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牯牛降附件的住宿:辛亥百年之“三个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4:58:02

三个人

编者按:辛亥前后,一批法学家们以西方启蒙早期的古典自由主义理念武装自己,进而观照中国当下。其以西方法制精神作为理想的乌托邦样本,汲取优秀精华为中国文明所用,真诚而炽烈。伍廷芳、沈家本、王宠惠只是其中一些代表,还有梁启超、宋教仁、张如本、王世杰、江庸等等这些名字需要我们铭记,因为百年来的法学家们都是站在他们的肩膀上的。

一、伍廷芳:从满清重臣到共和卫士

与时俱进的浩然正气,让他的生命之花璀璨生辉

与时俱进,东西方文化碰撞下谱写传奇人生

伍廷芳(1842~1922),本名叙,字文爵,又名伍才,号秩庸,后改名廷芳。汉族,广东新会西墩人,清末民初杰出的外交家、法学家。他早年留学英伦,继之在香港担任大律师,后进入李鸿章幕府,筑铁路、办交涉,改法制、争国权;辛亥革命爆发,他为帝制的覆灭、司法制度的改革、国权的维护,作出巨大贡献……

他是中国近代第一个法学博士

伍廷芳祖籍广东新会,出生于新加坡,3岁随父回广州芳村定居,早年入香港圣保罗书院,1874年,对英国政治感兴趣的伍廷芳赴英国留学,在林肯法律学院攻读法学,1877年2月返港,是获准在英国殖民地开业的第一位华人律师,同时又被港府选任为考试委员。1880年任香港定例局非官方议员,成为第一个华人议员,在港为华人利益奔走,“俨然为华人之代言人”。在进入清政府做幕僚之前,伍廷芳已经在西方的政治体系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也是法律近代化的催生者

1877年,伍廷芳获李鸿章大为赏识,后出任法律顾问,参与中法谈判、马关谈判等,1896年被清政府任命为驻美国、西班牙、秘鲁公使,签订近代中国第一个平等条约《中墨通商条约》。1902年,伍廷芳应召回国,与沈家本共同主持修订法律,拟订了民刑律草案,提出了包括删除酷刑、禁止刑讯、实行陪审和律师制度、改良狱政等等一系列先进主张,产生了深远影响。辛亥革命后,伍廷芳继续致力于中国法律的修改,并得到孙中山的支持。

更是倡导共和投身变革的先驱者

辛亥革命爆发后,伍廷芳任中华民国军政府外交总长,主持南北议和,达成迫清室退位。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任司法总长。1912年4月,孙中山让位给袁世凯,伍廷芳以帝制已覆,共和告成,便隐退上海,既不接受袁的礼聘和颁发的勋章,也不积极参加革命党人与袁的斗争,五年未任公职,在家读儒、佛、耶、回诸书,陷入了生活的缓流。1917年赴广州参加护法运动,任护法军政府外交总长、财政总长、广东省长。1922年,陈炯明叛变时,因惊愤成疾逝于广州。

伍廷芳是清末民初杰出的外交家、法学家,也是中国近代第一个法学博士

图为伍廷芳在旧金山与家人的合影。在中国近现代外交官中,

伍廷芳与其子伍朝枢是著名的“父子档”

 

生命之花暮年生辉,追随孙中山并肩作战危难不弃

 1911年10月武昌起义爆发,历史再次选择了伍廷芳。年届70的他接受了革命党的邀请,以其建设民主法治国家的理想,奋然投身革命,在历史上划下了浓重而又深刻的一笔。

厉指清廷昏聩误国,投身革命力倡民主

1911年,上海光复,伍廷芳与陈其美、张謇等组织“共和统一会”。成立军政府后,伍廷芳被任命为外交总长,与各国交涉。作为一个长期出使海外、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清政府高级官员,他向世界舆论阐明中国民主革命的目的和政策,对于争取各国人民的了解和同情,发挥了一般革命党人难以发挥的作用。

接着,他联合张謇、温宗尧、王人文等屯请清帝退位。清廷并未立即接受他们的要求,伍廷芳又单独上书摄政王,严厉指责了清廷昏聩误国,标榜立宪维新,屡屡失信于民;严正声明革命风暴兴起,只有废除帝制、改易民主共和政体才是满洲皇室的生路。

参与南北和谈,力斥袁世凯坚决捍卫共和

1911年12月中旬,南北和议开始。南方光复的11省推举他为总代表,与清政府代表唐绍仪进行了历史上著名的南北议和,迫使袁世凯接爱停火和北军后撤等条件,以法律的形式正式宣告封建帝制的终结,奠定了共和的基础,被誉为手定共和的五巨子之一。

同一年的12月25日,孙中山来上海,在伍廷芳的寓所两人促膝长谈,相见恨晚,从此,伍廷芳成为孙中山得力助手,也就此开始了与资产阶级革命党的合作期。

袁世凯窃国当上大总统后,就急于破坏民主共和制度,恢复帝制。伍廷芳便跟他展开了针锋相对的频繁电争,对其诸多行为给予严正的谴责。对于一些清朝将领的恃强逞暴,更是及时予以揭露,且指责袁世凯未尽管束之责,难辞其咎,表现了自己建立民主共和国的坚定立场。

立场坚明,始终追随孙中山并肩战斗

1916年初,袁世凯称帝,伍廷芳坚决反对,踊跃加入了反对南北军阀斗争的行列,与孙中山为首的国民党并肩战斗。

1920年11月,伍廷芳追随孙中山由沪返粤;重组军政府,任总裁兼外交部长。12月,通告反对各国向北洋政府发放贷款。次年1月,伍廷芳又与孙中山通告广州各国领事,声明收回广东海关管理权。1921年4月,孙中山重组中华民国政府,军政府撤销。伍廷芳被任命为外交部长。

1922年6月16日,陈炯明叛变,炮轰总统府,软硬兼施,企图拉拢伍廷芳父子反对孙中山,甚至派叛军到伍家捣乱、限制其自由。在如此危难的时候,逃出火海的伍廷芳于次日冒险亲赴楚豫舰谒见孙中山,表示坚持与孙中山合作,并通告各国驻广州领事馆严守中立。

清末时的伍廷芳

出使美国的伍廷芳在芝加哥

1908年,伍廷芳在美国旧金山

 

追求法治中国奉献一生,开创中国近代法法治新纪元

伍廷芳以外交家、法学家的身份纵横于近代中国的历史舞台,在追求法治中国与民主共和的道路上奉献了一生。

辉煌暮年,致力于建立司法独立的现代法制国家

1902年,清廷被迫表示变法维新,正式任命伍廷芳、沈家本为修订法律大臣。

1903年,首先制定了《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以及奖励发展工商业的多种条例规章,成为中国订立商法的开端。

1904年,他与沈家本筹备开设修订法律馆,聘请中外通晓中西法律的知名人土和留学生。 

1905年4月,他们联名奏请永远删除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在国内外引起良好反响。

1906年,沿用英、美、法等国的规定,他们又起草了诉讼法草案,采取陪审制度。

此后,在担任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总长期间,伍廷芳又协助孙中山制订和颁布了具有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法律和法令。在1914年拟定的《宪纲大旨》中,他强调维护国民的人身权、居住权和法律范围内的平等与自由。

19l1年“出山”参加南北和谈开始,耄耋之年的伍廷芳就不断周旋在革命党人、北洋军阀、西南军阀之间,并最终选择和孙中山并肩战斗,建立司法独立的现代法制国家的愿望,应是促使伍廷芳入世的最大动力。

八旬高龄心系国难忧愤而亡,孙中山沉痛悼念

1922年6月16日,陈炯明炮轰总统府,孙中山避入永丰舰。第二天,80岁的伍廷芳立即上舰看望孙中山,共商反叛大计。回家之后,还愤怒不已,次日接到陈炯明来电,要求他向孙中山劝说,让他下野,言辞中对伍廷芳也颇为不敬。一气之下,他病卧不起,于6月23日乘鹤西去。在永丰舰的孙中山悲痛万分,发表演说:“今日伍总长之殁,无异代我先死,亦即代诸君而死,为伍总长个人计,诚死得其所;惟元老凋谢,此后共谋国事,同德一心,恐无如伍总长其人矣。惟全军惟有奋勇杀贼,继成(承)其志,使其瞑目于九泉之下,以尽后死者之责而已。”

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任命伍廷芳为议和全权大使时的委任状

伍氏父子墓园前部立有一座伍廷芳塑像,

身穿唐装马褂的伍廷芳端坐在沙发上,颇具儒雅气质

 

结语

在东西方文化碰撞的风口浪尖上,在新旧政治交替的历史时期,无论是作为政治家、外交家还是作为法学家,伍廷芳都表现出了难得的从容和坚定。从清朝重臣到共和卫士,与时俱进的浩然正气,使他的生命在中国近代史上发出灿烂光辉。

二、沈家本:依法治国的首倡者

沈家本坚信以法救国、以法强国的主张

导语

沈家本任职刑部期间,广泛收集我国古代法律史料,并作了系统整理和考订;后奉命主持修订法律、改良清代律制。而他主持制定的民法和商法草案,虽未实施,却给中华法系以强烈震动,中华法系以此为标志终结。近代中国法制历史从此掀开第一页。

沈家本,中国近代法律学的先驱

沈家本(1840—1913)清末官吏、法学家。字子淳,别号寄簃,吴兴(今浙江湖州)人。历任天津、保定知府,刑部右侍郎、修订法律大臣、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资政院副总裁等。沈家本精于经学和文字学,继承了我国学术传统中宝贵的考据方法和求实精神。著有《诸史琐言》。沈家本还主持制定了《大清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等一系列法典同,重视研究法理学,建议废止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

沈家本博闻强记,遍览历代法制典章

沈家本博闻强记,遍览历代法制典章,刑狱档案,对中国古代法律资料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和研究。他还写了大量的研究性著作。1886年,《刺字集》成书出版刊行,这是沈家本第一部公开印行的学术著作,也是他第一部研究法学的蓍作。此后,他又撰写了《秋谳须知》、《律例偶笺》和《律例杂说》等十余部书稿。这些研究使沈家本具备了渊博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为以后从事修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中国法治起点:沈家本主持修订《大清刑律》

1902年,光绪皇帝下谕修律,要求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沈家本和伍廷芳被袁世凯、张之洞等保举主持修律。从此,沈家本受命于危难之中,承担了中国近代史上具有转折意义的律例修订工作。

1911年1月25日,清廷颁布了《大清刑律》。这是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法典,得到了政府倾尽全力的支持。当然,它也是持续时间最长、争议最大的立法。它的出台,标志着古老的中国第一次迈入了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

时刻发挥法律学辩才,对事据理力争

在八国联军侵华期间,沈家本发挥法律学辩才,对法国传教士妄图侵占府署东侧房产一事据理力争,最后取得胜利,但被该传教士诬告为附和义和团,被联军扣留,后几经交涉,到1901年2月14日才恢复自由。1901年11月14日,沈家本升任刑部右侍郎。1902年沈家本与伍廷芳一起被任命为修律大臣。沈家本受命为修律大臣期间,最主要的活动是修订旧律、创制新律的立法实践。修订旧律,即是对《大清律例》的全面改造,改造成果主要体现在《大清现行刑律》中,该法典删除了凌迟、荣首、戮尸、缘坐和刺字等残酷的刑罚,禁止刑讯和买卖人口,废弃了奴婢律例,统一了满汉刑律。

1911年5月,清政府为挽救危机实行新政,成立了“皇族内阁”,沈家本辞去法部左侍郎一职。退出官场后,沈家本致力于《刑统赋解》、《粗解刑统赋》、《刑统赋疏》的整理。1911年,武昌起义爆发,清政府在清廷四面危机的情况下,被迫起用袁世凯组阁,沈家本被任命为司法大臣。1912年,清帝退位,沈家本的仕途生涯随之告终。

沈家本(1840—1913)清末官吏、法学家。字子淳,

别号寄,吴兴(今浙江湖州)人

1889年之前广州官衙里的审讯。那时刑讯是公堂常见现象,

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更是让犯人受尽折磨

 

媒介中西方法制的一个“冰人”

沈家本能够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向近代转型时期的标杆式人物,得益于沈家本“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会通”思想。

倡导修律应参考古今,博稽中外

出任修律大臣的沈家本,在此后的十年间,亲历亲为,拉开了大规模修订法律活动的序幕。其间,沈家本改刑部律例馆为修订法律馆,建立了近代法律改革的组织机构。同时,大量招聘留学海外的法政人才,翻译西方各国的法律,尽可能地了解掌握更多的西方法律状况,完成了修订法律的前期准备工作。与此同时,沈家本参照近代西方法律基本理念,着手删改旧律,包括禁止刑讯、废除重法、删减死罪条目、改革行刑体制、删除奴婢条例、禁止人口买卖、统一满汉法律、完善秋审制度等,努力实现着清政府提出的“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的法律改革目标。与此同时,沈家本以自己卓越的立法贡献,奠定了在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动摇的历史地位,并博得“中国法律现代化之父”的美誉。鉴于此,著名的法律史学家杨鸿烈称其为“媒介中西方法制的一个冰人(媒人)”。

同时也反对完全抛弃中国传统法律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不仅表现为对法理学的探讨,也贯彻于修律的实践当中。他指出:法律应该伴随今昔形势的不同,而为之损益,不能简单袭用。特别是他把中国置于世界的范围以内,进行考察,借以说明海禁大开以后的中国,万难固守祖宗成法而不变。否则“以一中国而与环球之国抗”,优劣之势,不言自明。为了贯彻“务期中外通行”的修律方针,他“参考古今,博稽中外”,认为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比中国封建旧律文明、进步,中国必须“取人之长,以补吾之短”,“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而不取,是之为愚”。 

沈家本引进西方法律时,反对完全抛弃中国传统的法律,他说:中国“礼教风俗不与欧美同……若遽令法之悉同于彼”,将会增加修律的阻力,“又安能会而能之,以推行于世”。为了实现“会通中外”的修律方针,他积极组织力量,翻译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作为修律的蓝本。同时,奏请设立法律学堂,培养专门司法人才,聘请外国法学家充当法律顾问和派员赴外国考察。

沈家本与家人合照

沈家本位于北京市宣武区金井胡同。

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沈家本入京后居于此

 

走出中国法律现代化第一步的泰斗

沈家本虽被委以重任,但仅凭一个人的力量或一股力量,也是难以让贫弱的中国起死回生。

中国历史上第一位“最高法院”院长

1906年11月7日,清廷对各部院进行了调整和任命:法部尚书为戴鸿慈,左侍郎为绍昌,右侍郎为张仁黼,大理院正卿为沈家本。同时,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

大理院就是近代意义上的“最高法院”,因此,沈家本就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最高法院”的院长。沈家本的品级低于同为司法机关的法部尚书,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构在甫建之时,位置就低于最高行政机关,正如沈家本传记的作者指出的,这多少反映了近代中国人追求审判独立的艰难性。更加艰难的是,当把思想转变为现实时,作为大理院正卿的沈家本面临着无米可炊的困局。

设立中国第一所中央官办法律专门学校

沈家本在主持修订法律期间,还积极为将来法律的施行做准备。他奏请设立法律学堂以造就新型法律人材。1906年,中国第一所中央官办法律专门学校——京师法律学堂正式开学,沈家本被任命为管理京师法律学堂事务大臣。京师法律学堂的开办堪称中国法律史上的一大创举,这不仅是配合新法创制和施行的必要措施,更成为中国近代法学研究和教育的良好开端。

此外,沈家本还主持制定了《大清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等一系列法典。虽然这些新法典未曾实行施行,但其制定的本身就已经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大进步。

沈家本对于近代法学发挥了植基作用

作为传统法学的集大成人物,沈家本对于近代法学发挥了植基作用,起到了承上启下的历时性作用。1910年,中国近代第一个全国性的法学学术团体———北京法学会成立,德高望重的沈家本被推举为首任会长。次年,第一本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杂志———《法学会杂志》发刊。当时的革命风暴已经形成,形势岌岌可危。但残缺的政局并没有影响法学的发展,也没有影响以学会和杂志为载体的法律人团体的生成。民国成立后,耄耋之年的沈家本为复刊后《法学会杂志》题序。行文的最后,他说:“余虽老病侵寻,不获于法学界有所贡献。而窃喜斯会之己废而复举也,因述其缘起如此。异日法学昌明,钜子辈出,得与东西各先进国媲美者,斯会实为之先河矣。”对中国法律的复兴、近代法律人的成长和近代法学的发展寄托的无限情思,跃然纸上。

法学泰斗沈家本全集

“法学匡时为国重,高名垂后以书传。”——袁世凯为沈家本墓题词

 

结语

在中国近代史上,林则徐是首倡“睁眼看世界”的思想家,沈家本则是睁眼看世界法律的思想家,他从中西法律的比较中,提倡择善而从,他不仅是采用中西法制比较研究方法的第一人,也是“会通中西”,仿西法主持修律的改革家、实践家,沈家本对中西法律的比较的有益探索,又给我们留下深刻的启示。

三、王宠惠:民国第一法学家

王宠惠是近现代中国史上一位叱咤风云的传奇人物

导语

称他为学者,他却在政权更迭如走马灯似的民国。凭借智慧在各军阀政权之间游离不倒;称他为政客,他却是中国第一张大学文凭获得者,中国首位海牙国际法庭法官、近现代中国法学奠基人之一。他似乎一直都没被人们看透,历史的长河依然在流动,他却被定格在那段复杂历史中。

学术成就:近现代中国法学的奠基者之一

王宠惠(1881-1958)字亮畴。原籍广东东莞,生于香港。1900年毕业于天津北洋大学堂法科,后留学日本。1911年返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任外交总长,后改任司法总长,不久辞职。1917年后任职于北洋政府。1927年后历任国民党政府司法部长、政府委员、司法院院长、外交部长等职。解放后去台湾。著有《宪法平议》、《宪法危言》等,译有《德国民法》。

中国获大学文凭第一人

1895年,清政府在天津设立北洋大学堂(现天津大学),在全国招考学员,王宠惠在港报名参加了这次考试,并以优异成绩被录取为法科学生。1900年的正月二十六日,他以北洋大学第一名最优等生的身份,领到了考凭(即文凭)。作为我国第一所新型大学的第一届毕业生,王宠惠的这张文凭上有“钦字第壹号”,所以这张文凭也是我国有据可查的第一张大学毕业文凭。文凭正文开头书有“钦差大臣办理北洋通商事务直隶总督部堂裕为……”文凭内有对北洋大学的简介、对学生的介绍和鉴定、学生所学课程等内容。

中国首位海牙国际法庭法官

1923年,作为当时中国最有名的法学家之一,王宠惠受北京政府的委派,出任海牙国际法庭法官,成为了海牙国际法庭的第一任中国籍的法官。担任国际法官,王宠惠坚持以公平适当的原则处理国际纠纷,他所表现出来的法学修养和绅士风度,世界各国的学者和政治家无不为之折服。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1946年,王宠惠作为中国方面的代表出席了联合国成立大会,他对联合国宪章的制定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建议,并被委以润色和审定联合国宪章中文版工作的重任。

国民政府第一法学家

王宠惠深入研究《临时约法》,先后著有《宪法刍议》、《比较宪法》等影响深远的书籍。他在中国民法和刑法上的贡献也为人所称道,1928年,王宠惠开始主持修订刑法,他在《刑法第一修正案》的基础上,起草了《刑法草案》。这一草案废除了旧刑法中受传统礼制影响的内容,确立了在刑事惩罚方面所有国民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草案最终于1928年通过,即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的形式颁布的刑法典——《中华民国刑法》,王宠惠因此被誉为中华民国第一法学家。

王宠惠

1900年王宠惠在天津北洋大学毕业时的考凭,

这是中国近代第一张大学毕业文凭

王宠惠在海牙国际法院

 

政坛成就:身怀赤子心推动历史车轮

王宠惠作为中国典型的知识分子,能够在政坛上取得如此大的成就,不得不提的人物就是孙中山。孙中山对王宠惠的法学才华十分器重,无论是王宠惠在美国留学期间,还是游历欧洲期间,孙中山都曾约王宠惠晤谈。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孙中山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在挑选内阁成员时,孙中山力挺王宠惠为外交总长,使得年仅30岁的王宠惠取代呼声甚高的著名外交家伍庭芳出任临时政府外交总长。

深得器重,知遇孙中山走上革命道路

王宠惠在日本留学期间与秦力山等人创办《国民报》,孙中山鼎力支持,还接济其经费。1904年,王宠惠在耶鲁大学学习时,又与正在美国旧金山宣传中国革命的孙中山相见,期间还发生了一个标志性事件,王宠惠协助孙中山起草了《中国问题之真解决》,阐明中国革命势在必行,呼吁外国人支持革命,推翻清朝统治,标志着王宠惠正式走上革命的道路。

学而优则仕,临危受命担任民国首任外长

1911年9月, 王宠惠由欧洲回国,抵天津时,武昌起义爆发。12月25日, 孙中山自美洲回国, 各省代表在南京举行会议, 王宠惠以广东代表身份出席, 并被选为各省代表会议的副议长, 这次会议选举孙中山为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1912年元月,孙中山就职临时大总统,提名王宠惠为外交总长。当时有人提出王宠惠资格不足,建议起用外交经验丰富的伍廷芳。但孙中山力挺王宠惠,称“吾人正当破除所谓官僚资格,外交问题,吾自决之,勿怯之。”

政坛沉浮,打造士人“好人政府”

中国处于军阀混战时期,以蔡元培、胡适、梁漱溟、王宠惠等人为核心的一群知识分子在《努力周报》上发表《我们的政治主张》,认为中国的政治军阀混战,国无宁日,是因为“好人”不愿参与政治,让坏人当道。为此,他们提出由知识分子中的“好人”组成“好人政府”,努力改变政府腐败的现实。1922年9月,王宠惠等人组成“好人政府”的愿望成真,王宠惠出任国务总理。可惜“好人政府”在军阀混战的特殊年代,没有强有力的组织和武装力量的支撑,也缺乏人民的支持,无力控制当时的混乱政治局面。仅70天,王宠惠执掌的“内阁”就倒台了。

1912年1月5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召开第一次内阁会议。这是内阁会议的会场。正中为孙中山、左三为黄兴、左二为外交总长王宠惠、左一为财政次长王鸿猷、右四为财政总长陈锦涛、右三为教育总长蔡元培、右二为教育次长景耀月。

1912年孙中山委任王宠惠为外交部总长的委任状

 

谦谦君子,德才兼备真大师

王宠惠一生品德清正、学识悠长、仕途通达,如果按照中国传统,以“立德、立功、立言”来衡量一个人终生成就的大小,那么,王宠惠是近代中国在这三个方面都达到很高层次的不多的达人之一。

不贪名利,晚年贫困仍不失谦谦君子风格

王宠惠至死都没有改变他的士君子人格。据说,由于他平生不贪名利,结果,当他晚年生病的时候,困顿得都拿不出钱来治病,而只能靠别人的捐赠清偿医药费。除此以外,如果不因人废言,我们也得坦率承认,王宠惠给我们留下的丰厚的法学和外交思想遗产,至今我们仍然可以从中得到有益的启示。

王宠惠大事年表

王宠惠(1881-1958),1881年10月10日生于香港荷里活道75号道济会堂,字亮畴,祖籍东莞虎门镇王屋乡。

1887年(光绪十三年):入读圣保罗学校,初识孙中山。

1900年(光绪二十六年):毕业于天津北洋大学,获得中国第一张大学毕业文凭。

1902年(光绪二十八年):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州立大学。期间和孙中山讨论“五权宪法”,并起草《中国问题之真解决》。

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赴欧洲留学,被选为“柏林比较法学会”会员,并将《德国民法》译为英文。

1911年:膺任第一任南京临时政府外交总长。

1913年:受聘复旦大学副校长,先后出版《宪法刍议》、《比较宪法》等书。

1921年:被选为国际法庭副裁判长。当年冬季赴华盛顿出席九国会议,严斥日本“二十一条”无理。

1927年:出任南京政府司法部长。

1930年:膺选为海牙国际常设法庭的正式法官。

1946年王宠惠代表中国出席了联合国成立大会,对联合国宪章的制定提出了建设性建议,并承担联合国宪章中文版的润色和审定工作。

1949年:到香港养病,随后赴台湾。

1952年:任台湾东吴大学董事长。

1958年:3月15日凌晨病逝,安葬于东吴大学校园内山坡上。

1937年,外交部长王宠惠(中)与日本记者交谈

1948年,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院长王宠惠

1936年,广东,王宠惠(左一)与香翰屏、李大超、褚昌年合影

 

结语

作为学者,他学贯中西,在宪法、刑法、民法、国际法等领域都有精深的造诣,并是中国第一个在海牙国际法庭供职的中国法学家。作为政治家,他曾一度担任中华民国国务总理,此后又长期身居国民政府的外交总长、司法总长等要职。仅凭他在政、学两界取得的这些成就,我们就不得不承认,王宠惠是近现代中国乃至世界历史上的一位叱咤风云的传奇人物。(正义网201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