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子韬脚部受伤照曝光:辛亥百年之“三件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1:07:40

三件事

编者按:中国近现代法学教育、现代警察制度的建立、争议民国第一案可谓是辛亥革命前后期比较有代表性的三件大事。洋务运动时期的“留洋法律系学生”最终都成为民国时期的栋梁人才;袁世凯创建的警察制度,一改天津混乱治安状况;民国第一案的主犯姚荣泽历经生死两重天。世人看过、经过这三件事,便仿若与那个旧时代远远地隔离了,一切事物在当时看来都显得异常地新奇。

一、中国近现代法学教育风雨百年

辛亥革命前的新式法学教育对中国近现代法学教育的影响

导语

清末新式法学教育直接催生了近代法学,培养和造就了大批新式法律人才,并不断推动着近代法学研究向深度广度拓展,逐步促进了学科体系地建立与完善,通过各种部门法的制定和修订,最终完成了中国近代仿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

中国近代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中国的法学教育源远流长。其中,从1861年京师同文馆设立到1911年的辛亥革命是中国法学教育的近代化时期,是中国的法学教育一步步突破传统模式,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方法来培育法律人才的特定的历史阶段。

清末新式法学教育直接催生了近代法学

清末新式法学教育最早可追溯到19世纪60年代清政府设立的京师同文馆时期。以奕、曾国藩、李鸿章等为代表的洋务派在办外交过程中深感培养新型人才已成为当务之急。他们认为,与外国人打交道,“今语言不通,文字难辨,一切隔膜”。为“不受人欺蒙”,“必先谙其语言文字”,所以清政府应着手培养通译,设立专门的教育机构,聘请洋人为教员,以造就自己可靠的翻译人才。1862年7月11日,京师同文馆正式开馆教习,时有学生10人。该馆作为我国第一所具有近代意义的高校,在后来的教学中,科目设置由最初的教授外国语言文字,发展到开设有关自然科学、包括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课程,不过类似于今天意义上的法学专业还不存在。由于外交活动的实际需要,法学科目仅限于国际法,并且为便于学生将来工作中的掌握,国际法课程也只开设于学生毕业的前夕。法律教学活动的开展使得国人以国际法为切口,开始较系统地从“学理”的角度来研习近代西方的法学知识,近代意义上的法学也正依此而逐渐地萌芽。

戊戌变法前后近代法学教育与法学较快发展

戊戌变法前后,在维新人物的倡导下,清末的近代法学教育与法学进入一个较快的发展时期。维新派批评统治者无能,使得偌大的中国,“惟敌之命,听客求取”。他们认为“大抵诸国皆以变法而强,守旧而亡”。“欲做到翻然变计”,“当以开创之势治天下,不当以守成之势治天下”,因此需“全变”,“变其本”,从政治、经济、军事、社会风俗、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方面着手进行彻底的改革。在法律方面,采用“西人之学,以文明我中国”。学习日本“援照西法,广开学堂书院,不特陆军、海军将皆取材于学堂,即今之外部出使诸员,亦皆取材于律例科”。1895年,盛宣怀筹划的天津中西学堂自举办时起,即于学堂的章程中举列了“律例学门”,初步具备后来的法律系的形态。律例学门在课程的设置上,继上海格致书院之后,进一步突破“万国公法”的范围,扩大到“大清律例”、“法律通论”、“罗马律例”、“英国合同法”、“英国罪犯律”、“商务律例”等法学科目。

20世纪初传统封建法制体系向近代资本主义法制体系过渡

20世纪初,清政府被迫推行“新政”,在法制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变革,实现了由传统的封建法制体系向近代的资本主义法制体系的过渡。但沈家本、伍廷芳又认为:“法律成而无讲求法律之人,施行必多阻隔,非专设学堂培养人才不可。”并且,随着科举制度的废除和我国近代第一个正规学制——“癸卯学制”的颁行,近代法学教育进入了蓬勃发展阶段。仅1901至1902年间,各省就筹办了山东大学堂等18所省级大学堂。很多学堂都开设有法律方面的课程。在实行专门化法学教育的学堂方面,除沈家本等创立的京师法律学堂外,清政府又模仿日本,设司法速成学校,在京师和各地举办了大批的法政学堂,从而使法学教育呈现出空前繁荣的景象,法学教育的内容在科目的安排上也表现得更为细致与专业化。

辛亥革命后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进步

辛亥革命后,法学家获得了施展才能的平台1911年的辛亥革命,不仅推翻了清朝的专制帝制,也结束了禁锢人们思想与文化发展的专制统治,开创了解放思想与文化意识的新的纪元。民国成立后,相对宽松的政治环境与自由探讨的较为轻松的学术氛围有利于学术的自由发展,造就了群星灿烂的一代学术大师。法学界也同样出现了一批著名的法学家,他们既承担着繁荣法学的重担,同时又是立法工作的实际组织者和领导者,对于六法体系的最终完成,起了重要的作用。其中首推王宠惠。王宠惠之外,王世杰、江庸、吴经熊、史尚宽等均为民国时期的法学大家,不仅著作丰硕,而且于立法工作卓有贡献。民国时期的法学家除关注专业的研究外,也致力于各种部门法的制定工作。如果说晚清修律只是初建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民国时期经过法学家的努力,通过各种部门法的制定和修订,最终完成了中国近代仿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

同文馆,清代最早培养译员的洋务学堂和从事翻译出版的机构。咸丰十年(1860)清政府成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作为综理洋务的中央机关。同时恭亲王等人建议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下设立同文馆。

图为盛宣怀。1895年10月2日,盛宣怀通过直隶总督王文韶,禀奏光绪皇帝设立新式学堂。光绪帝御笔钦准,成立天津北洋西学学堂。后更名为北洋大学,此为中国近代史上的第一所官办大学,也是天津大学的前身。

第一批新式法学人才的培养和造就

清末新式法学教育直接催生了近代法学,培养和造就了大批新式法律人才,并不断推动着近代法学研究向深度与广度拓展,逐步促进了学科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为中国近代法学的理论与实践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智力支持。

法学留学生教育的成就

近代中国留学西洋的原始发起者是容闳。中国近代的私人留学早于官派留学,容闳是私人留学第一人。其倡导下的1872年清政府首批120名官派赴美幼童留学生中,有1名后来成为了律师。这批人员中,在清末民初有“国务总理1人,外交部长2人,公使2人,外交官12人,海军元帅2人,海军军官14人,军医4人,税务司1人,海关官员2人,铁路局长3人,铁路官员5人,铁路工程师6人,冶矿技师9人,电报局官员16人,商界8人,政界3人,医生3人,教师3人,律师1人,报界2人”。

甲午海战之后,赴日本留学生的急剧增加。同中国近代国情类似的“蕞尔岛国”能一跃而起,自然会有着为中国可借鉴的成功经验。反映在近代法学教育上,学习日本就成了当时可行的时尚。在宣统二年九月学部“拟请旨赏给法政科举人”的249名当届考试成绩列中等的留学生中,除湖北人周泽春留德、广东人薛天眷留美外,其余的竟全是留日生据统计,从1896年开始到1912年截止,共有39056人去日本留学,辛亥革命前仅毕业于法政大学的中国留学生就有1346人。在中国近代史上于政界、法律界有较大影响的如唐宝锷、汤化龙、宋教仁、汪精卫、胡汉民、沈钧儒、居正、杨度、曹汝霖、朱执信、张耀曾、张君劢、孟森等。

本土培养的新式法律人才

中国本土的近代法学教育以京师同文馆的万国公法的教学为嚆矢,但到天津头等中西学堂第一次正式设立法律专门学科时,培养的新式法律人才还极为有限。根据《同文馆题名录》载,各馆各科学生参加公法学大考者,1876年9名,1879年9名,1888年8名,1893年12名。南洋公学特班毕业的学生也只有王世澄、朱履如、邵闻泰、潘承锷、吴宝地等42人。王世澄后曾经担任北京大学法科学长、北洋政府法制局参事、参政院参政、上海英美烟草公司法律顾问等职。朱履如后为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部长、立法院立法委员。邵闻泰(力子)后为陕西省政府主席、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委等。潘承锷后为苏州法政学堂教习、苏州地方审判厅推事、参议院议员,并在上海从事律师业活动。而吴宝地后来也当了律师。天津中西学堂“自1895到1900的六年中,计有各科毕业及在校学生二百余人。其中1899年头等学堂第一班毕业学生25人。王宠佑、王宠惠、关应麟等均系此班毕业生”另外,王建祖、燕树棠、吴经熊也曾经就学于后易名为北洋大学的天津中西学堂法科。王建祖后任北京大学法科学长、国立北京法政专门学校和燕京大学经济学教授、上海租界临时法院推事、国民政府行政法院第二庭评事。燕树棠获得耶鲁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先后任教于北京大学、武汉大学、清华大学,并担任过西南联大和武汉大学的法律系系主任。吴经熊获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博士学位,任东吴大学法学院院长、海牙常务国际仲裁法庭成员。到了清末修律立法、推行新政以后,随着京师大学堂分科的建立和一大批省城大学堂、法政专门学堂的开办,培养的近代法律人才数量呈迅速上升的趋势。正是由于清末新式法学教育培养了大批法律人才,所以才为近代法学的理论与实践发展奠定了稳固且丰富的智力资源基础,以至于具有相应的法律教育背景在清末和民国时期成为担任国会议员、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育与研究人员的重要条件。

容闳:广东香山县人,1854年毕业于美国耶鲁大学,1855年曾在香港短期担任高等审判厅翻译和做律师学徒,后应曾国藩邀请赴安庆,被委任为出洋委员,授五品军功衔。1876年获耶鲁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沈钧儒(1875—1963),字秉甫,号衡山,汉族,浙江嘉兴人,著名爱国民主人士,中国法学家,政治活动家,曾任民盟中央主席,历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主席和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副会长等职。

燕树棠(1891-1984),字召亭,河北定县人;1914年毕业于北洋大学,1915年赴美,入哥伦比亚大学、哈佛大学、耶鲁大学学习,1920获得耶鲁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21年回国。

清末新式法学教育的缺陷

清末新式法学教育的幼稚和急功近利也一定程度地使得仓促敷应的近代法学因缺乏适当的学术积淀而具有较明显的“质低量微”的缺陷。

从师资上看,法学教员是以“引进”的方式延聘外国人

从师资上看,清末新式法学教育萌发以后,因新式法律专门教员的缺乏,所以法学教员基本上是以“引进”的方式延聘外国人。这些被延聘的外国教员多来自美、英和日本,并且在甲午战争之后,日本人占了绝对的多数。有影响的如丁韪良、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志田钾太郎等。本土的教员多为留学归国人员。在所聘请的外国教员中,虽不乏“实心任事、不辞劳怨”、“授课勤劬”、“成材甚众”者,但是西人任教“言语不通,每发一言,必俟翻译辗转口述,强半失真”;“西人幼学,异于中土,故教法亦每不同,往往华文一、二语可明,而西人衍至数十言,西人自以为明晓,而华文犹不能解”;“西人于中土学问向无所知,所以为教,全在西学,故吾国之就学其间者,亦每拨弃本源,几成左衽”;“所聘西人,不专一国,各用所习,事杂言庞”、“不知沟而通之,各不相习”、“安往而不偾事也”。所以外国人教习法学的效果很不明显。

从留学生水平上看,表现令人不甚满意

清末民初近代式中国法律的学问初期,法学界几乎为留日生所独占。但是,留日学生的情况怎样呢?他们最初留日习法是速成,后来才有少数人进法学专门部和本科,本科毕业进大学院直至30年代仍不多见。因此,留日习法者很少成就了各人留学当时可能获得的成就,自然没有达到留学时日本人所已成就的水准。日本的法学成就本来就落后欧、美,特别是法律哲学。因之,留日习法者的作风和特色,大体就是注释式解释条文”。“稍后归国的留学英美习法的留学生,受英美传统的影响,但是没有形成英美学人把规范性和法律观融为一体的风格”。还有“留欧习法者的教养并不比留日者深厚”,“这个时期以留学生为主干的中国法学界”,充斥“形式主义、超形式主义和‘刀的外语观’”。“形式主义造成学位资格等于法学学问,超形式主义的结果是留学等于法学学问,刀的外语观是外语能力等于法学学问”。“这三种怪物存在的结果,使法学丧失了科学性或障碍法学获得科学性。并使法律理论无法保有真理性”。

从法学研究的水平上看,严重缺乏自身文化的发掘

从法学研究的水平上观察,“迄今所能看到的19世纪末期最为集中、最能反映当时法学研究水平的法学专论”,只有《皇朝经世文新编》法律卷所列举的《论邦国交际公法学》等九篇。“这组法学论作旨在开风气,变易中国守旧之重心,且为短期搜集。故所涉之面甚窄(仅公法、宪法、刑法、诉讼法),有些纯属介绍性。”这种以西式学术为模范的中国近代法学严重缺乏自身文化的发掘,因而也就体现不出什么鲜明的特色与内涵,它所实现的充其量只是西洋学术与东土的形式上的结合而非神合,以此太过游离于中国国情之外的学理来诊解现实问题,其效果可想而知。并且,清末新式法学教育从清统治者的内部自上而下逐步地萌发,是在政治需要法律点缀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其每一次较以前的显著发展都同政治上的变革密切相关,政治上的需要在实际上成了清末新式法学教育向前发展的推动力。由此也就决定了统治者的政治意图客观上成为法学教学与法学研究的指南,法律的教学与研究总摆不脱政治的奴仆角色。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清末以后的历史时期。

丁韪良,1865年为同文馆教习,1869-1894年为该馆总教习,并曾担任清政府国际法方面的顾问。光绪十一年(公元1885年),得三品官衔。1898年又得二品官衔。1898-1900年,任京师大学堂总教习。

结语

清末是中国法学教育的近代化时期,是中国的法学教育一步步突破传统模式,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方法来培育法律人才的特定的历史阶段。虽然这种清末新式法学教育的幼稚和急功近利一定程度地使得仓促敷应的近代法学因缺乏适当的学术积淀而不免“质低量微”,但清末新式法学教育直接催生了近代法学,培养和造就了大批新式法律人才,并不断推动着近代法学研究向深度与广度拓展,逐步促进了学科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二、警察制度创始令西人叹服

即便以今天的眼光来看,中国的第一支警察队伍也并不过时

导语

1901年,《辛丑条约》催生出中国第一支警察队伍——天津巡警,获得了令“西人亦叹服”的巨大成功。半年的时间,天津从一片混乱变成全国各省治安之冠,曾“有六个月不见盗窃者”。辛亥革命后,孙中山进行了废旧立新的一系列改革,完善和改进后的中国近代警察制度更是可圈可点。

近代警察制度之形成:时代催生下的成功变革

第一支警察队伍的建立,使天津被外国人描绘成“世界上拥有最好的警察制度的城市”。此后,在权力与舆论的推动下,由赵秉钧一手建立的现代警察制度,在中国各个省份逐步推广,并显现出了惊人的生命力。

湖南保卫局首开中国近代警察史的先河

1897年,湖南按察使黄遵宪向巡抚陈宝箴建议设立湖南保卫局。此后,黄将草拟的《保卫局章程》刊登在《湘报》上,征求各界意见,得到维新派的大力赞扬和开明官绅的赞同。

1898年7月27日,湖南保卫局正式成立。其机构完全仿照西方和日本警察机关,但由于是官绅合办,人员素质与西方警察差距很大。

由于戊戌维新失败,陈宝箴等人被革职。刚刚诞生三个月的湖南保卫局也被迫裁撤更名为保甲局。应该说,湖南保卫局是中国警察的前身,首开中国近代警察史的先河。

《辛丑条约》催生中国第一支警察队伍

1901年,刚签完《辛丑条约》的晚清政府尴尬地发现,按照条约规定,天津城内不得驻扎中国军队。长此以往,作为北京的重要门户,天津无疑将失去戍卫首都的能力。

这个难题被丢给了正在为清政府训练新军的袁世凯,袁挑出3000名新军,交给了部下赵秉钧,进行了3个月的短期警察训练。随后,赵带着这支队伍,开进了天津城。这群身着黑色制服的年轻士兵,一方面承担起军事戒备的任务,另一方面又开始负责起 “全省巡警、消防、户籍、营缮、卫生”等公共事务。史载当时八国联军也哑口无言。

中国近代警察制度创始之关键人物——赵秉钧、曹嘉祥

1901年,袁世凯委以赵秉钧创办巡警的重任,翌年初,命其担任保定巡警局总办。他率新军改编成1500名巡警驻天津。1903年,赵秉钧将天津、保定两处的巡警学堂合并为北洋巡警学堂,其后又在各州县设立巡警传习所,建立全省巡警网。

 二十世纪初,袁世凯任命曹嘉祥为天津巡警道,负责指挥由3000北洋军队转化的中国警察。在他的勤勉努力指挥下,天津市社会治安一扫过去的混乱局面,成为全国各省之冠。

天津巡警总局的成功让袁世凯坚定了推广巡警的信心,“新政”时期的“北洋警政”闻名全国。鉴于此,慈禧太后下了一道谕旨,要求全国各地都要效仿,使警察制度逐步推广。

中国第一支警察部队——天津巡警

中国现代警察制度创始人——赵秉钧

初具雏形的制度:五脏俱全发展迅速,西人亦叹服

半年内的时间,天津从一片混乱的局面,成为全国各省社会治安之冠,“有六个月不见窃盗者,西人亦叹服”。即便用今天的眼光来看,中国第一支警察队伍所做的一切,也并不过时。

维护法治服务民众,颠覆大清国捕快形象

这支有着拘留所、备差所、军乐队等一整套完备机构的警察队伍,“为服务与管理群众而设,以防患未然、排解纠纷而作”,他们的警员,“必须性情温和、朴实,举止端方,做事严正,保卫民众,不得索谢”。常驻中国的英国泰晤士报记者莫里循曾亲眼看到,在北京的大街上,警察居然帮助一个推粪车的老汉扶翻倒的车子。而在另起事件中,一个德国兵的马车堵塞交通却又不服从指挥,警察便吹起警哨把他押进了警察所。这在过去的大清帝国是无法想象的。

执勤巡逻制度严明,站立坐卧皆有规定

天津巡警初创时,全市共设置执勤棚100个,执勤岗240个,执勤巡警1000人,实行“勤三休六制”。各棚休息的巡警为“预备巡警”,可顶替有事、有病者上岗执勤;遇有紧急情况,鸣哨为号,预备巡警必须全部出动;值班站岗应在岗地左右,注意查看一切情形,没有事情或没有长官命令,不得擅离岗位;值班巡逻者应往来查看,不准坐卧、与人交头接耳及饮食吸烟。

拘留规则详细规范,搜捕传唤均要用票

1903年,南段巡警总局在局内建立了专门滞留罪犯的拘留所。被拘留的人,每天早晚点名一次,防止脱逃;人犯的东西要记录在案,呈报检事长查核;被押人犯不得出入自由;被押人犯是否安静、有无非常举动,巡警换班时要交待清楚。饮食如不干净,一概不准给人犯吃;所内重罪的人犯,其亲友送来的物品,检查巡长检查没有问题后才能给予。1905年,又在局内设立发审处(预审处),负责所拘留的人犯审讯和罪罚裁定,并负责拘留所、待质所的管理。

明察兼暗访,巡警上班执勤有“考评”

1905年,天津南段巡警总局设立巡查机制,对勤务工作进行巡查和稽查,由总局稽查所监督实行。稽查所派出的巡查人员身带腰牌,昼夜巡查,检查巡警值勤情况。在巡查中巡查人员只准暗中观察,不得干预巡警值勤。“所查各事于呈报时,只准叙明事实,不得妄下断语;稽查员海员发给票据1张,须随身携带,不可遗失。如夜间被巡警盘诘不放,可出示票据以释其疑……稽查员如查有急应捕拿之人,准其招呼巡警捕获。”

清末时的天津巡警

清末巡警训练所的徽章一对

光绪三十四年奉天巡警总局的告示

辛亥革命后的改革:制度法规不断完善,废旧立新可圈可点

辛亥革命后,国父孙中山废旧立新的一系列改革之举,使中国近代的警察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在人权等各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随着新旧交替时期领导人员的变迁,一批有着新思想新观念的共和人士开始成为新一批警坛主力军,让人耳目一新。

国父孙中山:宣布废止刑讯逼供,不断实现人权和制度上的跨越

1912年,孙中山领导的南京国民政府宣布:“无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宣布刑讯逼供非法化。

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把被告人的口供视为“证据之王”。于是“口供情结”成了侦查人员的指挥棒,也是刑讯逼供盛行至今的历史根源。而在清末就建立的警察制度,由于是在缺乏相应的民主政治和宪法、法律的制约机制下进行的,也就导致了警察专横和警政腐败等一系列恶劣后果。粗暴执法、刑讯逼供等沿袭已久的乱象自不可避免。民国初期,孙中山先生废除刑讯逼供这一举措,无疑是司法在人权方面的一个重大迈步。此后,在他的支持下,乌廷芳和沈家本等法学大家更是致力于废旧立新,不断完善包括删除酷刑、禁止刑讯、改良狱政等等一系列先进主张,从制度上加以改良。

同盟会员陈景华:广东警长“铁腕执法”可圈可点

1911年11月,同盟会会员陈景华被任命为广东第一任警察厅长。陈景华任职时间不长,但执法如山,施治让人耳目一新。

当时,陈景华每天除在警察厅办公或开会外,有余暇就便服出访,或到分区署去,或到公共场所,或巡查岗警勤惰,或询市民对警政的观感。不带卫士,往来自由。因此,署长警长们做事不敢马虎。

铁路专家詹天佑的公司想宴请孙中山先生,让交通厅转告警察厅,请警察厅在宴会期间派专人保护,并请都督“令饬本厅(警察厅)照办”。 陈景华亲自撰写布告,于《民生日报》上刊登:宴请非公事,警察厅不会照办,如果日后是公事的话,且在警察厅管理范围内,“则请函知”。从这件事上可看出陈景华的性格和做人处事的原则。

民国时期怀宁警察局的传单

民国上海义勇警察入队志愿书

结语

几千年来,这个古老帝国的百姓更为熟悉的,是那些挎着腰刀,拎着铁链,四处呵斥抓人的“捕快”。在中国近代化大潮中开创和形成的警察制度,在新旧制度的比较和对抗中,呈现出鲜明的时代色彩。作为反映时代要求、顺应世界发展大势的中国近代警察制度,在千呼万唤中诞生,在艰难曲折中发展,毫无疑问,为中国近代政治文明的建设贡献了重要的力量。

三、民国司法独立第一案之争

孙中山提出中华民国建立以后“首重法律”

导语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之初,便依据西方现代政权“三权分立”的建制原则,在诉讼上确立了司法的独立。伍廷芳决定从“民国第一案”——姚荣泽案开始,寻求新的规则的示范。因而,在审理此案时,伍廷芳坚持要改变传统的审判方法,并提出司法独立,实行陪审制,并要求律师到廷辩护等原则。

缘由:姚荣泽“一日残杀二烈士”

1912年元旦,孙中山在南京宣告了中华民国诞生。几天后,这位临时大总统即在答记者问时宣布:“中华民国建设伊始,宜首重法律。”

姚荣泽残杀革命二志士

姚荣泽案是1911年底发生在江苏山阳县(今淮安)光复时期的一桩杀人惨案。被杀者周实、阮式二人同为江苏省山阳县人,又是南社社员、同盟会友。武昌起义后,各地纷纷响应,时在南京读书的周实受同盟会、南社派遣回乡发动起义。见时局混乱,回乡后,周实同阮式召集归乡学生及本城中学生八九十人组成“学生队”,负责维持秩序,守护县城。乡董士绅们也乐于学生自奋保卫乡里,便因请改“学生队”为“巡逻部”,周、阮分任正副部长,县城守护防卫一任“巡逻部”负责,巡逻部很快控制了山阳局势。

1911年11月12日,临时江北都督蒋雁行通令山阳及附近各县选举代表赴清江浦开会,讨论各地光复事宜。原山阳县令姚荣泽不愿遵从,山阳士绅便推举周实等五人赴会。11月14日,周实等人回来后,在旧漕属召开“光复大会”,会上宣布山阳独立。当时身为山阳县令的姚荣泽又借故躲避,阮式遂即席发言,认为姚不到会,即是反对光复行为,“并痛诋淮劣绅无状”。

虽然如此,因山阳官绅拥护,姚荣泽仍被推举为县司法长(一说民政长)。15日,姚荣泽到漕属遇到阮式,阮当即面斥其为何不到会场开会,并严加诘问其原来所管理的钱币的数目及其存放地点,姚“阳唯诺谢过,而密谋所以报烈士者”。

1911年11月17日,姚荣泽派人以议事为名,将周实骗至府学魁星楼下,周迎面遭到枪击,连中七枪毙命。随后又有一队团勇包围阮宅,将阮式捆绑至府学,惨遭剐腹剖心而死。

姚荣泽杀害周实、阮式以后,称周、阮二人勾结乱匪,扰乱秩序,又将周、阮家属一并拘捕。不几日,革命军抵达山阳,闻周、阮被害立即四处搜索凶手。姚荣泽于某日夜潜逃,避匿南通张察家中寻求庇护。

惨案被披露后舆论哗然群情激愤

南社中人惊悉噩耗,不断在《民立报》《太平洋报》披露周、阮惨案,舆论哗然,群情激愤。柳亚子为伸张正义、惩凶复仇,到处奔走呼号,与朱少屏等联名上书沪军都督陈其美(亦南社成员),告以“虏令无状,一日杀二烈士,不扑杀此獠,无以谢天下”。事情闹到南京,孙中山随即批令江苏都督讯办。陈其美派人去提解姚泽荣时,张察以此案为江苏管辖范围,拒绝引渡。

1912年2月,沪军都督陈其美又请柳亚子起草了一份洋洋数千言的电报,打给南京政府,请求把姚荣泽从南通押解来上海按照军法进行审讯。孙中山于1912年2月9日、10日连发三次电令,分别给江苏都督庄蕴宽、沪军都督陈其美及南通州总司令张察,要求“迅将姚荣泽及此案证据卷宗”“解送沪军都督讯办”,“以彰国法,而平公愤”。这样,姚荣泽才被从南通押解到苏州。2月23日,陈其美又派人把姚从苏州押解到上海。

1912年3月23日,上海,一件久已引起轩然大波的杀人案,即将迎来它的审判

争论:谁来审判,按什么程序审判

民国初立,律法未制,法院未成,伍廷芳决定从“民国第一案”——姚荣泽案开始,寻求新的规则示范,“以示人以文明气象”。

论争的缘起:法庭组织和审判方式

单单从革命性的角度来说,沪军都督陈其美及其所代表的革命党人所坚持的立场,无疑是正义的象征。对于姚荣泽案件的双方要求和解的愿望,革命党人当然是不会允许的。即使是出于“杀鸡敬猴”的革命需要,也不会放过姚荣泽之流的“民贼汉奸”。所以陈其美于2月4日(旧历)致电大总统和司法总长,坚决要求将姚荣泽严厉惩罚。

以陈其美当时的地位,尤其是对于民国革命的重要性来看,案件最终按照陈其美的意见而移交给沪军都督府,也的确是在所难免。但问题的关键显然不是案件由谁来审判的问题,相反则是一个按照什么程序来审判的问题。实际上,在案件移交沪军都督府审理以后,时任司法总长伍廷芳于很快就于2月18日向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就陈其美来电以及审理姚荣泽案件,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并对审理姚荣泽的具体程序性问题提出了质疑,即由谁来组织法庭和按照什么程序来审理,由此揭开了双方争论的序幕。

论争的展开:外国律师是否出庭

既然司法权要独立行使,那么在伍廷芳看来,对于陈其美私自委派审判官的行为就被视为是严重侵犯司法权的行为。对于陈其美以上述理由而作的辩驳,更是有违司法审判之常理。对此,伍廷芳在“再复沪军都督书”中,提出了自己一整套以西方文明国司法审判办法为张本的司法规则和审判程序,其中是否允许聘请外国律师一事将双方的争论引向了深入。

论争的升级:案件之外的辩论

在双方争论刚开始时,其论争的话题还是就事论事地围绕案件本身来进行。但随着双方争论的不断升级,争论的语气日见激烈,争论的话题也逐渐偏离了案件本身。对于伍廷芳上述措辞严厉的长篇回信,陈其美同样也是不甘示弱。他在3月21日的来电中,对伍廷芳提出的“收回领事裁判权,必先将法律,及审判方法,实地改良”说法进行讥讽。认为“民国成立后,贵部(指司法部)建设,已及百日,法律亟应编订,即审判方法,亦当实行改良,天下事要在人为,苟能实力进行,何患不有善果。尚仅规模一时,以博虚誉,其结果如何,要难预断。至聘用外国律师,即为收回领事裁判权之希望,是岂外国律师,可为改良之资料耶。抑或有外国律师到庭,方足以示文明规范耶。以阁下之学识从事改良,当能游刃有余,似毋庸斤斤计较于此,以为他日收回领事裁判权”。针对伍廷芳提出的通过外国律师出庭,可以帮助“吾辈律师习练口才、研求真理”,陈其美认为“姚荣泽案情重大,非律师试验之场”,且“今日律师,毫无经验”。如果出庭与外国律师辩护,不能与外国律师旗鼓相当,也不能昭示民国的文明气象。

伍廷芳与陈其美之争,显然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案件的审理权限

和审判方法的问题,而是关乎整个民国法治行进方向的问题。

陈其美对伍廷芳关于准许姚荣泽聘请外国律师一事再次致函伍廷芳,

称“姚荣泽一案,聘用外国律师,敝意绝对的以为不可”。

意义:助民国司法在艰难中前行

刚刚脱胎于帝制的老大中国,推行法治知之不易,行之尤难。一个独立、公正的法庭,试图独存于乱世,直如筑于沙滩上的楼阁。民国的司法精英们,一面要在法庭上应对诉讼对手,另一面更要拚力抵挡庭外那些看不见的手。

中华民国第一案姚荣泽被判死

伍廷芳获得了临时大总统孙中山的支持,姚荣泽案最终还是按照伍廷芳拟定的审判方案进行审理、设置法庭、安排裁判官,并以西方法律程序进行了审理。

1912年3月23日下午,“中华民国第一案”在上海开庭,陈贻范任临时裁判所所长,丁榕、蔡寅为承审官。法庭经过23日、30日、31日三次的审判,最后判定姚荣泽死刑,“自3月31日起,在三个星期内执行”。

袁世凯大赦令使姚荣泽"死而复生"

判决后,法庭给姚荣泽五分钟做最后陈述。姚荣泽申辩,杀死周实、阮式并非出自本意,而系受地方绅团的逼迫所为,请求减刑。

而陪审团也认为,本案发生在光复未定、秩序扰乱之际,与平静之时不同,“该犯虽罪有应得,实情尚有可原”,便决定由陪审员集体禀请大总统“恩施轻减”。此时孙中山、伍廷芳都已去职,袁世凯刚上任不久,一纸大赦令便又免除了姚荣泽的死刑。

伍廷芳虽悲惨收场,但民国司法却在艰难前行

“因为司法总长的干涉,沪军都督府便组织起混合裁判法庭来,还居然用了陪审员制度呢。” 

在一个没有法治传统的社会里,伍廷芳的理想,不啻一开始就要面对种种显见的障碍,更为艰难的是,新的司法的理念,更要不断对抗着来自社会深层世代因袭的陈规与厚实的传统。在革命者的谩骂声里,伍廷芳结束了民国政府的职务,退居上海,从此深居观渡庐,埋头书斋,开始了长达三年的灵学研究。而民国司法,正是以姚荣泽案为起点,开始了其艰难而曲折的进程。

1912年3月10日。袁世凯就职临时大总统当天,以“本大总统”名义颁布“大赦令”和“豁免钱粮令”,宣布凡民国元年3月10日以前“除真正人命及强盗外”,一切罪犯“无论轻罪重罪、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者,皆除免之”。

结语

在陈其美看来,作为革命党人和沪军都督,对于杀害革命志士的行为绝没有置之不理的理由,这是一种职责。在伍廷芳看来,作为宣扬“首重法律”的中华民国首任司法总长,对于行政权公然干涉司法权和妨碍司法独立的行为也绝没有听之任之的道理,这更是一种职责。(正义网201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