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水炖甜品食谱大全:劳动保障万事通 2011-8-2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3 10:57:02
劳动保障万事通

HR工具库 广东省劳动合同范本阅读原文

广东省劳动合同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编制 劳动保障热线电话:12333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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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合同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编制
劳动保障热线电话:12333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签字或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五、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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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集萃 广州工资指导线出炉收入增长追CPI阅读原文

1、广州工资指导线出炉 收入增长追CPI 近日,广州市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出炉: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3%,上线为20%,下线为6%。也就是说,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应该是13%左右,最低...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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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工资指导线出炉 收入增长追CPI
近日,广州市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出炉: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3%,上线为20%,下线为6%。也就是说,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应该是13%左右,最低不低于6%,最高不超过20%。( 详细)
2、河南对残疾学生职业教育逐步免费
河南省要求,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详细)
3、打工妹工伤住院名字被改 医院对骗保睁只眼闭只眼
为什么黄爱萍被换名?黄爱萍所在的广州佳恒板业公司(以下简称“佳恒板业”)扮演了重要的角色。8月11日,佳恒板业出具证明,称“由于本公司行政部新入职主管对公司员工情况不熟悉,在员工需要紧急就医的情况下,错把住院员工黄爱萍报成潘娟”;胡理论跟黄爱萍则坚持:“胡志辉在公司干了五六年,不可能不熟悉员工,换名字是故意的”。在双方各执一辞的情况下,花都炭步医院医务科进行了协调,最终,在8月12日,黄爱萍用回了自己的名字,她不再是“潘娟”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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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常识 集体合同常见问题(上)阅读原文

集体合同 又称集体协议。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工培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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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 又称集体协议。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工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专项集体合同,也称专项集体协议。
《集体合同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集体合同规定》第八条规定:“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以下多项内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两点:第一,专项集体合同也是集体合同,是类概念与子概念的关系;第二,集体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多项集体协商的内容,而专项集体合同只包括一项集体协商的内容。
集体合同与集体协商是什么关系?为什么签订集体合同必须经过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也称集体谈判。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会或经用人单位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作为一方与本用人单位作为另一方,为确立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基本权利、义务而进行的商谈行为。
集体合同,也称集体协议。是指肜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集体协商也称集体谈判。是指雇主组织与工人组织就劳动条件和就业条件进行集体性的协商谈判的活动。
集体合同有哪些特征?
集体合同作为职工集体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协议,除具有一般协议的共性之外,还具有自身的特征:
第一,集体合同是一种劳动协议,它本质上所反映的是以劳动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关系,是规定全体职工(作为一个整体)与企业之间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一种协议,它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基础;
第二,集体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该用人单位的全体职工。全体职工一方由工会组织为代表,没有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作为其代表,不能由职工个人或部分职工为集体合同一方当事人;
第三,集体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其生效要经过特定程序。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遵循自愿协商、平等协商、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在7日内由企业一方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集体合同规定》第五条规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遵重,平等协商;
(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哪些事项可以采用集体协商方式?
《集体合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
签订集体合同可对全体员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何区别?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虽然都是确立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但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两者相比存在以下区别:
第一,当事人(合同主体)不同。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由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所代表的职工集体,另一方是用人单位,由其法定代表人为代表。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单个的职工,另一方为用人单位,也由其法定代表人为代表。另外,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一方,即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而集体合同中的用人单位一方,一般只是企业或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二,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就有关劳动报酬、就业条件等协商订立的,内容相对比较简单。集体合同内容详细、具体、复杂、涉及企业职工生活的各个具体方面,在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中有原则性规定的未尽事宜,或没有原则规定的未尽事宜都可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加以约定。
第三,作用不同。在我国,企业通过建立体认体现制度,达到加强民主管理、改进劳动组织、提高生产效率、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的目的。工会通过签订集体合同,发挥维护职工整体利益的作用。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与其订立的一种协议,根据劳动合同,劳动者个人加入用人单位,完成担任的工作任务,并遵守劳动规则;用人单位则给付劳动报酬,依法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等。
第四,效力不同。集体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准则,集体合同内容中规定的劳动条件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和准绳。
第五,订立时间不同。集体合同产生于劳动过程中,劳动合同则应产生于当事人一方参加劳动之前。
集体合同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也称女职工劳动特殊保护,是指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体力状况、“四期”的特殊情况等,对女职工从事劳动给予特别保护的制度。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也称未成年工劳动的特殊保护,是指针对未成年工尚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生理特点、体力情况等,对未成年工劳动进行特殊保护的制度。
《集体合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
(1)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2)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3)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4)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与职工可就哪些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关于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内容,《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规定》第八条规定:“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奖惩;(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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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汇总 关于女职工产假的法律规定阅读原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9号)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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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9号)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
11、如何理解产前休假十五天的规定?
答:女职工产假九十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十五天,产后假七十五天。所谓产前假十五天,系指预产期前十五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12、休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期间,是否能延长寒暑假休假时间?
答:国家规定产假九十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不能提前或推后。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期,则由主管部门确定。
13、按原规定休五十六天产假的女职工,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还在休产假者,如何计算产假?
答:应按本规定休产假九十天计算。
14、女职工流产应休息多长时间?
答:女职工流产休假按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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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合同约定不明确谁说了算?阅读原文

张×苄(化名)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根据公司的销售盈利状况调整工资,但未约定提升幅度。当公司取得好业绩时,公司食言了。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调整幅度的,该怎么办? 【案件回放】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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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苄(化名)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根据公司的销售盈利状况调整工资,但未约定提升幅度。当公司取得好业绩时,公司食言了。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调整幅度的,该怎么办?
【案件回放】
张×苄(化名)入职时与某销售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张×苄的工资根据公司的销售盈利状况予以提升,但未约定提升幅度。
随后,公司与工会订立了一份集体合同,规定:公司员工的工资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调整,如果公司年盈利3000万元,员工工资提高8%;年盈利5000万元,员工工资提高10%。
谁也没有想到,2008年虽然世界金融危机,但张×苄所在的公司产品销售业绩格外之好,公司当年盈利3500万元!
但是,该公司没有按盈利3500万元,给张×苄提升8%工资,只为其提升了工资4%。
张×苄心里闷闷不乐,找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长李×红说:你们搞错了,我的工资应提升8%。
李×红回答他:没搞错,你公司未满一年,老板说了,新员工不能享受老员工的劳动成果,凡在劳动合同中没约定提升工资幅度的新员工,工资只提升4%。我们是按老板指示办的。
跟李×红谈不成,张×苄随后去找工会与公司进行协商,还是没有结果。于是,张×苄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销售公司提升其工资的幅度至少为8%。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某销售公司与张×苄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的约定不明确,在协商不成时,应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但某销售公司在其盈利达到3500万时,却单方决定了张×苄工资的提升幅度4%,违反了集体合同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应按集体合同的要求将张某的工资提高8%。
【专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时候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以及企业工会在保障集体合同履行时的地位和享有的权利问题。
一、劳动合同关于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时的处理。
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要内容,也是劳动者的主要权利之一,因此,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具体的劳动报酬,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经常有出现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的情形,日后容易引起争议。依《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具体到本案,由于劳动合同未明确工资的提升幅度,某销售公司在与张×苄协商失败后,公司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处理。某销售公司年盈利3500万元,据此,张×苄的工资应提高8%以上。以张×苄入职未满一年为由只提升其工资4%是不成立的。
二、工会在保障集体合同履行时的地位。
工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的基本组织形式,在协调劳资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利益,工会应当积极协助、支持本单位职工解决问题。集体合同是工会代表集体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纠纷时,工会应当及时协调劳资关系,充当维护劳动者利益的角色,积极处理纠纷。依《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可见,工会在保障集体合同履行中具有主体地位,可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工会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要求;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据此,在本案中工会可以对张×苄的申请仲裁行为给予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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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评论 农民工已固化为社会低等阶层了吗?-与大国先生商榷阅读原文

8月11日《南方都市报》发表署名大国先生的文章《农民、农民工已固化为低等阶层》,文中讲述:我所在村共有7000多人,从我出生至今43年,没有一个人考取北大、清华,考取最好大学(上海复旦大学)仅一人。没...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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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南方都市报》发表署名大国先生的文章《农民、农民工已固化为低等阶层》,文中讲述:我所在村共有7000多人,从我出生至今43年,没有一个人考取北大、清华,考取最好大学(上海复旦大学)仅一人。没有考取大学的农村孩子,只有一条路可供选择,打工。进而得出一个结论:现在我们必须承认、直面一个事实,农民、农民工已经固化为一个社会低等阶层。
对大国先生这个推导性的结论,本人实在不敢苟同。
不可否认,目前在中国广大农村,学校条件较差,农民子女考入北大、清华等著名学府的确难度很大。但请问大国先生:你所在村7千余人,与全国13亿人口相比,所占的比例是多少?在全国北大、清华仅此两家,今年参加全国高考的考生是历年来最少的也有933万人,一个人口7千余人的村子,多年未考上北大、清华有什么奇乎怪哉?即使在人口超千万的广州大都市,每年能考上以上两校的也只是凤毛麟角。
以一个7千人的村子没人考上北大、清华作为衡量的标准,轻言“现在农民、农民工已经固化为一个社会低等阶层”,这个观点不仅经不起推敲,而且着实近于荒唐。我们不禁要问:难道大国先生的村子有1人考上北大、清华(注意:该村已有一人考上上海复旦大学),其结论就该改写了吗?
任何一个国家,总得有工人、农民、科学家、技术员、普通职工;在社会分工上,必须有人在天上开飞机、有人在地面跑火车、有人钻地洞采煤,也需要有人经商、有人从政……,大千世界现在是这样,将来也如此,缺了哪一样,人们都活不下去。如果把事农从工看作是“社会低等阶层”,大国先生:这种思想意识己太陈旧了。
本人也是一个外省人,一直以来比较关注农民工问题,为此曾到农民工最多的东莞作了一些访问和调查。在东莞,你只要肯干活,每月工资1500至2000元随时可以找到。在东莞中堂镇文化广场露天舞场,每天几百舞者多来自五湖四海的农民工,他们不但会跳三步、四步,还会跳探戈、牛仔,人人跳得热情奔放,舞姿亳不比广州市民逊色。我也随兴加入到他们中跳舞、交谈。他们工资都在2000至3000元之间,有技术的和管理人员都在3000元以上。问他们白天工作辛苦,晚上还有精力跳舞?他们会笑着告诉你:现在大多数是机器工作,自己主要是看管机器和仪表。他们在东莞工作和生活了七、八年,也不准备回去了,觉得他们日子过得并不比家乡的机关干部差。从舞场来到附近的图书馆,这里图书馆开放到晚上九点,场面很宽大,里面有不少农民工在看书读报。我遇到从湖南湘乡农村来这里打工的陈先生,他在这里工作了15年,从一名建筑工人到建筑师,只有初中文化的他,边干活边自学,自学完高中课程,又考上函大,也通过建筑工程师职称考试。现在是一家建筑公司的技术骨干,每月工资六千多元,在这里买了车,买了房,娶了老婆、生了孩子,老母亲也来东莞居住,一家其乐融融。本人在广州己从事了二年媒体工作,因工作关系到过广州、深圳、惠州、东山一些工厂作过采访,发现工厂和公司中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大多数为农民工,他们学历有大专、本科,甚至硕士、博士,技工院校毕业出来的技师更是比比皆是。
以上这些,都是本人亲历的事实,现在农民工只要他们辛勤劳动,勤于学习,在工作中不断提升自己的素质,他们都能过着体面的生活,而绝非为大国先生所说的“已经固化为一个社会低等阶层”。
大浪淘沙,优胜劣汰,这就是社会发展的规律。农民工要改变自己的命运,必须要靠自己的顽强拼博,不能总是在那里自叹命苦,埋怨社会的不公,政府的不周。
在此抛砖引玉,以盼共议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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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常识 非全日制用工阅读原文

非全日制用工 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全文↓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08-19 18:08:00
非全日制用工 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档案可由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管。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如何确定?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如何确定?
非全日制用工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要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能否与多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可以订立劳动合同,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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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 大运会开闭幕式放假企业正常支付工资等阅读原文

1、四川: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2011.8.15) 新《条例》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全文↓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08-19 18:06:00

1、四川: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2011.8.15)
新《条例》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深圳:关于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期间企业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8.3)
通知规定,对于在8月12日和8月23日放假的企业员工,企业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若确不能安排劳动者在8月12日和23日当天放假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
3、潮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11.8.2)
近日,潮州市出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进一步调整完善医保政策,明确了参保范围和对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医疗保险待遇等细则。
4、北京: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8.1)
通知规定,今年7月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本市社保基金管理部门将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7.29)
6、甘肃: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2011.7.29)
7、山东: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2011.7.28)
8、北京:关于发布2011年北京市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201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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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评论 “拆线门”的道德流血是医制的不幸阅读原文

据楚天都市报报道,2011年8月5日晚,在武汉市一家餐馆内打工的小曾,右手不慎被破碎的盘子割伤。武汉市第三医院因其钱不够,手术缝合伤口之后又被主治医生强行拆线。引发令人咂舌的“拆线门&rd...全文↓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08-19 16:31:00

据楚天都市报报道,2011年8月5日晚,在武汉市一家餐馆内打工的小曾,右手不慎被破碎的盘子割伤。武汉市第三医院因其钱不够,手术缝合伤口之后又被主治医生强行拆线。引发令人咂舌的“拆线门”。
“拆线门”在网上传出后,即为国人震惊,引起了社会强烈反响。肇事医生为千夫所指,严厉抨击医生这种行径不可思议、道德缺失、残忍如狼……,广受谴责,言辞激烈,在情理之中。
手术医生作为事件的当事人,其道德行为是应受到谴责的。医院,是一个救死扶伤的地方;医生,本来是妙手仁心的职业。就因为一个“钱”字,就将已经缝好的伤口又血淋淋地拆除了缝线,实在是举世荒唐。它把人民大众的心都剌痛了!
湖北省卫生厅对此作出了快速反应,将“拆线门” 定性为:本次事件暴露出卫生系统个别医护人员职业道德缺失,患者至上的观念不牢固。这样看来,发生在武汉市第三医院的“拆线事件”,只是手术医生的职业道德瑕疵问题,责任也在手术医生身上,与医院无关。并作出立即停止肇事医生职业资格,离开临床岗位,深刻检查,同时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决定。这恐怕也是医院及其上级管理部门所寄望的理想结论。
但仔细思之:武汉三院手术医生身后的原因是什么?“拆线门” 事件难道仅是一个医生的个人问题吗?
未必!
我们先不要忙于把注意力过分集中在一个个人身上,过分的责备医生。
从表面上看,发生在武汉三院的“拆线事件”,只是个别医生发生的偶然失职事件。然而,哲学原理告诉我们,必然性总是通过偶然性表现出来,偶然性体现并受制于必然性,凡是有偶然性的地方,其背后都隐藏着必然性。人们对医疗的不满久矣,“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从当时医护人员给出的“要么交钱,要么拆线”不二选择中,人们所能诠释出来的更多还是当今医疗体制的弊端。
这才是问题的根子所在。
本来,具有公益性质的医疗机构却被推向了市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式管理,医院不千方百计“创收”,拿什么搞基础设施建设、购置医疗设备和给医护人员发工资?随之而来的是一些医院不顾职业道德,收授红包,开大处方,违背医德医之风盛行。
医生的天职本来就是救死扶伤,而在现行的医疗体制下,医院得要以药养医,实际上是存在的,医生光靠劳动还是不行,还要靠卖药,比如滥用抗生素,我们中国人均用抗生素的量大概是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的10倍。不交钱不治疗成了整个医疗体系中的潜规则。
就在拆线之后,小曾转到附近的另一家医院进行伤指缝合,只花800多元。至于这标准是高是低,我们无从考证,但与武汉三院1830元却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医疗费用并不是手术医生个人定的,他只负责手术,而医院收费是物价局和卫生局批准的,他只好照做。就事论事而言,手术医生实属无奈。
照此一看,“拆线门” 伤痛,深层次的原因在于被金钱麻醉了的医疗制度。它一直在演绎着“医院大门八字开,有病无钱莫进来”的规则。当前的医疗体制,早就注定了弱势群体必须忍受伤痛的不幸。因此,要让医护人员重塑白衣天使形象,让“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回归,深化医疗体制改革事在必行。
作为医院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不能简单地把“拆线门”责任强加到医生身上,一推了之,这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也是最不负责的。
令人欣慰的是,湖北武汉市总工会第一时间关注了这个年轻的农民工兄弟。此事发生后,市总工会专门为此召开了主席办公会。市总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雷腾芳说:“拆线事件”是对外来农民工的一种歧视,是当今社会非常不应该发生的事情!向社会发出呼吁: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农民工,只有更多地关爱他们,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经济待遇,才能更好地促进城市的经济发展。武汉市总还已上门慰问了当事人小曾,送去了武汉工友的温暖。
我们期望:中国的医疗制度改革,把步子迈得快些,更快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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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税总局举例说明年终奖算法 继前日在官方网站声明称未发布过“第47号公告”之后,国税总局8月17日在其网站举例说明年终奖算法。(详细) 2、15省工资集体协商纳入政府考...全文↓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08-19 15:48:00

1、国税总局举例说明年终奖算法
继前日在官方网站声明称未发布过“第47号公告”之后,国税总局8月17日在其网站举例说明年终奖算法。(详细)
2、15省工资集体协商纳入政府考核体系
今年1至7月,全国有15个省份将工资集体协商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全国同时还有18个省份下发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文件,有7个省份颁布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地方法规。(详细)
3、微软中国因未支付员工工资被罚2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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