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公众号申请:中央与地方分权视野下的唐宋经济变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4:01:45
帝制时期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特征是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意指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博弈中,地方权力集聚至中央,中央权力集中到君主,从而形成“上下相维,轻重相制”的大一统局面。然而,中国古代大一统与分裂割据主次兴替、相间而存则说明,地方集权于中央并非一以贯之,中央与地方也经常形成分权的态势。在中国古代缺少中间阶层制衡君主的情况下,地方机构的分权甚至割据对国家的盛衰、政权的兴替、经济的波动以及社会的变迁都有重要的影响。从这一角度来看,中央与地方的分权在唐宋时期的社会变革中具有特殊意义。
唐前期中央集权极其强化
唐前期,魏晋以来士族门阀把持地方政权的局面被打破,州县长官由中央派遣。以此为基础,通过严格的律令控制地方的经济。在土地制度上,唐朝延续了北魏以来的均田制。在土地主权、占有权和使用权三者关系中,唐中央政府在并不改变百姓的实际土地占有状态下,仍然普遍推行国有授田制度,加强对土地的集权管理。中央虽然不保证每丁百亩的授田额,但却以此征收租庸调,可见均田制实为赋役制作张本。在授田普遍不足的情况下,赋役的征收对象实际指向人头,而人头税能够实施的保证因素是中央集权的强大。为此,唐中央政府设计了严格的户籍制度,百姓不得无故脱籍,以保持国家徭役的征派和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地方州县政府每年按尚书省旨符行事,几乎没有独立的财政利益,在整个国家行政体系中处于绝对的从属地位,只能按照中央政府赋予的权力去实现国家整体财政利益。
在商品经济领域,唐前期的中央政府通过匠籍和市籍的户籍制度对工商业者采取人身控制。比照农民征收重税,并且在名田、派役、入仕和服制方面采取了种种歧视和限制政策。工商业者设立单独的户籍是防止农民流向工商业领域,对工商业者政治和社会地位的歧视也体现了这种固本理念。为了将工商业者控制在规定的空间范围内,中央政府推行坊市制度,主要包括县下不设市场、坊市分区、定时启闭坊市门以及夜禁等内容。其目的就是对商人进行人身束缚,牢牢控制商人的活动空间。对唐前期实施“关讥而不征,市廛而不税”,因为缺少经济利益诱惑,地方政府缺乏发展商品经济、活跃城乡市场的动力。
唐前期致力于控制农业生产的要素——土地和人口,推行土地国有,实行授田,促使土地和劳动力的结合,保证生产,实现国家财政收入的最大化。为此,唐中央政府力求百姓固籍和减少土地流转,对商人、市场等商品经济要素也采取种种限制政策,以避免冲击农本经济。随着唐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流转,人口脱逃,商品经济的异军突起对唐前期的经济制度产生了巨大冲击,但依靠强有力的中央集权体制,这些经济制度还是得以维持。
地方权力的成长
当然,唐前期中央政府对地方州县的集权也不是完全绝对的。如唐前期中央政府为了抵御北部草原游牧民族的进攻,把边疆数州县资源集中使用,形成节度使行政区,还把财权、军权和行政权悉数下放。在经济领域,唐前期户税用于军国传驿、邮递和外官月料、公廨之费,采取的却是以支定收,中央规定户税总额,地方按九等户分别摊征,虽然中央对户等和税率也进行宏观监督,但地方拥有定户等和制定具体税率的权利。户税和地税表现出来的以支定收、地方部分制税权、地方与中央的税额分割都是有别于租庸调制度的,已经有了中央与地方分税的萌芽。户税和地税的征收也不是完全依靠户籍,而是以见居户和见佃土地为准,这是地方州县对土地和人口等生产要素流动态势的顺应,与中央集权的刚性要求显然背道而驰,说明地方基层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已经开始了制度实践。虽然地方政府对户税和地税管理的制度操作独立空间还很小,但对以后地方政府权力的膨胀及与中央分权起到关键作用。
安史之乱后中央与地方的经济分权
安史之乱带来的最严重后果就是平叛以后各地藩镇势力的崛起,中央集权受到严重削弱。中央政府被迫赋予地方政府相对独立的财政权和经济管理自主权,中央与地方在经济上由此走向分权。
这种变化首先来自于中央与地方财税体系的重建。由于平叛期间中央允许方镇“应须兵马甲仗器械粮赐等,并于当道自供”,从而使藩镇节度观察使成为独立的财政实体,中央对地方州县一以贯之的财权和税权被改变,中央所需支出只能从藩镇财政收益中分割。地方藩镇和州县也依靠的是原来维持地方财政、以支定收的户税和地税,而不再是以往按丁征收的租庸调制,因为战争时期人口转死流移,租庸调制赖倚的户籍制度趋向瓦解。至公元780年,唐政府不得不适应地方的财税现实,废除租庸调,推行两税法,并采取定额化的两税三分体制,旨在确保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使唐前期统收统支的租庸调财税体系被定额三分的两税法取代。同时,户籍制度也由重人丁转向重资产,“据地造籍”成为户籍制度的新原则,进而演变为有土地的主户和没有土地的客户之分。值得注意的是,唐前期的均田制和户籍制是国家利用中央集权强制推行,最终来维持人头税的征收制度。而两税及相应的土地、户籍制度依赖的是土地、人口等经济要素在基层社会的自发结合,它不排斥土地、人口的自然流动。
安史之乱后地方的分权不仅改变了唐前期基于农本财政的中央经济集权制度架构,也使传统的抑商政策产生松动,商品经济获得了发展的契机。两税法下中央与地方财政分灶吃饭,两税定额制使中央政府的这部分财政收入被限定,中央集权适用的空间极小。随着安史之乱时期人口的迁移,户籍制度的紊乱,原有对商人进行人身束缚和控制商人活动空间的制度亟待改变。然而,唐中央政府推行对盐、茶、酒等重要商品的专卖制度,专卖制度的本质是中央垄断重要商品的经营权,排斥地方分利。尽管中央政府力图维持原有的商品经济秩序,但地方出于财政利益的考虑却采取鼓励发展商品经济,希求扩大商税收入。中央推行专卖制度本身也是靠商品经营来实现,说明了农本政策的松动,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商人的社会地位。
地方区域经济的发展
唐后期区域经济得到跨越式发展,人口迁移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推动因素。人口的迁移有战时被迫迁移,也有自发迁移,而后者得益于地方政府的户籍政策。人口迁移的方向主要从北方迁到南方,促进了南方经济的发展。另一个推动因素是中央与地方的经济分权,它有助于地方政府独立决定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社会和经济事务,这大大激发和增强了地方政府的经济活力和地方政府管理的自觉性,于是地方政府的利益主体地位日渐凸显,使得地方政府承担了推动地区经济发展的重任。在地方经济建设上,南方地区成就最为突出。它们利用地方财政结余兴修水利、改善交通甚至蠲赋息役,推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中唐以后发端于地方的经济变革,历经五代,至宋被逐步固定下来。有宋一代井田、均田和限田之议虽多,但事实上,都是沿着中唐以来的路径发展而来的。在商品经济领域,北宋政府除了对盐、茶、酒等少数重要商品坚持专卖以外,对其他的商业部门仍然委托地方政府管理。由于中央集权控制力较为薄弱,使得经济规律在这些部门中得到较为充分的体现,从而促进了这些经济领域的迅速发展。
中央与地方的分权格局改变了以往唐宋中央集权下的制度设计,顺应了地方自发的经济秩序,从而为后来国家经济制度注入了鲜明的地方性特征。同时,它也让中国古代社会诸如人口、土地、资本、市场等经济因素摆脱了原有的制度束缚,迸发出生机和活力。如果将唐宋中央与地方分权视阈进一步拓宽,我们还会发现,中国古代的经济制度建设主要来自于中央集权的国家干预和对地方经济自发秩序的认同两个途径,以唐代安史之乱为界限可分为前后两期,前期以中央集权的国家干预为主,后期则主要适应地方经济的自发秩序。从这一角度观察,发生在唐宋之际的中央与地方分权以及经济变革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吴树国 单位:黑龙江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