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自主预约系统:2011年注税考试冲刺复习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12:06:50

2011年注税考试冲刺复习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011-5-20 13:50:00   文章来源:财考网 打印 | 复制链接 |  本文Pdf下载 |  本文Word下载   

  一、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课税数量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一般规定:

  1.各种应税产品,凡直接对外销售的,均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各种应税产品,凡自产自用的,均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3.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矿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特殊规定:

  1.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2.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3.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稀油的数量课税。

  4.以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纳税人以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如果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己纳税额准予在其应纳固体盐税额中抵扣。

  二、代扣代缴

  1.目前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指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2.代扣代缴资源税适用的单位税额规定如下: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相同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相同矿种应税产品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不同的未税矿产品,以及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收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3)收购地没有相同品种矿产品的,按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3.补充: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4.补充: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代扣代缴税额=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三、与增值税关系

  (一)征税范围不同

  (二)计税方法不同

  (三)征税环节不同

  (四)与价格关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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