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制边梁外悬臂线:张千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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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2)

发布时间:2011-09-16 09:51 作者:张千帆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162次

 


  其次,税收征管体制必须尽快立法化和司法化。在西方国家,税是人民控制政府的主要机制,因而任何税收都必须经过议会法律的批准。相比之下,中国税制目前政出多门,而绝大多数税收都不具备法律地位。国家税务局目前实施的税种大约28个,其中只有三个税正式获得全国人大通过,而它们主要涉及对法律确定性要求较高的外国人纳税,其余税收都只有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地位。另外,税收争议缺乏正规的诉讼程序,权力过多集中在少数官员手中,显然不利于税收征管的法律控制和纳税人的权利保障。[32]


  更重要的是,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必须获得合理分配。在中央统一制定基本法规的前提下,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地方税的部分政策调整权可下放地方。对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对国家宏观经济影响较小而对地方经济影响较大的地方税,中央应只负责规定税种,地方应有权规定其实施办法、税目、税率、税收减免和起征点等事项。对于税源零星分散、征收成本高、地方差异大的契税、车船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印花税等税种,立法权、解释权和征收管理权则应完全下放地方。


  最后,在地方获得一定的税收立法权的基础上,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分界应更加明晰,以防征管扯皮、收入混库。目前,分税制仍保留了比较多的传统体制特征,例如共享税在全部收入中高达60%左右,离彻底的分税制还有很大差距。由于营业税中的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等税目将迟早改为增值税,必须调整营业税的范围,不再以行业与财政利益的归属界定收入归属。对铁道部门、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应划归地方固定收入,取消对从事金融、保险、证券、电信等外资服务企业享有的营业税减免优惠,按照地区实际情况调整财产税的种类,同时扩大资源税的范围。[33]


  总的来说,虽然分税制下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和收入责任未必对等,因而不利于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和征集收入的积极性,但分税制的发展方向是正确的,而且在经过适当调整之后是完全有潜力发展成为符合中国需要的财政联邦制度。


来源: 作者博客 | 来源日期:2011年09月15日 | 责任编辑:左小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