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力学 精品课程:劳动保障万事通 2011-9-18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6 18:04:44
劳动保障万事通


劳动法常识 教你如何办理失业证?阅读原文
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失业登记?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根据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就〔2008〕2号)第十九条规定,本市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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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失业登记?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根据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就〔2008〕2号)第十九条规定,本市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现处于失业状态,失业前在本市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流动人员可到暂住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本市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如实填写《广州市失业登记表》并提交户口簿、《手册》及如下材料:
(一)属学校毕(肆)业生且未有就业经历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肆)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与用人单位(雇主)解除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雇主)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解聘证明。
(三)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四)原从事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人员凭社会保险停保凭证。
(五)按政策规定迁入本市户籍的无业人员,凭其相关入户通知或证明。
(六)属复员退伍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凭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及社区矫正对象,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证明。
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流动人员可以在本市进行失业登记,并于失业后180天内由本人亲自办理,如实填写《广州市失业登记表》并提交《手册》、身份证、暂住证、计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如下材料:
(一)与用人单位(雇主)解除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雇主)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解聘证明。
(二)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哪些人员应办理失业登记?
根据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就〔2008〕2号)第二条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本市常住户籍城镇劳动者、本市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以及进入本市就业的流动人员,未就业的可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视为求职登记。
办理失业登记有何作用?
办理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服务的凭证。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时,对符合条件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为其核发《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办理失业登记。《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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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工具库 绩效考核的技巧阅读原文
实行绩效考核体制之前,应先对公司的管理层做一个调整,做一个考核,这个考核分工作态度、工作技能、工作效率、工作成绩、团队意识、沟通能力、配合能力、员工印象几方面,只有先将管理层考核清了,调整到位了,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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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绩效考核体制之前,应先对公司的管理层做一个调整,做一个考核,这个考核分工作态度、工作技能、工作效率、工作成绩、团队意识、沟通能力、配合能力、员工印象几方面,只有先将管理层考核清了,调整到位了,员工才会相信您的绩效考核体制,才会配合您的工作,也才会再次调动起积极性。
企业需要根据自己企业的特点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体系,但最重要的一点是将绩效考核建立在量化的基础上,而不能是模糊的主观评价。如果企业的业务是销售性质的,则可根据员工的销售额和销售利润来建立量化的考核体系;如果企业的性质是生产型的,则需要根据不同的岗位所承担的不同的生产任务和合格率等设计考核体系。通常情况下标准评分体系的效果并不理想(对于记件工作等容易量化的情况除外)。即使建立了标准评分表格,最终仍然要通过人来评分。建议根据工作的性质分成较小的小组,由领导部门对不同的小组进行评估,以此为基础由组长对小组成员评分。领导部门对组长充分放权,让更了解每一个小组成员的组长承担更多的责任。
一项好的考核制度一定希望达到这样的目标:被考核的人员觉得是可接受的,考核人觉得是可操作的,公司觉得可以鼓励员工努力工作的。实际上同时达到上述目标是很难的。最常见的结果,是谁都不满意。所以绩效考核做不好还不如不做好。一个100多人的企业,想要建立一套考核制度一定要考虑好准备达到的目标。主管的主观判断会挫伤员工的积极性,那是他的管理水平问题,需要更多的培训。
完善的考核体系至少应包括:
1、详细的岗位职责描述及对职工工资的合理培训;
2、尽量将工作量化;
3、人员岗位的合理安排;
4、考核内容的分类;
5、企业文化的建立,如何让人成为“财”而非人“材”是考核前须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6、明确工作目标;
7、明确工作职责;
8、从工作的态度(主动性、合作、团队、敬业等)、工作成果、工作效率等几个方面进行评价;
9、给每项内容细化出一些具体的档次,每个档次对应一个分数,每个档次要给予文字的描述以统一标准(比如优秀这个档次一定是该员工在相头的同类员工中表现明显突出的,并且需要用具体的事例来证明);
10、给员工申诉的机会。
(以上资料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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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女工“先兆流产”,能按章解雇吗?阅读原文
女员工苗×荷被医院诊断为“先兆流产”,从1月4日起连续请假两个多月。咨询公司认为她无视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案件回放】 2007年6月24日,25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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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女工“先兆流产”,能按章解雇吗?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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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苗×荷被医院诊断为“先兆流产”,从1月4日起连续请假两个多月。咨询公司认为她无视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案件回放】
2007年6月24日,25岁的苗×荷(化名)与某咨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聘苗×荷任公司销售主管,税前月薪为2000元;合同期限自2007年6月24日至2008年6月23日。
2008年1月4日,苗×荷因呕吐,去医院检查,开始医院诊断未明还需待查,开具病假条1天。
过了3天,苗×荷被医院诊断为“先兆流产”,连续数次开具病假条休息至3月27日。此前,苗×荷把病假单5张,通过特快专递送达公司。
3月25日,公司认为苗×荷自1月4日以来,无视公司规章制度,擅自离岗2个多月,即通知苗×荷收到通知后3日之内,回公司说明情况,公司保留进一步处理的权利。但在3月27日,苗×荷仍向公司告假,要求请假时间从2008年3月28日延至同年6月24日。
公司在收到苗×荷请假条后,表示不同意,并同样用特快专递送达该批复。到了4月9日,公司认为苗×荷请假未获批准,却无故不来公司上班,根据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规定,给予苗×荷退职处理,并开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不服公司退职处理的苗×荷,随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
仲裁裁决:支持苗×荷的请求。
【专家评析】
在本案中,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缺少了告知的程序,没有将管理规章制度告知苗×荷;二是内容不合法,公司不能在孕期解除女员工劳动合同。因此,公司不能以管理规章制度为依据解除苗×荷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在本案中,咨询公司末将《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苗×荷。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苗×荷有医院证据证明其“先兆流产”,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解除苗×荷的劳动合同违法。
另外,对女职工保胎问题,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三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的复函》(〔82〕劳险字2号)明确地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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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常识 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阅读原文
(一)失业保险金 目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每人每月442元,今后适时调整公布。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 (1)满1年不足5年的,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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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常识 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阅读原文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09-17 17:08:00 |分享到微博 | 写给作者 | 更多▼

(一)失业保险金
目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每人每月442元,今后适时调整公布。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
(1)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12个月。
(2)满5年不足10年,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 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满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 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二)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可领取15元门诊医疗补助金,患大病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以下标准发放医疗补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1 年不足5年的,医疗补助金为住院医疗费用的50%,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医疗补助金为住院医疗费用的60%,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36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医疗补助金为住院医疗费用的70%,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4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住院纳入核定医疗补助金的药品报销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死亡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与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照我市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四)农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补助金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其最后一个合同期满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工龄,发给一个月生活补助金,最长不超过12个月。生活补助金标准为我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70%。
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享受的生活补助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次性发给。
(五)免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
失业人员在领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免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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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咨询 基本工资与社保缴费工资不一样怎么办等三则阅读原文
针对万事通网友评论内容,我们从中摘取了一些网友提出的比较典型的问题,专门请教了劳动保障相关专家,经过专家的解答,我们整理之后发上万事通供网友参考,希望对各位网友有所帮助。感谢您订阅劳动保障万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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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咨询 基本工资与社保缴费工资不一样怎么办等三则阅读原文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09-17 17:25:00 |分享到微博 | 写给作者 | 更多▼

针对万事通网友评论内容,我们从中摘取了一些网友提出的比较典型的问题,专门请教了劳动保障相关专家,经过专家的解答,我们整理之后发上万事通供网友参考,希望对各位网友有所帮助。感谢您订阅劳动保障万事通!
一、基本工资与社保缴费工资不一样
QQ网友129220****咨询:我咨询一下,就是我在的单位给我的基本工资是2200,可是他(公司)给我交的社保那边的工资现额定为2560,所以我现在交的社保钱每月为260一个月,我很不理解公司这样做,象我这样的话我该怎么办?希望大家给点建议?
劳顾问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条院令第259号)有关规定,社保缴费基数按工资一定比例缴费,但社保缴费基数不一定完全按你的月工资,而是按你上年度的平均工资,如果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还应该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社保缴费基数高对你以后享受待遇有好处,所以你什么都不用办。
二、劳动合同
QQ网友105907****咨询:做餐饮没签合同,我书面通知老板辞职了。一个月后老板以没人为由不予我走。说走了不给工资,怕老板有后台。怎么办?
劳顾问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事件中没签劳动合同首先不合法,其次老板无权不准你离职,离职应结清工资。你可以投诉或申请仲裁。
三、岗位调动
QQ网友100493****咨询:2008年4月份我原单位(企业)没有进过本人同意,也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把我转岗到另一个公司。请问是否合理。
劳顾问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单位在没有经过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不合理也不合法,但现在什么都办不了,一是你已经转到另一公司几年了,二是要维权的话早过时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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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汇总 关于女职”三期“的法律规定阅读原文
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三期”女职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的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女职工&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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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汇总 关于女职”三期“的法律规定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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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三期”女职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的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女职工“三期”的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三期”女职工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附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附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附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0.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条 规定的情况,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二十五条 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4.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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