (1)公司章程等证明企业经营项目等资料、文件;
  (2)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描述;
  (3)种植业应具体说明种植作物的种类;饲养业应具体说明饲养禽畜的种类;农林牧渔服务项目应具体说明服务的项目、流程;远洋捕捞企业应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海水、内陆养殖企业应说明养殖的品种、租赁水域的合同、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应在次年3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税收优惠备案表》,并报送上述资料给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受理资料后,由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具体审核,审核确认后会将涉税事项通知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人员将确认结果传达给申请的纳税人。
  您开的宠物诊所如果工商方面是按个体工商户设立的,那么在国税不涉及相关税种,具体请咨询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如果工商方面是按企业设立的,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具体请按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5.企业员工以前出差没有差旅费补助的标准,请问现在差旅费补助按什么标准执行?
  答:企业差旅费补助标准可以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或经企业董事会决议自定标准。自定标准的应将企业董事会决议和内部控制文书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自定差旅费标准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写《企业自定差旅费标准备案表》,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式一份,综合窗口一份):
  1、企业董事会决议自定标准;
  2、内部控制文书;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6.企业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员工买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7.请问如果要享受节能服务公司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公司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三条 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5.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6.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8.企业以前年度有亏损尚未弥补,在2011年度的季度所得税申报的时候有盈利可以弥补亏损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根据上述规定,季度申报时企业有盈利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9.我公司将一处仓库推倒重建,请问重建后仓库的折旧应该如何计提?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10.企业取得的债务重组收入是需要分期确认收入,还是一次性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另外,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一)项: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请企业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流转税
   11.企业的产成品报废了,那么构成产成品的原材料是否要做进项转出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产成品报废发生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12.企业最近刚买了一台汽车,请问缴纳车辆购置税之日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在投入使用前60日内申报纳税。
  这里的“购买之日”是指纳税人购车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日期。“进口之日”是指纳税人报关进口的当天。

  1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注销时有库存,还需要缴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退税。
  
  14.企业在产品保修期内免费为客户提供维修服务,免费维修所消耗的材料或更换的配件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已抵扣的进项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答:企业在产品保修期内提供免费保修业务是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并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因此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在产品保修期内免费为客户保修时无需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材料也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同时,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不须作进项税额转出。需要注意的是若不在保修范围内而无偿提供的维修材料、配件,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15.企业购买的商品用于对外销售,但是由于前期市场调查没做好,目前这批商品无法对外销售,但这批商品目前仍完好,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增值税条例里面规定的非正常损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所称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贵公司发生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6.企业购入一套IT软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涉及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如果贵单位购入的软件属于具有合法复制品权利的软件产品,用途不属于不得抵扣的范围,又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17.企业年末打算将自有厂房与厂房中的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出去,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18.请问制种企业销售种子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规定: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出口退税
  19.外贸企业出口退税9.0申报系统升级前的备份是否需要导入新系统?如果需要,如何导入?
  答:需要导入。导入方法:纳税人需要在以前申报系统中的系统维护——系统数据备份——新系统数据中选择系统维护-系统备份数据中导入。操作方面如有不明请拨打服务单位电话:85865678。

  20.外贸企业将进项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了,还能办理出口退税吗?
  答:根据《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规定: 一、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二、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三、对属于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情形的,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的情况下,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