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踏天下的地图:《税法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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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2010-6-22 17:51:00   文章来源:财考网 打印 | 复制链接 |  本文Pdf下载 |  本文Word下载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收入总额

  一般收入的确定: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特殊收入的确定:

 

 

  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1)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在形式和实质上都没有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①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②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③改变资产用途

  ④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⑤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⑥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①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②用于交际应酬

  ③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④用于股息分配

  ⑤用于对外捐赠

  ⑥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1)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①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②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③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④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3)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4)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企业为促进商品的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销售折让:企业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6)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7)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