鲷哥不是送就是怂:劳动保障万事通 2011-9-23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7 12:32:13
劳动保障万事通


劳动法常识 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阅读原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
全文↓

劳动法常识 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阅读原文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09-22 18:59:00 |分享到微博 | 写给作者 | 更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规定,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减免税申请;
(2)《再就业优惠证》;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有何减免行政性收费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规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6)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注:本政策所称“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本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如何申请减免行政性收费?
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免交有关收费。

分享到微博 | 写给作者 | 更多▼

热点咨询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等三则阅读原文
一、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 请问劳顾问:我有一个亲戚在一家单位工作了3年,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可以向单位要经济补偿吗? 劳顾问答: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的情况,单位才需要支付合同终止的经济...
全文↓

热点咨询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等三则阅读原文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09-22 18:00:00 |分享到微博 | 写给作者 | 更多▼

一、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
请问劳顾问:我有一个亲戚在一家单位工作了3年,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可以向单位要经济补偿吗?
劳顾问答: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的情况,单位才需要支付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工伤问题
请问劳顾问:我单位在04年招的临时工,因工伤问题,到现在如何为其解决?
劳顾问答:临时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三、劳动合同约定地点不能更改
请问劳顾问:我想问的是,比如像我是在连锁超市上班的。我们合同也签了,他不想要你了,他不会说什么把你辞退。他会把你调到别的地方去,让你自动辞职。我想问一下遇到这样的事我们应该怎么办。希望有关部门可以回答我一下。因为我们不想永远处在挨打的一方。
劳顾问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你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而公司调你去的地方在约定工作地点以外的,你可以拒绝,公司因此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调你去的地方在劳动合同约定范围内,你只能服从。

分享到微博 | 写给作者 | 更多▼

常用法规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政处罚规定阅读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
全文↓

常用法规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政处罚规定阅读原文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09-22 17:48:00 |分享到微博 | 写给作者 | 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享到微博 | 写给作者 | 更多▼

案例分享 员工自愿加班单位可不支付加班费阅读原文
案情:王某于2001年到某机械厂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时规定:该厂工时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劳动报酬实行计件工资制度。2011年2月,工厂接受大批业务,厂方给每个车间规定了任务,但是没有制定加班计划,也没有要...
全文↓

案例分享 员工自愿加班单位可不支付加班费阅读原文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09-22 17:42:00 |分享到微博 | 写给作者 | 更多▼

案情:王某于2001年到某机械厂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时规定:该厂工时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劳动报酬实行计件工资制度。2011年2月,工厂接受大批业务,厂方给每个车间规定了任务,但是没有制定加班计划,也没有要求王某等职工加班。王某等职工自愿加班,按时完成了任务,王某认为自己是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完成任务的,厂方应该支付加班费,但厂方以“王某是自愿加班且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度”为由予以拒绝。王某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厂方支付加班费。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王某是在法定工时外自愿加班完成任务的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是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仲裁委遂驳回王某的申诉请求。

分享到微博 | 写给作者 | 更多▼

HR工具库 销售员电话招聘技巧阅读原文
销售好招,销售难招,销售是给企业创造直接利润的职位,往往也是企业里流动性最大的职位。招聘一个销售,通知应聘者来面试,打了无数电话,到老板面试时间却一个人也没有,白耗费大量的时间—&mdas...
全文↓

HR工具库 销售员电话招聘技巧阅读原文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09-22 17:32:00 |分享到微博 | 写给作者 | 更多▼

销售好招,销售难招,销售是给企业创造直接利润的职位,往往也是企业里流动性最大的职位。招聘一个销售,通知应聘者来面试,打了无数电话,到老板面试时间却一个人也没有,白耗费大量的时间——哪个环节出问题了?
招聘流程第一步,往往都是筛选简历后通知面试。作为面试官,为什么应聘者对职位、对面试电话如此不重视?要确保应聘者与面试官在一个简单的电话里进行有效的双向交流,保证这一环节达到最大效果,有很多技巧可以利用。
1、初步判断
做好销售招聘的前期规划:要通过公司的发展状况、产品、行业来判定所要招聘的销售人员,公司到底需要什么样的人来做销售,是需要富有专业知识的,还是需要表达能力强的?有了目标与规划,再去找合适的人才就能事半功倍。
2、筛选简历
在网络招聘普及的今天,使用合适的招聘工具可以将一些步骤有效简化,将人才条件设定得更为科学、合理。比如初步搜索人才时,可以把条件设置的相对低一些,如目前所在地、近期是否更新过简历、入行销售的意愿是否强烈等。此外,HR不应对简历筛选抱有过高的期望与把握,简历只是对一个人的初步认识,全面判定需要更多方面的检验。
3、心态
面试官的心态在整个面试过程中占主导作用,首先需要摆正的就是居高临下的审判者心态。现在的招聘领域,信息高度发达,招聘会、招聘杂志、网络招聘信息比比皆是,工作机会一大把,更何况是销售岗位,面试官不再是主导应聘者职位命运的审判官。
面试官如何通过一通电话来给应聘者留下好感度呢?首先,诚意沟通的态度是必不可少的。在电话中不与求职者进行平等沟通,甚至一副居高临下的倨傲姿态,只能使求职者对招聘方提出的面试邀约产生抗拒。
此外,如何使应聘者对招聘方提出的面试邀约产生兴趣,现在比较流行的一种做法就是“人才营销”。在电话邀约中,面试官要通过语言把自己的公司“销售”出去,让求职者对招聘方的职位环境认可,这就需要在电话中对公司情况进行简要包装。如果没有优势和亮点,应聘者是很难对一个听起来默默无闻的公司感兴趣的。
4、开场白
“您好!我是某某公司的人事经理,请于某某时间某某地点来本公司面试。”这是最简单常见的电话面试邀约。上面已经提到,当应聘者接到数个电话通知后,对类似的电话已经不会特别在意了。因此,寄希望于对方接听时的礼貌应答,往往与实际邀约效果相差很大。相关人士对此类邀约总结了以下几点,仅供参考:
a.“您好!是某某吗?”确认对方身份,也给对方反应的时间。
b.“我是某某公司的某某部门。”报出自己的身份。
c.“您是想找销售的工作么?”根据个人简历中的求职意向,在最短的时间内再次确认对方的求职需求,如果对方的求职意向与简历上或者公司招聘需求不符,应马上结束通话。
d.随意问一些问题,给对方连续说三句话的机会,判断一个人的语言表达能力、思维。
e.考察对方以往的工作能力。
f.过去最好的业绩。
g.月平均收入(与公司情况是否相符,对方高于我方应放弃)。
h.喜欢何种销售方式(判断是否能接受公司的销售方式)。
i.离职原因(虽然没有几个人说的是实话,但是也看对方能否自圆其说,再次判断其表达能力)。
5、通知时间、地点
面试时间:可以根据公司情况安排时间。
面试地点:说详细地址,详细到门牌号。能提供个人乘车路线最好,面试官也要有服务的意识。
最后一句:重复公司的名字。
整个电话面试的时间应控制在5分钟内。
6、面试约见
打了这么多电话,终于要进行最后的面试了,之前的所有铺垫工作,都是为了在最后的环节成功约见合适的应聘者。
(以上资料仅供参考)

分享到微博 | 写给作者 | 更多▼

社保知识 失业人员医保有哪些待遇?阅读原文
失业人员医保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享受医保待遇。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医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医保费。 社会保险登记对象有哪些? 答:社会保险...
全文↓

社保知识 失业人员医保有哪些待遇?阅读原文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09-22 17:17:00 |分享到微博 | 写给作者 | 更多▼

失业人员医保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享受医保待遇。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医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医保费。
社会保险登记对象有哪些?
答:社会保险登记对象包括:(1)用人单位;(2)用人单位的职工;(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此外,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也应在指定的经办机构或基层社保服务网点办理社保登记。
《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其法定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履行社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义务,须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时限要求。(1)用人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2)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3)用人单位的社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保登记。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保费的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保费的,按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缴纳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保费征收机构按规定结算。

分享到微博 | 写给作者 |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