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诗兰黛弹性紧实眼霜:劳动保障万事通 2011-8-24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16 18:40:38
劳动保障万事通

法规汇总 培训协议签订的法律规定阅读原文

如果您在劳动法律方面有任何问题,点击这里马上咨询 培训协议的政府职责及用人单位义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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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在劳动法律方面有任何问题,点击这里马上咨询
培训协议的政府职责及用人单位义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培训协议的签订对象及违约金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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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集萃 我国年内将增发9千万张社保卡阅读原文

1、我国年内将增发9千万张社保卡 8月22日获悉,我国将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社会保障卡普遍具有金融功能。年内,我国将增发9000万张社保卡。(详细) 2、中小企业招用失业人员30% 可获贷款优惠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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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年内将增发9千万张社保卡
8月22日获悉,我国将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社会保障卡普遍具有金融功能。年内,我国将增发9000万张社保卡。(详细)
2、中小企业招用失业人员30% 可获贷款优惠
人社部门日前出台新规,今后,符合国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小企业,当年新招用就业援助对象、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各类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企业,可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详细)
3、建筑工日薪250元 只有“60后”肯干
据了解,目前建筑工地上,泥水工一类的农民工是以天计工资,他们的日薪是250元,在工地上最辛苦的要数抡大锤的拆迁工,日薪在250~350元之间,就连最普通的杂工日薪也涨了,去年是160元/天,目前也提升至200元/天。(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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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评论 莫让“讨薪门”盖46个公章的悲情再发生阅读原文

最近几天,46个公章的“讨薪门”事件可谓比40度高温天气还热。它煮沸了广州城乃至全国,讨薪的苏敏强成了家喻户晓的人物。 先是8月8日下午,苏敏强拿着46份行政部门盖有公章的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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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天,46个公章的“讨薪门”事件可谓比40度高温天气还热。它煮沸了广州城乃至全国,讨薪的苏敏强成了家喻户晓的人物。
先是8月8日下午,苏敏强拿着46份行政部门盖有公章的裁决(回执),在大接访活动中向广州副市长陈国求助;
再是12日上午,广州市白云区区委书记骆蔚峰接访了苏敏强;
接着8月15日,羊城晚报刊登了《“46个公章讨血汗钱”追踪讨薪者被疑是“无赖”》的报道,面对记者的采访,有人说苏敏强不是厂里的工人;也有的人说苏先生实在没有道德,其行为是无赖,乘人之危捞一把;
至昨天即8月16日,羊城晚报又刊登了《“公章哥”46个公章讨血汗钱向职能部门提新诉求》,说苏敏强继续讨薪行动的同时,向加盖公章的职能部门提出了新诉求。
无论最后的真相和结果如何, 服装厂老板区某欠薪,以及在“讨薪门”事件中有关部门三年来盖了46个公章却是不争的事实。
自古以来欠债还钱,这是3岁小孩都懂得的道理,难道开厂的老板就不晓得?不!除了个别确有客观原因之外,只能说有的企业主的道德良心给狗吃了。这些年来,老板恶意欠薪的情况愈演愈烈,据统计部门调查,广东省2006年发生企业老板欠薪逃匿事件669起,2007年786起,2008年大幅上升至1985起,涉及职工20.6万人,欠薪总额达6亿多元。最恶劣的是老板欠薪后卷起铺盖逃匿玩失踪,把包袱甩给当地政府。俗话说:宁欠棺材款,莫欠口中粮。老百姓辛辛苦苦为你企业老板流血流汗,一年到头就盼望得点微薄的工资,靠它上养老人,下哺孩儿,可到头来得到的却是两手空空。对于这种既不能为国家创造财富,又不能支付工人工资的企业,工商部门还让它存在干什么?对于这种无良老板,公安部门必须让他坐坐班房,绳之以法,尝尝铁窗的滋味,别让他胡作非为,再吸血享乐!
至于苏敏强是不是厂里的工人,是不是无赖乘人之危捞一把,现在仍在调查中,最后事实如何还不得而知。笔者坚信,经五千年华厦文化的养育熏陶,中国的老百姓绝大多数是诚实、勤劳的。但大千世界,无奇不有,也不排除个别人的确并不老实诚信。在此,也奉劝一句:别欺骗大众的眼睛,假哭扮傻,挑战法律,把自己的人格当儿戏。一旦失去诚信,以后哪个单位还敢招用你?一时得了点不义之财,不是苦了一辈了吗?
在此应向政府部门郑重进一言,我们的政府部门切莫忘记,政府之前是有“人民”两字的,政府的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公仆,人民群众有难理所当然找人民的政府。令人失望的是在“讨薪门”事件中,一些政府部门只懂坐在办公室盖公章,不迈开双腿抓落实。这不是“懒政”又是什么?苏敏强诉说,白云区法院应他的申请,在2010年年初,区法院查封了区老板在白云新市镇黄边村的一处房产,此后就陷入了无止境的等待中。他几乎每天都打电话给执行法官,询问什么时候可以拿到钱。但每次都说法院执行的案件很多,让他继续等。然而据该案的执行法官周蕾介绍:被执行人区某涉及的债务纠纷案件有几宗,既有以其本人做被执行人的,也有以永胜服装厂做被执行人的。在执行过程中区某同意法院拍卖其房产清偿债务。执行庭暂未发现区某除了已查封的房产,确实已无其他偿还能力。我们有理由要问:为什么法院不把这个情况明明白白向苏敏强作出解释?其中是否有难言之隐?政府部门关注民生,秉公执法,提高工作效率,认真认真为群众办事,已经成了当今老百姓街谈巷议的热门话题。百姓大众在祈盼:政府部门要当好人民的公仆,别再让“讨薪门”事件盖46个公章的悲情再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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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常识 集体合同常见问题(中)阅读原文

集体合同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的生效时间、效力范围和效力形式,即集体合同何时、对何人、以何种形式发生效力。第一,集体合同的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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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的效力  是指集体合同的生效时间、效力范围和效力形式,即集体合同何时、对何人、以何种形式发生效力。

第一,集体合同的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集体合同对人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新修订的《集体合同规定》第六第第一款规定:“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集体合同的效力形式。集体合同的效力形式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不可贬低效力,即集体合同的效力不低于劳动合同的效力。新修订的《集体合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什么叫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集体协商,就是通过双方的协商来调节利益分配。用人单位的权利需要职工一方的义务来保障,相应地,职工一方的权益需要用人单位一方的义务来保障。每一方在获得权益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既不能一方只有权利不承担义务,也不能一方只承担义务没有权利;既不能一方多获得权益少承担义务,也不能一方少获得权利多承担义务。一方只有权利没有义务或者是多获权利少承担义务,就是对另一方的剥夺,这样的合同就不符合公平的原则。因此,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必须兼顾双方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公平原则的要求。
《集体合同规定》对集体协商代表的人数、首席代表等人有何规定?
关于集体协商代表人数,《集体合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同时,《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关于首席代表,《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但是,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集体协商代表有哪些职责?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集体协商代表主要应履行下列职责:
参加集体协商。不管是用人单位一方,还是职工一方,选举集体协商低表的根本目的就是代表人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因此,参加集体协商是协商代表的根本性职责;
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协商代表不是以自已的名义在进行协商,而是分别代表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利益在进行集体协商,因此,协商代表必须接受所代表方的监督。接受监督的一个重要形式就是接受所代表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所代表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征求所代表方对协商事项的意见;
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集体协商的过程也就是双方进行沟通信息和交换意见的过程,因此,在集体协商中,集体协商代表必须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提出本方的意见和观点;
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在集体协商中,双方意见不一,难以达成一致,甚至产生争议,是经常会出现的情况,集体协商过程就是从不一致中寻找一致的过程。因此,集体协商争议处理,本质上是集体协商过程的延续,是在依靠双方的努力难以达到一致的情况,通过第三方的介入而寻求一致的过程。因此,集体协商代表理应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达成一致,签订集体合同只是集体合同的一个阶段性目的,最终目的是通过集体合同的履行来达到保护双方权益的目的。因此,集体合同的签订并不表示集体协商代表完成了其职责,集体协商代表还必须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这是一种开放性规定。除了《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五条前五项职责外,如果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还规定了集体协商代表的职责,集体协商代表当然也得履行。
另外,《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这是对集体协商代表的一项强制性规范,也是集体协商代表的义务。
什么叫集体协商代表?
《集体合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这个定义中,集体协商代表有两个要素:
第一,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对职工一方的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同时规定:“职工一方的首度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对用人单位一方的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第二,有权代表本方利益。所谓代表,就是本人的代理人。代理人必须有权以本人的名义从事的活动才能被认为是本人的行为。所以作为集体协商的代表,必须有权代表本方的利益。
一方提出集体协商,另一方能否拒绝?
《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基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由哪一方提出?
如同一项交易,集体协商总需要有个首先提出的一方。《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首先提出进行集体协商,也是一项权利,可以称之为建议权。作为集体协商中的一项权利,集体协商的双方当然同时具有。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对行使建议权的一种形式性要求。因为集体协商是一项严肃、复杂的工作,一般会有较为温长的过程,为了保证整个过程的严肃、认真、有案可查,有必要使这个过程从开始时就有完整的文字记载。
集体协商代表能否更换?
如果集体协商代表由于主观或客观方面的原因,不能胜任集体协商的职责,或者没有履行作为集体协商代表应尽的义务,理应被更换。因此,《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工会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对于更换集体协商代表的时间要求,《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规定产生新的代表。这是为了保证集体协商不会因为更换集体协商代表而受到影响。”
集体协商应当进行哪些准备工作?
集体协商是一项复杂严肃的工作,在正式进行集体协商之前,必须进行认真仔细的准备。准备工作的质量,将直接影响集体协商的进程和集体合同的质量。尤其是职工和工会一方的集体协商代表,因为工会和职工一方,其所代表的人数多,而且一般都从是具体的操作和管理工作,对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不如企业代表熟悉,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其他方面的政策法规可能也不太熟悉,所以更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1)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2)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
所持的意见;
3)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4)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
准备集体协商时如何收集与集体协商内容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本方的情况。进行集体协商,首先要了解本方的情况,从本方的实际出发,提出协商所要达到的目标。所谓实际,就是本方的现行情况。所谓目标,就是本方的努力方向。所谓实际,就是本方的现行情况。所谓目标,就是本方的努力方向。这些都是本方的情况。《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协商代表应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当然也包括在集体协商准备时所取本方人员意见,通过接受质询,征求意见了解本方情况;
第二,对方的情况。知已知彼,才能做到每战不殆。仅知道本方的情况,将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从严重方面说,有被对方蒙蔽之危险。从不严重的方面说,有不能真正理解对方观点和意见的可能,给协商增加不必要的麻烦。《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集体协商代表应当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主要是将本方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提供给对方;
第三,宏观经济背景情况。用人单位都是在一定的经济和社会背景下经营和生存,集体协商也是在这个背景下进行的,集体协商必须从这个背出发,才能实事求是,提出是符合实际的要求和目标,取得预期的成功。因此,了解宏观经济和社会背景情况非常重要。宏观经济和社会背景包括:国家经济发展的情况及前景、行业景气程序及发展前景、劳动力市场情况、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工资指导线等。
集体协商会议由谁主持?集体协商会议按什么程序进行?
集体协商一般采用集体协商会议的形式进行。举行集体协商会议,必须有会议的主持人,以便会议能正常地有秩序地进行。由于会议主持人在一定程序上掌握着会议的主动权,关系到集体协商会议效率和发展方向,因此,《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以最大限度的保证集体协商会议按公平、公正的程序进行。关于集体协商会议的程度,《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集体协商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议程和会议议纪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
表就对方的要求做出回应;
(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
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合同应如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同时,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在国有企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其他用人单位,由于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因此集体合同应当经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规定》还进一步明确:“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经过哪些程序?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及《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签订集体合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确定集体协商代表。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在为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进行集体协商时,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都应确定集体协商代表。集体协商低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合同规定》规定,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举行集体协商会议。《集体合同规定》第四条规定,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第三十四条进一步明确规定:“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做出回应;(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拟订集体合同草案。根据集体协商会议形成的一致意见,拟写集体合同草案。
集体协商能否中止?
《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根据这条规定,我们可以做出以下理解:
第一,集体协商可以中止。集体协商的中止,是指集体协商在未达到预定的目的时,暂时停止,待条件具备时再继续进行集体协商的行为。在出现集体协商双方意见剧烈对立相持不下,或者出现始料不及的情况,集体协商难以继续进行下去时,适当地停止一段时间,对集体协商双方和集体协商本身都有好处。
第二,中止集体协商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集体协商是一件极严肃的活动,不能随意中止。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的规定,集体协商中止的条件包括两项,其一是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其二是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
第三,中止集体协商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集体协商是一件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的活动,不能由一方随意想中止就中止,而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中止。
相关链接:[劳动法常识]集体合同常见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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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章制度相关操作实务及应对技巧 1、规章制度制定风险分析与应对措施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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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章制度相关操作实务及应对技巧
1、规章制度制定风险分析与应对措施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章制度,公司的管理将会陷于困境。《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规章制度以大篇幅进行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从法律规定看,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流程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
【风险分析】
◆ 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公示”三个条件,才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应对措施】
◆全面修订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因此,我们必须全面修订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法的框架下制作出符合本公司利益的规章制度。切记: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条款要全部进行修订,如果在2008年1月1日后还在使用老版本的制度,将给用人单位带来很大的风险,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这和以往的法律相比对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要求严格了许多。
◆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履行法定程序。流程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因此,考虑组建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并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
2、规章制度的公示方法
◆ 规章制度公示的重要性
规章制度是否向劳动者公示可直接决定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胜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章制度只有向劳动者公示才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往往以其不知道规章制度的内容为由主张规章制度未公示,用人单位也往往无法提供已经公示的证据,很多企业本应该胜诉的案件最终败诉问题往往就出在这里,员工的违纪行为本已经达到了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是员工称不知道有这个制度,公司也无法证明曾向员工公示的证据,最终导致案件败诉。规章制度如何公示才更有利于今后在仲裁庭或法庭举证?
◆ 规章制度公示方法
1)员工手册发放(要有员工签领确认);
2)内部培训法(注意一定要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培训内容、与会人员签到);
3)劳动合同约定法;
4)考试法(开卷或闭卷);
5)传阅法;
6)入职登记表声明条款;
7)意见征询法;
尽量避免如下公示方法:
1)网站公布(举证困难);
2)电子邮件告知(举证困难);
3)公告栏,宣传栏张贴(举证困难)。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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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熙(化名),1995年进入某通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几次调动,几次沉浮,至2008年4月,公司在未说明理由的情况下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 【案件回放】 何×熙(化名),1...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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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熙(化名),1995年进入某通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几次调动,几次沉浮,至2008年4月,公司在未说明理由的情况下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
【案件回放】
何×熙(化名),1995年6月进入某通信有限公司A分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在工作期间,何×熙多次调动,职务也多次调整:
2003年10月,通信有限公司将何×熙调往B公司,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2005年,通信有限公司与何×熙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7年7月,何×熙被派到A分公司,担任项目业务拓展总监。
2008年1月底,通信有限公司突然搬掉了何×熙的办公桌和办公电话,他只得到会议室办公。3月25日,公司书面通知何×熙岗位又有变调,但工资收入减少将近一半。4月18日,公司并未说明理由,解除了何×熙的劳动合同。
何×熙百思不得其解:公司因何如此待我?
何×熙不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2008年6月12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仲裁结果】
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何×熙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专家评析】
本案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获得赔偿的典型案例。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2个问题:一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二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在我国,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了非常严格的限制,解除条件均已法定化,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过错性解除;
过错性解除,简单地说,是指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六种过错性解除的情形。
2、非过错性解除;
非过错性解除,简单地说,是指在劳动者无主观过错但基于某些客观原因,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用人单位行使非过错性解除权时,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三种非过错性解除的情形。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了四种可以进行裁员的情形。
其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劳动合同法》特别强调了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权,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另外对于裁员,则需要经过更加严格的程序。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才可以进行裁员。
从以上看出,公司未说明理由,解除何×熙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如从时间上算,何×熙从1995年6月进入通信有限公司公司,至2008年4月己连续工作10年以上,若何×熙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与其签订;公司违法解除何×熙劳动合同,则应支付何×熙二倍的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加大了用人单位违法的成本,因此用人单位应严格依法处理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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