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龙英文发音:劳动保障万事通 2011-8-26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1:50:05
劳动保障万事通

案例分享 入职收抵押金、扣身份证都违法阅读原文

小马找到一份好工作,不过想上班得交2000元抵押金。为得到这份工作,小马交了抵押金,不过,在他离职时,单位却告知他2000元抵押金被没收。 [案例回放] 小马工作的单位效益非常好,虽然要求员工进门...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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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马找到一份好工作,不过想上班得交2000元抵押金。为得到这份工作,小马交了抵押金,不过,在他离职时,单位却告知他2000元抵押金被没收。
[案例回放]
小马工作的单位效益非常好,虽然要求员工进门先要交2000元抵押金,但因为小马对这家单位非常满意,为此,他毫不犹豫地按单位要求交齐了抵押金,并且顺利地与单位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工作了一年后,小马想辞职。当他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时,企业同意了,但却告诉他2000元抵押金不能退还,要没收。
小马咨询后得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也就是说,本身单位收押金的做法就是违法的。
[结果]
小马将这家单位举报投诉至市劳动监察局。市劳动监察局立案后,与该企业人事处经理取得联系。在小马提供的劳动合同、押金收据等证据面前,经理承认单位对同期招聘的25人均收取了2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抵押金。劳动监察局对该企业下达了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返还收取小马等25人的抵押金,并对这家企业罚款50000元。
[问题提示]
1.如果合同里约定了收抵押金的内容,那么这合同还有效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是无效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因此整个劳动合同是有效的。
2.为防止员工擅自离职等行为,不收押金,扣身份证行不?
答:不行。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交抵押金,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3.如以财物作担保,怎么处罚?
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以每人500元--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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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汇总 商业秘密签订的法律规定阅读原文

如果您在劳动法律方面有任何问题,点击这里马上咨询 1、商业秘密的含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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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在劳动法律方面有任何问题,点击这里马上咨询
1、商业秘密的含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此规定,商业秘密的本质是未公开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商业秘密协议签订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关于离职脱密期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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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工具库 用人单位操作实务与技巧精解阅读原文

劳动者入职管理操作实务及应对技巧 1、入职审查的导入和适用 实践中用人单位招聘过程的简单化、形式化,不注重入职审查,加上劳动合同法对双重劳动关系的间接承认,轻视入职审查将对用人单位用工带来很大...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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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入职管理操作实务及应对技巧
1、入职审查的导入和适用
实践中用人单位招聘过程的简单化、形式化,不注重入职审查,加上劳动合同法对双重劳动关系的间接承认,轻视入职审查将对用人单位用工带来很大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风险分析】
◆ 如不进行入职审查,劳动者以欺诈手段入职的,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 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应对措施】
◆ 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件。如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员工入职的书面证明。
◆ 核实劳动者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比如学历证明、从业经历,要求劳动者承诺未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原单位进行核实,以免发生不可预测的诉讼风险。
2、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告知义务的新规定以及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知情权)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我们注意到这里企业的告知内容是比较广泛的,基本上涵盖了劳动关系的全部内容,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相对少很多,只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实践中不外乎就是年龄、家庭住址、教育背景、学历、工作经历、是否与前单位解除合同等,而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不回答。
【风险分析】
告知义务对合同效力也会产生影响,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判断而签订劳动合同,可认定为欺诈,因欺诈手段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可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草案和草案二审稿都只规定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排除了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当时就引起了很多企业的反对,同样是欺诈,企业欺诈合同就无效,员工欺诈合同却有效,这是哪门子道理?实践中恰恰相反,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往往是劳动者使用欺诈手段的居多,比如提供虚假文凭、编造工作经历、隐瞒与前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等等,所以,立法机关在三审稿后就对该条款进行了修订,删除了“用人单位”四个字,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享受“同等待遇”。
【应对措施】
◆ 入职登记表中声明:公司已经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其他情况,签名确认。
◆ 劳动合同中声明。
◆ 劳动者声明:本人保证提供的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真实,如有虚假,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
3、禁止要求员工提供担保、禁止收取“风险抵押金”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带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 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对用人单位的影响
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在招聘员工时,要求重要岗位(如财务人员)、或者是说掌握了用人单位财产的劳动者(如司机)提供担保或风险抵押金是实践中的通常做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可避免的对企业财产安全带来一定影响,这令很多企业不安,也是企业最关注的一个问题之一。
◆ 对现有关于禁止担保、禁止收取风险抵押金规定的分析
(1)关于要求劳动者提供“人保”是否有效
深圳的企业习惯于要求员工提供“深户担保”,实际上这种要求劳动者提供“人保”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个案例《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中认为此种担保不符合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以判例的形式宣告了要求劳动者提供人的担保是无效的。
(2)关于收取“风险抵押金”是否有效
经过对以往劳动部针对该问题的作出的一些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针对该问题的规定的分析,禁止收取押金似乎也是有例外的,并非不分青红皂白一律禁止。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条处于“劳动合同的订立”的章节下,根据法条的逻辑关系,可以理解为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部1995年8月4日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禁止在新招聘员工时收取押金,时间点放在签订合同前或签订合同时。
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上述规定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除外)。否则,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该规定意思很明确,国家对收取“风险抵押金”并非一律禁止,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似乎是可以收取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国家是否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尚待观望,但根据现有有效的规定,以下做法有一定参考价值,但不推荐使用。
【应对策略】
◆ 注意避免在签订合同时收取“风险抵押金”,先建立劳动关系;
◆ 本单位经营管理确实需要收取“风险抵押金”;
◆ 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从便于举证角度考虑,应当与员工签订“协议书”予以明确,协议书中应明确支付风险抵押金系员工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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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常识 你不可不知的五险一金常识阅读原文

“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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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
五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企业在发放时有基本工资,有相关一些补贴,但有的企业在缴纳时,只是基本工资,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比例要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去咨询。各地缴纳比例不一样。
养老保险
目前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1%(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10元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2%;
工伤保险
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
生育保险
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8%,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2010年下半年起,全北京市统一规定所有用人单位按工资的7%办理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都是工资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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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评论 我们期待全国社保卡不只是一张卡的改变阅读原文

人社部证实,全国社保卡统一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行,居民身份证号将作为社保卡号,终身不变,新社保卡将全国通行,并且具有充值功能,可随时随地交纳费用。 一卡在手,走遍神州。商业银行卡推出之初,类似广告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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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证实,全国社保卡统一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行,居民身份证号将作为社保卡号,终身不变,新社保卡将全国通行,并且具有充值功能,可随时随地交纳费用。
一卡在手,走遍神州。商业银行卡推出之初,类似广告语充斥我们周围;可是,理当最为重要的社会保障卡,却迟迟未能实现全国统一。社保卡的全国统一,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它有利于改变社会保障的碎片化格局,让更多人拥有一份终生不变的保障,而不必换个地方就得退保并重新投保。我们说,不能全国通用的社保根本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保,因为真正的社保,根本没有必要退保,退保就是劳民伤财,退保就是财富掠夺。作为一种政策性兜底保障,只要让人家参加,政府就必须对其负责到底。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网络,实行联保制度,打破社保卡的地域限制和实现社保卡的多能化,是社保制度实至名归必须迈出的一步。
我们知道,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社保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证件。它不仅代表了个人享有的保险保障,同时更关联到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服务系统。出去找工作、上银行办信用卡等,无不将社保卡作为重要的证件。一张全国统一的社保卡,在人才区域流动频繁的今天,具有非常强大的溢出效应,在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都能发挥作用。甚至于,它还能给人们提供一种超越地域局限的国家归属感,有助于具有高度凝聚力“大社会”的发育。
然而,社保卡的全国统一,需要的不只是形式上一张卡的改变。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网络,发放一张通行全国的IC卡,其实并不难,难就难在让持卡人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时能像在银行刷卡那样方便。否则,一张卡的改变就意义有限。因此,尽快实现社会保障的全国统筹,改变小型统筹单位各自为政格局,仍是当下最为紧迫的需要。跨地区转接终究只是“暂行”的办法,实现社保全国统筹,调节过大的社保待遇地域差距,让公民平等享有相对统一的兜底性社会保障,价值远在一张卡的形式改变之上。
瑞典、意大利、波兰等国实行的名义账户制,为社保全国统筹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路。也就是,把社保账户变成一个银行账户,有清楚的个人缴费记录,将现在个人缴纳的工资的8%和企业配比的20%全都记入个人账户,同时取消统筹账户。但是,正如银行将吸纳的存款贷给哪家企业与储户无关,国家做不做实账户也与个人无关,只需保证个人退休后能按时足额拿到钱。倘若名义账户制能够实行,就可以略去社保资金跨地区转接的麻烦,有利于全国统筹的实现。
我们期待全国社保卡不只是一张卡的改变,真正意义上社保卡全国统一时代,能够早日到来。
(盛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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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常识 集体合同常见问题系列(三)阅读原文

集体协商应当进行哪些准备工作? 集体协商是一项复杂严肃的工作,在正式进行集体协商之前,必须进行认真仔细的准备。准备工作的质量,将直接影响集体协商的进程和集体合同的质量。尤其是职工和工会一方的集体协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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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应当进行哪些准备工作?
集体协商是一项复杂严肃的工作,在正式进行集体协商之前,必须进行认真仔细的准备。准备工作的质量,将直接影响集体协商的进程和集体合同的质量。尤其是职工和工会一方的集体协商代表,因为工会和职工一方,其所代表的人数多,而且一般都从是具体的操作和管理工作,对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不如企业代表熟悉,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其他方面的政策法规可能也不太熟悉,所以更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1)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2)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
所持的意见;
3)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4)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
准备集体协商时如何收集与集体协商内容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本方的情况。进行集体协商,首先要了解本方的情况,从本方的实际出发,提出协商所要达到的目标。所谓实际,就是本方的现行情况。所谓目标,就是本方的努力方向。所谓实际,就是本方的现行情况。所谓目标,就是本方的努力方向。这些都是本方的情况。《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协商代表应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当然也包括在集体协商准备时所取本方人员意见,通过接受质询,征求意见了解本方情况;
第二,对方的情况。知已知彼,才能做到每战不殆。仅知道本方的情况,将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从严重方面说,有被对方蒙蔽之危险。从不严重的方面说,有不能真正理解对方观点和意见的可能,给协商增加不必要的麻烦。《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集体协商代表应当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主要是将本方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提供给对方;
第三,宏观经济背景情况。用人单位都是在一定的经济和社会背景下经营和生存,集体协商也是在这个背景下进行的,集体协商必须从这个背出发,才能实事求是,提出是符合实际的要求和目标,取得预期的成功。因此,了解宏观经济和社会背景情况非常重要。宏观经济和社会背景包括:国家经济发展的情况及前景、行业景气程序及发展前景、劳动力市场情况、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工资指导线等。
集体协商会议由谁主持?集体协商会议按什么程序进行?
集体协商一般采用集体协商会议的形式进行。举行集体协商会议,必须有会议的主持人,以便会议能正常地有秩序地进行。由于会议主持人在一定程序上掌握着会议的主动权,关系到集体协商会议效率和发展方向,因此,《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以最大限度的保证集体协商会议按公平、公正的程序进行。关于集体协商会议的程度,《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集体协商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议程和会议议纪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
表就对方的要求做出回应;
(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
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合同应如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同时,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在国有企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其他用人单位,由于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因此集体合同应当经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规定》还进一步明确:“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经过哪些程序?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及《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签订集体合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确定集体协商代表。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在为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进行集体协商时,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都应确定集体协商代表。集体协商低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合同规定》规定,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举行集体协商会议。《集体合同规定》第四条规定,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第三十四条进一步明确规定:“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做出回应;(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拟订集体合同草案。根据集体协商会议形成的一致意见,拟写集体合同草案。
集体协商能否中止?
《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根据这条规定,我们可以做出以下理解:
第一,集体协商可以中止。集体协商的中止,是指集体协商在未达到预定的目的时,暂时停止,待条件具备时再继续进行集体协商的行为。在出现集体协商双方意见剧烈对立相持不下,或者出现始料不及的情况,集体协商难以继续进行下去时,适当地停止一段时间,对集体协商双方和集体协商本身都有好处。
第二,中止集体协商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集体协商是一件极严肃的活动,不能随意中止。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的规定,集体协商中止的条件包括两项,其一是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其二是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
第三,中止集体协商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集体协商是一件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的活动,不能由一方随意想中止就中止,而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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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汇总 培训协议签订的法律规定阅读原文

如果您在劳动法律方面有任何问题,点击这里马上咨询 培训协议的政府职责及用人单位义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全文↓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08-24 17: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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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协议的政府职责及用人单位义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培训协议的签订对象及违约金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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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集萃 我国年内将增发9千万张社保卡阅读原文

1、我国年内将增发9千万张社保卡 8月22日获悉,我国将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社会保障卡普遍具有金融功能。年内,我国将增发9000万张社保卡。(详细) 2、中小企业招用失业人员30% 可获贷款优惠 ...全文↓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08-24 17:05:00

1、我国年内将增发9千万张社保卡
8月22日获悉,我国将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社会保障卡普遍具有金融功能。年内,我国将增发9000万张社保卡。(详细)
2、中小企业招用失业人员30% 可获贷款优惠
人社部门日前出台新规,今后,符合国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小企业,当年新招用就业援助对象、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各类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企业,可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详细)
3、建筑工日薪250元 只有“60后”肯干
据了解,目前建筑工地上,泥水工一类的农民工是以天计工资,他们的日薪是250元,在工地上最辛苦的要数抡大锤的拆迁工,日薪在250~350元之间,就连最普通的杂工日薪也涨了,去年是160元/天,目前也提升至200元/天。(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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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评论 莫让“讨薪门”盖46个公章的悲情再发生阅读原文

最近几天,46个公章的“讨薪门”事件可谓比40度高温天气还热。它煮沸了广州城乃至全国,讨薪的苏敏强成了家喻户晓的人物。 先是8月8日下午,苏敏强拿着46份行政部门盖有公章的裁...全文↓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08-24 17:10:00

最近几天,46个公章的“讨薪门”事件可谓比40度高温天气还热。它煮沸了广州城乃至全国,讨薪的苏敏强成了家喻户晓的人物。
先是8月8日下午,苏敏强拿着46份行政部门盖有公章的裁决(回执),在大接访活动中向广州副市长陈国求助;
再是12日上午,广州市白云区区委书记骆蔚峰接访了苏敏强;
接着8月15日,羊城晚报刊登了《“46个公章讨血汗钱”追踪讨薪者被疑是“无赖”》的报道,面对记者的采访,有人说苏敏强不是厂里的工人;也有的人说苏先生实在没有道德,其行为是无赖,乘人之危捞一把;
至昨天即8月16日,羊城晚报又刊登了《“公章哥”46个公章讨血汗钱向职能部门提新诉求》,说苏敏强继续讨薪行动的同时,向加盖公章的职能部门提出了新诉求。
无论最后的真相和结果如何, 服装厂老板区某欠薪,以及在“讨薪门”事件中有关部门三年来盖了46个公章却是不争的事实。
自古以来欠债还钱,这是3岁小孩都懂得的道理,难道开厂的老板就不晓得?不!除了个别确有客观原因之外,只能说有的企业主的道德良心给狗吃了。这些年来,老板恶意欠薪的情况愈演愈烈,据统计部门调查,广东省2006年发生企业老板欠薪逃匿事件669起,2007年786起,2008年大幅上升至1985起,涉及职工20.6万人,欠薪总额达6亿多元。最恶劣的是老板欠薪后卷起铺盖逃匿玩失踪,把包袱甩给当地政府。俗话说:宁欠棺材款,莫欠口中粮。老百姓辛辛苦苦为你企业老板流血流汗,一年到头就盼望得点微薄的工资,靠它上养老人,下哺孩儿,可到头来得到的却是两手空空。对于这种既不能为国家创造财富,又不能支付工人工资的企业,工商部门还让它存在干什么?对于这种无良老板,公安部门必须让他坐坐班房,绳之以法,尝尝铁窗的滋味,别让他胡作非为,再吸血享乐!
至于苏敏强是不是厂里的工人,是不是无赖乘人之危捞一把,现在仍在调查中,最后事实如何还不得而知。笔者坚信,经五千年华厦文化的养育熏陶,中国的老百姓绝大多数是诚实、勤劳的。但大千世界,无奇不有,也不排除个别人的确并不老实诚信。在此,也奉劝一句:别欺骗大众的眼睛,假哭扮傻,挑战法律,把自己的人格当儿戏。一旦失去诚信,以后哪个单位还敢招用你?一时得了点不义之财,不是苦了一辈了吗?
在此应向政府部门郑重进一言,我们的政府部门切莫忘记,政府之前是有“人民”两字的,政府的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公仆,人民群众有难理所当然找人民的政府。令人失望的是在“讨薪门”事件中,一些政府部门只懂坐在办公室盖公章,不迈开双腿抓落实。这不是“懒政”又是什么?苏敏强诉说,白云区法院应他的申请,在2010年年初,区法院查封了区老板在白云新市镇黄边村的一处房产,此后就陷入了无止境的等待中。他几乎每天都打电话给执行法官,询问什么时候可以拿到钱。但每次都说法院执行的案件很多,让他继续等。然而据该案的执行法官周蕾介绍:被执行人区某涉及的债务纠纷案件有几宗,既有以其本人做被执行人的,也有以永胜服装厂做被执行人的。在执行过程中区某同意法院拍卖其房产清偿债务。执行庭暂未发现区某除了已查封的房产,确实已无其他偿还能力。我们有理由要问:为什么法院不把这个情况明明白白向苏敏强作出解释?其中是否有难言之隐?政府部门关注民生,秉公执法,提高工作效率,认真认真为群众办事,已经成了当今老百姓街谈巷议的热门话题。百姓大众在祈盼:政府部门要当好人民的公仆,别再让“讨薪门”事件盖46个公章的悲情再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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