遍历:泰州地税2010年度12366热点问题汇编--综合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21:33:05
泰州地税2010年度12366热点问题汇编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2日
十、综合问题
1、请问:这次房产新政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这次的新政主要内容是:(1)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2)对个人购买90平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按1。5%税率征收契税。(3)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一律按3%税率征收契税。(4)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2、请问证明家庭“唯一”住房需要提供哪些手续?
答:“家庭唯一住房”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家庭所有成员(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实有套数为0的书面诚信保证。
(2)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所有成员均无住房的证明。
个人在户籍所在地购房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所有成员均无住房的证明;个人在非户籍所在地购房的,应提供购房地和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所有成员均无住房的证明;
3、我是2010年6月卖了一套住房,2010年9月又重新买了一套。请问,我之前卖房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能否申请退还?我新买的住房契税是否可以按1%缴纳契税?
答:根据此次新政的精神: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但在2009年10月1日(含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间(含9月30日)已经出售住房且目前尚未购置住房,并自出售住房之日起一年内重新购房的,仍可享受原优惠政策。所以,你之前卖房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申请退还。你新买的住房买卖契约签订时间在2010年9月30日之前,只要你在2010年10月20日之前已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可以按按契税政策执行,缴纳1%的契税。
4、问:个人开发农作物新品种使用权转让如何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税率为万分之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个人将研究培育的粮食新品种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企业,则企业应当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代扣代缴转让者的个人所得
5、问:大学生创业有何优惠税收政策?
答:(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文规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2)对符合《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持注明就业困难对象类别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凭证享受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6、问:个人转让住房主要涉及到哪些税种?
答:个人转让住房主要涉及营业税金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契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