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港部队司令员级别:2011年注税考试 预习应纳税额的计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11:13:02

2011年注税考试 预习应纳税额的计算

 2011-3-11 12:29:00   文章来源:财考网 打印 | 复制链接 |  本文Pdf下载 |  本文Word下载   

 

  温馨提示: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即将到来,财考网为各位考生精心准备了学习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取得良好的成绩!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项目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一(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计算公式二(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纳税调整增加额:超范围、超标准、未计少计
纳税调整减少额:不纳税、免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税法规定:纳税人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抵免限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限额抵免法。

  (一)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协定以及相关规定,准确计算下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后,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1.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2.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3.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企业不能准确计算上述项目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收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

  (二)准予扣除的境外所得

  三、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四、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五、新增内容: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管理

  六、新增内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

  【重点】两种核定所得额方式

  1.按经费支出额换算为收入额: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应纳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所得税税率。

  2.按收入总额核定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所得税税率。

  3.核定的利润率不得低于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