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电之后打一中草药:嘉峪关市农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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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农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嘉政办发〔2010184号】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委办发〔2009〕101号)和《中共嘉峪关市委、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发〔2010〕11号)精神,设立嘉峪关市农林局(挂市农业机械管理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中共嘉峪关市郊区工委、嘉峪关市郊区工作办公室职能划入三区。
    (三)原中共嘉峪关市郊区工委、嘉峪关市郊区工作办公室农业经济发展规划、管理职能划入市农林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组织农林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
    (三)负责全市农、林、牧科研、技术推广和农业职业技术技能培训工作。
    (四)负责全市农、林、牧、渔业管理和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五)负责重大农业建设项目的审查和申报工作。
    (六)负责指导全市农机管理、服务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农村扶贫工作及“两西”建设工作。
    (八)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方针政策,做好农机管理和服务工作;编制农业机械化工作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做好各项统计工作;指导农机监理、安全和服务单位的工作,做好农机驾驶员年度培训、年检、审验和农机技术推广、应用、维修等资格的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农业机械新技术的推广、农机具的检、审验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及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市农林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及指示,做好同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及市属各部门的工作联系。协调各科室、直属单位的工作关系,处理好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公文收发、传递、打印、存档、催办、检查,公文文字及法规政策的审核和印章管理;负责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负责本局党务、行政工作总结的草拟和上报工作;负责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的准备、议题草拟、会议通知、会议纪录和会议决议的落实;负责信件的收发、机关车辆、办公用品、机关门卫、机关卫生等后勤管理工作;主办党务、纪检监察、劳资人事、宣传、综合治理、机关事务等各项工作任务。
    (二)农林科
    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发展农、林、牧、渔业的方针政策;负责编制全市农业和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农业和林业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农业生产、项目工作(含农业科技项目、生产性项目、基建项目等)、农业、林业科技推广、农业产业化、合作组织、惠农政策、食品安全、农业标准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及林木种苗管理、土地流转、营造林木资源、林政管理、植物检疫及农作物、林木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野生动物保护等工作。负责农业、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宣传普及有关于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各类农业、林业行政案件。做好辖区内农资市场、林产品市场监管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环境保护等工作;承担农业、林业统计分析与管理工作。
    (三)农机科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农机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制定我市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负责农机化科研、推广、教育、培训、维修等工作,核发农机维修等级证和维修网点资格证;负责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检查指导市农机监理所、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的工作,督促开展农机年度检审验、农机安全检查、农机事故处理、农机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加强镇农机化服务体系建设,增强服务手段,逐步提高综合服务能力;依法组织对农机产品质量、农机维修质量进行检验鉴定,及时处理农机产品质量投诉上访事件,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负责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救灾物资和国有资产等物资设备管理;  指导开展农业机械化统计和信息工作。
    (四)计财科
    负责编制年度财务计划、行政事业经费计划、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负责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国有资金、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属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和财务人员的管理。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农林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含军转干部编制1名),机关后勤事业编制2名。其中:市农林局局长兼畜牧兽医管理局局长1名、副局长1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干部职数4名。非领导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嘉峪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嘉峪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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